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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损失确定/侯亚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0:01:11  浏览:85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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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42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这是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追诉标准,其中第二项中“损失”如何界定,实践中有不同认识。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第4条关于五类贷款的定义规定:“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这里“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就是穷尽一切救济手段的意思,此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才构成损失。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下称《规定》)规定:“本规定中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虽然有债权存在,但已无法实现债权的,可以认定为已经造成了经济损失:(1)债务人已经法定程序被宣告破产,且无法清偿债务;(2)债务人潜逃,去向不明;(3)因行为人责任,致使超过诉讼时效;(4)有证据证明债权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这里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是人们通常对“损失”的理解;而“已无法实现债权”说明,只有穷尽一切救济手段后仍无法实现的债权,才能认定为“已经造成了经济损失”。

笔者认为,违法发放贷款罪中的损失可参照《规定》的有关规定加以确定。首先,违法发放贷款罪与渎职犯罪同属刑法上的身份犯,即特定身份的人利用其特殊身份(特定职务)实施的犯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实质上是广义的渎职犯罪,可视为渎职犯罪的一个特例。因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导致国家或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渎职罪的共性。因而,在“损失”的界定上不应存在双重标准,《规定》的“损失”界定同样可以适用于违法发放贷款罪。

其次,这是司法统一原则的基本要求。司法统一通常是指在一个单一制国家,除非立法上有特别规定或者发生更替,不同的司法机关或者同一司法机关在不同时期就同类案件的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应当保持高度一致。目前,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对于违法发放贷款罪中的“损失”没有作出特别规定或解释时,就应当适用现有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

再次,《规定》对“损失”作出了较为详细的列举性规定,便于实际操作。

综上,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无论合法还是违法,都可能出现逾期不能归还的问题,但不是所有逾期未收回贷款都构成“损失”。要允许金融机构或违法发放贷款人运用各种合法手段收回贷款。按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对于违法发放贷款罪中的“损失”在刑事法律尚未作出规定之时,应当直接适用部门规章的规定。考虑到刑事司法解释已存在对类似的渎职犯罪中“损失”的确定方法,在具体确定违法发放贷款罪中的“损失”时,可以参照《规定》的相关规定,比如应明确在采取一切合法救济手段后于立案时仍无法收回的贷款,才是违法发放贷款罪中的“直接经济损失”。

(作者单位: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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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劳动人事部关于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总额统计范围进行统计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 劳动人事部


国家统计局、劳动人事部关于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总额统计范围进行统计的通知

1985年12月4日,国家统计局、劳动人事部

据了解,最近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对未经国家批准,属于工资性的支出未纳入工资总额统计,因而严重地影响工资总额统计数字的准确性。一九八五年工资总额统计数字是检查“六五”计划和制订“七五”计划的重要依据,也是反映当前消费基金增长情况的一个重要侧面。统计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为了切实搞准工资总额统计数字,现作如下通知:
一、工资总额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由各单位实际支付给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凡是各单位发给职工个人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国家法规、政策规定支付的工资和津贴、补贴等,不论是由工资科目开支的,还是工资科目以外的其他各项经费科目(如搬运费、材料费、加工费、职工福利基金、企业基金、企业利润留成与附属机构的业务收入等)开支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或以实物形式支付的,也不论是国家承认的或国家不予承认的,均应统计在工资总额内。未经国家批准自行建立各种津贴、补贴是不对的,但也必须纳入工资总额统计,并把自行建立的津贴、补贴的项目和金额在表外加以注明;今年各地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发放的肉类等价格补贴,因发放办法和标准极不统一,不便统计,可暂不列入工资总额内,在表外专项列出。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前浮动升级,工资改革后如仍然照发的,其浮动升级部分,应当做为工资总额统计,并将其列入“其他工资”,同时加注说明。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后,原副食品价格补贴和增收节支奖纳入“基础工资”(各五元)后的差额部分,仍然照发的,均应做为工资总额统计,并分别将其列入“各种津贴”和“各种奖金”中,并加注说明。
四、在国务院关于肉类等副食品价格放开以前,自行决定发放的生活补贴、物价补贴,目前仍然照发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没有明文规定与肉类补贴合并前,仍应做为工资总额统计,不得列入表外“肉类等价格补贴”项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王国边界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 阿富汗王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王国边界条约的决议

(1963年11月9日通过)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6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王国边界条约,决定派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部长陈毅为全权代表,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王国边界条约,本条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王国边界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阿富汗国王陛下,
为了保证存在于中国和阿富汗两个独立和主权国家之间愉快的友好睦邻关系获得进一步的发展;
决定根据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等原则和万隆会议十项原则,本着友好合作和互相谅解的精神,正式划定和标定中国和阿富汗在帕米尔地区的边界;
坚信,两国边界的正式划定和标定,将进一步加强这一地区的和平和安全;
为此目的,决定缔结本条约并各派全权代表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派外交部长陈毅;
阿富汗国王陛下特派内务大臣阿布杜·卡尤姆。
双方全权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两国之间的边界,从南端高程为5630米的山峰(参考座标约为东经74度36分、北纬37度03分)起,沿着以塔什科老干河的支流卡拉秋库尔苏河为一方、阿克苏河的源流和瓦罕河的上游瓦合知尔河为另一方的穆斯塔格山脉的分水岭而行,经过高程为4923米的南瓦根基达坂(阿方图称瓦根基山口)、北瓦根基达坂(仅中方图有此名)、西克克吐鲁克达坂(仅中方图有此名)、东克克吐鲁克达坂(阿方图称卡拉吉勒尕山口)、托克满素达坂(阿方图称米赫满育里山口)、沙拉克他什达坂(仅中方图有此名)、克克拉去考勒达坂(阿方图称铁盖满苏山口),到高程为5698米的克克拉去考勒峰(阿方图称波万洛什维科夫斯基峰)。
本条所述的全部边界线,标明在本条约所附的比例尺为1:200000的中方的中文地图和比例尺为1:253440的阿方的波斯文地图上。
上述两种地图都附有英文。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两国沿分水岭和达坂(山口)而行的边界,以分水岭山脊和达坂(山口)的分水线为边界线。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
一、本条约生效后,即成立由双方同等人数的代表和若干名顾问所组成的中国阿富汗联合勘界委员会,根据本条约第一条的规定,实地具体勘察两国间的边界并树立界桩,然后起草关于两国边界的议定书并绘制边界地图,详细载明边界线的走向和界桩的实地位置。
二、本条第一款所述的议定书和边界地图,经双方政府代表签字生效后,即成为本条约的附件,联合勘界委员会绘制的边界地图将代替本条约所附的地图。
三、上述议定书和边界地图签字后,中国阿富汗联合勘界委员会的任务即告终止。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两国边界正式划定后,如果发生任何边界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五条 本条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条约于1963年11月22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波斯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阿富汗王国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陈毅 阿布杜·卡尤姆
(签字) (签字)
相关文件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王国边界条约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