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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塔城地区政务督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7:26:23  浏览:91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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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塔城地区政务督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塔城地区政务督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塔行办发[2007]2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强化政务督查工作,使督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推动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阶段性中心工作的全面贯彻落实,确保政令畅通,维护政府权威和形象,经行署同意,现将《塔城地区政务督查工作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五日



附件:塔城地区政务督查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地区政府系统督查工作,不断提高政务督查工作的权威性和政府执行力,创建政府督查工作新格局,使督查工作在贯彻落实行署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批示中发挥重要作用,确保政令畅通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规定》,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务督查工作是领导行为,是各级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督促检查党和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批办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的重要工作。 认真组织开展好政务督查工作,抓好政府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对促进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工作机制和促进社会更加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政务督查工作的职责和任务:

(一)督查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行署和各县(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督查上级政府和行署及各县(市)政府下发的重要文件、电报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督查行署专员办公会议、全体会议决定事项和以行署及各县(市)政府名义召开的现场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督查上级和本级政府领导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四条 政务督查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督查原则。督查工作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进行,坚持令行禁止,坚决维护政府的权威性。

(二)批准授权原则。各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行署各委、办、局要根据本县(市)本部门领导的指示和上级机关督查机构的交办意见开展工作,未经批准授权,不得擅自开展督查工作。

(三)逐级负责原则。督查工作要逐级负责,分级办理,分工协作。各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行署各委、办、局负责做好本级政府和本系统的督查工作,并承办或协办上级督查机构交办的督查任务。

(四)实事求是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了解情况,客观公正处理和反映问题。防止以偏概全,杜绝弄虚作假,确保督查工作质量。

(五)注重实效原则。督查工作要着眼于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讲求效率。要力戒形式主义,切实防止和克服做表面文章、敷衍塞责等不良现象。

第五条 政务督查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立项。根据领导授权需督查的事项,均应登记立项。督查事项中,决策督查事项是指各级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由督查机构进行任务分解,明确责任,提出督查意见,经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立项督查;专项督查事项是指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行署及各县(市)人民政府召开的专题会议议定事项及下发的重要文件和电报,由督查机构和各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立项督查。

(二)督办。按督查事项内容确定承办单位,在转交时随文发出《督查通知》,并注明办理要求和时限。

督查事项涉及不同地区和部门,需要协同办理的,应分层次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一般性的督查事项,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行署各委、办、局组织协调;涉及不同县(市)或不同部门的重要督查事项,由行署办公室组织协调;涉及全局性的重大督查事项,先由各级政府办公室提出督查意见,再由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或行署职能部门组织协调;涉及地方与兵团、军队的重大督查事项,由行署办公室或各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督查意见,再由行署或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

行署各委、办、局和各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根据督查任务的时限要求,对影响全局的重大事项,集中力量督查;对全年性的工作,分阶段督查;对紧急事项,跟踪督查。对逾期未报办理结果的事项,进行实地督查。

(三)反馈。各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督查事项的承办单位要认真办理督查事项,并按期办结上报办理情况;不能按期办结的,要及时向领导或交办部门说明原因。办理情况报告要以单位正式文件逐级上报。

(四)存档。督查事项办结,要将涉及督查事项的有关资料收集齐全,进行整理、立卷后,按规定移交档案管理机构保存。

第六条 政务督查机构的职责和权利: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和行署各委、办、局的专(兼)职督查工作人员,可在本级政府本部门及其所辖范围内,就督查事项开展组织协调、调研检查工作,并可提出质疑,向有关领导提出相关建议。

(二)各级督查机构和各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行署及各县(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批示的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通报。

(三)行署办公室和各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督查人员可列席本级政府专员办公会、常务会、全体会及以行署或各县(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其它会议,可优先调阅重要文件资料,随同领导考察和调研。

(四)行署办公室和各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在组织督查调研时,涉及督查调研项目的部门要予以配合,提供所需情况和资料,不得设置障碍,敷衍推诿。

(五)行署和各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出的《督查通知》,由行署办公室分管督查工作领导和各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加盖办公室印章,督查事项承办单位要作为行政指令认真执行。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在开展督查工作时,可发出《督办通知》,签发程序和效力与《督查通知》相同。

(六)在贯彻落实行署和各县(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批办的重要事项过程中,对有特殊贡献的单位或个人,行署办公室和各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及时提出评价意见,向行署和所在人民政府或部门反映并建议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按督查时限要求办理的单位或个人,督查机构可给予通报批评;对督查事项落实不力,或失职、渎职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及时向本级政府或部门和上一级政府或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条 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一)行署办公室是地区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业务主管部门。行署办公室负责协调、检查和指导全地区政府系统督查工作。

(二)各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本县(市)政务督查工作主管部门,在办公室内设置的督查工作机构,可冠以县(市)人民政府督查科(室)名称,负责协调、检查和指导本县(市)政务督查工作,并向上一级政务督查机构报告政务督查工作情况。

(三)行署各委、办、局负责协调、检查、指导本系统督查工作,并负责落实行署及行署办公室交办的督查事项。

(四)督查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各县(市)人民政府和行署各部门的行政主要领导是本县(市)人民政府本部门政务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要明确一位领导分管日常政务督查工作。

(五)各县(市)人民政府和行署各委、办、局要根据工作需要,为政务督查工作解决必要的经费、办公条件和交通工具。

第八条 政务督查工作的制度建设: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和行署各委、办、局要加强督查工作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立项、承办、通报、反馈等工作程序,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不断提高督查工作管理水平。

(二)督查工作实行检查评估制度。行署办公室每年适时对各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行署各委、办、局的督查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主要内容包括:督查工作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网络建设情况;抓落实的方法措施、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行政主管领导抓落实情况以及对督查工作的重视程度等。检查评估情况上报行署,同时通报各县(市)人民政府和行署各委、办、局。

(三)督查工作实行年会制度。地区政府系统每年召开一次督查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研究和改进督查工作措施和办法,总结经验,表彰先进,不断提高督查工作水平。

(四)督查工作实行直报制度。在县(市)选择若干乡(镇),在行署各委、办、局选择若干部门作为地区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直报点。被确定的直报点,可按照行署办公室的要求,直接上报有关督查项目的落实情况。直报点所在县(市)和各有关部门要关心和支持直报点的工作,为其解决必需的办公条件。

第九条 政务督查工作队伍建设: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督查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行署各委、办、局在本部门办公室内可配备专(兼)职督查人员1人。各县(市)各部门要选配政治素质高、身体好、业务精、责任心强、有较高政策水平和文字处理能力的中、青年人员从事督查工作。

(二)各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各级督查人员的培训工作,采取培训班、座谈会、学习考察、以会代训、以干代训等方式,每年轮训一次,不断提高各级督查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纪律严的督查工作队伍。各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行署各委、办、局要保持督查人员队伍的稳定,督查人员变动情况,每年应向行署办公室造册通报。

(三)督查人员要严于律己,忠于职守,廉政勤政,作风正派,遵纪守法。

第十条 政务督查工作的奖惩: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查机构或督查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1.在改革完善督查制度、督查方法等方面作出贡献的;

2.在督查工作中善于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对领导决策有显著贡献的;

3.在督查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依法按章办理,有效推动工作落实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督查机构或督查人员,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1.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督查工作的;

2.对督查工作敷衍塞责,给工作造成损失,后果严重的;

3.利用督查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十一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和行署各委、办、局应结合本县(市)本部门工作实际,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塔行办[1999]30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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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海水淡化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海水淡化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指导和推进全国海水淡化科技发展与创新,支撑海水淡化产业发展,科技部、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了《海水淡化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情况,做好落实工作。

附件:海水淡化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

http://218.108.168.179/1Q2W3E4R5T6Y7U8I9O0P1Z2X3C4V5B/www.most.gov.cn/tztg/201208/W020120829519791096815.pdf

科学技术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2年8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内贸易部、电子工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商业服务业娱乐业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等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内贸易部、电子工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商业服务业娱乐业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的通知
国税发[1997]65号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许多商业、服务业、娱乐业等行业运用计算机和收款机等技术手段,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大大提高了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同时也为在我国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创造了必要的条件。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和财
务监督,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提高纳税人财务管理水平,经研究,决定在商业、服务业、娱乐业等行业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现就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推行税控收款机是金税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为此,在国家税控系统统建设协调领导小组金税工程办公室下,设立由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贸易部、电子工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单位组成的全国税控收款机推行领导组,负责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的
组织领导工作。办事机构设在国家税务总局,日常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
二、规范管理
为了保障推行税控收款机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税控收款机的保密性能、产品质量和维修服务满足税收监控的需要,税控收款机实行专管、专产、专营、专修制度。税控收款机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技术标准由电子工业部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生产厂家由电子工业部和
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推行税控收款机的需要确定专营方式或专营单位。
三、实施步骤
推行税控收款机的工作,采取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办法。实施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试点阶段,确定部分城市先行试点;第二阶段为推行阶段,在总结试点城市推行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首批试点城市确定为北京、济南、青岛、合肥、长沙、西安、江门。各试点
城市应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成立由税务、财政、商委、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组成的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领导组和办事机构,负责本地区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组织领导工作,并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具体实施方案,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推行范围
根据目前我国国情和经济发展现状以及税收管理的需要,试点阶段推行税控收款机的范围是:商业、服务业、娱乐业等行业中适合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小规模纳税企业(包括私营企业)和有一定经营规模及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户)。上述行业的“小规模企业和有一定
经营规模及固定经营场所”的具体标准,由各地推行税控收款机领导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在本通知下发前,试点城市的用户已经使用非税控收款机的,应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非税控收款机使用注册登记,可暂不更换税控收款机。在本通知下发后,用户新购或更换收款机的必须使用税控收款机,并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五、购置费用
税控收款机的购置费用由用户自行负担。其购置费用可在所得税前分期列支。
六、使用规定
试点城市的用户必须按照规定购置和使用税控收款机,并逐笔如实输入销售或经营数据。对不按规定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税务机关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情节严重的,税务机关还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七、部门配合
推行税控收款机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各有关部门应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税控收款机的推广使用工作,保证推行税控收款机工作的顺利开展。




1997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