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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灾区过冬衣被和修复倒塌房屋救济款发放使用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4:45:22  浏览:94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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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灾区过冬衣被和修复倒塌房屋救济款发放使用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灾区过冬衣被和修复倒塌房屋救济款发放使用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省民政局:
为了帮助今年遭灾严重地区的群众,克服生活上的困难,我部与财政部已于×月×日拨给你省救灾款××万元,其中灾区群众过冬衣被救济款××万元,修复因灾倒塌房屋救济款××万元。目前寒冬逼近,望抓紧安排,切实把款发好、用好。 一、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坚持专款专用。

要把修复房屋救济款,用于倒塌房屋严重的重灾区;衣被救济款用于衣被损失严重的水涝灾区和受灾的高寒山区。帮助最困难的群众解决急需的住房和过冬衣、被的困难。严禁平均发放,挪用乱用。对救济款的使用情况,要加强检查,发现违反专款专用的,应及时处理,情节恶劣、后果严
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二、灾区的房屋修复,要发动群众坚持自力更生,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利用旧料,因陋就简,自己动手,互帮互助,进行修建,救灾款只限于对倒塌房屋,自己又无力修复的户,给予必要的补助。
三、衣被救济发实物,不要发现款。具体做法应根据以往的经验,发给材料由群众自己动手加工为好。所需布棉,在本省、区机动布棉指标中解决。若有困难,也可视情况向被救济户收适量布、棉票。
四、对过冬衣被救济和房屋修复,要加强领导,确实做好组织落实的工作,争取在入冬以前,使灾区群众过冬急需的住房和衣被困难得到妥善解决。
望将修复房屋和衣被救济工作的进展情况随时报部。并在这两项工作告一段落时,分别写出总结报告。



1979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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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国家商检局关于继续执行《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劳动部 国家商检局


劳动部、国家商检局关于继续执行《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0年6月9日,劳动部、国家商检局

经劳动部和国家商检局商定,对原劳动人事部和国家商检局联合颁发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劳人锅〔1985〕4号)的执行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几年来各地劳动部门和商检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努力,为贯彻《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维护我国的经济权益和信誉,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实践证明,该《办法》基本上是适合我国现阶段情况的,应继续执行。
二、各地商检部门和劳动安全监察部门,要按《办法》规定,密切合作,互相支持,从国家利益出发,继续努力做好进出口的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工作。



对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问题的处理


随着农村城市化步伐的不断加快,大量农业用地被征用。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被征用后,征地补偿费如何公平、公正地分配,成为农民密切关心的问题,与农民的生计大事息息相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将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而实践中多数做法是由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进行讨论决定,未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少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讨论决定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但讨论时又忽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往往不能坚持平等原则,以传统习俗代替法律规定。

目前产生纠纷的主要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 农村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纠纷最突出的问题是农村妇女出嫁、大中专在校生、新出生人口、义务兵、服刑人员、外来人员、超生子女户等是否享有村民的同等待遇。

1、已出嫁女的待遇问题。因丈夫属居民户而无法将户口迁入男方处,户口未迁出;因出嫁而被收回责任田,在分配时以其及其子女(随母落户,未分得责任田)没有责任田而决定不予分配的,笔者认为这类农村妇女,由于政策规定不能到男方落户,居住乡、村应保证其享有村民同等待遇;其所生子女,可按随母原则申报登记户口,并与其母同样享有本村村民的一切待遇。

2、农业户口的大、中专在校学生的待遇问题。笔者认为学生原户籍所在地村委会,不得以学生户籍不在该村等事由,而限制学生应享有的村民同等待遇。因在大中专院校就读而将户口迁出,其父母仍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生产资料为经济生活保障,为确保其安心学习所必要的生活费用,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大中专院校毕业后又将户口迁回,已属居民户,且已在外工作,有生活来源,虽然未将户口迁至其工作所在地,但不应当以户口在本村认定其分配资格。

3、新出生人口的待遇问题。因其未办好户口手续或虽已办好户口手续但未分得责任田而决定不予分配的,笔者认为对本村新生人口,根据法律规定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故不能以其户口手续未办好而拒绝分配,只要能够确认征地补偿费产生于其出生之后,就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

4、义务兵的待遇问题。笔者认为凡现在部队服役的农业户口义务兵,均享有村民同等待遇;在部队已提干的人员和志愿兵,不再享有村民同等待遇。

5、服刑人员的待遇问题。笔者认为服刑人员的合法财产权利不应剥夺,应当享有村民同等待遇,不应以其正在服刑为由拒绝分配。

6、外来人员的待遇问题。外来人员有异地的农村妇女、入赘的女婿、五保户收养的子女,笔者认为只要外来人员的落户合法,均同样享有本村村民的同等待遇。

7、超生的子女的待遇问题。只要该子女的落户合法又经过有关行政部门处理的,笔者认为均应享有本村村民的同等待遇。

以上各类人员在保证其应有权益,享有与村民同等待遇的同时,在应尽义务方面也要与村民同等。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