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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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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

(2003年3月29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3]44号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规范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外汇管理,现就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包括境外股东受让、认购境内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而变更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境外股东与境内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

二、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在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其开业的批复文件之前,不得开立外汇账户。

(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同意其开业的境内股东与境外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可持以下文件和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在境内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

1、开户书面申请;

2、合资协议(或合同);

3、中国证监会同意其开业的批复文件;

4、外经贸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二)境外股东认购境内已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而变更的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可持认购股份协议书、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外经贸部门批准证书等,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在境内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

三、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股东资本金流入的验资程序按照《财政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财会[2002]1017号)执行。

四、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外汇资本金账户的收入范围为:境外股东汇入的出资资金;支出范围为:经常项下的对外支付和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支出。

五、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如需将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结汇,应持以下文件和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凭外汇局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手续:

(一)结汇书面申请;

(二)结汇资金用途凭证或说明;

(三)公司当期外汇资本金账户银行对账单;

(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如需支付外方股东利润,应持以下文件和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凭外汇局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一)购、付汇书面申请;

(二)完税证明及税务申报单;

(三)经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公司利润发生年度利润及利润分配情况的审计报告;

(四)公司董事会关于利润分配决议;

(五)公司当期外汇资本金账户银行对账单;

(六)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如未将该年度应付外方股东利润购汇汇出的,应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外汇局的备案文件将作为今后外方股东利润购、付汇必备申请材料。

七、境外股东受让境内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而变更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正式批准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备案。转让方为境内机构的,应在取得受让方外汇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持书面申请、转让协议、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外经贸部门批准证书等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结汇手续。

八、经中国证监会、外经贸部门批准同意其股份转让的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应在自取得外经贸部门批准文件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备案。其中境外股东向境内机构转让股份的,受让方如需向境外投资人支付转让款项,应持以下文件和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购、付汇核准:

(一)购、付汇书面申请;

(二)转股协议;

(三)中国证监会、外经贸部门同意转股的批复文件;

(四)受让方当期所有外汇账户银行对账单;

(五)外方若有转股收益,受让方应出具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完税凭证;

(六)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九、经中国证监会、外经贸部门批准外方股东减(撤)资的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应持以下文件和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购、付汇核准:

(一)购汇书面申请;

(二)公司董事会关于外方股东减(撤)资决议;

(三)中国证监会、外经贸部门同意减(撤)资的批复文件;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及审计报告;

(五)公司外汇资本金账户银行对账单;

(六)外方若有减(撤)资收益,应出具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完税凭证;

(七)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除从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业务外,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不得从事对外融资、对外担保等资本项下外汇业务。

十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有权对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外汇资本金账户以及结汇、购付汇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应积极配合有关检查工作,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十二、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违反本通知及其他外汇管理规定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外汇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十三、本通知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

二OO三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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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印发门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府[2004]8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江门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七月十三日

   

江门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江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转发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江机编[2004]14号)和《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机编[2004]15号)精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由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改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加挂江门市城市管理局牌子,负责市区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公用事业行业、城市建设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等城市综合行政管理工作。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职能

原由市建设局承担的城市建设管理和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职能。

(二)转变职能

按照城市建设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市区城市主干路、次干路及其附属的人行道、下水道等市政设施建设、维护管理由市直接负责;支路、街坊路及其附属的人行道、下水道等市政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下放区政府负责; 将各区行政辖区内的城市建设监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日常具体管理业务、行政执法的有关职能交给区负责。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公用事业行业管理、城市建设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制订相关的措施、办法,并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

(二)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组织实施市区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公用事业行业管理、城市建设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长期发展规划、近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负责组织和实施市区市政设施建设及维护、公用事业行业、城市建设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管理工作。

(四)指导、协调、组织市区各区城管(市政)部门进行市政设施建设和维护、城市建设管理、城市排涝、污水处理以及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的清扫保洁、垃圾收集、清运、处理等管理工作,督促、协调市直有关部门落实城市市容市貌综合整治工作。

(五)依法实施市区市政设施、公用事业、环境卫生和城市建设管理。负责审批市区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及城市建设管理方面的审批事项;办理市政排水管理手续和供水企业暂停供水、二次供水设施消毒企业的备案。

(六)负责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简称建管中心)的具体运作和管理。

(七)负责编制城市建设维护费年度支出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管理。

(八)负责市区城市主、次干路及其附属的人行道、下水道等设施和市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市政排涝泵房、市政设施的河堤、市政设施的挡土墙(含护坡)的建设、维护、管理;负责市区城市桥梁(涵)检测、养护活动的管理工作。

(九)负责城市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审核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单位资质,组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权的招标;监督、管理市区供水、垃圾处理、污水处理收费价格和服务质量,会同市物价部门审核、上报、监督实施供水、垃圾处理、污水处理调价方案。

(十)管理市区计划供水、节约用水和二次供水,监督供水企业按规定设置、维护市区公共供水消火栓;负责城市供水企业备案;监督、管理市区供水水质。

(十一)制定市区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公用事业行业管理、城市建设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科技发展计划,指导、推广、应用新技术,组织科技项目攻关;协同有关部门对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十二)负责市区市政设施档案管理及市区市政公用事业行业统计工作,管理所属事业单位。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建设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设7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组织协调机关政务,草拟综合性文件,组织大型会议;负责文电处理、法制、调研、信息、保密、文印、档案、信访、接待和机关后勤管理;牵头处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和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承办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城建重点工程和重要工作任务的督办;负责保卫、消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工作。

(二)工程技术科(挂总工室牌子)

负责拟订城市建设项目中长期发展计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库,制订工程项目投资概(预)算;组织制定和实施监督市区市政基础设施的专业详细规划;规范基本建设程序,监督指导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负责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指导、监督、管理;制定市政公用事业行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审核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维修、养护工程的预(结)算。

(三)市政设施管理科

负责市区城市主、次干路及其附属的人行道、下水道和城市桥梁(涵)、路灯、市政排水泵房、市政设施的河堤、市政设施的挡土墙(含护坡)等市政设施管理;编制道路及路灯建设管理中长期发展规划;依法草拟市政设施管理规定、办法;编制、审核市政设施维修、养护计划;组织市政维修、养护、清疏和排涝工作;组织城市道路综合管道特许经营的实施;审批市区主、次干路经规划部门同意的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事项,办理依附于市政设施建设的各种管线、杆线、灯饰、广告手续;办理单位投资建设城市道路备案;查处占用、损坏市政设施违法违章行为;负责办理市区生活小区市政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和市政设施移交接管工作;负责市区桥梁(涵)检测、养护活动的管理工作;组织处理市政设施突发事故,实施对存在安全问题的市政设施的维修、加固工作;办理市政排水管理手续;收集和建立市区主、次干路市政设施资料档案。

(四)公用事业管理科

负责市区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管理工作;编制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行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建设的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初步方案等前期工作;组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行业特许经营的落实;监督、管理市区供水、垃圾处理、污水处理收费价格和服务质量,会同市物价部门审核、上报、监督实施供水、垃圾处理、污水处理调价方案;依法草拟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管理规定、办法;办理改装、拆除、迁移公共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消毒、供水企业暂停供水等业务备案;管理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二次供水;监督建设单位及供水企业按规定设置、维护市区公共供水消火栓;编制市区市政排水发展中长期规划、近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收集市区排水管网资料档案;负责市区市政公用事业行业统计工作,编报生产统计报表。

(五) 城建管理办公室(挂江门市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负责指导、组织协调、监督各区城市管理部门做好城市建设监察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建设监察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有关大案、要案和跨区域案件的处理工作;拟制城市建设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目标,依法制定城建监察规定、办法并监督执行;协调各区城市管理部门和市直有关部门落实城市建设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综合整治目标;负责审批城建监察方面的审批事项;负责本局驻市政府行政总汇“窗口”的业务工作。

(六)组织人事科

负责党务、组织、人事、监察、宣传教育、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工作,指导、管理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责机关党建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负责职工培训、工会、共青团、妇女、计划生育等日常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资格评聘和继续教育工作。

(七)计财科

负责编制城市建设维护费计划和财务收支年度计划,落实工程建设资金,按计划拨付工程款;负责建管中心的财务运作;做好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审计和经营管理工作;负责市政设施和公用事业有偿服务收费管理;监督、检查各项收费价格执行情况;管理城市建设维护费等专项资金;负责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及财务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17名,事业编制1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副处)1 名,正副科长12名;调研员或助理调研员1名,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6名。

五、其他事项

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职能及机构编制等问题仍按江府办函[2004]38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做好建立《中国国家自然遗产、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做好建立《中国国家自然遗产、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工作的通知



建城[2005]5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

  为保护我国遗产资源,完善工作机制,加强世界自然遗产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申报、管理和保护工作,按照《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中国遗产管理的实际需要,经研究决定,设立《中国国家自然遗产、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以下简称《预备名录》),作为申请列入《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单》的候选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预备名录》的有关原则规定

  《中国国家自然遗产、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的入选原则如下:

  (一)符合《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第1条和第2条规定的关于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标准和条件,符合《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关于遗产真实性、完整性条件(见附件1),并具有相应保护管理措施的地域,均可申报列入《预备名录》。

  (二)申报项目所在地的外围环境应进行整治并与遗产的历史与现状相协调。申报遗产地已经制定或拟制定了保护管理法律、法规和保护规划。

  (三)申报项目的遗产分类和地区分布要考虑代表性与平衡性,国内外遗产目录中所缺少的遗产类别及遗产地相对缺乏的地区,给予优先考虑。

  (四)为保持遗产资源分布地域的完整性和满足保护范围划定的需要,鼓励并支持跨行政区域的联合申报项目。

  二、《预备名录》的申报和评审程序

  (一)申报单位。预备名录申报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由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对拟申报项目组织初审,填写《国家自然遗产、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申报书》(见附件2)报建设部。

  对于跨市、县行政区域的联合申报,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后,由其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报材料。1.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申请报告。2.《预备名录》申报书。3.资源价值介绍(光盘及文字介绍)。4.相关管理法规和规划文件。

  (三)评审程序。1.由建设部组织国内外专家,对申报项目及相关申报材料进行技术审查论证和必要的现场考察,提出初审意见。2.建设部城建司提出复核意见。3.建设部分管领导审定后,由建设部公布《预备名录》。

  三、《预备名录》项目的监督管理

  (一)《预备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对列入《预备名录》的遗产地资源价值及保护状况进行定期监测。遗产地管理单位要依据制定的保护规划,结合遗产管理的有关要求每年进行一次自查,并向所在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提交自查报告。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要进行复查,并向建设部提交年度复查报告。

  (二)对于遗产资源保护工作,存在明显不足的,由建设部提出要求,限期整改。对于整改成效明显,符合列入《预备名录》条件的,经审定后撤销限期整改警告;因遗产资源退化和遭受严重破坏的,原审定公布机关可将其从《预备名录》除名。被除名的项目,须重新申报或审定通过后方可列入《预备名录》。

  (三)《预备名录》是推荐列入《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单》的候选名录。《预备名录》项目被推荐列入《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单》后,将不再《预备名录》中保留。

  (四)列入《预备名录》的项目,建设部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在制订保护规划、资源监测、管理能力建设、科研、培训、国际合作等项目安排上给予一定的支持;在推荐申报世界遗产方面,将优先考虑资源保护比较好、管理能力比较强、申报工作准备充分的国家自然遗产、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项目。

  设立《预备名录》,是进一步完善我国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保护机制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我国遗产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请各地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要求,积极组织开展国家自然遗产、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申报工作,进一步推进我国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附件:1.国家自然遗产、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标准

     2.国家自然遗产、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申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1:

国家自然遗产、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标准

  一、国家自然遗产预备名录标准

  (一)从美学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由地质和生物结构或这类结构群组成的自然面貌;

  (二)从科学或保护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划定的濒危动植物物种生境区;

  (三)从科学、保护或自然美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定的自然地带;

  (四)构成代表地球演化史中重要阶段;

  (五)构成代表进行中的重要地质过程(如冰河作用、火山活动等)、生物演化过程(如热带雨林、沙漠、冻土带等生物群落)、以及人类与自然环境相互关系(如梯田农业景观)的突出例证;

  (六)独特、稀少或绝妙的自然现象、地貌或具有罕见自然美的地带(如河流、山脉、瀑布等生态系统和自然地貌);

  (七)尚存的珍稀或濒危动植物物种的栖息地(包括举世关注的动植物聚居的生态系统)。

  二、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标准

  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除满足国家自然遗产标准外,还需满足以下关于文化遗产标准的有关要求。

  (一)代表一种独特的艺术成就,一种创造的天才杰作;

  (二)在一定时期内或世界某一文化区域内,对建筑艺术、纪念物艺术、城镇规划或景观设计方面的发展产生过重大影响;

  (三)为一种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传统提供一种独特的或至少是特殊的见证;

  (四)作为一种建筑或建筑群或景观的杰出范例,展示出人类历史上一个(或几个)重要阶段;

  (五)作为传统的人类居住地或使用地的杰出范例,代表一种(或几种)文化,尤其在不可逆转之变化的影响下变得易于损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