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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机构设立的尴尬:民事诉讼法规定自身的冲突/张要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7:11:17  浏览:83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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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机构设立的尴尬:民事诉讼法规定自身的冲突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执行权是人民法院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强制不自觉的当事人履行义务,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执行难”。但是作为强制执行的主体组织即执行机构,其本身的存在却遭遇着法律规定内在冲突的尴尬。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在我国的司法体制下,法院分为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根据该法第十八至二十一条的规定,四级法院均可作为一审人民法院,即拥有强制执行和依法需要执行案件的是四级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上,最高人民法院没有受理过一审的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基本上没有设立执行机构之必要;其他三级人民法院均审理大量一审民事案件,因此有设立执行机构之必要。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了执行机构的设立,该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执行机构的职责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很明显,根据该条文的规定,有权设立执行机构的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两级人民法院,而不包括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了执行工作办公室,不负责具体案件的执行,只负责执行案件的协调、监督和具体问题解释,该做法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
但是,全国高级人民法院均设立了执行局,具体负责案件的执行。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对其作为一审的民事案件拥有执行权;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无权设立执行机构。
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和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一方面高级人民法院无权设立执行机构,但另一方面却需要执行自身作为一审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将造成法律理解和适用上的尴尬。
级人民法院都设立了执行局作为执行机构,实践中也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但高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局的设立却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实际上属于事实存在的“非法”机构。解决这一问题,其根据途径在于修改民事诉讼法互相矛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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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各证券经营机构,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基金托管部:
为积极稳妥地开展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工作,确保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证券交易所应妥善组织基金帐户的开设工作
(一)证券交易所应认真制定基金帐户有关规则,向有资格代理开户的各地证券登记公司和联网开户代理点(以下简称开户机构)下发通知,对开设基金帐户和申购基金的有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和解释,妥善组织好基金帐户的开设工作。
证券交易所的登记公司要做好基金帐户开设的指导、监督工作,随时掌握各开户机构的开户情况,并每天向中国证监会交易部报告,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
(二)证券交易所应要求各开户机构严格遵守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及通知要求,积极做好开设基金帐户等各项准备工作,并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每个身份证只允许开设一个基金帐户,已开设股票帐户(证券帐户)的投资者,不能再开设基金帐户。
2、投资者必须持本人身份证亲自到户口所在地开户机构办理开设基金帐户的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也不得在异地开设基金帐户。
3、投资者的一个资金帐户只能对应一个基金帐户或股票帐户(证券帐户);一个基金帐户或股票帐户(证券帐户)只能对应一个资金帐户。
4、基金帐户不得用于买卖股票,股票帐户(证券帐户)既可以买卖证券投资基金,也可以买卖股票。
5、基金帐户开设费用为每户5元人民币,各开户机构不得加价。
6、各开户机构不得内部开户、虚假开户和批量开户。
7、各地开户机构和证券经营机构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并在人员、场地、通讯设施、电源、安全等方面做好准备工作,配备足够的业务人员,简便开户手续;要在显著位置张贴有关开设基金帐户的规定和程序,方便投资者办理开户;不得拒绝投资者开户申请,必要时可以延长营业时
间;要安排好保安、咨询工作。各开户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开户工作,维护好开户秩序。
二、证券交易所、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人应做好基金发行、上市和基金买卖证券的技术准备工作
(一)证券交易所应做好证券投资基金的上网发行和上市的准备工作,完成有关基金发行代码、交易代码、基金发行募集资金的到帐安排、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信息传递等技术准备工作,并应采取措施,在不改变现有基金名称的前提下,使证券投资基金在行情显示上区别于现
有基金。
(二)基金管理公司应与选定的证券商签订协议,取得一个或多个交易席位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席位。
证券交易所应协助基金管理公司采取措施,确保专用交易席位的一切交易委托和成交回报数据等信息直接发给基金的专用交易席位,并不对外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应代表基金,以基金的名义开设证券帐户和资金清算帐户,并作为证券交易所的清算对手方为基金买卖证券进行清算交收。
三、各证券经营机构应做好证券投资基金发行的具体工作
各证券经营机构的负责人应高度重视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工作,并要求证券营业部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证券营业部应为已开设基金帐户的投资者办理好资金帐户,不得抬高开设资金帐户时所交的保证金数额,不得无理拒绝投资者开设资金帐户的申请;
2、证券营业部应在显著位置张贴发行公告、招募说明书等有关发行资料,保证交易委托渠道的畅通,为投资者申购和买卖基金创造便利条件;
3、在基金发行过程中,证券营业部不得无理扣押投资者的申购委托单,不得透支申购,不得挪用客户保证金,不得有舞弊行为;
4、证券营业部同时作为证券交易所登记公司联网开户代理点的,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开户规定,为投资者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今后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基金托管人在涉及基金发行工作等有关问题时,比照本通知规定执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公司、证券经营机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暂不参加试点基金的申购。
对于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中国证监会将按有关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暂停或取消有关业务资格或从业资格等处罚。



1998年3月13日

关于执行《新闻出版企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关于执行《新闻出版企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1997年12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音像归口管理部门:
为全面掌握我国新闻出版行业的经济规模、经济结构、经营效益和经济发展速度,给国家机关制定政策,进行宏观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新闻出版行业的实际情况,新闻出版署制定了《新闻出版企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经国家统计局批准,该《制度》自1997年12月1日起正式执行。现将《制度》发给你们,请即组织本辖区的填报工作。为便于《制度》的正确执行,确保全国新闻出版行业统计数据按时汇总、上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度》适用于新闻出版行业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各图书、报纸、杂志出版单位,音像及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单位,图书发行单位,出版物印刷单位,出版物进、出口单位及印刷物资供销单位,必须按《制度》规定填报有关报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报。
二、《制度》由《单位基本情况表》、《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表(一)》、《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表(二)》三份基层报表组成。其中:《单位基本情况表》所有单位必须填报;《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表(一)》由图书、报纸、杂志出版单位,音像及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单位,出版物印刷单位填报;《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表(二)》由图书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出口单位,印刷物资供销单位填报。
1997年年报,出版物印刷单位暂定填报到国家和省级书刊印刷定点企业。新华书店系统,暂定填报到县及县级市新华书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华书店,将本地区基层店报表分别按县(县级市)、地(地级市)、省直单位、全省四级汇总后,连同基层报表一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
三、由于时间紧迫并缺少配套的计算机应用软件,1997年《制度》报表一律采用手工方式填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音像归口管理部门将本辖区的报表收齐、审核后,可不汇总,直接将全部报表报送新闻出版署计划财务司。
四、各地区填报的1997年《制度》报表,须于1998年2月底前报新闻出版署计划财务司。
五、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加强宣传教育,组织做好《制度》报表的填报工作。凡违反《制度》规定,拒报、迟报、瞒报、虚报统计报表者,新闻出版署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行业管理规章制度,予以严肃处理。1997年统计年报的考核情况,新闻出版署将于1998年6月向全国通报。
六、《出版财务统计报表制度》(1993年修订本),自1997年年报起停止执行。
附件:《新闻出版企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统计报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