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人治 法治 口治/龙城飞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6:41:10  浏览:90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人治 法治 口治

龙城飞将


  “人治”是指执掌国家权力者主要依据自己个人的判断、好恶去处理国家政务。“法治”(Rule of Law),或者说“依法治国”,是指依照法律处理国家政务的治国方式。
  “法治国家”是指在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基础上该国家所处于的状态,这是指国家权力的行使(立法、执法、司法机关等的活动)和社会成员们的活动普遍处于符合一种良好而完备的法律规则系统要求的状态。
  人类社会进入文明时代以来,在大部分地区、大部分国家的大部分时期都实行君主政治制度。伴随着这种君主统治的政体制度的必然是以“人治”为特征的治国方式。在君主政体、注重人治的背景下,人们向往的理想的治国状态就是贤人治理国家。这种贤人治国的理想认为,人类社会群体中有极少数人是圣人贤哲,他们智慧超群、品德出众,应当赋予这些人以至上的权力,由他们完全根据其个人的判断来处理国家和社会事务。
  但是,人治的体制存在着巨大的风险,握有权力的人完全可能滥用权力,造成权力暴政。所以,人治常常被人们当作专制、权力的同义语,当作与法治对立的事物。
  为了能使国家事务得到公正地处理,避免国家权力被用来谋取私利,就要依靠社会成员群体参与治国。而社会成员群体治国的方式就是,将社会成员群体依据自身的公正观念对国家、社会事务所做出的判断制定为法律,使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个体都依照法律行事,即实行法治。
  我国现在正处于由人治到法治的过渡阶段,主要的表现是,法治的理想和具体的要求已经体现在国家的理念中,体现在法律的规定中,但现实生活仍是充满了人治的成份。人们一方面追求法治,与人治作斗争,另一方面又不得不常常与人治作妥协。最突出的表现是我国曾经有过权大还是法大的讨论,实质上就是要人治还是要法治的交锋。

  现在却存在着第三种治理方式:口治。

  所谓口治,就是口水之治。
  依据法治的原则,在刑事案件中,应当是依据法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刑侦、起诉及审理等司法活动。但在许多案例中,司法人员遇有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形又想给犯罪嫌疑人定罪,同时引起全国人民强烈反对的情况下,某些专家学者就登场了。此时,他们引经据典,口若悬河,论证从法理的角度应当给嫌疑人定罪,尽管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有的学者还把这种情况说成是民意与法意的冲突。所以,某些专家的口水在某些情况下控制了案件的审理过程。所以,这些专家的观点就构成口水之治。
  实际上,民意与法意是一致的,不一致的是司法人员的做法及这些专家们的“法理”。
  法律规定,罪刑法定,专家学们者论证根据法理可以定罪。
  法律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定罪,专家学者们论证可以定罪。
  法律规定,在中国的犯罪行为适用中国的刑法,专家学者们论证外国刑法如何,用外国刑法来替代中国的刑法。
  当人们对专家学者们以法理代替法律给嫌疑人定罪的观点提出质疑时,由于他们的声音大,他们就说,你们不懂法律!看来,只有某些专家学者不管法律如何规定他只讲他的法理,才是懂法。
  但法理是不确定的,所以更大的危险在于,依据法理很容易给更多的人定罪,造成人人自危,最终这种方式可能会危害到我们国家的根基。
  柳宗元曾讲过,苛政猛于虎。
  在我国法治过程中,口治猛于人治。
  必须立即制止这种口治大于法治的不正常现象!
  人民必须有清醒的认识,不要怕别人说自己不懂法,你只要认真地阅读法律,用法律为武器与企图用法理随意地给人定罪,令人人自希的某些专家们作斗争。

2009-10-09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3号:潘玉梅、陈宁受贿案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3号:潘玉梅、陈宁受贿案

法〔2011〕354号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1年12月20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 受贿罪 “合办”公司受贿

低价购房受贿 承诺谋利 受贿数额计算 掩饰受贿退赃

裁判要点

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以“合办”公司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经营管理的,以受贿论处。

2.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已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谋取到利益,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等物品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4.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后,因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基本案情

2003年8、9月间,被告人潘玉梅、陈宁分别利用担任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工委书记、迈皋桥办事处主任的职务便利,为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在迈皋桥创业园区低价获取100亩土地等提供帮助,并于9月3日分别以其亲属名义与陈某共同注册成立南京多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多贺公司),以“开发”上述土地。潘玉梅、陈宁既未实际出资,也未参与该公司经营管理。2004年6月,陈某以多贺公司的名义将该公司及其土地转让给南京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潘玉梅、陈宁以参与利润分配名义,分别收受陈某给予的480万元。2007年3月,陈宁因潘玉梅被调查,在美国出差期间安排其驾驶员退给陈某80万元。案发后,潘玉梅、陈宁所得赃款及赃款收益均被依法追缴。

2004年2月至10月,被告人潘玉梅、陈宁分别利用担任迈皋桥街道工委书记、迈皋桥办事处主任的职务之便,为南京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迈皋桥创业园购买土地提供帮助,并先后4次各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吴某某给予的50万元。

2004年上半年,被告人潘玉梅利用担任迈皋桥街道工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南京某发展有限公司受让金桥大厦项目减免100万元费用提供帮助,并在购买对方开发的一处房产时接受该公司总经理许某某为其支付的房屋差价款和相关税费61万余元(房价含税费121.0817万元,潘支付60万元)。2006年4月,潘玉梅因检察机关从许某某的公司账上已掌握其购房仅支付部分款项的情况而补还给许某某55万元。

此外,2000年春节前至2006年12月,被告人潘玉梅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迈皋桥办事处一党支部书记兼南京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高某某人民币201万元和美元49万元、浙江某房地产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范某某美元1万元。2002年至2005年间,被告人陈宁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迈皋桥办事处一党支部书记高某某21万元、迈皋桥办事处副主任刘某8万元。

综上,被告人潘玉梅收受贿赂人民币792万余元、美元50万元(折合人民币398.1234万元),共计收受贿赂1190.2万余元;被告人陈宁收受贿赂559万元。

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5日以(2008)宁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潘玉梅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宁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潘玉梅、陈宁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30日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作出(2009)苏刑二终字第00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潘玉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关于被告人潘玉梅、陈宁及其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与陈某共同开办多贺公司开发土地获取“利润”480万元不应认定为受贿的辩护意见。经查,潘玉梅时任迈皋桥街道工委书记,陈宁时任迈皋桥街道办事处主任,对迈皋桥创业园区的招商工作、土地转让负有领导或协调职责,二人分别利用各自职务便利,为陈某低价取得创业园区的土地等提供了帮助,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在此期间,潘玉梅、陈宁与陈某商议合作成立多贺公司用于开发上述土地,公司注册资金全部来源于陈某,潘玉梅、陈宁既未实际出资,也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因此,潘玉梅、陈宁利用职务便利为陈某谋取利益,以与陈某合办公司开发该土地的名义而分别获取的480万元,并非所谓的公司利润,而是利用职务便利使陈某低价获取土地并转卖后获利的一部分,体现了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属于以合办公司为名的变相受贿,应以受贿论处。

关于被告人潘玉梅及其辩护人提出潘玉梅没有为许某某实际谋取利益的辩护意见。经查,请托人许某某向潘玉梅行贿时,要求在受让金桥大厦项目中减免100万元的费用,潘玉梅明知许某某有请托事项而收受贿赂;虽然该请托事项没有实现,但“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不同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项,就属于为他人谋取利益。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可以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明示或默示的意思表示予以认定。潘玉梅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应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至于是否已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谋取到利益,只是受贿的情节问题,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关于被告人潘玉梅及其辩护人提出潘玉梅购买许某某的房产不应认定为受贿的辩护意见。经查,潘玉梅购买的房产,市场价格含税费共计应为121万余元,潘玉梅仅支付60万元,明显低于该房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潘玉梅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产的行为,是以形式上支付一定数额的价款来掩盖其受贿权钱交易本质的一种手段,应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按照涉案房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关于被告人潘玉梅及其辩护人提出潘玉梅购买许某某开发的房产,在案发前已将房产差价款给付了许某某,不应认定为受贿的辩护意见。经查,2006年4月,潘玉梅在案发前将购买许某某开发房产的差价款中的55万元补给许某某,相距2004年上半年其低价购房有近两年时间,没有及时补还巨额差价;潘玉梅的补还行为,是由于许某某因其他案件被检察机关找去谈话,检察机关从许某某的公司账上已掌握潘玉梅购房仅支付部分款项的情况后,出于掩盖罪行目的而采取的退赃行为。因此,潘玉梅为掩饰犯罪而补还房屋差价款,不影响对其受贿罪的认定。

综上所述,被告人潘玉梅、陈宁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潘玉梅、陈宁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但同时鉴于二被告人均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认罪态度好,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余罪,案发前退出部分赃款,案发后配合追缴涉案全部赃款等从轻处罚情节,故一、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联合声明

中国 印度尼西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联合声明


(2012年3月24日,北京)


  一、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阁下的邀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统苏西洛·班邦·尤多约诺阁下于2012年3月22日至24日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

  二、中国政府和人民给予苏西洛总统及印尼代表团热情友好接待,高度评价苏西洛总统此访对深化中印尼战略伙伴关系的重要意义。

  三、苏西洛总统对胡锦涛主席和中国政府与人民在其访问期间给予他和印尼代表团热情款待表示衷心感谢,这彰显了两国和两国人民间的持久友谊和全面合作。

  四、访华期间,胡锦涛主席在北京同苏西洛总统举行了会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和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分别会见了苏西洛总统,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长春与苏西洛总统共同会见了两国青年代表,苏西洛总统还同中国知名企业家代表见面。中国清华大学向苏西洛总统授予荣誉博士学位,表彰他领导印尼为促进本国经济发展和本地区和平、稳定与发展所发挥的作用。

  五、在会谈会见中,两国领导人对中印尼自2005年4月25日建立战略伙伴关系以来各领域合作取得的进展表示满意。双方承诺将中印尼战略伙伴关系提升到更高水平。

  政治、防务和安全领域

  六、双方重申将继续奉行相互尊重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的原则。苏西洛总统重申印尼坚持一个中国政策,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中国和平统一大业。胡锦涛主席赞赏印尼方立场,重申中国尊重和支持印尼为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主权完整所作的努力。

  七、双方一致认为,应保持两国高层密切协调和磋商,继续完善现有各层级对话机制。2012年2月28日,中国国务院国务委员戴秉国与印尼政治法律安全统筹部长苏扬托在北京一致同意将双边副总理级对话机制会议由两年一次增加为一年一次,两国领导人对此表示赞赏。双方还表示,将根据两国关系发展需要,积极探讨进一步充实该机制对话的内容。双方欢迎两国外交部长尽早共同主持召开双边合作联委会第二次会议。

  八、在防务安全领域,双方欢迎并支持两国安全防务部门加强沟通与合作,同意推动落实联演联训、国防工业以及非传统安全领域的合作。中方欢迎印尼成立和平安全中心,表示愿积极支持在该中心设立汉语中心。

  九、双方高兴地看到,两国在司法、执法领域合作取得进展,一致认为双方应积极推动《中国和印尼引渡条约》尽早生效,两国执法部门应进一步密切高层互访和业务团组交流,深化在打击跨国犯罪和恐怖主义、禁毒、执法能力建设领域以及在情报信息交流、案件协查、缉捕和遣返犯罪嫌疑人等方面的高效、务实合作,共同维护两国国内安全和社会稳定。

  经济发展领域

  十、双方对两国经济合作稳步推进表示满意,同意继续致力于扩大和深化双边经贸合作。双方还同意进一步发挥好现有中印尼经贸联委会机制作用,积极推进两国各类经济合作机制建设,并在必要时就经济事务举行更高级别的双边磋商,共同推动中印尼经贸合作长期健康顺利发展。

  十一、在贸易领域,两国领导人高兴地看到,近年来双边贸易额稳步上升,对双方在2015年前实现800亿美元贸易目标表示乐观。双方重申愿继续加快实现双边贸易顺利、平衡、可持续发展进程。

  十二、在投资领域,双方将继续鼓励两国企业增加和拓展双向投资。苏西洛总统欢迎中国企业在印尼增加投资,参与印尼产业能力建设。

  十三、在基础设施领域,中方重申将继续参与印尼基础设施发展项目,特别是印尼2011-2025年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包括的项目。

  十四、在经贸规划合作方面,双方同意结合中国“十二五”规划和印尼2011-2025年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共同编制《中印尼经贸合作五年规划》。两国经贸部门于2012年3月15日至16日召开中印尼经济合作工作组第一次会议,正式启动规划编制工作。

  十五、在工业领域,双方同意全面积极落实两国在2006-2011年签署的各项产业合作协议。

  海上合作领域

  十六、双方积极评价两国在海洋领域进行富有成效的合作,欢迎两国签署海上合作谅解备忘录,同意成立海上合作委员会并启动两国海上合作基金。

  十七、双方承诺继续加强在航行安全、海上安全、海军合作、海洋科研环保、海上搜救、船舶建造、海上能力建设和渔业等领域的合作,继续加强在国际海事组织等国际场合的协调与配合。双方同意共同推进“蓝色经济”,继续支持中印尼海洋与气候中心开展互利合作项目。

  科技领域

  十八、双方同意进一步发挥好两国科技联委会作用,不断深化在信息通信、农业、海洋渔业、生物科技和生物医药技术等领域的合作。

  十九、中方感谢印尼长期支持中国远望号航天测量船赴印尼相关海域实施北斗导航卫星发射海上测控任务,重申将进一步加强两国航天合作,支持印尼航天技术发展。

  粮食、水和能源安全

  二十、双方对自然灾害和部分地区不断加剧的政治经济动荡给全球粮食、水和能源安全带来的影响深表关注。双方重申将继续加强双边合作与协调,共同应对粮食、水和能源安全问题。

  二十一、在农业领域,双方同意加强在粮食生产及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合作,并积极探讨在两国农业部2001年签署的农业合作谅解备忘录框架下开展务实合作。

  二十二、在能源领域,鉴于平价的能源供应是两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双方认为有必要保证能源安全。因此,双方同意进一步发挥好两国能源论坛作用,巩固和拓展在油气、矿产和电力等领域的合作,积极探讨开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合作机会。印尼方向中方介绍了印尼为完善矿产资源管理所作的努力,期待中国企业增加对印尼矿业的投资,并承诺将继续为包括中国投资者在内的外国投资者营造更加有利的投资环境。

  二十三、在水安全领域,双方同意加强在水资源可持续管理、综合性水利枢纽开发、涉水灾害防御以及水处理方面的合作。

  社会和文化领域

  二十四、双方高兴地看到,两国在文化、教育、科技、旅游、档案和青年交流领域的合作取得进展,一致认为加强上述领域的合作将进一步深化相互了解与信任。

  二十五、在文化领域,双方认为应进一步加强合作,促进两国文化产业方面的交流。双方同意建立两国部长牵头的人文交流合作机制。

  二十六、在教育领域,双方积极评价孔子学院和印尼研究中心为促进中印尼文化交流和加强两国语言培训发挥的作用,表示将进一步加强两国教育机构间的合作,继续加强两国学生和教师交流。

  二十七、在青年交流领域,双方欢迎2012年开展100名青年交流互访项目,并支持继续开展这一项目。

  二十八、在旅游领域,双方认为两国在旅游领域合作潜力巨大,鼓励两国相关机构包括私营部门加强合作,增加互访游客人数,扩大对旅游业的投资,为两国游客提供便利。

  二十九、在档案领域,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强在文化遗产、历史文献和文献保护领域的合作。

  国际和地区事务

  三十、两国领导人还就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交换意见,强调两国更紧密的伙伴关系对加强多边主义、促进地区和国际和平、稳定与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双方赞赏并相互支持彼此在全球和本地区发挥更大作用,重申加强伙伴关系,在双方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上保持协调与配合,共同致力于本地区乃至世界的和平、稳定与繁荣。

  三十一、两国领导人强调,中国和印尼有必要在以东盟为主导的地区合作框架下加强配合与协调。2011年中国和东盟共同庆祝建立对话关系20周年,双方高度评价中国-东盟战略伙伴关系取得的成就,承诺将推动中国-东盟自贸区建设、互联互通取得积极成果,不断拓展和深化中国同东盟在政治、安全、经济和社会文化等领域的合作。中方重申将坚定支持东盟一体化和共同体建设,支持东盟在区域合作中发挥主导作用,尊重各方在10+3、东亚峰会上达成的共识,包括《东亚峰会互利关系原则宣言》。

  三十二、双方强调,各方已就《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后续指针达成一致,这有利于继续维护南海地区和平、安全和稳定。各方应继续确保全面有效地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用好中国-东盟海上合作基金,加强务实合作,并朝着在协商一致基础上最终制定“南海行为准则”而努力。

  三十三、双方一致认为,建立东南亚无核武器区对维护本地区的和平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双方愿共同努力,推动《东南亚无核武器区条约》议定书早日签署。

  三十四、双方支持有关各方推进六方会谈进程,全面均衡落实9·19共同声明所确定的各项目标。

  三十五、双方欢迎缅甸取得的积极进展,强调保持这一势头具有重要意义,呼吁西方国家解除对缅甸的经济制裁,相信这将有助于缅甸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

  三十六、关于地区经济一体化,双方强调,本地区国家间加强互联互通和开展密切、互利、可持续的贸易与投资合作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将为此加强协调与合作。

  三十七、双方对近期中东和北非局势表示关注,呼吁冲突各方立即停止一切暴力行动,通过包容性和平对话和政治协商寻求各方均可接受、反映各派意愿的解决办法。双方强调应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相关国际法和国际准则实现上述目标。

  三十八、双方对霍尔木兹海峡持续的紧张局势造成的影响深表关注,认为油价上涨将导致通胀压力上升,进而加剧发展中国家贫困问题,还将进一步恶化许多国家业已存在的高通胀问题。双方呼吁国际社会敦促有关各方保持最大限度的克制,采取措施缓解该地区紧张局势。

  三十九、双方讨论了欧元区主权债务问题及其对全球经济的负面影响,承诺在这一问题上加强双边和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二十国集团、亚欧会议在内多边合作框架下的协调与合作。双方还将继续呼吁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

  四十、中方表示将全力支持印尼担任2013年亚太经合组织东道主。双方承诺将加强协调与配合,致力于实现茂物目标,并继续维护开放性地区主义,在发展中经济体和发达经济体制定的不同时间表内,继续保持本地区开放、自由的贸易和投资势头。考虑到各经济体发展程度不同,双方重申将加强合作,进一步加强经济技术合作,全面实现茂物目标。

  四十一、会谈结束后,胡锦涛主席和苏西洛总统出席了下列合作文件的签字仪式: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海上合作谅解备忘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加强禁毒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档案馆档案合作谅解备忘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印度尼西亚中央统计局关于对外货物贸易统计数据交换的谅解备忘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旅游与创意经济部关于中国公民赴印度尼西亚旅游实施方案的谅解备忘录修订案》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海洋与渔业部关于发展中国-印尼海洋和气候中心的安排》

  四十二、双方对苏西洛总统此次国事访问的成果表示满意,相信此访将为进一步增进双边关系、加强两国合作和提升中印尼战略伙伴关系奠定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