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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防灾减灾与抗震2010年工作总结和201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1:26:59  浏览:96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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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防灾减灾与抗震2010年工作总结和201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防灾减灾与抗震2010年工作总结和201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办质[2011]1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交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防灾减灾与抗震2010年工作总结和2011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防灾减灾与抗震

2010年工作总结和2011年工作要点

  一、2010年工作总结

  2010年,我部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积极加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防灾减灾与抗震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加强工作部署

  认真组织贯彻2010年全国防震减灾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精神,研究起草《城乡建设防灾减灾“十二五”规划》,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防灾减灾与抗震工作2009年总结和2010年工作要点》。

  (二)切实提高城乡建筑物抗震能力

  一是全面修订并组织宣传贯彻《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改进和强化工程抗震设防措施,提高抗震技术水平。二是印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指导各地加固改造重要基础设施,提升抗震设防能力,建立健全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应急救援体系。三是加强农村防震减灾工作。研究修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贯彻《镇(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提高村镇建筑抗震能力;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范围到120万户;规范村庄消防整治工作,要求各地在编制乡镇村庄建设规划和村庄整治规划中强化消防规划内容;举办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培训班,培训各地建设管理、技术人员约300人。四是继续配合教育部做好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组织宣传贯彻新修订的《建筑抗震鉴定标准》、《建筑加固技术规程》;组织编制《中小学校舍抗震加固图集》和《全国中小学校舍抗震鉴定与加固示例》;对江苏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进行对口督查。

  (三)大力推进防灾规划编制和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工作

  一是做好城乡抗震防灾规划编制工作。组织召开第一届全国抗震防灾规划审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指导地方优化城市功能布局,从源头提高城市防灾能力;合理规划建设防灾减灾设施,提高灾害应急处置能力;编制和完善城镇绿地系统防灾避险规划。二是积极开展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开展《城镇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编制;指导地方按照《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等标准要求,对应急避难场所进行改造,配备必要的应急配套设施;督促地方对应急避难绿地及其设施的维护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灾害发生时能够正常发挥作用。

  (四)积极做好青海玉树抗震救灾工作

  一是组织应急评估专家会同当地专家共评估房屋建筑面积455万平方米、道路面积92000平方米、市政桥梁17座。二是支援灾区应急供水救援车、吸污车、垃圾运输车、移动厕所、垃圾桶等设施;组织专家赴灾区指导过渡安置房建设、垃圾处置等工作。三是组织专家编制《玉树州城镇体系规划》、《玉树县结古镇总体规划》,城镇风貌与地震遗址保护、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经济与旅游发展等专项规划以及极重灾区、重灾区的县城镇、乡镇规划。四是向灾区提供灾后恢复重建标准规范、技术手册等技术资料和应急评估鉴定设备;推荐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协调技术人员支援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组织新型抗震、保温结构体系的技术培训。五是组建驻西宁工作小组,协助制定过渡安置房质量验收、住房重建等方面的政策文件;协助编制有关地方标准、灾后房屋产权确认相关政策,研究提出玉树灾区民用房屋和公共建筑造价指标。

  (五)积极做好舟曲泥石流救灾工作

  先后两次派出舟曲房屋受损应急评估工作组,会同甘肃省鉴定小组开展应急鉴定工作,并制定应急鉴定技术导则。协助灾区建成一座临时小型水厂,并调派技术人员进行水质监测;调集供水车、净水设备、水质检测仪、供水袋和移动厕所等设备送往灾区。组织编制《舟曲灾后恢复重建建设标准及技术规范汇编》、《舟曲灾区恢复重建城镇规划》。组织统计受灾房屋和市政设施灾损及灾后恢复重建情况。

  (六)加强应对极端天气灾害的指导

  一是印发《关于做好应对高温暴雨极端恶劣天气保障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安全运行的紧急通知》,指导各地做好高温暴雨天气下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行管理。二是印发《关于应对暴雨洪涝灾害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并发布了洪涝灾后恢复供水技术要点,指导各地加强城市供水水源保障、供水设施安全防护以及应急供水预案落实工作。三是派遣工作组赴吉林等灾情严重地区,现场指导应急供水和输水管线抢修,保障灾区迅速恢复供水。

  (七)积极开展抗震技术国际交流合作

  组织开展中日合作“建筑抗震技术人员研修”活动,培训包括抗震设计、政府抗震防灾管理、抗震防灾规划、历史建筑物保护等内容,累计选派两百余名抗震管理和技术人员赴日研修,国内培训超过2000人。

  二、2011年工作计划

  2011年,要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进一步做好城乡建设防灾减灾与抗震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法规制度建设

  加大《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宣传贯彻力度,做好《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条例》研究起草工作,组织开展《城镇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等标准规范的编制工作,做好《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等标准规范的宣贯,出台《市政公用设施工程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

  (二)强化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工作

  科学制定城乡建设防灾减灾“十二五”规划、农村危房改造“十二五”规划等。指导各地修订或编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编制城市综合防灾规划。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提高综合防灾规划编制的科学性。进一步强化全国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审查委员会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审查作用。

  (三)继续加强城乡建筑抗震设防监管和地震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认真贯彻《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等规章,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超限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加大超限审查的政策宣传力度。指导地方加强市政基础设施的抗灾设防质量监管,并编制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防震减灾应急处置预案。组织修订《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响应期工作内容和程序,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

  (四)推进农村防灾减灾能力建设

  进一步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建立保障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安全的长效机制。推动编制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整治规划时同步编制消防规划。支持各地开展村镇房屋专项防火设计,并向新建房农户推广,免费提供设计图件。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体制机制,重视防灾减灾设施建设,建立健全防灾减灾体系和相应的工作机制。结合农村公共事业发展继续做好村庄整治、人居环境治理工作。

  (五)继续配合做好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工作

  指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一步做好校安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继续做好技术支持和对口省份的督察指导工作,并配合教育部筹备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2011现场推进会。

  (六)加强防灾减灾科技创新与推广工作

  在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及我部科技计划项目立项中,加强减灾救灾技术的研究,开发生产移动式饮用水应急供水设备及产业化,提高救灾应急能力。利用发布技术公告、开展相应的示范工程建设等形式,适时推广利于减灾救灾的技术,引导减灾救灾技术的发展。

  (七)继续开展国际交流合作

  继续开展中美地震工程与减轻地震灾害科技合作,组织召开2011年协调人联络会议。继续实施中日合作建筑抗震技术人员培训JICA项目,组织赴日交流学习和国内培训研修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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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


关于颁发《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的通知

(1988年5月14日 卫生部(88)卫防字第47号发布)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现将《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发给你们,请你厅(局)所属各卫生检疫所认真执行,并把执行中的经验和问题及时报送我部。

           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四条的规定,为保证人体健康,对进口的废旧物品实施卫生管理。

 第二条 本规定实施卫生检疫管理的废旧物品为附件所列物品。

 第三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必须对进口的废旧物品实施卫生检查或者卫生处理。

 第四条 国家不允许进口的废旧物品禁止入境。对这类废旧物品,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与有关部门应就地销毁或令其立即离境。

 第五条 进口废旧物品的货主、承运人或者代理人必须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申报下列事项:

  (一)废旧物品的名称、数量;                    

  :

  (二)废旧物品的来源地、经途港;

  (三)废旧物品的用途;

  (四)废旧物品的接收单位和地址;

  (五)入境前是否实施过卫生处理;

  (六)预定入境的口岸、日期和时间;

  (七)申报人签字。

 第六条 进口废旧物品必须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检查或者卫生处理,取得卫生证书后方准入境。

 第七条 入境前已实施卫生处理的进口废旧物品,货主、承运人或者代理人应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交验卫生处理证件,经检查认为满意,予以签发卫生证书后方准入境。否则,重新实施卫生处理。

 第八条 凡违反本规定,逃避卫生检查、隐瞒真实情况造成传染病发生和传播的单位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处理。

 第九条 进口废旧物品实施卫生处理,根据国家规定收取费用。

 第十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实施卫生检疫管理的废旧物品种类和名称

       实施卫生检疫管理的废旧物品种类和名称

  一、废纸、旧轮胎、废旧交通工具、旧电器、废塑料、动物皮、毛、骨、人头发、废棉、废五金、布絮、皮絮、废木料。

  二、旧家俱、旧玩具、旧茶餐具、旧地毯、旧床上用品。

  三、粪便、垃圾。

  四、禁止进口的废旧物品

    废旧服装、旧麻包。

  五、卫生部规定的其它种类和名称。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的决定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的决定
(2004年9月27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扶贫办主任王昌渠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我市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实施新阶段扶贫开发是党中央、国务院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的重大举措。对此,市政府高度重视,制定和实施了《重庆市农村扶贫开发十年纲要(2001-2010)》和《重庆市2002-2006年农村扶贫开发规划》。在全市人民的共同努力下,扶贫开发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我市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还存在较大困难和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扶贫开发工作,确保新阶段扶贫开发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特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扶贫开发工作的责任感
党的十六大确定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全面建设小康的重点、难点在农村,农村的重点、难点在贫困地区。按照新阶段扶贫开发的对象标准,目前我市还有300万农村贫困人口,其中绝对贫困人口80万,相对贫困人口220万。这些贫困人口贫困程度深、综合素质低,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落后,要实现解决温饱和巩固温饱的目标,难度很大。能否如期完成新阶段扶贫开发任务,不但关系贫困人口的越温脱贫,而且会影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为此,市和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必须充分认清面临的严峻形势,深刻认识扶贫工作的紧迫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必须坚决克服松懈情绪,进一步增强做好扶贫工作的责任感;必须下最大的决心,继续把扶贫开发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认真贯彻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千方百计帮助贫困群众摆脱贫困,加快贫困地区脱贫致富的步伐。
二、明确任务,围绕扶贫开发的目标推进扶贫工作
我市新阶段扶贫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尽快解决少数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进一步改善贫困地区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巩固温饱成果,提高贫困人口的生活质量和综合素质,加强贫困乡村的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改善生态环境,逐步改变贫困地区经济、社会、文化落后的状况,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条件。具体目标是:到2010年,将农村绝对贫困发生率降至3%以内;基本实现乡乡通客车,80%的行政村通公路;基本解决165万人饮水困难问题,逐步提高农村自来水覆盖率;实现村村通电、通邮、通广播电视;完成“普九”达标;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6.5‰以内;贫困地区乡镇卫生院60%达到一级医院标准,30%的村有卫生室,基本控制地方病;贫困地区70%的乡镇建立农村技术培训中心。
市和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必须始终围绕上述目标和任务,全面推进扶贫开发工作。
三、突出重点,切实抓好特困村“三基”建设
我市四分之三的贫困人口集中在3270个特困村,搞好特困村扶贫开发,是实现新阶段扶贫工作目标的关键。市和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必须以贫困人口为对象,以特困村为主战场,把基础设施、基础产业、人的基本素质建设作为主要任务,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集中力量实施整村推进。
要大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贫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重点实施好通路、通水、通电、通邮、通电话、通广播电视工程,加强基本农田和水利建设,切实改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对生存条件特别恶劣的贫困户要实施易地扶贫。要大力培育和发展基础产业,搞好产业化扶贫和科技扶贫。要大力提高贫困人口的基本素质,加强对贫困户的就业技能和实用技术的培训,拓宽就业渠道;要改善贫困乡村教育、医疗卫生条件,努力提高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
加强特困村的“三基”建设,必须落实保障措施。国家重点县、市重点县和非重点县的特困村,平均每村的无偿投入分别不低于40万元、30万元、20万元。特困村建设资金的60%由财政扶贫资金安排,40%由以工代赈资金安排。在此基础上,要随着国家扶贫投入的增长,逐步增加特困村的无偿扶贫资金。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引导社会帮扶资金,整合部门资金,加大特困村资金投入力度。要制定和完善特困村建设的规划和目标,实施整村推进和片区开发,努力完成特困村的扶贫开发建设任务。
四、加大力度,深入推进社会扶贫工作
扶贫开发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要坚持做好集团定点扶贫工作,按照定点到乡、帮扶到村、惠及到户的要求,着力帮助贫困乡村和贫困户解决交通、饮水、产业发展、劳动力转移、子女就学、群众就医等主要问题。要把贫困户是否如期解决和稳定解决温饱,特困村是否如期实现扶贫开发目标,作为考核定点扶贫工作成效的主要内容,不脱贫不脱钩。
要切实加强联络、协调和服务,争取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帮扶单位更大的支持,加强“东西扶贫协作”工作,增强扶贫协作的成效。要积极创造条件,引导非政府组织参与和执行政府扶贫项目,积极争取外援项目、海外慈善机构及个人对我市贫困地区的援助。
市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区县要制定政策,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参与贫困地区的经济开发。鼓励和支持企业实施产业化扶贫项目。
市级有关部门,特别是发改委、财政、交通、国土、水利、电力、林业、农业、教育、文化、卫生、广电和金融等部门,要把扶贫开发作为本部门的重要工作,围绕新阶段扶贫开发的目标任务,结合各自的职责,制定本单位的扶贫目标任务,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市扶贫开发的《纲要》和《规划》。
五、增加投入,努力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
市和各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央的要求,落实地方财政扶贫资金,不断加大扶贫投入的力度。要用好信贷扶贫政策,积极推广小额信贷。市级财政要根据贫困地区的实际情况,加大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要尽快研究制定扶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特困村、贫困户发展的优惠政策。要坚持自力更生为主、国家帮扶为辅的方针,发动群众积极参与扶贫开发。
加强扶贫资金管理,提高扶贫投入效益,是保证扶贫开发工作顺利推进的关键环节。要落实扶贫资金管理责任制。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扶贫资金的统一管理和统筹安排,确保扶贫资金围绕扶贫开发任务打总体战。要认真执行扶贫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全面推行公示公告制、报账制、重大项目招投标制、项目业主制和合同制。各级财政、监察、审计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和定期监督检查,坚决依法查处扶贫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六、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对扶贫工作的领导
扶贫开发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和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执政为民”的要求,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抓好扶贫开发工作,落实好科学发展观。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必须按照中央的要求,以扶贫开发为中心,用扶贫开发工作统揽全局,把扶贫开发的各项政策落实到贫困村、贫困户。要切实加强对扶贫工作的领导,层层落实“一把手”负总责的扶贫工作责任制,加强对重点县扶贫工作的考核。要创新工作思路,完善扶贫开发机制。要加强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建设,增强其在扶贫开发中的组织和协调管理能力。要加强贫困地区村社干部的培训和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弘扬“宁愿苦干,不愿苦熬”的黔江精神,用搞好扶贫开发的实际行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进贫困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
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扶贫工作的监督,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听取一次市政府扶贫工作报告,通过组织代表检查和视察等方式,督促政府搞好扶贫工作,确保如期实现新阶段扶贫开发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