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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政管理科学化论/胡配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5:59:21  浏览:93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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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政管理科学化论

江苏省司法警官学校 胡配军

摘要:狱政管理科学化是监狱工作科学化和法制化、社会化的基本条件,实践狱政管理科学化必须正确理解狱政管理科学化的内涵、认识狱政管理科学化的价值,理性对待狱政管理科学化的实践探索与存在的问题,并努力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切实推进狱政管理科学化。

以改造人为宗旨,不断推进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是新世纪中国监狱继承传统、开拓创新的重要战略举措,这一战略的稳步实施,有赖于监狱工作从各个层面上广泛推行,其中,作为监狱工作最集中概括和全过程表现的狱政管理,其科学化程度如何,不仅从根本上制约着狱政管理自身的质量与效果,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监狱工作的科学化乃至法制化、社会化。所以笔者认为,推进监狱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首要之义在于狱政管理科学化。
一、狱政管理科学化的内涵
狱政管理是监狱工作的基本内容,所谓狱政管理科学化,是指狱政管理在科学理念指导下,从狱政管理的内在规律出发,顺应现代科学技术发展要求,综合运用现代科学理论知识、现代科学技术方法与手段,不断作用于对罪犯的惩罚与改造,促进行刑活动经济和行刑效应的最大化。狱政管理科学化是狱政管理的工作目标,更是一个过程,它的内容、要求及其实现所标定的内涵与中国监狱工作的传统、现在以及未来发展状态下的诸多因素密切相关,所以狱政管理科学化具有相对性。在应然性上,它不应该仅是一种对狱政管理工作的前瞻,还应当是监狱工作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一种应然状态。其中最核心的因素有两个方面,即科学的狱管理理念和实事求是的狱政管理精神。科学的实质在于理性和求真。“科学就是用理性方法去整理感性材料。”(参见刘尧《关于教育评价学理论体系的思考》[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科版2003年第3期,第91-93页。)“我们可以最广义的把科学定义为理性活动。”(刘尧《教育评价及相关概念之辩析》[J]《中国教育评估》2003年第3期,第16-19页。)科学进化的历程就是理性分析取代盲目崇拜的结果。狱政管理的科学化,就是要使狱政管理工作首先合于理性,我们的狱政管理工作从工作开始时的组织设计一真到最终的结果核审,每个环节都应处于理性的指导和控制下;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一贯强调的科学态度。哲学家罗素指出:“科学的实事求是,是指把我们的信念建立在人所可能做到的不带个人色彩、免除地域性及气质偏见的观察和推论之上的习惯。”(陈新汉著《社会评价论》[M]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会,1997年版第153页。)狱政管理科学化的又一层含义就是我们的狱政管理工作应该不因人异、不因地差地做我们能够做到、应该做到、不可以不做、必须做好的工作。两个核心因素是狱政管理科学化的统领,决定着狱政管理科学化的各个具体方面:
1、狱政管理思想的科学化。狱政管理思想要与人类刑罚文明的进程相一致;要从片面强调专政与管治思想向富有人性化的管理与服务思想转变;要符合现代科学发展的新要求;要在传承传统、扬弃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创新,与时俱进。
2、狱政管理机制的科学化。狱政管理的机制要根据这一工作的发展要求,合理设置各个层级的管理机构;优化人员配置组合;专职化人员工作职责;科学地划分职能权限,做到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各司其职、职能互补。
3、狱政管理程序的科学化。在自由刑的整个行刑过程中,狱政管理发挥着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激励和控制等作用,贯穿于行刑过程的始终。因此,必须设计合理的管理流程,制定科学的管理程序,保证狱政管理的运作效应。
4、狱政管理手段与方法的科学化。狱政管理要紧跟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步伐,理性借鉴现代科学技术发展成果中具有普适性的手段与方法,运用于对罪犯的安全防范、三分工作、信息处置和激励管理,强化管理效能,提高管理水平。
二、狱政管理科学化的价值
我们所以致力于狱政理科学化,不仅是当前社会历史条件所决定,而且为监狱工作今后发展走向所要求。
1、狱政管理科学化是监狱工作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举措。“三个代表”是我们党在新时期、坚持和发展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思想结晶,是中国共产党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新的历史条件下集体智慧的凝聚。它源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伟大实践,又高于实践,必将对社会主义今后的建设事业产生重大的指导意义。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发展社会主义监狱事业,必然要求我们在监狱工作中,率先以狱政管理为着力点,本着马克思主义“科学管理是生产力”的真理性认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推进狱政管理科学化,使狱政管理在监狱工作中最具典型性、最有代表性地生动体现监狱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最直接地实践“三个代表”的第一要求。
2、狱政管理科学化是监狱开展政治文明建设成就的集中概括。党的十六大把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之一。这是我们党继提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目标之后,提出的又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文明建设系统工程。这里的政治文明,是指人类政治生活的进步状态,是人类在政治活动中形成的文明成果,包括政治结构、政治活动、政治制度等方面的有益成果。在国家由一元结构的政治社会转向政治社会与市民社会二元并存的结构格局以来,政治社会拥有的公共行政管理的文明问题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狱政管理是社会公共行政管理的一个部分,也是其中一个非常特殊的组成部分,这种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它的管理对象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普通公民,而是被我们称之为弱势群体的罪犯公民。文明管理是狱政管理的一项原则。从政治文明的高度解读狱政文明管理,就是要求我们对罪犯的狱政管理制度科学;运作罪犯改造的环境净化、设施先进;监狱人民警察执法公正、文明、科学;罪犯合法权益得到尊重与切实保障。狱政管理科学化既是狱政文明管理的前提,也是狱政文明管理的内容与载现。
3、狱政管理科学化是刑罚经济的必然要求。刑罚经济是与自由刑相伴生的一种刑罚要求,特别是在教育刑融入自由刑行刑过程之后,怎样在一个漫长的过程中,实现由社会、受害人与侵害人权益构成的复合正义,如何保证罪犯必然受到法定惩罚,同时也只受到法律该当的惩罚,并在刑罚的过程中,最充分地实现罪犯的再社会化一直成为引人重视的刑罚话题。 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主张:“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来说,刑罚应当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并由法律规定的”。([意]贝卡利亚著《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109页。)刑罚经济是对刑罚活动的一种定性要求,其实质就是刑罚谦抑的价值理念。刑罚经济也是对效能的设定。它否定低效能的刑罚活动,主张把法定的、该当的刑罚恰如其分地施加于受刑人。如何做到刑罚的谦抑与保证刑罚的效能,一个最基本的方面就是推进狱政管理科学化,以科学的狱政管理活动与过程、严格依法行刑、杜绝法外施刑;合理使用行刑资源,杜绝资源浪费;兼顾复合正义,防止惩罚与改造的过剩与不足,从而保证惩罚与与改造的质量,达致行刑效率的最优化。
4、是适应当代国际人权斗争的迫切需要。罪犯的权益维护与保障问题,是当今世界普遍关注的问题,也是在国际政治舞台上,国与国之间进行政治斗争的重要方面。新中国尤其是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尽管我国在罪犯人权保障方面做出了很大努力,但是一些别有用心的国家仍企图以罪犯人权为借口,动辄向我国进行政治发难。为了适应国际人权斗争的迫切需要,我们应当大力推进狱政管理科学化,以富有人文色彩的监狱环境、富有人道的狱政管理、富有人性的罪犯改造、富有成效的改造效果,向世人展示我们对罪犯的权益保障并不仅仅停留于对罪犯基本权益的当前维护上,而是立足久远,从长计议,由特殊公民向普通公民延伸,以人性化改造为举措,向罪犯改造要权益,向改造效果要保障,以远远高于西方发达国家的改好率,回应西方对我国的人权攻击,蠃得我国在国际人权斗争中的主动。
三、狱政管理科学化的基础与突破口
新中国以来的狱政管理,以科学管理为原则,在狱政制度、管理思想、管理方法、管理手段、管理环境等方面,积极进行了大量狱政管理科学化的实践探索。以今天的科学视角来研读这种历史的探索活动,也许这些活动从总体上都还只是有待于科学演变的事物,但其中不乏狱政管理的积极成果。如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的狱政管理原则;在罪犯改造问题上的“三象”要求;改造罪犯的“三个延伸”;对罪犯进行“三分”的工作;为正确奖惩罪犯进行的记分考核;创建特殊学校与监狱区文化建设;《监狱法》的出台;现代化文明监狱建设;警民联防的社会化安全防范机制等,继承与吸收这些有益因素,正是我们今天讨论狱政管理科学化的基础与平台。
当然,我们更应当清楚,当前的狱政管理科学化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狱政管理工作的高标杆定位,是对狱政管理工作突破传统与现状的新要求,因此要理性地审察狱政管理工作的传统与现状,找到狱政管理科学化实践的突破口。
1、狱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建设虽然取得了不少制度成就,但中国传统文化根深蒂固的影响,使得狱政管理活动中的人治权威影响仍难根除。依法治监必须依法管理、依法行政。依法强调法治、履规,排斥着人治、任意。但少数民警不认真思考如何依制度办事,依规范管理,却总是努力营造个人权威,习惯于自己说了算,以人治代替法治。法治被曲解为是用法的威严去治、去吓犯人、去树、去立自己的威信。
2、监狱的器物建设经过现代化文明监狱创建活动的洗礼,虽然有了一定的改善,但监狱物态包括建筑与设施离现代科学的要求还有很大距离,科学含量偏低。一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不少监狱条件仍很简陋,硬件设施不足、监控条件简单,现代科技手段如闭路电视监控、红外线报警系统、计算机网络管理只闻其名、不见其影。二是经济较发达地区的一些监狱建筑与设施在追求物质现代化的同时,并没有做到与现代行刑理念相同步。在人类刑罚史上,刑罚理念创新推动的每一次刑罚变革,如宾洲制、奥本制以及我国清末的监狱改良活动,都首先体现在监狱建筑设计的革新上。我国当前监狱建筑的每幢楼房都包含了许多功能,但组合而成的建筑群从整体上看,封闭有余,显现的主要是监狱安全这个重中之重的地位,而罪犯由获得阳光的天赋权利而生成的户外活动权却缺少应有的建筑设计;各个监狱建筑虽有功能上的分工,但是这些分工不能适应罪犯类型分类、分级处遇的需要,在一个监狱,尽管有若干监区、分监区的划分,而监狱建筑只能体现出罪犯分类和分级处遇的一般性。
3、监管安全工作抓得非常着实,但存在的着这样几个需要突破的方面:一是安全理念问题。为了保证监狱的改造安全,狱政管理过程中,有些监狱偏重于监狱安全的静态性,只许罪犯“规规距距”,人为地阻却民警与罪犯的在许多情况下的良性互动,忽视了监狱安全的本质在于动态性,以及对于绝大多数可改造和求改造的罪犯而言,秩序与安全,其实也是他们的需要,他们可以也应当是自觉维护秩序与安全的一种力量。二是安全资源配置问题。为了实现静态的安全,一些监狱不惜成本、不计代价,让民警严防死守,天天警钟长鸣。安全固然重要,需要确保,在适量资源发挥作用足以保证安全的情况下,过量地投入资源、混杂资源的效用,不仅会带来资源的浪费,而且会造成内耗。三是防范重点的问题。在不少监狱“管人头”防逃跑的措施设施相当得力和完好的情况下,罪犯的逃跑已实现多年的零指标,安全防范工作尚未能及时由防逃跑转向防罪犯安全生产事故、罪犯人际矛盾突发重大事件、以及罪犯心理异常突发重大事件。四是制防缺乏应有的地位。安全防范工作,监狱一般重在人防、物防、技防,对制度防范的价值认识不足。相对于人防、物防、技防来讲,制防是工作的前提与基础,也是人防、物防、技防能够协调运行的保证。目前,在整体上,监狱缺少具有系统性的安全防范工作制度,《监狱法》对安全防范工作的认识仅止步于警戒。
4、罪犯的考核与奖励,定量计分,量化考核,而量化的科学性不足。我国当前对罪犯考核与奖励的依据主要是百分制考核,以计分考核确定改造成绩,以改造成绩决定行政与刑事奖励。考核的量化便于把工作做得精细,但并不是每一项考核都可以量化,如罪犯思想改造,只适宜定性分析,不适合量化考核,人为给定分数易于带来弄权与主观随意性。罪犯的劳动改造分应占有适当的比例,但不能一味地唯劳动数量与质量是举。劳动的数量与质量可以与罪犯对监狱经济的贡献价值正相关,不能完全体现出罪犯真实的改造程度。监狱组织罪犯劳动,首先不是为了经济效益,而是基于改造的需要,因此在劳动的过程中,罪犯的劳动改造评价除了定量考察他的劳动数量与质量外,还应定性考察他的劳动态度、劳动技能、身体状况。另外,罪犯奖惩时,同样的改造成绩,在不同的地区会产生不同有时还相差较大的改造奖励,这让人难以理解,为什么同样的法律规制在不同地区不同人员的操作下,就会有评判结果的非同质化呢?
5、罪犯劳劳动改造过程中的生产管理是促进劳动改造效果的重要手段,但唯生产的管理在变相地蚕食着生产过程中的狱政管理。监狱生产是为服务罪犯劳动改造需要而实施的改造形式,监狱生产在客观上能够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但这不应是监狱生产的指标追求。充其量只应在生产成本上尽可能地进行成本节约,避免浪费。然而当前监狱出于对经济效益的追求,生产的任务非常繁重。狱政管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主要帮助着监狱生产,并在向生产管理异化。狱政管理所肩负的对罪犯的惩罚与矫正、养成任务,变相地体现为劳动的强制与繁重、劳动岗位的适应、狱内劳动技能的提高,而罪犯的罪错意识转变、非常态行为的矫正、社会化思想与行为的养成,却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与训练。
6、“三分”是对狱政管理科学化的积极探索,但“三分”流于表层,有待于细化。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监狱开始了分类改造罪犯的实践探索,并逐步总结形成了“分押分管分教”的“三分”工作。“三分”工作为狱政管理的科学化提供了思想基础,但迄今为止的“三分”工作在“分”的问题上显得过粗。罪犯分类只能从性别、年龄和刑期上进行感性分类,在一个具体的监狱,无法根据罪犯的素质、危险状况组织实施理性的分层。没有这样一个前置的理性分层,罪犯的分管其实只能还是一体化管理,体现不出管理的层次。分教工作同样要取决于对罪犯的科学分类。目前监狱一般只能从文化教育方面,根据罪犯文化程度的差别分别进行文化教育,无法针对具体的犯罪类型进行专门性的思想行为疏导与矫正。
7、罪犯权益的尊重与保障是狱政管理的热点、难点,也是警囚矛盾在狱政管理中的焦点。狱政管理应当切实维护罪犯应有的合法权益,但什么是罪犯的应有合法权益,仅靠法律列举是不足以详尽概述清楚的,本着自然法的法则,许多权益只要法律没有禁止就应当有权,但是许多公民权利是和自由联系在一起的,当自由不在身边时,这些权利的行使就发生了困难,如罪犯的婚姻权。然而由于法律没有明文剥夺这种权利,所以又无法说罪犯不享有这些权利。实践中,不仅不同的监狱对些权利有着不同的态度,社会与监狱之间也会在一些权利有无的问题上存在理解差距。维护罪犯权益,还存在观念上的障碍。国家可以通过立法,禁止监狱法外施刑、可以通过法律要求民警不作为以尊重和维护罪犯权益,但有不少罪犯权益需要通过民警的积极作为才能实现,如罪犯合法的私有财产权、罪犯的婚姻家庭权,有什么能够保障民警一定积极作为呢?在观念上,一些民警把狱政管理的“人道”理解为“仁道”,对罪犯的权益不是给予应有的尊重与保障,而是出于一种怜悯心理,凭着自已的主观意愿“大方的施舍”,这就易使罪犯权益成为说不清、道不明;可能有、可能无;有时有 、有时无的东西。
四、狱政管理科学化的建议
1、加强立法研究、完善监狱法制。狱政管理科学化应当依法管理且有法可依。1994年的《监狱法》,尽管在监狱法制史上具有着重大的历史意义,但它的单行并仓促出台,使得这部狱法在在实践中暴露出诸多矛盾,导致狱政管理虽然有法,但有法难依。要加强监狱法的立法研究,完善监狱法制。 一是要对现行监狱法的内容结构进行研究,妥善调整解决刑罚执行、教育改造与狱政管理由于内容分章产生的地位并列的矛盾。这里有必要强调,狱政管理的外延是最宽广的,它内含着刑罚执行与教育改造。刑罚执行与教育改造从来都不具有脱离狱政管理系统的单列性。我们应当反思,为什么近年来的教育改造会成为“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一种改造手段?其原因既和监狱的教育改造条件相关,与生产劳动繁忙有关,也和教育改造工作走出狱政管理部门另立门户的实际不无关联。二是尽快出台《监狱法实施细则》,以便对《监狱法》释疑解惑。由于《监狱法》立法的不周密、不详尽,许多条文规定的内容容易在实践中产生歧义,如“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让人很难把握,因而离监探亲、假释等激励措施使用的概率很低。因为罪犯的人身危险性总是和一定的环境条件相联系,罪犯在狱内的人身危险性评定结论并不能完全代表他离开监狱后的人身危险性程度。三是对狱政管理活动进行实践总结,把其中的一些为过去的单行条例规定,但《监狱法》中没有相关条文的做法吸收进《监狱法》,如“严管”,在全国各地的狱政管理过程中,都在使用这种管理措施,但由于《监狱法》在罪犯行政奖惩的内容中未对此加以规定,因而严管成了有管理实用性但没有法律根据性的做法。四是在司法改革基础上,着眼于刑事执行一体化,研究制定统一的刑事执行法,结束多头行刑的格局,全面规范行刑过程中的所有狱政管理活动。这里要注意突破狱与刑的界限,狱与刑不仅具有指称的互异性,也具有指称的同一性。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行刑社会化时代已经到来,在社区矫正的条件下,狱已不再有形,而刑实实在在。狱政在社区中演绎成刑务,实质上刑务就是社区内的狱政。
2、整合素质信息、做细罪犯分类。素质是个人先天遗传与后天努力共同作用的状态,是体现个人思想行为状况的标尺。罪犯素质是罪犯思想行为状况变化的晴雨表,重视罪犯素素质信息的整合加工,有利于我们做深做细罪犯分类工作。要从罪犯入监到罪犯出监的整个过程,根据罪犯分类的需要,采用个别谈话法、行为观察法、笔试测验法、心理测量法、技能测定法、身体检查法、社会调查法等方法,分阶段进行罪犯素质测定,广泛采集罪犯个体各方面的素质信息,及时进行综合分析评判,以素质状况为依据,对罪犯在感性分类的基础上,再作理性的分层。这样做,不仅便于狱政管理以层为面集中管理;也有利于狱政管理以罪犯个体素质为着陆点,使矫正、养成与激励能够对准罪犯素质缺陷,有的放矢。 因为罪犯所以犯罪,往往不是因为所有素质都低才导致了犯罪,可能是一两方面的素质问题就决定了他的犯罪下场,改造罪犯,就必须改变这种素质缺陷,分类罪犯,必然就必须对素质状况有所考虑。
3、合理利用资源,促进监管安全。监管安全是监狱工作的重中之重,是惩罚与改造罪犯的前提与基础。只有首先确保了监管安全,才能在改造人上下功夫。我们必须在思想上高度重视监管安全。但监管安全又是狱政管理工作系统的一个子系统,它是工作运行的一种动态环境。所以在资源的配置上,就存在理性对待监管安全的问题。我们固然要全力保障监管安全,要有足量的资源投入,但又必须是合理配置、适量投入且应当理性利用。否则,过多地将有限的监狱工作资源投入到监管安全防范中,必然影响着监狱其他工作的开展。现实中,监狱工作在安全防范上耗费的人力资源过多已是不争的事实,如何防范监管安全存在着非理性做法。加强罪犯的教育、引导、激励、让罪犯在安全中互助与自助,应当作为安全防范的手段,不能把罪犯整体都看成监管安全的破坏因素,真正破坏监管安全的只可能是其中的少数。可以有重点地对少数危险分子加级防范,必要时,专设监区或分监区,进行专门集中关押,专人专职看守,避免安全防范力度的平均化。我们还要认识到安全百分百,这只能是我们的需要与追求,但能不能做到、能不能长期保持,受到了许多因素的制约,让监狱不发生任何事故,在现实的条件下是不可能的,我们所能做到的是应当尽可能控制安全问题的发生,而不是妄想全面杜绝所有的安全问题。
4、转变物态理念、更新管理环境。监狱物态的存在形式,决定于监狱物态理念。新中国初期监狱的布建与设施,以“三个为了”理念为指引,具有特定历史条件下的适当性。历史在发展、社会在进步,现代条件下,从监狱存在到物态状况的理念都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监狱职能的单一化、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行刑活动人道化、文明化,传统监狱孤远僻辟的布局、简陋陈旧又缺乏系统性、协调性的建筑格局,以及滞后于现代科技发展的监狱管理设施,都与监狱的现代理念不相适应。要转变物态理念,从监狱物态只为罪犯管教服务出发,由司法部统一思想、统一规划,各省监狱系统积极响应、主动实施,实施一种战略转移——让监狱离田出山、近城便行;推进一项战略调整——加快监狱建筑设施的更新改造和新建,以现代化的监狱建筑设施融注体现人类行刑文明的当代发展。
5、狠抓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技能。民警是狱政管理的主要力量,是狱政管理的核心要素。拥有一支精干高效的民警队伍,是做好狱政管理工作的必备条件。要狠抓民警队伍建设,从多方面提高民警管理技能。一是教育引导民警树立狱政管理是大管理的思想。要根据狱政管理科学化的需要,拓宽对狱政管理的内涵认识,突破狱政管理就是“管人头”的认识,把监狱的生产场景管理、生产过程管理、产品的工艺流程管理、三课教育的课堂管理、监区生活环境管理、监狱网络管理全部纳入狱政管理的范围,使狱政管理人才更具复合性。二是继续开展民警素质教育,提高民警的文化素养。要以“568”工程、“7910”工程和三年素质教育成就为基础,结合当代科学的发展状况,组织民警自学和助学现代科学理论知识,尤其是要开展好五项普及学习:即普及以“三个代表”为重点的当代政治理论知识学习;普及以现代法制理念为导向的监狱法律思想理论学习;普及以科学管理为内容的现代管理理论知识学习;普及以科学、文明为重点的人学理论知识学习;普及计算机基础与网络常识的学习。三是合理配置基层一线狱政管理警力。目前在全国绝大多数监狱,基层一线的狱政管理警力普遍不足。要尽快配齐配强狱政管理的警力,努力使基层一线的民警与罪犯的配比达到18%,在一线民警数量足额的基础上,对这些民警根据狱政管理各个类别岗位的不同需要,进行职业化的专门分工,相对固定他们的工作岗位,除非他们志愿或工作非但如此,不轻易对他们进行岗位变动,使他们能够在特定管理岗位上,经过长期的实践,成为具有符合岗位职责需要的专业特长的行家里手。四是调整激励举措,调动基层一线民警做好狱政管理工作的积极性。谁都知道基层一线的民警是最辛苦的,他们从事着最直接、最具体的狱政管理工作,长年和罪犯直接面对面,每个班次的工作时间都在10小时以上,每周的工作时间都在50小时以上,他们身处最危险的环境,承担着最直接的压力,但他们获得的报偿特别是监狱对他们的经济激励却与他们的贡献不成正比。要转变经济激励重领导轻群众的做法,在经济激励向一线倾斜的时候,一定要用制度规定必须向最低层的普通管教民警倾斜,而不是把大量的经济激励给了科大队级领导,更不应当不切实际地拉大科大队级领导与普通民警在经济激励方面的巨额差距,以避免挫伤并保护和调动民警工作的积极性。
联系电话:0511-4402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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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平政〔2009〕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平顶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5月12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平顶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

实 施 办 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对平顶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豫发改收费〔2008〕82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委托市规划局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具体征收工作。

  各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开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每平方米征收120元。其中:

  (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二)原享受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发生用途改变,按改变用途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三)经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并完善相关手续后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四)其他原因应缴纳而未缴纳(包括未足额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应当按规定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市人民政府征收后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本着征收与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办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手续。规划部门在为建设单位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查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交手续。

  第七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缓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凡属国家、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缓项目的,按照国家、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二)其他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减免;因特殊情况确需减免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征收机关提出申请,经征收机关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三)对依照前款第(二)项规定减免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先征后返。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减免申请批准前,应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待减免申请批准后,由征收机关办理返还手续。

  第八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机关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九条 征收机关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所征收的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 燃气公司、热力公司凭征收机关出具的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票据或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批准手续办理入网手续。本办法实施前未缴纳燃气输配管网用户初装费和热力管网设施配套费的在建和已建成的建设项目,燃气和热力入网时,燃气按1400元/户、热力按1500元/户的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一条 为保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正常开展,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总额的5.5%提取征收业务费,专项用于征收工作中的业务支出。

  第十二条 物价、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保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征收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程序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减、免、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设单位或个人未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补缴,逾期未补缴的,市人民政府责成执收部门予以追缴;情况严重的,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按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原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燃气输配管网用户初装费、热力管网设施配套费停止征收。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市人民政府以前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平原省司法改革会议贯彻情况的通报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平原省司法改革会议贯彻情况的通报

1952年11月7日,最高法院、司法部

全国专区以上司法机关:
很多地区,尤其许多老区,认为司法改革“没有改头”,对县级法院的改革更不重视;但平原省司法改革委员会关于该省司法改革会议贯彻情况的报告,说明了老区及县级的情况是严重的,“无啥可改”的麻痹思想是错误的,特发全国各专区以上司法机关参考。

附:平原省司法改革委员会司法改革会议贯彻情况报告
我省于9月8日至11日召开了4天的司法改革会议,各专、市与会干部返回后,均向当地党、政领导进行了传达,一般已引起了重视,并专门进行了研究,分别制定了贯彻计划。各分院已先后于9月18日至22日之间召开了有分院、县院审判员、书记员以上的干部以及专、县级检察、公安、监察各部门的负责干部参加的规模较大的司改会议,在这些会议上一般的都经过党、政领导干部的动员启发,发动干部,酝酿讨论,领会精神联系自己,普遍检查、互相揭发,典型批判等步骤,提高了阶级觉悟,初步划清了新、旧法的界限并结合本地情况,拟定了具体计划,因此,大部分地区的会议开的是比较成功的,提高了到会干部的思想,较好的领会了思想改造与组织整顿相结合的方针、政策,为司改运动的健康发展打下了有利基础。从总的情况看,以新乡、安阳、湖西、濮阳四个专区较好,安阳市较差。
从各地的会议中看,干部在开始时,大体存有以下几种思想:(一)麻木不仁,不能从本质上去看旧法人员,认为工作不错,或觉得经过三反、三交、整党等运动,有问题都已交待了,再也没有什么改头。(二)推拖抵触,抱着挨整的情绪。认为作司法工作是在刀刃上,平常不领导,有了问题就来整,一次一次的运动,“不犁着也得耙着”,要求“换班”。(三)旧法观点浓厚,有贪赃枉法问题的顾虑法办、开除。如获嘉县院长胡佩久曾纵放三个反革命分子,因而怕丢人、怕开除,怕开除后老婆要离婚,曾考虑死在获嘉县还是死在老家的问题。(四)整人不整已,认为自己没学过旧法,司改主要是反旧司法人员。检察、公安、监察干部抱着整司法干部的态度。(五)新转来到司法部门的干部以及新参加工作的青年学生,主要是参加运动学本事。以上情况,在贯彻较好的地区,都注意了事前调查研究,做到心中有数,并紧紧抓着对敌人是否痛恨,对人民是否热爱的根本立场联系具体条件,从思想观点、作风、制度上加以启发和批判。在讨论中,并强调了小组长带头检查,通过典型分析,普遍暴露,反复阐明政策,解除顾虑,一方面扭转了以上各种错误态度和认识,另一方面也暴露了不少问题。仅根据新乡、安阳两专区会议上不完全统计,就交代出问题382件。从这些问题的错误性质及原因上看:(一)贪赃枉法包庇放纵反革命的71件,如武陟县院长马士纯接受反革命分子送的毛衣,给扣押在西安法院的一个会道门头子秦润贤写证明,结果释放。还有的接受贿赂,叫犯人家属随便入监探望或减低刑期,提前释放。其他以敌为友,敌我不分,强调时效,重罪轻判或叫反革命分子代写判决,写镇反总结,甚至使其传案而放跑了反革命的事情也不乏其例。(二)坐堂问案主观臆断的32件,如■县法院仅凭一面之词,即将老实农民薛法孟加以包庇窝藏反革命罪名逮捕拘押,既不调查,又无证据,单纯问案又无口供,即主观认定判罪5年,送监执行1年,分院带卷下乡复检始获更正。(三)违法乱纪违反政策的78件,虐待打骂犯人带背铐等现象都很严重。(四)维护封建制度,漠视妇女子女利益的11件,如虐杀了妇女不判死刑,强调“非预谋杀人”、“激于义愤”,为罪犯开脱罪责,藉口“习俗”歪曲政策。湖西8个月来,即发生妇女自杀案98起,多未追究,对妇女离婚带产不予支持,绝产出卖,必须经本族同意,甚至有的为照顾子嗣竟不考虑子女抚养问题,将未生下的小孩却判给男方。(五)不关心群众疾苦,强调手续,推事拖延者111件,如武陟县民事审判员王世有曾因不负责任连续造成三起当事人的死亡事件。该县三区军属张秋香(女)因土改分到财产为反动分子倒算,区里不管,告到县里,王又推到区里,致使当事人悲观失望,结果带着2个小孩投井自杀。其他无诉状不理,无区村介绍信不理,或理而不办的事件也相当多,甚至有的拖延3年不加处理,群众反映“打国民党的官司得钱多,打共产党的官司得寿长”。(六)其他贪污,受贿、吸食毒品、腐化搞女人,作威作福、欺压敲诈群众的尚有74件。如有的贪污犯人的财物,吃当事人的请,接受当事人的礼物,有的包庇毒犯而又吸食毒品,有的搞离婚当事人或女犯人,有的更任意威吓、欺压群众,林县法院一个审判员,群众闻其在家即不敢前往告状,并呼之为“黑眼皮”、“日本鬼子”,其作风恶劣可见一斑。这些问题在各个地区都是不同程度的存在着,而且是相当严重的。
经过这样的揭发和暴露,收效是显著的,绝大多数干部都感觉“受了一次生动具体的阶级教育”,从而具体的认识了司法改革的重要性,这些问题的造成,不仅由于旧法人员的旧法观点与国民党作风,而在新老干部中也是严重存在的,特别是思想不纯更是普遍大量的。旧思想、旧作风是旧法的基础,司法工作又是政治性最强的工作,必须彻底改造思想,方能很好的掌握人民的刀把子。因而,通过这些问题的揭发,进一步领会了思想改造与组织整顿相结合的方针是正确的方针,并进一步明确了只有从思想改造入手,方能达到彻底纯洁组织,纯洁思想,改进司法工作之目的。由此也就克服了麻痹思想,打破了没有整顿和单纯挨整的思想,检察、公安、监察干部也感到这些错误思想和问题在本身和本部门也是不同程度存在的,扭转了整人不整己的态度,新参加工作同志也觉得刚工作就遇上了这次运动是一件大幸事,普遍反映阶级思想清亮了,政策、业务水平都有提高,懂得了用阶级分析方法认识问题,走群众路线处理问题。这样就给运动的下一步奠定了思想发动的基础。
1952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