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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企业文化建设 实现企业全面发展/李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38:05  浏览:99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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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企业文化建设 实现企业全面发展

李 彦


先进的企业文化,是企业在长期生产经营、改革发展中倡导、积累、筛选、提炼形成的,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内在动力,是规范企业和员工行为的软约束,是提升企业形象、增加企业价值的无形资产,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形成要素和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大力建设企业文化,尤其是先进的企业文化,不仅仅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需要,更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
一、实现企业文化的与时俱进,促进企业的创新发展
企业文化虽然是企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变化而积累凝聚形成的,是时间和传统的产物,但从企业发展的全过程来看,它却是动态发展的,而且它的发展必须与企业自身的发展和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相适应。如果企业文化长期停滞不前,滞后于企业与社会文化的发展,并没有新的血液和活力注入,它就会变得呆板、保守、封闭,并严重阻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因此,企业要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和所处社会条件以及时代背景的发展变化,对自己的企业文化不断地反思并积极地改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企业的企业文化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不可否认,依然存在着种种缺陷和不足。比如,企业经营管理者对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企业文化建设形式化、表面化、僵化、简单化;企业文化建设组织系统不健全;企业文化建设缺乏本土文化意识;企业文化建设缺乏人文关怀的理念等等。当前企业文化建设中存在的这些缺陷和不足,也要求企业必须不断地完善与创新。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勇于创新是企业发展的基础和动力。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加快,科技飞速发展,国内外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要求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制度创新等多方面的创新,否则就会被市场无情地淘汰。勇于创新是我们建设先进企业文化的重要途径。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企业文化灵魂、导向、约束、激励等作用,保证企业健康发展并不断壮大,我们必须以积极创新的精神来建设企业文化,要在建设战略上创新,在经营理念、人才培养和管理、企业形象确定等具体内容上创新,在手段和方法上创新。只有这样,具有时代特征和鲜明特色的企业先进文化才能得以塑造和形成。从而更高效、快速地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二、以思想政治工作保证企业文化建设的正确方向,实现企业的稳定发展
企业思想政治工作要保证企业文化的社会主义方向。我国的企业文化是社会主义的企业文化,它必然要受社会主义思想原则、道德规范、行为准则和集体主义价值观的指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就是从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大局出发,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通过宣传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四项基本原则,解决好价值观这一文化建设的核心问题。
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企业文化的形成发展。企业文化的形成发展不能也不应该完全自发地产生,它需要有步骤、有秩序地加以推进,而思想政治工作责无旁贷地承担起推动企业文化形成发展的任务。思想政治工作除了要把工作的落脚点定位于为企业改革发展提供强大的推动力,为改革创造良好的思想基础和工作氛围以外,还要主动为企业文化的形成发展开辟道路。
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保证企业文化代表多数人的根本利益。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作为党在企业中政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把维护好、发展好、实现好企业广大员工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
三、创建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加快实现企业的和谐发展
企业文化建设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强调以人为中心的管理,即企业管理要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依靠人、发展人和服务人。通过对人的有效激励来充分发挥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以最大限度挖掘人的潜能,更好地实现个人目标和组织目标的契合。以人为本建设企业文化,要求企业在以人为本的企业理念指导下,立足于企业所处的社会文化背景,随着企业环境的不断变化而不断探索新的企业行为方式,来实现组织目标与个人目标的融合。建设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重在营造“员工为上、客户为尊、团队为本”的企业文化环境氛围。
“员工为上”。一个企业要有活力,就要善于调动企业的第一资源:员工的能动性和群体成就感。为此就要不断提高员工素质,促进企业文化建设。一要提高道德素质。首先要加强员工的理论学习,通过学习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使员工懂得应提倡什么,反对什么,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从而树立正确的思想道德观念。其次要积极开展各种健康向上的文化活动,让员工从中受到激励,进一步增强员工追求真善美的意识,养成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二要提高文化素质。创建学习型组织、打造学习型企业是提高全员文化素质的有效途径。企业应通过制定未来发展战略规划,把学习纳入到工作中,真正构建起一种员工人人潜心学习,共同追求进步的氛围,使学习成为企业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三要提高技术素质。要求员工不仅要懂技术,而且要跟上技术发展的步伐,不断学习掌握新技术,积极参与技术攻关和发明创造,大力开展技术革新改造活动,不断提高自己的技术水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客户为尊”。客户是企业的衣食父母,企业没有任何事情比客户的正当需求更为重要的了。企业生产的目的,是用以满足社会需求、即客户需求的。企业家不仅是经营企业,更重要的是“经营客户”。因此,企业文化建设,就要围绕着如何适应社会需求、如何解决好企业与社会的关系等问题,提升自己的经营理念,打造自身的经营文化,从而更好地“经营客户”。
“团队为本”。团队意识,是指一个群体为实现既定目标显示出的高度同心与同力的精神风貌。如果一个企业散沙一盘或各行其事,那么,这个企业在市场上是不会有竞争力的。当前,应把培育团队精神作为建设企业文化的一项内容。培育团队精神,则需要在树立起对全体员工支配作用的群体价值观,管理者示范、关爱员工等方面花力气。
四、在借鉴整合中发展企业文化,造就企业的开放发展
企业文化建设应当遵循“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原则,遵循继承优秀传统文化与大胆借鉴引用当代先进管理思想相结合的原则,用与现代化相适应的时代视角来审视企业自身的传统文化,经过认真科学的分析与筛选,严格审慎的过滤与提炼,使优秀的传统文化熔铸到现代企业文化之中去。对传统文化中影响生产力发展、影响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等方面的已不适应社会和时代经济发展要求的内容,要坚决摒弃;对那些能促进企业生产力发展、有利于提高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应变能力等具有现代意识的积极因素,则要继承下来并发扬光大。
先进的企业文化建设,不仅要懂得企业自身,还要懂得企业外部;不仅要懂得中国,还要懂得世界。应该认识到,当今经济全球一体化的发展趋势,已经把中国和世界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在政治的、经济的和文化的千丝万缕的联系中,一个孤立的中国是不可能发展强大的,一个封闭的企业同样不能发展强盛。我们必须具有开放的眼光,站在人类共有的文化高度认识把握和建设企业文化。应学会以不同的价值标准评判不同的企业文化。企业文化在继承发展借鉴中,才能不断保持和增强自己的生机与活力,才能推动企业开放发展。


参考资料:
1、袁胜洲:《以人为本建设中国特色的企业文化》,《科学社会主义》2006年第4期
2、江泽民:《不断根据实践的要求进行创新》,《江泽民文选》(第三卷)P64—69
3、杨家栋 郭锐:《企业文化学》,中国商业出版社2006年1月第1版
4、喻宝才:《对构建和谐企业的思考》,《学习时报》2006年110月2日第10版
5、李淑华:《推进学习型企业创建的探索和思考》,《学习时报》2006年9月11日第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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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地方公路及公路两侧广告设施经营权招标投标试行办法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佛府办[2006]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交通局《佛山市地方公路及公路两侧广告设施经营权招标投标试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四日





佛山市地方公路及公路两侧广告设施

经营权招标投标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公路及公路两侧广告设施管理,规范广告设施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公路条例》及省交通厅《广东省公路及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境内地方公路及公路两侧广告设施经营权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地方公路及公路两侧,是指从公路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算(无边沟的从公路两侧防撞栏、防撞墙外侧五米起算),县道二十米,乡道十米以内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投标的内容是以投标人的经营资格、服务质量方案以及竞投的价格为评标依据。

第四条 各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区地方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招标投标工作。

第五条 广告设施经营权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以外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拟进行经营权招标的广告设施应当符合《佛山市地方公路非公路标志设置规划》的要求。

中标人应按照《广东省公路及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管理规定》到管辖该公路的区地方公路管理站办理报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审批手续后,方可发布广告。

第七条 招标人由各区地方公路管理机构承担,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和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有类似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拥有相应的招标业务人员,具有组织招标、评标的能力;

(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八条 广告设施经营权招标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通过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它媒介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广告公司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九条 广告设施经营权招标投标基本程序:

(一)由招标人按照区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招标方式发出招标公告;

  (二)招标人向潜在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解答有关问题、组织踏勘现场;

(三)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接收投标人送达的投标文件;

(四)开标,审查投标文件;

(五)进行评标;

(六)确定预中标人,预中标人经公示三天后无异议再确定为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七)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广告设施经营权合同。

第十条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依据;

(三)招标项目的概况,包括招标的广告设施的数量、设置地点和使用期限等;

(四)招标方式、时间、地点、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五)对投标人的要求;

(六)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招标邀请函;

(二)招标项目名称内容;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四)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五)招标方式;

(六)招标的广告设施数量、设置地点、使用期限和规格标准;

(七)招标投标起止日期和开标评标日期、地点等;

(八)履约保证金;

(九)付款方式;

(十)合同条款;

(十一)其他要求及说明。

第十二条 广告设施经营权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与投标竞争,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核定经营范围为“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的单位,并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和户外广告发布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三条 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人基本情况及业绩;

(三)广告设施位置和数量;

(四)广告设施设置方案;

(五)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

投标文件须经投标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署印,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密封。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第十四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使用与投标书相同的方式签署、密封和送达,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招标人收到招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在招标人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十六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

第十七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十八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第十九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案。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无论中标与否,均按规定进行封存处理,不予退回。

第二十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作为废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盖章及无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署印);

(三)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函(或者投标履约保证金);

(四)投标人递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又未书面声明哪一份为投标方案,哪一份为备选方案;

(五)投标人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个广告设施位置有两个或者多个报价;

(六)投标人以不正当手段从事投标活动;

第二十一条 开标后,出现以下情况的,应当重新进行招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商或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不足三家的;

(二)全部投标商报价均低于起标价的。

第二十二条 开标后,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通过补充说明和有关资料改变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

第二十三条 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情况下,投标人的投标价格高于招标起标价,并且是唯一最高价时,即为中标人。

第二十四条 在竞投过程中,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而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同的最高价的情况下,由同价人重新报价,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以及竞投价格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五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从省交通主管部门提供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本次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一)与本次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本次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三)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四)招标路段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该路段经营公司的专家;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开标前一天在同级交通主管部门监督产生,特殊情况下可在开标前两天产生,但不得超过两天。其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评标必须在严格的保密措施下进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一)评标场所必须具有保密条件;

(二)只允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人指定的工作人员参加评标会议。非评委会成员不得参与评标及发表有碍评委会成员独立评标的言论。

(三)所有参加评标的人员不得携带通讯工具;

(四)评标场所内不设电话机和上网的计算机。

第二十九条 预中标人确定后,应在原招标信息发布渠道发布预中标公告,公示三天后无异议的,招标人应当在七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发布中标公告,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三十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要求签订广告设施经营权合同。

第三十一条 中标人应当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交广告设施经营权费。

第三十二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其额度一般为合同总价的1%~3%。履约保证金可以银行保函方式支付。

第三十三条 广告设施经营权中标人应在合同签订后十日内,持中标通知书和合同书到所属地方公路管理机构办理广告设施设置报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设置。

第三十四条 广告设施经地方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设置后,必须在三个月内设置,逾期视为中标人放弃经营权,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其中标资格由替补中标人取得或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五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发现转让或分包转包给他人的,即取消其中标资格,没收履约金,并处以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至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造成招标人损失的还应追究经济责任。

第三十六条 通过招投标取得的广告设施经营权期限最长为五年,期满后由地方公路管理机构收回经营权。

经营期广告设施的所有权属中标人所有,但经营权期限届满后,广告设施不得拆除,其所有权归地方公路管理机构所有。

第三十七条 广告设施经营权费扣除本次招标等费用后,全部归所属区政府地方财政,专项用于地方公路路政和公路两侧广告设施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经地方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设置的广告设施,符合规划要求尚未到期的,可以经营到期满,期满后要收回经营权,进行招标投标方式重新确定经营单位。不符合佛山市地方公路非公路标志设置规划的广告设施一律拆除。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14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11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22日起施行。

  二○○一年一月十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14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4号

  为依法惩治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国家秘密”,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第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四条确定的事项。

  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报”,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

  对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之外的情报的行为,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情报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绝密级国家秘密的;

  (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三项以上机密级国家秘密的;

  (三)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其他特别严重损害的。

  实施前款行为,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三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机密级国家秘密的;

  (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三项以上秘密级国家秘密的;

  (三)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其他严重损害的。

  第四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秘密级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属于“情节较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五条 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标明密级的事项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 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 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案件,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定的,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工作部门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