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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执行义务人构成拒执罪的前提/刘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21:45:02  浏览:89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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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谈执行义务人构成拒执罪的前提

               北安市人民法院刘宇

  如果没有能力如执行义务人本身无执行财产而无法履行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则是无法、不能执行,而不是拒不执行。所谓有能力,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行为人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生效后,为逃避义务,采取隐藏、转移、变卖、赠送、毁损自己财物而造成无法履行的,仍应属于有能力执行,构成犯罪的,应以本罪论处。
  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
  情节尚不属于严重,即便有拒不执行的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
  (1)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4)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5)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妨害或者抗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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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过境耕作人员出入境管理暂行规定(修正)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经济特区过境耕作人员出入境管理暂行规定(修正)
深圳市人民政府


(1994年1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修订发布 根据1999年1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深圳经济特区金银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等18项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正)


第一条 为了维护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边境治安,保护过境耕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过境耕作口的监管能力,根据国家边境管理有关规定,结合特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过境耕作人员,是指持有效的《深圳市过境耕作证》到香港从事耕作生产的人员。
第三条 深圳市公安边防管理部门是国家边防、沿海治安管理机关,负责过境耕作人员及过境耕作口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过境耕作人员必须持有效的《深圳市过境耕作证》,按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过境耕作口出入。出境前,应到辖区边防工作站领取证件,交过境耕作口执勤人员查验、登记后方可出境;入境时,经过境耕作口执勤人员查验证件后方能入境。
第五条 过境耕作人员应随身携带《深圳市过境耕作证》,并应妥善保管。证件遗失立即向辖区边防工作站报失。证件破损应及时申请换领。
第六条 过境耕作人员必须按证件指定的作业地区从事与农务有关的生产作业。作业期间应遵守香港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过境耕作人员必须遵守过境耕作口管理的有关规定,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应自觉接受执勤人员检查。
第八条 过境耕作人员购买物品入境,每人每天限带一次价值不得超过二百港元的自食自用物品。对属于国家征税的物品和携带物品超过规定限量部分,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过境耕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人民币和外汇管理规定。
第十条 过境耕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控制进出口物资和违禁品管理规定,严禁携带毒品、危险品、淫秽音像制品、淫秽书刊,贵重金属、贵重药材,国家文物等出入境。
第十一条 过境耕作人员使用船只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码头出入航行和停泊,不准用船运载无合法有效证件人员下海、过境;严禁运载过境人员的渡船无牌驾驶和超载,严禁船主装运走私物品。
第十二条 过境耕作人员不得在香港过夜,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在香港留宿者,必须事前经村委会、公安派出所审批后报市外事办批准,出境时出示批准证明,由过境耕作口执勤人员查验放行。如出境后遇预料不到的特殊情况需在香港过夜者,返回时应及时、主动将详情向辖区边防工作
站报告。
第十三条 对在边防地区发生的重大或紧急情况,过境耕作人员应主动协助、配合边防、公安、海关部门执行任务。
第十四条 在边境地区拾获的物品应主动、及时上交边防工作站处理,不得私藏私用。发现飘放的传单、食品、爆炸物品及其他可疑物品,应及时向边防工作站或公安派出所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第十五条 过境耕作人员在港方生产作业期间,应自觉维护国家利益,不得进行有损国家声誉和人格、国格的活动。
第十六条 过境耕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向任何人员泄露国家机密,不得参加非法组织和各种违法活动;发现他人进行此类活动,要及时主动向边防工作站和公安派出所报告。
第十七条 过境耕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没收、处物品等值以下罚款,扣证一至三个月或吊销证件的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出入境证件管理,或伪造、涂改、转借、揭换证件的;
(二)超越作业地区或工种,被港方扣留遣返的;
(三)阻碍、不服从检查或逃避检查的;
(四)携带违禁品入境或将自食自用物品倒卖盈得利的;
(五)私自携带外汇出境或超过限额携带人民币出入境的;
(六)船主装运走私物品或运载无有效证件人员下海、出入境的;
(七)无特殊原因私自在港留宿,入境后不报告的;
(八)进行走私、引渡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公安边防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于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1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第82号令中有关修正本文的内容
第八条修改为:过境耕作人员购买物品入境,每人每天限带一次价值不得超过二百港元的自食自用物品。对属于国家征税的物品和携带物品超过规定限量部分,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1994年1月29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
《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下称《新制度》)已由财政部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同《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相比,《新制度》在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会计报表的种类和编报等方面都有较大改变。为做好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工作,保证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现就执行《新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8年7月1日起,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向我会报送的预选材料和发行股票申报材料中,拟发行公司前三年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和盈利预测,应当按照《新制度》的规定编制。新改制公司申报材料暂不包括现金流量表,但原定向募集公司、历史遗留问题企业以及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申报材料应当提供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原则上仍按我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中《会计报表附注指引(试行)》编制,但应做如下调整:
1.在“公司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部分,增加对短期投资核算方法的说明,在存货核算方法中说明是否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在长期投资核算方法中列示长期股权投资差额摊销年限、说明是否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2.在会计报表项目注释部分,增加对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应收股利、住房周转金等项目的注释。会计报表项目发生改变的,注释应相应改变。
二、已经批准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凡招股说明书中盈利预测的预测结束日在1998年7月31日以后的,公司原按《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编制的盈利预测,如果按《新制度》调整后,预测期内可实现净利润变动超过10%的,公司应当依据《新制度》对原来的盈利预测进行调整,调整范围要严格限定于会计制度变更带来的影响。调整后的盈利预测经注册会计师审核后,连同注册会计师审核意见于1998年7月31日前或招股说明书公告后两个月内向社会公告,同时报送我会上市公司部备案。公司要具体说明制度变更在本公司会计确认、计量上的体现,并列示其对净利润的影响。此次公告的盈利预测,将作为考核公司盈利预测完成情况的依据。
三、所有已经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如果《新制度》的某些规定,如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准备金的计提等,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会计制度变更已构成公司须予披露的重大事件,公司要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的规定,在1998年7月31日前发布重大事件公告,说明上述影响的范围和程度。
四、公司在编制1998年中期和年度会计报表时,应当按照《新制度》的规定填列资产负债表项目的“年初数”和利润表项目的“上年数”。具体做法是,对上年报表项目及其数字,根据原项目内容及《新制度》的要求,进行分解、合并或重分类调整,结果填入本年报表“年初数”或“上年数”栏。会计报表附注按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编制。为增加报表的可比性,会计报表附注暂增设“会计制度变更”一项,具体说明会计制度变更对主要报表项目“期末数”或“本年累计数”的影响程度。非因制度变更带来的会计政策变化,仍然在“会计政策变更”项下披露。
五、公司在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摘要时,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会计制度变更对当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在报表项目注释中,增加对各种跌价(减值)准备、住房周转金等项目的注释。
六、《新制度》规定的某些摊销项目的摊销方法、期限、范围同原来规定不一致的,对以前年度的摊销不做追溯调整。
七、凡根据有关规定,中期会计报表需要经过审计的公司,中期应当编报现金流量表。
请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内上市公司和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并据此监管有关公司财务信息的披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