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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兰平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2:34:39  浏览:88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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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证明责任的属性与司法解释内容的兼容
证明责任,又称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就诉讼上的特定待定事实,根据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为了满足法官形成某种确信心证的需要所应负担的相应责任。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中仅管以“谁主张,谁举证”的责任原则为基本点,但法官都以裁判者的角色居中裁判,享有“心证”的职权。证明责任又分为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为避免不利裁判所承担风险而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责任。而行为责任却包括了主张责任与证据提供责任两方面的内容。其中:主张责任是当事人为赢得胜诉,向法院提出自己的利于自己事实的一种根据。主张责任一般先于提供责任而产生。当事人在提出诉讼请求之后,其主张事实根据就必然涉及证明责任的问题。我们通常所称的行为责任的转移,则是指行为责任中的证据提供责任的转移,而主张责任则作为一种权属能力,构成未然的结果责任产生的成因,不发生转移问题。因此,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必须要有主张其请求原因的存在,否则其请求即失去依据,而有遭受不利裁判的风险。当事人在诉讼上既享有主张之权利,亦必为享有此种权利而承担提供证据的义务,这就是“主观上的证明责任”的实质内涵。在《民事诉讼若干规定》的第一条即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本条规定,即指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通常属原告一方,即本诉的原告与反诉的原告。《民诉法》第108条又规定了起诉的条件,却没有从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规定,也就是说:《民诉法》第108条并没有从负有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来加以设置、规定,所以,本条立法弥补了这种缺陷。为了更好地、正确地适用《民事证据若干规定》的第二条与第七条规定,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以及相应法律的根据及相应的证据,本条规定有助于法官从实体法的角度对具体当事人的证明责任加以确认。这些也是实行证据交换以及在法庭上由法官对证据进行调查的必要前提条件。证明责任分配是确定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的固定规则,基于这一规则,证明责任归于特定的一方当事人实际负担,作为诉讼上的原告,在起诉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主要是基于为法官确认当事人具体的证明责任作准备。否则,由法官依职权确认的待证事实尚不明确且当事人对事实争执点和法律争执点均持有不同意见,会给及时开展证据交换带来负面影响。但该司法解释对法官在哪一阶段依职权确认证据没有明确的规定,为了便于及时审结,可以在一审辩论终结的前提出,如果一审辩论终结后在要求进行证据交换,法官可以不予准许,这样便于与该司法解释的第35条衔接。《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5条事实上是对举证时限的一种例外规定。但第32条规定被告在答辩期届满前应当提出书面的答辩,但未硬性规定其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也就无法避免举证时限上有效地对其加以制约的一种情况,可以这样说《民事诉讼若干规定》在此存在着重大缺陷。行为责任从主观上、程序上和动态上反映了证明责任的内容。随着诉讼活动的开展,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会发生转移。所以,行为责任此时在程序上呈现为动态,它随着庭审过程的不断深入而转移于当事人之间。在诉讼上,这种证明责任是否由一方转移给相对一方当事人,主要取决于在对某一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质证过程中,是否能够促使法官满足确信其心证的要求。在此,《规定》的第二条二款规定:“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它体现的是证明责任的一种结果责任。
所谓结果责任,亦称客观的证明责任,或称实质上的证明责任,它指当诉讼进行到终结而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主张事实的人则要为此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对行为责任的履行,其目的是为了防止结果责任出现。承担结果意义上证明责任的可能性的存在,是促成当事人必须履行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原因。该种原因可以从两方面加以分析,承担行为责任的系在原因是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所主张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内在原因是为了避免当出现事实真伪不明状态时对其可能造成的不利诉讼后果。行为责任的履行正是适应了这一裁判机制。因此,当事人在提供证据证明他所主张的事实,并为法院所接受之后,即履行了行为责任,其法律效果是避免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由此可知,证明责任在本质上具有双重性,即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前者指当事人对所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后者指当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所承担的不利诉讼结果。所以,证明责任的法律性质为败诉风险负担。
二、对当事人证明责任的司法救济与限定
在诉讼上由于实际证据裁判主义,凡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必须就这种诉讼请求所根据的事实主张提出证据加以证明,凡未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该诉讼请求就不能得到裁判上的支持。
《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更加明确了当事人的证明责任以及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事实主张所应当承担的不利诉讼后果。据此,应从证明责任的角度将审判上所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客观上所实际发生的那种事实在一些情况下相互区别,以客观地反映诉讼论在审判上的这种特殊性。为此,《规定》第3条针对我国目前当事人证明意识和证明能力上所出现的薄弱环节,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在诉讼上负有向当事人阐明证明的要求及其法律后果的职责,以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提供证据。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提供证据证明其事实主张的行为能力将在相当程度上直接决定着诉讼后果。我国目前法官的总体素质尚无法保障在当事人因客观因素证明能力受限制时,一方面予以必要救济,另一方面还要同时保障在诉讼上给双方当事人提供平等攻击与防御的机会。当事人委托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的,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签发调查令,由委托律师调取证据。调查令因故未使用或者被调查人不能提供证据的,应当在调查令的有效期间届满后缴还人民法院,并说明未使用或者被调查人不能提供证据的情况。作为诉讼证据的合法性问题,由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律师前去调查,收集是欠妥当的,因为,由法官发出的这种命令,应针对诉讼外的第三人,而由一方当事人的律师持有这种命令向诉讼外第三人收集、调查证据,将有损司法的权威性,还极有可能危及有关证据来源的可信度。《规定》第17条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资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这些特殊的例外情形,并不等于人民法院由此而成为证明主体或者举证主体,并且即使由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也是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来看。
三、当事人证明责任的免除与启动程序
我国《民诉法》第64条明确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原则。但在审判实践中,并非为当事人主张的所有事实都需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有些情况下,对某些事实不需证据证明即可被视为真实,并免除有关当事人的证明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依职权对有关当事人的事实主张采用司法认知,从而导致免除该有关当事人证明责任的诉讼效果的产生。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承担证明责任,其目的是通过当事人的证明能力,帮助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正确处理案件。如果案件中的某些事实已经清楚,不必再由当事人负责证明,则可免除当事人的证明责任,证明责任的免除也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重要内容。此外,该司法解释第8条所规定的当事人的处认亦应当属于免除相对一方当事人证明责任的范畴。
当人民法院对某一事项采用司法认知时,势必在当事人之间的抗辩对峙关系上造成某种失衡状况。因为,司法认知的采纳,意味着有关事实不需证据即可被认为系一种真实,从而免除了有关当事人的证明负担。根据《规定》第9条2款,除了第9条1款(二)项规定的自然规律及定理外,在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这些事实的情况下,这些原本属于负证事实,将按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由当事人恢复其证明责任,以便于相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反证相抗辩,其反证是否能够构成足以推翻原免证事实,则由法官根据自由心证作出判断。所谓无需举证,是指在审判上免除了当事人的证明责任或证明负担。在诉讼效果上,产生这种负证事实应当与法官依职权在审判上予以认知或接受这些事实为真实来看待,其效果是,无需当事人的提供证据以及经过法庭辩论便可直接将这些事实作为裁判的基础。
由法院依职权采用司法认知,其对象一般限于应当予以认知的那些事项。而属于法院可以予以认知以及当事人认为应当属于认知范围的事项,一般以当事人的主动申请为条件。在立法上应当明确法官采用司法认知的程序规则,除了法官可依职权对某事项直接进行司法认知外,还应允许当事人就与待证事实有关的事项申请采用司法认知,同时赋予相对一方当事人享有抗辩权。
根据我国现实国情与证据法的法理,对于免证事实应当设置相应的操作程序。对于众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当事人的自认,可由法官依职权加以认定;对于推定事实,已为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由当事人申请法官予以认知,当事人在申请时,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据或信息材料。另外,在一定条件下,对于有关特殊定理以及当事人的自认,亦可采取由当事人申请认知的方式。
四、当事人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64条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此条规定设定了证明责任分担的一般原则。但是,仅此一项原则性规定,显得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规定》指出:“案件的同一事实,除举证责任倒置外,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首先举证,然后由另一方当事人举证。另一方当事人不能提出足以推翻前一事实的证据的,对这一事实可以认定;提出足以推翻前一事实的证据的,再转由提出主张的当事人继续举证”。然而,这一解释中有关证明责任分配的设置,是在处理当事从在证明时的主张责任与行为责任之间关系,以及产生的相应的后果,仍然不能圆满地解决各种纷繁复杂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如果在实践中当待证事实处于积极和消极状态时,仍按证明责任的一般规则就当事人的主张责任来分配证明责任或负担,在许多情形下是显失公平的。
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的问题非常复杂,在审判实践中的一些特殊情况下,存在看不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明责任倒置,依照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又无法确定证明责任负担的情形。为此,《规定》第7条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证明能力等因素确定证明责任的承担。该条规定是在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适用前提基础上,赋予法官据情根据民法的基本原则和相应的规则,决定有关证据的证明责任分配的权力,是法官享有一定幅度自由裁量权的体现,该条规则的具体适用是有层次的效力性和适用前后顺序的排列性,只有出现了有关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形,并且《规定》和其他司法解释仍无法具体确定当事人的证明责任负担时,法官按照审判职能又不得拒绝裁判,只有在这种情形下,人民法院才可以根据民法上的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并结合当事人的证明能力等因素来具体确定证明责任的具体分配。有的因素属于主观因素,有的属于客观上的因素,当一个涉及相同的待证事实时,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合同内容系采用口头方式订立的,相比较就证明难易程度而言,后者所遇到的难度应当大于前者;再如,与证据的远近距离而言,当患者主张医疗机构并未对症下药,造成巨额医疗费用而构成侵权时,就这一待证事实而言,医疗机构较患者更接近于有关证据。

四川纳溪法院 兰平 李林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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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上半年农业和农村经济形势及下半年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上半年农业和农村经济形势及下半年工作的意见

2003-10-15
农办发[200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牧渔业、农林)、农机、畜牧、农垦、乡镇企业、水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部机关各司(局、厅)、机关党委、各直属单位:

今年以来,各级农业部门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工作部署,围绕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确立的增加农民收入、增加农业效益、增强农产品竞争力的目标,落实政策、深化改革,调整结构、强化安全,加快建设、促进发展,保持了农业和农村经济平稳发展。但非典型肺炎疫情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形成了很大冲击,增加了完成全年工作任务的困难。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克服非典型肺炎疫情影响,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意见”(国发[2003)16号),正确把握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形势,认真做好下半年工作,确保全年农业和农村经济各项任务顺利完成,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正确把握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形势,把增加农民收入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

上半年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农业和农村经济开局良好,运行平稳。一季度经济增长势头强劲,农民收入增长速度明显加快;二季度因非典型肺炎疫情影响,部分行业发展受阻,农民收入增长速度明显回落。上半年农民人均现金收入比上年同期增长2.5%,增长幅度下降3.5个百分点。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和产量减少,但粮油作物单产、优质专用农作物比重和经济作物面积均明显增加,主要农作物进一步向优势产区集中。畜牧业除禽类外,其它产品持续增长,牛羊肉和牛奶增长速度进一步加快。水产品产量继续增加,海水养殖发展强劲。农村个体私营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快速发展,乡镇企业运行质量和效益有新提高。农业结构调整培育出新的增长点,经济作物和工业原料作物布局优化,饲料、饲草作物增势明显;名特优新产品的养殖、深海网箱养殖和工厂化养殖成为农民增收的新亮点。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全面展开,农药残留监测和瘦肉精污染监测范围进一步扩大。毒鼠强专项整治和农业生产资料打假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大,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检测检验体系和认证认可体系建设步伐加快。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全面展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有新的进展。

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非典型肺炎疫情的冲击和影响较大,尽管疫情没有改变农业和农村经济稳步发展的基本态势,但减缓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特别是农民收入快速增长的步伐,尤其是对近年已成为农民收入增长主要来源的畜牧业、农村二、三产业和劳动力外出务工,产生明显不利影响。疫情造成的农产品流通不畅、价格下跌、出口受阻、出口订单减少和农民外出务工机会减少等,不仅降低了上半年农民收入增长幅度,而且加大了增加农民收入、完成全年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任务的难度。因此,各级农业部门必须充分认识非典型肺炎疫情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充分估计非典型肺炎疫情给农民增收带来的新困难,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农业及农村经济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要按照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要求,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政策措施,紧紧围绕增加农民收入、增加农业效益、增强农产品竞争力的目标,按照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的要求,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尽最大努力克服非典型肺炎疫情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制定具体措施,争取多方面的支持,充分挖掘增加农民收入的潜力,全面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

二、大力推进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加快农业结构调整和科技进步步伐

加快实施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是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增加农民收入的主要措施。各省(区、市)农业部门要加紧制定与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配套的专项规划和具体措施,加快推进优质农产品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和产业带建设。认真做好高油高产大豆和优质专用小麦示范区良种推广补贴的兑现工作,保证补贴真正落到农民手中。高油高产大豆示范区要加强指导,落实订单,着力提高大豆品质。及早筹划明年优质专用小麦示范区建设工作,加强技术指导和科技培训,落实示范面积和示范区用种。根据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加大项目建设力度,加紧建设标准化种植养殖示范基地,推广专用良种,应用统一的技术规程,把示范基地建成优势农产品的出口基地、龙头企业的原料基地和名牌农产品生产基地。进一步加强农垦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和西部地区特色农业发展,调整农垦经济结构。

要围绕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和提高农产品竞争能力,扎扎实实开展“全国农业科技年”活动。加快良种选育和先进适用技术的创新、集成、组装、配套和推广,进一步指导和组织科研、推广、培训机构的科技人员带技术下乡,在农村建立科技示范乡、示范村,指导农业生产,开展农民培训。加快实施《优势农产品竞争力提升科技行动》,抓好国家科技攻关项目。以“十五”期间50项重大推广技术为主体,重点在优势产区推广优质专用小麦、优质专用玉米、高油大豆、优质水稻等新品种。加强农业科技示范场建设,组织保护性耕作技术示范,推进农机服务产业化。

三、抓紧振兴受非典型肺炎疫情影响较大的产业,促进畜牧、水产养殖业和乡镇企业发展

克服非典型肺炎疫情影响、促进农民增收的关键是要尽快振兴畜牧业和水产养殖业,积极扶持乡镇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要加大畜产品品种结构调整力度,引导农民大力发展肉牛、肉羊和牛奶等生产,积极扶持肉鸡和禽蛋业发展,遏制增速下滑的态势。继续加强信息引导和服务,认真做好种畜禽良种供应、疫病防治和畜产品运销等工作,着力解决农民在发展畜牧业生产中遇到的困难。水产业要抓紧解决产品运输不畅、生产成本上升和部分产品压塘等问题,把工作重点放在开拓市场,扩大出口,迅速扭转需求下降和出口下滑局面上。进一步落实国家扶持乡镇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继续加大对乡镇企业特别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支持乡镇企业加快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和体制创新,重点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和储藏、保鲜、运输业,延长农业产业链条。加大对规模以上乡镇企业的技术改造支持力度,继续支持、鼓励和推进乡镇企业向小城镇和工业小区集中,增强乡镇企业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能力。全面落实国家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政策,重点支持龙头企业实施现代农业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要组织龙头企业开展有标准化生产基地、有达到国际水平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有科学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有先进的产品检测检验设备、有严格的产品质量跟踪服务的“五有”活动,健全龙头企业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增强龙头企业对农民增收的促进作用。农垦系统要加快推进垦区产业升级和体制机制创新,以发展种子产业、奶业、大豆产业、无公害食品和天然橡胶为中心,进一步发挥农垦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示范带动作用。

四、建立健全农产品流通营销体系,努力扩大农产品出口

搞活农产品流通,是实现农产品价值、促进农民增收的关键。要抓紧建立健全农产品流通营销体系。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市场建设和管理,着力强化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信息收集发布、质量安全检测、电子结算和场地道路等配套设施,增强市场功能,改进交易方式,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加快实施“金农工程”,建立和完善农业信息收集、整理和发布制度,为农民发展生产、调整结构提供及时、准确的产销信息服务。扶持发展农产品连锁经营、配送、超市、期货、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进一步疏通农产品运销的“绿色通道”,落实搞活农产品流通的有关政策,清理和取消农产品流通中的不合理收费,降低农产品运销成本。地方各级农业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当地主要农产品的促销工作,及时解决农民销售农产品的困难,争取当地政府对农产品促销工作的支持。

要密切关注农产品出口形势的变化,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继续实施以质取胜战略,扩大农产品出口。对有生产基地、有可开发的市场潜力、经过支持近期出口能有较大增长的优势产品,要重点予以扶持。加强优势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健全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大力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在巩固传统出口市场和优势农产品出口的同时,努力开拓新兴市场,开发新的出口农产品,制定具体产品的具体出口策略。进一步完善农产品国际贸易信息系统,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为出口企业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进一步加大出口营销力度,搞好农产品出口的典型宣传,抓好农产品网上推介平台建设,积极推动农产品出口龙头企业和名牌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充分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支持各类农产品贸易和专业协会开展农产品促销活动。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好促进农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特别是出口退税等政策。今年11月份将在北京举办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动员和支持有关企业和贸易组织踊跃参展。

五、认真做好农民外出务工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引导和促进农民工有序流动

农民外出务工是近年来农民收入最直接、最有效的来源。针对今年上半年因非典型肺炎疫情影响,返乡农民工数量较多的情况,各级农业部门要抓紧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方针,积极做好返乡农民工继续外出就业的各项服务工作。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精神,协助当地政府落实好保护农民工利益的各项政策,督促用工单位及时足额兑现农民工工资,进一步清除对农民进城务工的不合理限制和歧视性做法,为农民进城务工创造必要条件。地方各级农业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外出务工农民的技能培训,拓展农民就业面,提高农民外出就业能力。认真做好农村劳动力流动的监测工作,跟踪了解农民工返城情况,加强输出地与输入地的供需对接,为农民外出就业提供及时、准确的就业信息,减少农民外出盲目性,降低务工成本。要采取措施,动员和引导返乡的农民工继续外出务工。同时,积极扶持乡镇企业特别是农村中小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发展,拓展农民就地、就近就业的门路。

六、全面加强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尽快建立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机制

加强动物疫病防治,减少疫病损失,是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有效措施。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分类管理、法定报告、早期预警、快速反应、风险评估、区域管理”的要求,完善动物防疫工作责任制,尽快落实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各项防治措施,加快防疫设施建设,建立稳定的防疫经费投入机制。抓紧建立重大动物疫病紧急反应机制,严格动物疫情报告制度,建立和完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机制,切实做好疫情追踪监测、疫区封锁和隔离带强制免疫工作,严格执行强制扑杀染疫畜禽及同群畜禽的制度。强化动物检疫工作,坚决杜绝染疫畜产品流通上市,并逐步建立可追溯体系。进一步加强无规定动物疫病示范区的建设和管理,发挥示范区的带动作用,创造条件实施国际通行的非疫区认证制度。高度重视人畜共患病的研究和防治,强化对冠状病毒科病毒所引起的动物疫病的监测、控制和防治工作。改革和完善兽医管理体制,推进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队伍有效分离,加快试行执业兽医制度。

七、整体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进一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要抓住当前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进一步提高的有利时机,大力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整体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重点解决部分植物产品农药残留超标、动物源性产品兽药残留超标和药物滥用等问题。继续强化动植物疫病、产地环境和农业投入品的监控与管理,逐步建立重要农产品、重要生产资料生产和经营的可追溯制度,推进农产品的标准化生产,扩大安全优质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和供应。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认证认可工作,加快建立健全统一、权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认证认可体系。各地要进一步扩大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覆盖面,切实做好农产品生产基地和批发市场的农产品药物残留快速检测工作,增设速测点,严把市场准入关口,并逐步在大中城市开设认证农产品专销区、专销柜。通过完善无公害食品和绿色食品认证制度,尽快使优质安全农产品形成品牌。继续加大种子、化肥、农药和毒鼠强等专项整治的力度,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规范和整顿农产品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欺行霸市的违法行为。

八、加强防灾救灾工作和生产指导,尽快恢复灾区农业生产

当前我国部分地区洪涝和干旱灾害严重,抗灾救灾和恢复农业生产的任务十分艰巨,灾区各级农业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力做好抗灾救灾工作,抓紧落实各项救灾措施,妥善解决灾区农民恢复生产中遇到的困难。要抓紧调拨、调剂救灾备荒种子、救灾化肥和救灾柴油,保证农民恢复农业生产的急需。深入抗灾救灾第一线,加强对农民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做好动植物防疫工作,及时动员和引导农民抓紧灾后补种、改种生育期短的农作物,抓紧清塘、放养经济价值高的鱼种和名特优养殖品种,发展畜牧业,尽快恢复灾区农业生产。受旱地区农业部门要大力推广节水灌溉技术,引导农民广辟水源,充分发挥农机在抗旱保苗中的作用,尽最大努力地减轻旱灾损失。各地都要在做好防灾救灾工作的同时,引导农民切实加强秋收作物的管理,抓好秋季农牧业生产,弥补受灾损失。要密切关注秋季农作物病虫害特别是秋季蝗虫的发生情况,认真组织好防治工作。同时,应及早筹划秋冬种工作,调整秋冬种作物结构,进一步扩大适销对路的优质专用农产品生产。

九、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深入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

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及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做好新试点地区改革方案的实施,组织先行试点地区搞好“回头看”活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继续落实好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制度和措施,抓紧完善农民负担监测、信访举报、检查监督和案件查处等制度,全面落实涉农税收、价格和收费“公示制”,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农村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违反农民负担政策“责任追究制”。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的指导,加强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清理各类开发区、园区,做好失地农民土地占用的补偿和安置工作,严肃查处乱占耕地、侵犯农民权益的违法乱纪案件,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探索对农民直接补贴的有效办法。认真落实粮食主产区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加强对乡村债务的调查摸底,研究化解乡村债务的有效办法。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认真落实农垦企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研究探索垦区税费改革的政策措施。落实农技推广体系改革试点方案,跟踪掌握试点进度,为全面推进农技推广体系改革打好基础。加强《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草原法》的学习宣传贯彻,组织开展“送法下乡”活动,提高依法治农、依法护农、依法行政的水平。

十、强化农村经济发展中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积极筹划农业“七大体系”建设

各级农业部门要适应形势的变化,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努力提高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全面提高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水平。最近我部围绕重点工作,确立了非典型肺炎疫情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影响、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等十二个重大专题进行研究,探索解决“三农”问题的新途径。各地农业部门也要加强对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热点、难点问题的研究,要与时俱进,立足于体制、机制、科技和管理方式的创新,及时研究和解决农村改革与发展中的重大难点问题。要进一步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按照“体系服务农业,工程支撑体系,项目保障工程”的思路,积极筹划种养业良种繁育体系、农业科技创新与应用体系、动植物保护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农产品市场信息体系、农业生态保护与建设体系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七大体系”建设,做好“七大体系”建设的调研、论证和建设规划的制定工作。今年中央加大了农业和农村的资金投入和项目建设力度,地方农业部门也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增加农业投入,要调整投资结构,整合投资项目,抓紧工程建设,强化项目监管,提高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

下半年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任务十分繁重,各级农业部门一定要深入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上的重要讲话,转变工作作风,落实工作措施,着力为基层、为农民谋利益,办实事,确保完成全年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各项任务。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公共课)教材建设及管理问题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公共课)教材建设及管理问题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以下简称“两课”)教材建设是高校“两课”教学改革和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近十年来,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和高校适应改革与发展的需要,编写出版了一大批教材,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教材编写中也出现了质量不高、过多过滥以至影响“
两课”教学质量的问题。针对上述情况,原国家教委曾于1988年、1992年先后印发了《关于编写出版普通高等学校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公共课)教材的暂行管理办法》(〔88〕教政字001号)和《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课程(注:指思想品德课)教材建设的管理的意
见》(教政〔1992〕4号)。目前,教育部已经颁发“两课”新的课程设置方案,为了保证教学改革、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的顺利进行,现就加强教材建设及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编写出版普通高等学校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公共课)教材的暂行管理办法》(〔88〕教政字001号)及《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课程(注:指思想品德课)教材建设的管理的意见》(教政〔1992〕4号)的基本精神,仍然适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
育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切实加强教材管理,抓好教材建设。
二、高等学校“两课”的全国通用教材,仍限于由教育部直接组织编写、审定的示范性教材和由教育部经过评审后向全国推荐的教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编写的有关教材可作为当地选用教材。未经教育部向全国推荐的教材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
三、全国普通高校“两课”(专科、本科和研究生层次)各门课程所需教材的编写审批出版工作,由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按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分级进行规划管理。
教育部在组织、指导高等学校“两课”教材建设方面,主要负责以下工作:1.组织编写制定“两课”教学大纲和教学基本要求;2.根据需要直接组织编写出版供高等学校选用的全国通用教材;3.组织对省级教育部门组编教材的评审工作并从中选出供全国普通高校选用的推荐教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可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教学大纲和教学基本要求,适应本地区的需要有计划地组织编写供本地区选用的教材。编写大纲和计划(包括主编人情况)应报教育部“两课”改革领导小组备案同意。每门课程的教材限编一本。已经出版的教材,要报送教育
部,教育部将委托全国普通高校“两课”教学指导委员会对已出版的教材进行评审。
除经批准进行教材建设改革试点的高校外,原则上各高等学校不再自编教材,如因教学改革实际需要编写校内讲义,编写计划要事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注明“限本校使用”,不得公开出版、上市销售。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强对高校教材使用的指导和监督,同时尊重高校在选用推荐教材方面的自主权。高等学校在选用教材时,要认真执行有关政策规定,着眼于教材的质量和权威性、适用性,优先选用获奖教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不得限制高校在选用
全国推荐教材方面的自主权,更不得以任何理由指令或变相指令高校使用本地编写的教材。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责地加强教材管理,抓好教材建设。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严格审批程序,建立相应的专家组织认真进行教材审定。在教学检查、教学评估、教师职称评定等重大问题上,加强政策导向,把教师的注意力引导到教学和对教学中的重
点、难点问题的研究上来。教材编写要认真贯彻教育部颁布的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教学基本要求和思想品德课教学大纲的规定;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和学马列“要精要管用”以及通俗易懂、增强可读性等原则;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教材建设的科研工作,科学确定教学内容,使之更适合新形
势下“两课”教学的需要。



1998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