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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3:03:14  浏览:96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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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民政部


关于印发《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台办、民政局:

现将《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民 政 部

2003年3月20日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台资企业协会)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峡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规范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台资企业协会是指以在祖国大陆登记注册的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台资企业)为主体,依法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台资企业协会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台资企业协会及其会员的合法权益,以及按照章程所进行的合法活动。

第五条 台资企业协会以服务会员、推动海峡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为宗旨。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会员间的联谊和交流活动;

(二)为会员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经济信息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三)沟通会员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反映会员有关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促进当地与台湾地区之间的经济交流与合作;

(五)举办社会公益活动;

(六)帮助会员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有关困难。

第六条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台湾事务部门是台资企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台湾事务部门和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台资企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工作。

第七条 台资企业协会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体。

单位会员是登记注册地台资企业以本企业名义加入的会员。

个人会员是在登记注册地台资企业从业的台湾同胞以本人名义加入的会员,以及台资企业协会注册地为协会服务的有关人员以适当名义加入的会员。

第八条 成立台资企业协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台资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

(二)有50个以上的发起会员,其中单位会员不得少于30个;

(三)有固定的办公地点;

(四)有适应开展业务活动所需要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经费来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成立台资企业协会,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并按照程序报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所在地人民政府台湾事务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为台资企业协会提供服务和帮助。

(一)指导台资企业协会依法开展章程规定的各项活动;

(二)协助台资企业协会联系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安排相关活动;

(三)协助台资企业协会组织有关重要经贸交流活动、重大会务活动;

(四)协助台资企业协会组织有关法律和经济业务等培训;

(五)为台资企业协会举办社会公益活动提供帮助;

(六)为台资企业协会业务活动中遇到的问题,以及会员在生产经营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提供帮助。

(七)提供其他必要的帮助。

第十一条 台资企业协会会长由台商担任。会长、副会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一个中国原则,拥护国家统一,愿意为促进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积极努力;

(二)台商本人投资企业有一定规模,具有一定经济实力;

(三)个人素质较好,在当地台商中有一定威望;

(四)热心协会工作,有较强工作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在其他社会团体担任法定代表人;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二条 为了便于台资企业协会联系政府有关部门,更好地为会员提供服务,所在地人民政府台湾事务部门相关负责人可接受台资企业协会聘请担任相应职务。受聘人员由台资企业协会按章程规定程序产生,不领取台资企业协会的报酬。

第十三条 台资企业协会聘用一般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台资企业协会接待台湾地区重要团组和人士来访,应事先向所在地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台资企业协会举办成立、换届、庆典等重要活动,应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

台资企业协会举办跨地区的活动,应由业务主管单位报上级业务主管单位批准。

第十五条 台资企业协会不得加入外国商会及境外社团组织。

台资企业协会依照章程独立自主开展活动,与其他任何组织没有隶属关系,不得接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委托从事与章程规定不符的活动。

第十六条 台资企业协会收取会费、接受捐赠和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与业务范围,并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和使用会费、捐赠与资助的有关情况,同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台资企业协会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做出突出成绩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以适当方式予以鼓励和表彰。

第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成立的台资企业协会,如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自行修正。

第十九条 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4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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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评估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评估办法》的通知

湘教体字[2002]7号


各市州教育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管理,推动中小学体育工作改革与发展,我厅对原省教委下发的《湖南省中小学贯彻实施《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检查评估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湖南省中小学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评估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并将实施情况及时报我厅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处。


  湖南省教育厅
二00二年九月十三日


湖南省中小学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加强和完善学校体育工作的管理,不断推进全省中小学校体育工作的改革和发展,特制定本《评估办法》。

  第二条 《评估办法》由基本分和附加分两部分组成。基本分分值为100,加分分值最多不得超过20分,总分120分。

  第三条 评价指标体系:一级指标4项、二级指标17项、评价因素54项、加分指标4项。

  A一级指标

  B二级指标

  A1学校体育工作组织管理:

  B1办学思想、体育位置

  B2机构健全、目标明确

  B3职能部门、协调配合

  B4工作保障、待遇落实

  A2学校体育工作基本条件:

  B5体育教研室(组)建设

  B6体育教师队伍

  B7体育经费

  B8体育场馆、体育器材

  A3学校体育工作实施

  B9体育教学

  B10群体活动

  B11体育竞赛

  B12课余训练

  A4学校体育工作效果

  B13完成教学任务

  B14《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B15学生体育发展水平

  B16竞赛成绩与体育人才

  B17教研教改实验成果

  第四条 评估内容及分值

  (一)学校体育工作组织管理(18分)

  1、学校教育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组织学习宣传《条例》和有关体育方面的政策与法规。

  2、学校体育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工作计划、教育教学评价(估)方案以及工作总结。

  3、学校主管领导深入体育教研组、课堂、操场了解情况,解决实际问题。

  4、有学校体育领导机构,规章制度健全,工作职责明确。

  5、有3?5年的学校体育发展规划,目标明确,措施到位。

  6、学校各项体育制度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

  7、教导、总务、学生会、团委、少先队关心支持体育,并纳入各自工作管理目标。

  8,年级、班级工作计划和总结有体育内容,评先评优有体育方面的指标。

  9、班主任组织、督促学生参加体育活动,支持学生参加课余训练,并加强文化学习的辅导。

  10、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开足体育课时,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

  11、认真执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有关原始资料和档案完整。

  12、按规定配齐体育教师,鼓励教师追求自身发展,有教师进修、培训计划。

  13、体育教师工作量的计算与其他学科教师同等对待。

  14、按规定按时发放体育教师工作服装。

  (二)学校体育工作基本条件(22分)

  1、体育教研室整洁有序,有关反映教研室工作制度、进度、效果以及学生体质健康状况的分析统计图表上墙。

  2、教研活动有计划、有记录;有集体备课和相互听课的制度,并认真实施。

  3、《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教材等业务资料完备,订有相关的专业报刊。

  4、教师的思想、作风正派,能全面履行“育人”职责。

  5、教师在业务能力上不断自我提升和发展,能胜任本学科的教学,有创新意识和教改实验能力。

  6、体育教师队伍的学历、年龄、性别、职称结构合理。

  7、体育代收费和上级拨款做到专款专用。

  8、积极自筹资金改善学校体育工作条件。

  9、体育器材建设和配置达省颁《目录》要求。

  10、体育场地的建设在满足室外体育课教学和活动需要的基础上,建有雨天体育教学

活动场地。

  11、因地制宜开发、研制适合学生特点、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体育活动设施和器材。

  12、配备专(兼)职场地器材管理员,有足够面积的体育器材保管室,各类各项器材放置有序。

  13、有场地和器材保养、维护、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三)学校体育工作实施(36分)

  1、遵循《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的课程理念,在教学中贯彻“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创造性的进行体育课教学。

  2、体育教学着眼于学生的发展,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培养、维护和激发学生参与体育运动的兴趣,注重能力培养、习惯养成和学法指导。

  3、对学生体育课成绩的考核、评价应多元化,要以促进学生的发展为出发点,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在评定学生运动素质的同时,更加注重学生学习态度和健康素质的评定。

  4、体育课教学认真执行《课堂常规》,注意安全卫生。

  5、学年、学期、单元和课时计划系统、齐全、规范,教务处定期抽查。

  6、有开展教育教学科研工作实验方案。

  7、课外体育活动时间、内容、场地器材、学生、指导教师、考勤六落实。

  8、课外体育锻炼应以形式多样的户外活动为主;鼓励学生参与社区的体育活动,增强学生社会交往、合作能力。

  9、认真组织早操、课间操,积极推行下课间活动,有特色、有实效。

  10、每学期以年级、班级为单位的小型多样的竞赛活动,至少在2次以上,且每次参与竞赛的学生人数为该班级学生总数的80%以上。

  11、每学年举行一次校运动会,学生参与面广、项目设置适合学生兴趣、特点,组织规范,秩序册、成绩册齐全。

  12、有常年坚持训练的校代表队,且教练、队员、时间、场地器材四落实。

  13、有训练计划和总结。

  14、建立了运动员档案;有运动员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15、积极组队参加体育竞赛活动。

  16、推行《等级运动员制度》;倡导和鼓励校代表队学生运动员成为群体体育活动的组织者、小骨干和领头人。

  (四)学校体育工作效果(24分)

  1、依据《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完成各学段(或各个水平)的课程目标,使学生在身体、心理、社会适应等方面的整体健康水平得到提高。

  2、每学期学生体育课成绩的及格率达到90%.

  3、《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及格率达到95%。

  4、学生体育课成绩及格率的提高率。

  5、《学生体育健康标准》优秀率的提高率。

  6、获县(市、区)级或市(州)级体育竞赛个人名次。

  7、获县(市、区)级或市(州)级体育竞赛或活动团体(集体)名次。

  8、每学年培养等级运动员5人以上。

  9、在县(市、区)级或市(州)级论文评审活动、学术会议或刊物发表论文。

  10、获县(市、区)级或市(州)级教研教改实验成果。

  11、在省级以上论文评审活动、学术会议或刊物发表论文。

  (五)加分部分与评分标准(20分)

  1、学校被评为体育先进集体。国家级记3分、省级记2分、市(州)级记1分。

  2、学校或个人获国家、省级教研教改成果。国家级记3分、省级记2分。

  3、在国家、省级体育竞赛中获得团体或个人名次。国家级记3分,省级记2分。

  4、学校建有标准或多功能体育馆、塑胶运动场、符合安全和卫生标准的游泳池。体育馆记2分、塑胶运动场记1分、游泳池记1分。

  第五条 检查评估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评定等级的标准为:

  优秀95分以上

  合格94-75分

  不合格总分75分以下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定为不合格,已被评为合格、优秀的学校予以通报取消:

  (一)不按规定开设或随意停上体育课的;

  (二)不按规定保证学生体育活动时间的;

  (三)随意占用学校体育场地或将其作其他用途的;

  (四)体育教师工作量的计算标准低于其他学科平均水平的;

  (五)不按规定发放体育教师工作服装的;

  (六)近两年内发生重大体育安全事故,学校负有直接责任的;

  (七)参加各级体育竞赛或活动中,弄虚作假、犯规违纪,缺乏体育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评估方法

  (一)对学校的评估工作每三年进行一次,由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负责组织。

  (二)评估学校体育工作以两年内的工作为主,即评估当年与前一学年的工作。

  (三)被评估学校先根据《评估细则》进行自评。自评合格的可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评估,并附上《申报表》及有关材料。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全部或部分学校进行普查或抽查。

  (四)被评定为优秀等级的学校必须报省教育厅复评(议)确认,省教育厅将视情况组织人员对部分或个别申报优秀级的学校进行普查或抽查。被评定为合格的学校必须报市(州)教育局复评(议)确认。

  (五)对在评估中被评为不合格或普查、抽查中发现存在较严重问题的学校,必须限期整改,并及时进行再检查评估。如在再次检查中仍被评定为不合格或无改进的,省教育厅将予以通报批评。

  (六)凡被评定为合格以上的学校每三年须重新评估一次。对在评估中发现严重问题的学校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处理,并取消原评估等级。

  (七)评估人员由教育行政部门选派思想好、业务能力强的学校体育管理人员和学校骨干体育教师参加。但评估人员不得参与本校的评估工作。

  (八)对一所学校的评估工作应在2天内完成。评估工作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对培养体育后备人才重点中学、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检查评估工作应结合进行。

  (九)评估的方法主要以看、听、查、访、测为主;同时召开小型访谈会,填写有关调查表;对有关项目所需的学生、组别等指标,采用当场公开随机抽样的方法确定。

  (十)评估组应及时与被评估学校交换评估意见,充分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十一)各地每年开展评估的工作情况须逐级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并将有关资料立卷归案保存。

  第八条 奖励办法

  评定为优秀级的学校由省教育厅颁发“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优秀学校”奖匾;评定为合格级的学校由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颁发奖匾。

  第九条 本《评估办法》的解释权属省教育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的批复

1955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3月5日办研字第8号请示收悉。关于女方婚后与人通奸怀孕,男方提出离婚,是否适用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问题,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男方提出离婚时,如婚后通奸怀孕的事实为女方所不争执或经查明属实,则法院应该受理,不适用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法院受理后,应否判决离婚,则应视具体情节而定,不能笼统规定。而且法院在处理时仍应注意对于妇女和胎儿的保护。
男女一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应与婚后通奸行为加以区别,一般不能作为对方提出离婚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