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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6:03:33  浏览:82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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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

建科[2008]11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我部制定了《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

为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是指建设单位在房屋施工、销售现场,按照建筑类型及其所处气候区域的建筑节能标准,根据审核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把民用建筑的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以张贴、载明等方式予以明示的活动。
第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民用建筑应当公示建筑节能信息。
第三条 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包括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
节能性能指:建筑节能率,并比对建筑节能标准规定的指标。
节能措施指:围护结构、供热采暖、空调制冷、照明、热水供应等系统的节能措施及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具体内容见附件一、附件二。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在施工、销售现场张贴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五条 施工现场公示时限是:获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30日内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销售现场公示时限是:销售之日起至销售结束。
第六条 建设单位公示的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应与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相一致。
房屋买卖合同应包括建筑节能专项内容,由当事人双方对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作出承诺性约定。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对节能措施的保修期作出明确规定。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对围护结构保温工程的保护要求,门窗、采暖空调、通风照明等设施设备的使用注意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必须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第七条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变更建筑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在节能措施实施变更前办妥设计变更手续,并将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报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同意后于15日之内予以公示。
第八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公示建筑节能信息的,根据《节约能源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 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按《关于试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的通知》(建科[2008]80号)执行,绿色建筑标识按《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科[2007]206号)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5日起实施。
附件一:
施工、销售现场公示内容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围护结构 墙体 传热系数(W/㎡.K)/保温材料层厚度(mm)
屋面 传热系数(W/㎡.K)/保温材料层厚度(mm)
地面 传热系数(W/㎡.K)/保温材料层厚度(mm)
门窗 传热系数
综合遮阳系数
节能性能标识
供热系统 室内采暖形式
热计量方式
系统调节装置
空调系统 冷源机组类型
能效比
热水利用 供应方式
用能类型
照明 照度
功率密度
可再生能源利用 利用形式
保证率
建筑能源利用效率 本建筑的节能率与建筑节能标准比较情况
填表内容说明:
一、本表所填内容应与建筑节能报审表、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一致;
二、门窗类型包括:断热桥铝合金中空玻璃窗、断热桥铝合金Low-E中空玻璃窗、塑钢中空玻璃窗、塑钢Low-E中空玻璃窗、塑钢单层玻璃窗、其他
三、室内采暖形式包括:散热器供暖、地面辐射供暖、 其他
四、热计量方式包括:户用热计量表法、热分配计法、温度法、楼栋热量表法、其他
五、系统调节装置包括:静态水力平衡阀、自力式流量控制阀、自力式压差控制阀、散热器恒温阀、其他
六、空调冷热源类型包括:压缩式冷水(热泵)机组、吸收式冷水机组、 分体式房间空调器、多联机、区域集中供冷、独立冷热源集中供冷、其他
七、热水供应方式包括:集中式、分散式
八、热水利用用能类型包括:电、燃气、太阳能、蒸汽、其它
九、本建筑的节能率与建筑节能标准比较情况包括:优于标准规定、满足标准规定、不符合标准规定

附件二:
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
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的内容

一、围护结构保温(隔热)、遮阳设施
(一)墙体
1、保温形式[ ] [ A 外保温] [B 内保温] [C夹芯保温] [D其他]
2、保温材料名称[ ] [A挤塑聚苯乙烯发泡板] [B模塑聚苯乙烯发泡板][C聚氨酯发泡][D岩棉][E玻璃棉毡][F保温浆料][G其他]
3、保温材料性能:密度[ kg/m3]、燃烧性能[ h]、导热系数[ W/M .K]、保温材料层厚度[ mm]
4、墙体传热系数[ w/m2.k]
(二)屋面
1、保温(隔热)形式[ 、 ] [ A 坡屋顶] [B 平屋顶] [C坡屋顶、平屋顶混合][D有架空屋面板][E保温层与防水层倒置][F其他]
2、保温材料名称[ ] [A挤塑聚苯乙烯发泡板] [B聚氨酯发泡][C加气砼砌块][D憎水珍珠岩] [F其他]
3、保温材料性能:密度[ kg/m3]、导热系数[ W/M .K]、吸水率[ %]、保温材料层厚度[ mm]
4、屋顶传热系数[ w/m2.k]
(三)地面(楼面)
1、保温形式[ ][ ] [ A 采暖区不采暖地下室顶板保温] [B 采暖区过街楼面保温] [C底层地面保温][D其他]
2、保温材料名称[ ] [A挤塑聚苯乙烯发泡板] [B模箱聚苯乙烯发泡板][C聚氨酯发泡] [G其他]
3、保温材料性能:密度[ kg/m3]、导热系数[ W/M .K]、保温材料层厚度[ mm]
4、地面(楼面)传热系数[ w/m2.k]。
(四)外门窗(幕墙)
1、门窗类型 [ 、 ][ 、 ][ 、 ][ 、 ] [A断热桥铝合金中空玻璃窗][B断热桥铝合金loe中空玻璃窗][C塑钢中空玻璃窗][D塑钢loe中空玻璃窗][E塑钢单层玻璃窗][F其他]
2、外遮阳形式:[ 、 ] [A水平百叶遮阳][B水平挡板遮阳] [C垂直百叶遮阳][E垂直挡板遮阳] [F垂直卷帘遮阳]
3、内遮阳材料 [ ][A 金属百叶][B 无纺布][C 绒布][D纱] [F竹帘] [G其它]
4、门窗性能:传热系数[ w/m2.k]、遮阳系数[ %]、可见光透射比[ ]、气密性能[ ]
二、供热采暖系统及其节能设施
(1)供热方式:[ ][A城市热力集中供热] [B区域锅炉房集中供热] [C分户独立热源供热] [D热电厂余热供热]
(2)室内采暖方式:[ ][A散热器供暖][B地面辐射供暖][ C其他]
(3)室内采暖系统形式: [A垂直双管系统][B水平双管系统][C带跨越管的垂直单管系统][D带跨越管的水平单管系统] [E地面辐射供暖系统] [F其他系统]
(4)系统调节装置:[ ][A静态水力平衡阀][B自力式流量控制阀][C自力式压差控制阀][散热器恒温阀] [E其他]
(5)热量分摊(计量)方法:[ ][A户用热计量表法][B热分配计法] [C温度法][D楼栋热量表法] [E其他]
三、空调、通风、照明系统及其节能设施(公共建筑)
(1)空调风系统形式:[ ] [A 定风量全空气系统 ] [B 变风量全空气系统 ] [C 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 ] [D 其他]
(2)有无新风热回收装置:[ ] [A 有 ] [B 无 ]
(3)空调水系统制式:[ ] [A 一次泵系统 ] [B 二次泵系统 ] [C 一次泵变流量系统 ] [D 其他]
(4)空调冷热源类型及供冷方式:[ ] [ ] [A压缩式冷水(热泵)机组] [B吸收式冷水机组] [C 分体式房间空调器] [D 多联机][E其他] [F区域集中供冷][G独立冷热源集中供冷]
(5)系统调节装置:[ ][A电动两通阀][B电动两通调节阀] [C动态电动两通阀] [D动态电动两通调节阀] [E压差控制装置] [F对开式电动风量调节阀] [G其他]
(6)送、排风系统形式:[ ][A 自然通风系统 ][B 机械送排风系统 ][C 机械排风、自然进风系统 ] [D设有排风余热回收装置的机械送排风系统][E其他]
(7)照明系统性能:照度值[ ]、功率密度值[ ]
(8)节能灯具类型:[A 普通荧光灯][B T8级][C T5级] [D LED][E其他]
(9)照明系统有无分组控制控制方式:[A有][B 无 ]
(10)生活热水系统的形式和热源:[A 集中式][B 分散式][C 电] [D 蒸汽][E燃气] [F太阳能] [G其他]
四、可再生能源利用
(一)太阳能利用:[ ][A太阳能生活热水供应][B太阳能采暖][C太阳能空调制冷] [D太阳能光伏发电] [E其他]
(二)地源热泵:[ ] [A土壤源热泵][ B浅层地下水源热泵][C地表水源热泵] [D污水水源热泵]
(三)风能利用:[ ] [A风能发电] [B其他]
(四)余热利用:[ ] [A利用余热制备生活热水采暖] [ B利用余热制备采暖热水][C利用余热制备空调热水] [D利用余热加热(冷却)新风]
五、建筑能耗与能源利用效率
(一)当地节能建筑单位建筑面积年度能源消耗量指标:采暖[ ]w/m2,制冷[ ] w/m2,
(二 ) 本建筑单位建筑面积年度能源消耗量指标:采暖[ ]w/m2、制冷[ ]w/m2
(三)本建筑建筑物用能系统效率:热(冷)源效率[ %]、管网输送效率[ %]
(四)本建筑与建筑节能标准比较:[ ][A优于标准规定][B满足标准规定][C不符合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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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车船使用税实施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车船使用税实施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拥有并且使用机动车船和非机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要按照本实施办法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三条 车船使用税的税额按照条例所附的《船舶税额表》和本实施办法所附的《机动车辆税额表》执行。
乘人汽车按乘人座位数计税,载货汽车和船舶按载重吨位计税。载重吨位尾数是半吨和半吨以下的,按半吨计算;超过半吨的,按一吨计算。
机动车的拖挂车,按机动车的七折计税;拖拉机的拖挂车,按机动车的五折计税。
拖轮按马力计税,每一马力折合二分之一载重吨位。
第四条 各种车船的分类及载客载货数量,以交通管理部门签发的执照为准。
第五条 个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
第六条 个别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市、县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需统一规定的减税和免税,由省财政厅确定。
第七条 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属于企业单位的车船,分两次缴纳,上半年三月份征收,下半年九月份征收。属于个人的车船,应于三月份一次缴清全年税款。
第八条 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一个纳税单位拥有的车船,在两个以上地区的,由车船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分别征收。
个人缴纳的车船使用税,税务机关可以委托交通管理机关代征或委托纳税人所在单位代缴,并提给代征手续费。
第九条 纳税人缴纳车船使用税后,由税务机关发给完税证明,纳税人应妥善保存,以备查验。
第十条 启用新添置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应持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的证照,在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从领到车船行驶执照的当月起计算纳税(不满十五日的不计;满十五日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十一条 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河北省人民政府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机动车辆税额表

项目 计税标准 每年税额
乘人汽车 乘坐10人以下的每辆 110元
乘坐11人至30人的每辆 120元
乘坐31人至50人的每辆 150元
乘坐51人以上的每辆 180元
载货汽车 载重吨位每吨 42元
三轮摩托车 每 辆 48元
二轮摩托车 每 辆 36元
摩托轻骑 每 辆 24元



1986年11月19日

扬州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


《扬州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已于2010年6月8日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九日


扬州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保险在安全生产中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有效分散安全生产事故责任风险,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保障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以及国家安监总局、中国保监会《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意见》(安监总政法〔2006〕20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过失而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第三者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企业赔偿责任确定依据及方式确定赔偿责任额,在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的一系列责任保险险种,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险、团体意外伤害险和公众责任险等三个险种。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包括: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非煤矿山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储存企业;
(二)船舶修造企业、电力企业、冶金企业、建材企业、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化工生产企业以及具有严重职业危害的企业;
(三)建筑施工企业(含市政工程和拆除工程施工企业);
(四)市场、商场、宾馆、饭店、医院、网吧、歌(影)剧院、娱乐和休闲等在公众聚集场所经营的企业;
(五)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危险性较大的企业。
鼓励上述范围以外的企业,根据实际需要自愿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但上一年度连续发生二起以上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或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企业,应当按照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要求参加本年度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四条 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应当遵循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突出公益的基本原则,充分尊重保险公司与投保单位的意愿,运用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机制,逐步实现互利共盈。
第五条 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进工作实施统一领导,根据需要成立工作推进领导机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进工作的综合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公安消防、建设等相关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
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与协作,共同建立规范、协调、高效的工作推进机制。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内容
第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保险机构设计适合行业和地方需要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内容和条款,建立健全责任保险服务体系,共同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开展。
第七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所列举的企业应当参加安全生产责任险的保险。保险责任主要是承保企业发生与生产安全相关的事故,造成从业人员或第三者人身死亡、伤残或急性职业中毒,依法应由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具体包括:
(一)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对投保企业从业人员的伤亡责任;
(二)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对第三者的伤亡责任;
(三)合理、必要的救援费用。
第八条 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企业应当将直接从事生产作业岗位工作的员工全部纳入安全生产责任险参保范围。对于企业其他员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投保。
具有严重职业危害的企业要将作业场所接触有毒有害人员纳入安全生产责任险的投保范围。对于企业其他员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投保。
第九条 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企业可以自主选择附加医疗费用责任险,具体内容按投保企业与保险公司自行商定的条款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投保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险。团体意外伤害险是指建筑施工人员在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内指定的生活区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人身死亡或伤残,保险公司依照约定给付保险金。
第十一条 根据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特点,应当将防范建筑施工过程中因承建方和相关责任主体过失导致第三者的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保险责任纳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范畴。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列举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投保公众责任险。
公众责任险的保险责任是投保企业在列明公众聚集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以及由于意外事故造成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下列损失或费用:
(一)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
(三)合理、必要的救援费用。
第十三条 根据我市生产安全事故善后赔偿与补偿的实际水平,投保企业在确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时,应按照以下标准投保:
(一)事故造成个人死亡的赔付保额,不低于每人30万元;
(二)公众责任保险的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一般为100万元至1000万元,其中涉及个人死亡的事故赔偿限额,不低于30万元;
对于伤残、急性职业中毒、医疗、救援等其它赔偿,应当做到同等赔付标准和条件下保费低于同类商业保险。具体限额由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确定的保险机构测算,并经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公布执行。
第十四条 企业投保的具体险种及其保费标准、赔付办法,在遵守上述规定的同时由企业与保险公司自主商定,按保险合同执行。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采用区域统保、专业经营的运作方式,兼顾效率和公平。
因建筑施工行业团体意外伤害险属于法定强制险种,在国家法律或政策未作调整的情况下,可以继续沿用现行模式。但该险种的实施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章、第四章对保险范围、赔付标准以及防范安全风险、履行社会责任等内容的统一规定。
第十六条 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在严格审核承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专业资质的前提下,通过公开竞标的方式加以确定。中标的保险公司一般不低于3家,并在明确各自权益和运作方式的基础上组成保险共同体。资质审核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和信誉度;
(二)保险公司基层服务网点分布情况;
(三)保险公司准备金充足率;
(四)保险公司开展责任保险业务的业绩和规模;
(五)拥有专门从事风险检查的专业队伍的人员数量和相应专业资格情况。
第十七条 承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市场实际情况,设计好与企业安全生产相适应的保险产品,统一保单、统一条款、统一费率、统一保险金额、统一理赔标准,按市场规则运作,实行保本微利,服务企业和社会。
第十八条 承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明确专门业务部门和人员负责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投保效率,简化投保手续,建立快速理赔通道,并将相关规定和服务承诺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承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建立有效的工作考核机制和市场淘汰机制。对投保企业和保险公司产生的矛盾和纠纷,应当在尊重客观事实、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加强协调,妥善处理。
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整合保险资源,创新承保机制,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全面推行的要求扎实推进。
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的作用,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市场运作行为,防止不当竞争,形成行业合力。

第四章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安全生产
第二十条 积极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风险管理职能,推动风险专业化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管体系的结合,强化安全生产事前防范,避免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与责任保险的良性互动。
第二十一条 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危机、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方式和手段,有效化解社会纠纷,节约政府行政资源。
相关行业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将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重要内容实施检查。
在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中,对拒不参加保险导致受害人无法得到足额赔偿或者因事故赔偿引发社会矛盾的企业,一律依法从重追究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承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安全责任保险数据库,主动采取各项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开展安全生产咨询服务,协助投保企业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提出安全生产改进措施,并督促企业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的保险费用,设立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专项资金,用于相关行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指导、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以及表彰奖励等事项,强化安全生产社会化监督保障体系。
市、县两级相关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设立专项资金账户,按规定用途进行提取和使用,并应当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充分运用经济保险价格杠杆的手段,激励企业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市级以上安全生产诚信企业以及上一投保年度未发生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企业,根据达标或评定的等级,保险费率在标准费率基础上按一定比例下浮,最高可下浮30%。
对上一投保年度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企业,根据事故等级不同,保险费率在标准费率基础上按一定比例上浮,最高可上浮30%。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规定已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企业,可以在企业自愿的情况下,将风险抵押金转换成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未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企业,若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可不再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第二十六条 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企业,已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限额,通过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加以补足。
对本办法实施前已自行投保雇主责任险、团体意外伤害险等商业险种的企业,在保险期限期满后应当及时转换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联合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政府备案。
第二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安全生产 责任 保险 办法 命令
主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市各直属单位。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法院,市检察院,军分区,驻扬各单位。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6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