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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工作探究/徐凤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14:09  浏览:85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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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工作探究

徐凤林


  200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正式实施。笔者就基层人大常委会如何站在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高度,抓好该法的宣传贯彻,确保《监督法》在本行政区域内正确有效实施,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服务进行了调研。

一、基本情况

  1、强化《监督法》的宣传力度,为依法监督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一是办班培训搞宣传。常委会举办了二期学习培训班。既常委会组成人员、机关干部及乡镇街人大主席学习《监督法》培训班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培训班,通过专题辅导讲座,使大家明确了《监督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监督重点、主要形式,明确了该法为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增强了新形势下做好人大监督工作的信心和决心。二是借助活动搞宣传。督导“一府两院”学习《监督法》,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并按照《监督法》的要求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常委会还把《监督法》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前考试的重要内容,纳入“五五”普法年度规划,在“法律六进”活动中一并宣传培训。三是运用多种媒体搞宣传。利用电视台、板报画廊,简报等媒介,设立《监督法》学习专栏,及时报道学习贯彻动态,广泛深入地向全社会宣传,形成了良好氛围。
  2、强化监督制度建设,规范依法监督程序。常委会根据《监督法》规定和市人大工作实际,借鉴兄弟县市经验,建立了一系列办法和程序。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组织办公室,对现有的工作制度、工作文件、工作程序进行全面梳理。对符合《监督法》规定的加以深化和细化;对不完全符合《监督法》规定的加以规范;不符合《监督法》规定的加以清理,并制定了新制度。《蛟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蛟河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流程》和《蛟河市人大信访工作规程》、《重点信访事项督办工作规程》等,规范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为《监督法》的贯彻落实奠定基础。
  3、强化执法主体培训,提高依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一是强化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学习培训,采取集中与自学相结合、网上学与外出参观学相结合方式,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能力和议事能力,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二是改善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知识结构。补选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人员进入常委会,解决监督知识缺陷问题,改变监督工作的被动局面。三是监督站位准确,各工作委员会认真履职,常委会建设不断加强。“三查(察)”活动围绕市委提出的苦干实干、三年实现经济总量翻番这一主题精心选题,确定重点,与经济发展主旋律合拍,组织好检查、视察和调查,建议精准,督办有力,为实现经济总量翻番谏言献策。确保了审议意见得到认真落实。
  创新信访工作程序,制定出台《蛟河市人大信访工作规程》和《重点信访事项督办工作规程》,与信访局、政府法制办、政法委执法监督部门及上下级信访单位横向联系,纵向沟通,确保了工作顺畅,程序规范。当好参谋,提高工作质量。开办了《信访工作分析》简报,为领导提供准确信访信息情况,认真督办、交办、准确转办上访件。以人大信访室为联系群众的窗口,热情接访,化解矛盾,起到稳压器、消火栓的作用。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做到收发及时,传阅规范,审核细致,存档立卷,讲求质量,不出纰漏。对送审的规范性文件严格把关,细致审核,依法监督,维护人大实施法律监督的权威。
  4、强化监督方式综合运用,进一步增强监督工作实效。一是围绕重点工作搞监督。常委会以贯彻实施监督法为契机,本着“在支持中监督、在监督中支持”的原则,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经济总量翻番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强化监督工作力度,开展了新区大项目建设情况的调查、“五五”普法和社区建设情况的审议监督。加大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的落实力度,增强了监督的实效性。二是围绕专项工作搞监督。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和强化信访工作的基础上,加大对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等涉法问题的监督、开展了对市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调查,《消防法》、《治安处罚法》执行情况的检查和《法官法》贯彻落实情况的调查,采取多种监督方式,把审议和咨询结合起来,把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结合起来,把初次监督与跟踪监督结合起来,把议案和视察结合起来,增强了监督的针对性,三是围绕审议意见的落实搞监督。常委会每年听取一次市政府对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和“一府四院”关于落实本年度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对问题突出、久拖不决的问题,采取询问和质询、跟踪调查等方式进行监督,促使问题早日解决,增强了监督的权威性。

二、存在问题

  1、学习宣传不到位,对贯彻落实《监督法》的重要性认识不高,不能充分认识《监督法》的权威性。
  2、监督方式综合运用的不够,审议多质询少,询问多特定问题调查少,监督力度要进一步加大。

三、几点建议

  1、树立有法可依的监督理念,进一步加大监督宣传力度。作为基层的市人大常委会,首先要学习宣传好《监督法》,全面掌握《监督法》的内容,领会其精神实质,认识到《监督法》对人大监督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强化责任感和监督意识;其次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的履职能力和议决能力;再次对“一府两院”严格要求,增强“一府两院”接受人大监督意识。
  2、树立依法监督的权威性,进一步综合运用监督形式。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要深刻体现《监督法》与时俱进的法律品质,要综合运用监督方式,把重点监督与一般监督结合起来,把对事监督与对人监督结合起来,把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结合起来,把监督权与决议权结合起来。努力实现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就是对“一府两院”工作促进这一监督工作的最高境界,树立《监督法》的权威性。
  3、树立服务大局意识,进一步提高依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要以发展为第一要务,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全市中心工作,按照确定的发展战略精心选题,确定重点,一以贯之抓落实。要强化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材料,精准有效找准问题;要完善学习措施,强化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政治和法律法规学习,立足本职强素质,服务大局搞监督,提高审议监督质量,提高依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为构建和谐社会,加快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蛟河市人大法工委主任 徐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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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教育部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5年12月19日

财教[2005]325号

  为切实贯彻执行中央对台工作方针,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更多的台湾地区学生来祖国大陆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学习,增强他们对祖国的认同感,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特设立台湾学生奖学金。为规范和加强台湾学生奖学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和有效性,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映,以进一步完善此项工作。

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执行中央对台工作方针,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更多的台湾地区学生来祖国陆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学习,增强他们对祖国的认同感,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特设立台湾学生奖学金。

  第二条 台湾学生奖学金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面向在祖国大陆普通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就读的台湾地区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台湾学生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1.认同一个中国;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4.入学考试成绩优秀或在大陆学习期间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第三章 奖学金类别、等级、名额及奖励标准

  第四条 台湾学生奖学金的类别、等级、名额及奖励标准:

  本专科学生奖学金,分三个等级,其中,一等奖200名,奖学金每生每学年4000元;二等奖300名,奖学金每生每学年3000元;三等奖500名,奖学金每生每学年2000元。

  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分三个等级,其中,一等奖50名,奖学金每生每学年6000元;二等奖150名,奖学金每生每学年4000元;三等奖300名,奖学金每生每学年3000元。

  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分三个等级,其中,一等奖50名,奖学金每生每学年8000元;二等奖150名,奖学金每生每学年6000元;三等奖300名,奖学金每生每学年4000元。

  国家根据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台湾学生奖学金等级、名额和奖励标准。

第四章 奖学金的申请、评审

  第五条 台湾学生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0月31日前评审完毕。

  第六条 台湾学生根据上述奖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所在学校或科研院所提出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并提交《台湾学生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第七条 台湾学生奖学金的组织申请评审及审批等管理工作由教育部归口管理。

  第八条 台湾学生奖学金评审程序:

  1.教育部根据各招生单位台湾学生在校人数等有关数据,经商财政部同意后于每年8月中旬按隶属关系向各有关中央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委)下达台湾学生奖学金名额。

  2.各有关中央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委)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奖学金名额,确定所属各有关单位的奖学金名额。

  3.各有关招生单位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奖学金名额,受理台湾学生的申请材料,组织等额评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并公示。

  4.公示结束后,各有关招生单位于每年10月20日前将建议获奖学生名单按照隶属关系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教育部。

  5.教育部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对有关主管部门报来的获奖学生名单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报教育部港澳台办,由教育部港澳台办审批。

第五章 奖学金的发放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台湾学生奖学金名额,财政部下达教育部台湾学生奖学金经费预算。

  第十条 台湾学生奖学金具体拨款事宜由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根据教育部港澳台办审批的获奖学生名单将资金直接拨付给有关招生单位,有关招生单位收到拨款后应及时将奖学金一次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有关招生单位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做好台湾学生奖学金有关组织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奖学金全部用于符合条件的台湾学生。

  第十二条 台湾学生奖学金资金管理接受审计、教育、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和挪用等现象,将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于获奖的台湾学生,学校应继续加强管理和教育,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获奖资格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1.有反对“一个中国”的言论或行为;

  2.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参加非法社团组织;

  3.违反校规、校纪。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漯政办[2010]1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漯河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漯河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管理和服务,促进农村五保供养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河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1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0〕86号)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是指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政府举办,主要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供养服务的公共服务机构。
  第三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创办、解散应当经县级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符合条件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第四条各县区政府应把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兴办和资助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第五条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全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县级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审批、监督、指导工作。乡镇政府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乡镇长是农村五保供养第一责任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乡镇应建立健全以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为依托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网络,定期走访分散供养的五保供养对象,及时帮助解决他们日常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第七条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应根据床位规模、供养人数、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等,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实行等级管理。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八条各县区政府应按照相关规定及建设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进行科学规划,原则上每个乡镇应建设规模适度、基本满足当地实际需要的供养服务机构。
  第九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原则上应建在临近乡镇政府驻地的地方或集中居住区。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国有、集体闲置资产,改建、扩建和新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
  第十条新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占地面积应满足当地集中供养五保供养对象的需要,且布局合理,生产、生活区分设,道路硬化,院容院貌美观整洁。
  第十一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居室应具备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有取暖、防暑设施。室内生活必需品齐全,摆放整齐。
  第十二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建有开展供养服务所必需的居住用房和辅助用房。辅助用房主要包括办公室、厨房、餐厅、卫生室、储藏室、活动室、浴室、公共洗衣间和公共卫生间等。有条件的地方应配置适合服务对象使用的健身器材。
  第三章服务对象
  第十三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服务对象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为主。有条件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可向社会开放,为社会老人提供代养服务,但不得接收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
  第十四条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入住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政府批准,并由本人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双方签订入院协议。
入院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和供养人员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及五保供养对象财产处置办法等。

  第三章服务对象
  第十三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服务对象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为主。有条件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可向社会开放,为社会老人提供代养服务,但不得接收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


  第四章制度建设
  第十五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请销假、值班、环境卫生、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安全保卫等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实行主任(院长)负责制。主任(院长)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农村五保供养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法规和政策;(二)组织制定总体发展规划和各项制度;(三)组织开展农副业生产,不断提高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四)实行目标管理,建立岗位责任制,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维护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抓好安全工作,严防事故发生;    (五)自觉接受乡镇政府的管理。
  第十七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设立管理委员会,实行民主管理,各类供养人员享有参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的权利。管理委员会成员必须经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成员中供养人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1/2。其职责是:(一)研究制定各项制度,审议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重大事宜;(二)监督落实各项制度,定期评议主任(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实绩;(三)监督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财务收支和管理情况;(四)其他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制定食谱,注重营养,合理安排饮食。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伙房、餐厅应卫生整洁,餐具定期消毒,确保饮食安全卫生。
  第十九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适时向供养人员发放衣、帽、鞋、被、褥等生活用品,及时换洗床单、被罩、蚊帐、衣物。供养人员应定期洗澡、理发,保持卫生洁净,做到仪表整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每月应向供养人员发放零用钱。
  第二十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组织供养人员开展经常性文化娱乐和康复健身活动。
  第二十一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设立医务保健室,建立供养人员健康档案,定期为供养人员和工作人员检查身体。供养人员生病时,应及时治疗,并安排人员照料。
  第二十二条对自理能力差的供养人员,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帮助饮食起居;对完全失去自理能力的,应安排人员护理。
  第二十三条供养人员去世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妥善料理后事。


  第五章生产经营
  第二十四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资产依法归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随意处置。
  第二十五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坚持勤俭办院、民主理财,做到各项账目健全、手续齐备,接受服务对象和有关方面的监督。财会人员离职时,必须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六条鼓励和支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因地制宜开展农副业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收入归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所有,用于扩大再生产和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二十七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可根据供养人员身体状况,组织供养人员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和经营活动并给予适当报酬。
  第六章工作人员
  第二十八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由乡镇政府根据需要和规模配备,工作人员和供养人员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0。
  第二十九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负责人由乡镇政府选派。其他工作人员实行合同聘用制,择优录用。从事财会、医疗等专业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认定的职业资格。
  第三十条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要经常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三十一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经费、人员工资和其他相关费用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并按时拨付。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提供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待遇。具体保障办法由县级政府制定。

  第六章工作人员
  第二十八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由乡镇政府根据需要和规模配备,工作人员和供养人员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0。
  第二十九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负责人由乡镇政府选派。其他工作人员实行合同聘用制,择优录用。从事财会、医疗等专业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认定的职业资格。
  第三十条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要经常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三十一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经费、人员工资和其他相关费用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并按时拨付。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提供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待遇。具体保障办法由县级政府制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应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办理法人登记,其管理和服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