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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保险合同约定银行为受益人的效力探讨/吴广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4:25:42  浏览:95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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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放:天安变压器公司向第三人中国银行开发区支行贷款,于2011年4月14日购买奥迪轿车一辆,并将该车抵押给中行开发区支行,在被告财保公司处购买了不计免赔商业保险,约定机动车损失险责任限额54.2万元,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50万元,和盗抢险等,同时约定保险第一受益人为中行开发区支行。2011年9月14日原告天安变压器的员工徐某驾驶该车在海安镇谭港村与袁某所驾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双方车辆受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袁某主责,经南通银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修理,原告支付奥迪车辆修理费用18万元。天安变压器公司向财保公司主张理赔其损失。

  观点博弈:就本案而难言,到底谁有权向财保公司索要保险金?

  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合同自治原则,合法有效。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受益人是银行,天安公司作为本案的原告主体不适格,故银行才有保险金请求权。其理由,民事合同实行的私法意思自治原则,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公序良俗,就认定有效,本案车辆保险合同当事人在填保单时认可了受益人条款,并按约发放了借款,要据诚信原则,理应受法律保护。不允许指定第三方为受益人是对其权利的限制与侵犯。

  第二种观点认为,保单约定受益人是银行,应认定无效。其理由主要有:

  一、保险实务中,受益人无资格限制,自然人、法人皆可,无行为能力人甚至胎儿均可为受益人,但仅存于人身保险合同,保险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保险法》的该条规定表明了受益人的两项限定:1、受益人仅限于人身保险合同中;2、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财产保险以损失、伤害弥补为基本原则,不同于人身保险合同中以他人生命为代价可以收益。其合同当事人,作为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主体,只有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并无受益人。保险公司在其中设定银行为受益人,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经济较差如需以保险金支付事故理赔款,会直接影响受害者的救治,特别是伤残较重救治费用都在十万以上的情况下更为特出,国家对第三者责任险的立法目的和投保意义,就在于减少事故责任人的经济损失,以及发生事故后,能迅速、有效地对在交通事故中伤者的赔偿。如银行成了第一受益人,与设立机动车保险的初衷相违背;

  三、机动车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之间所订立的,以机动车作为保险标的协议,按照协议,保险人以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险车辆损失扩第三人的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机动车财产保险合同保的是除了自身车辆损失,还涉及第三人的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涉及不特定的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是不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法定利益的,特别是不特定的第三人人身伤亡为保险,对银行来说,更不能作为保险利益。按合同法第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合同无效,第二款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第四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在机动车财产保险合同约定银行为受益人,除约定排除投保人利益,还涉及排除不特定的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内容违反我国有关保险法规也违背公序俗。

  四、发生保险事故,银行要以第一受益人的身份请求支付保险金,或保险人要依此批注将保险金划给银行有较多争议,同时会在审判实务上会产生以下困难。1、投保人经济较好在按期归还购车借款的情况下,投保人自己支付车辆维修费后,如本案,银行成为受益人,就会发生银行提前收回贷款的情形,也不符借款合同按期归还的约定或产生不当得利;2、在按期归还购车借款的情况下,投保人经济较好,银行可能不主动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保险公司有可能会不尽理赔义务,且会随时间的推延,丧失胜诉时效,损害投保人利益;3、银行要成第一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理赔,还会有举证上的困难,事故的受害者,在投保人没有按责任赔偿情况下,不会将医疗发票、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交银行向保险公司理赔,银行无法索赔;4、本案是由交通事故引起的侵权纠纷,按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天安公司可依侵权,要求对方承担70%的车辆损失,然后按保险合同纠纷,要求保险公司理赔30%的损失,也可直接依保险合同起诉保险公司理赔全额损失,在约定银行为收益人的情况下,同一事故,因诉讼方式不同,银行的收益不同;5、尚本案天安公司交通事故造成对方损失18万元,,对方按侵权起诉天安公司,在约定银行为收益人的情况下,天安公司赔偿损失后却不能向保险公司理赔,银行在抵押车辆没有毁坏的情况下,却获得了利益。

  法官说法:由于事物的特殊性,在抵押车辆发生自燃全部毁损的情况下,如在合同中约定银行作为第一受益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条对担保法第五十八条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银行为收益人,则合情、合理、又合法。但在此情况下车辆保险合同,也无须约定银行为第一受益人。

  现实中车辆、住房抵押贷款保险中约定银行为收益人的情况还不少,在此情况下发生保险事故,是银行还是被保险人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需上级法院作出明确的规定。


作者单位:江苏海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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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地震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害范围评估结果的通知

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


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地震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害范围评估结果的通知

民发〔2008〕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规划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08〕54号)要求,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地震局、统计局、国家汶川地震专家委员会会同四川、甘肃、陕西三省人民政府,在实地调查核定和综合分析评估汶川特大地震致灾强度、灾情严重程度和地质灾害影响等因素的基础上,对汶川地震灾害范围进行了全面客观的评估,《汶川地震灾害范围评估结果》已经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第23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民 政 部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国 土 资 源 部
                           地 震 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汶川地震灾害范围评估结果

  一、极重灾区
  共10个县(市),分别是四川省汶川县、北川县、绵竹市、什邡市、青川县、茂县、安县、都江堰市、平武县、彭州市。
  二、重灾区
  共41个县(市、区),其中:
  四川省(29个):理县、江油市、广元市利州区、广元市朝天区、旺苍县、梓潼县、绵阳市游仙区、德阳市旌阳区、小金县、绵阳市涪城区、罗江县、黑水县、崇州市、剑阁县、三台县、阆中市、盐亭县、松潘县、苍溪县、芦山县、中江县、广元市元坝区、大邑县、宝兴县、南江县、广汉市、汉源县、石棉县、九寨沟县。
  甘肃省(8个):文县、陇南市武都区、康县、成县、徽县、西和县、两当县、舟曲县。
  陕西省(4个):宁强县、略阳县、勉县、宝鸡市陈仓区。
  三、一般灾区
  共186个县(市、区),其中:
  四川省(100个):郫县、成都市金牛区、成都市青白江区、成都市新都区、成都市成华区、成都市锦江区、成都市青羊区、成都市温江区、成都市武侯区、名山县、邛崃市、金堂县、南部县、蒲江县、成都市龙泉驿区、射洪县、乐山市金口河区、巴中市巴州区、新津县、丹巴县、南充市顺庆区、夹江县、天全县、丹棱县、金川县、通江县、雅安市雨城区、洪雅县、双流县、仁寿县、乐山市沙湾区、峨边彝族自治县、康定县、沐川县、仪陇县、马边彝族自治县、井研县、南充市高坪区、彭山县、犍为县、荥经县、荣县、西充县、泸定县、乐山市五通桥区、峨眉山市、简阳市、马尔康县、青神县、南充市嘉陵区、蓬安县、资阳市雁江区、眉山市东坡区、华蓥市、平昌县、乐山市市中区、营山县、安岳县、达州市通川区、乐至县、大英县、遂宁市船山区、万源市、甘洛县、威远县、遂宁市安居区、红原县、岳池县、达县、武胜县、广安市广安区、自贡市大安区、资中县、越西县、渠县、蓬溪县、自贡市自流井区、自贡市沿滩区、富顺县、内江市东兴区、自贡市贡井区、内江市市中区、隆昌县、屏山县、宜宾县、南溪县、大竹县、宜宾市翠屏区、若尔盖县、宣汉县、美姑县、雷波县、泸县、邻水县、开江县、阿坝县、道孚县、冕宁县、九龙县、高县。
  甘肃省(32个):礼县、宕昌县、清水县、崇信县、天水市秦州区、临潭县、武山县、甘谷县、灵台县、平凉市崆峒区、天水市麦积区、秦安县、迭部县、张家川县、通渭县、岷县、漳县、庄浪县、渭源县、泾川县、华亭县、静宁县、陇西县、镇原县、卓尼县、定西市安定区、庆阳市西峰区、会宁县、宁县、临洮县、碌曲县、康乐县。
  陕西省(36个):宝鸡市金台区、南郑县、留坝县、凤县、汉中市汉台区、陇县、麟游县、太白县、宝鸡市渭滨区、眉县、西乡县、岐山县、千阳县、城固县、扶风县、凤翔县、佛坪县、镇巴县、永寿县、洋县、石泉县、周至县、武功县、乾县、彬县、长武县、咸阳市杨陵区、兴平市、西安市碑林区、汉阴县、宁陕县、紫阳县、礼泉县、西安市雁塔区、户县、西安市莲湖区。
  重庆市(10个):合川区、荣昌县、潼南县、大足县、双桥区、铜梁县、北碚区、壁山县、永川区、梁平县。
  云南省(3个):绥江县、水富县、永善县。
  宁夏回族自治区(5个):隆德县、泾源县、西吉县、彭阳县、固原市原州区。

国家物价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物资收费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国家物价局


国家物价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物资收费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1987年12月5日,国家物价局

国务院各部门的物资供销机构现行物资收费标准,有的是参照国家物资局一九六三年的标准制定的,有的是各部自定的。近几年不少部门又调整了各项收费标准。因此,各部门的收费标准很不一致,目前正值物资供销机构改革调整时期,一时难以统一。为了保持物资收费工作的正常进行,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国务院国发[1985]75号文件下发以前,由主管部门制定的各项物资收费标准(包括管理费标准),现在继续执行。
二、国务院国发[1985]75号文件下发后,凡未经国家物价局同意,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自行提高管理费标准的必须立即纠正。
三、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在各地的直属物资供销单位收取管理费以外的其它费用,经当地物价部门同意,可参照地方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国家机械委原属机械部的物资供销部门,执行原机械部(86)机财函字1677号《机械工业部部管公司及分公司物资流通作价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原属兵器部的物资供销部门执行原兵器部的有关规定。
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的物资供销部门,经各主管部门核定,已增加百分之一的银行贷款利息的,可以继续执行;未增加的,要另报物价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由于增加百分之一银行贷款利息,在物价检查中已作处理的,不再退还。
六、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下属的物资供销部门的直接进货费用标准的变动,必须由各主管部门审批,其下属的任何机构无权批准或自行变动收费标准。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如需变动管理费标准,必须经国家物价局批准。各主管部门无权自行变动管理费标准。
七、(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