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2008年创业风险投资备选企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8:21:55  浏览:90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2008年创业风险投资备选企业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2008年创业风险投资备选企业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08]12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有关受托管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技规划纲要和“十一五”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促进我国创业风险投资事业的快速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试行创业风险投资的若干指导意见》(财建[2007]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产业技术研发资金试行创业风险投资项目申报和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07]195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试行创业风险投资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财建[2007]953号),2008年将继续组织开展产业技术研发资金试行创业风险投资工作,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 投资重点
符合《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范围,适合创业风险投资支持的高成长性企业。
二、投资属性
创业风险投资不是财政拨款补助项目,国家资金将以股权投资形式投入企业,由受托管理机构行使投资权利。
三、具体要求
(一)请各地方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和受托管理机构等认真理解相关文件,向申报企业说明国家资金的投资属性,做好创业风险投资政策解释宣传,并按投资重点组织企业推荐工作。
(二)各地方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和受托管理机构可在每季度末前通过网上申报系统(链接: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创业风险投资项目网上申报系统”)推荐企业,同时上传推荐文件,每次推荐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家。各推荐部门要对企业网上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
(三)申报企业应按照《产业技术研发资金试行创业风险投资项目申报和管理若干要求(试行)》(发改高技[2007]1955号)编写商业计划书,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提交,本次申报不需提交纸质商业计划书。
(四)受托管理机构(国投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盈富泰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将根据申报材料与申报企业进行联系,开展尽职调查和股权谈判工作。鉴于创业风险投资特点,申报企业最终与受托管理机构达成投资协议的比例一般较低,对于未能达成投资协议的企业,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将建立项目库,继续关注企业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五月三十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西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办法(试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西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办法(试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2号
  

《西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办法(试行)》,已经2006年6月2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向巴平措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西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村(居)民委员会、宗教活动场所、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负主要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主要责任;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负直接责任。
  村(居)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对所辖村(居)委会的消防安全负责。
  个体工商户对其经营实体的消防安全负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领导本地区消防安全工作,督促检查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经费的投入,使消防工作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将消防业务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消防工作开展的需要;
  (三)将消防安全布局(说明:消防安全布局是指城镇规划、建设中城市功能布局中涉及消防安全的单位、场所的布局问题。如:石油库、液化石油气站、加油站等的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各等消防规划内容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四)组织开展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常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五)按照国家规定和标准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
  (六)每年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会议,专题研究消防安全工作,解决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七)在重大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火灾多发季节以及行业消防隐患突出的情况下,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八)对公安消防机构报请的重大火灾隐患问题,实行挂牌督办;
  (九)建立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机制,组织制定高层建筑、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文物古建筑、人员聚集场所等的火灾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城(镇)处置火灾事故的能力;
  (十)及时组织对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
  (十一)对公安消防机构报请的有重大火灾隐患、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单位的停产、停业处罚,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开展日常消防安全宣传工作,提高辖区内农牧民(城镇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二)按照上级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制定本辖区消防工作规划,落实消防工作措施,保障辖区消防安全;
  (三)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在农牧业收获季节和重太节假日组织专项消防安全检查;
  (四)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组建义务消防组织和开展灭火演练;(五)组织扑救辖区内初起火灾,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配合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查火灾损失;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宣传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常识,增强城镇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二)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辖区日常工作,制定消防工作计划,定期召开社区消防工作会议,组织、督促、协调社区消防工作;
  (三)督促、指导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单位做好社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适时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督促、指导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单位组建群众义务消防组织,经常开展灭火演练工作;
  (五)组织扑救辖区内的初起火灾,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配合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查火灾损失;
  (六)完成上级人民政府部署的其他消防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村(居)民防火公约,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开展消防安全和家庭防火知识宣传教育;
  (二)对村(居)民住宅楼、院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巡逻,发现和纠正消防违章行为,为辖区内老、弱、病、残和未成年人提供消防安全服务;
  (三)组建义务消防组织,配各必要的消防器材,组织演练,扑救初起火灾;
  (四)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组织疏散居民;火灾扑灭后,协助公安消防机构保护火灾现场、调查火灾原因和核查火灾损失;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履行下列内部消防安全职责:
  (一)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
  (二)结合本单位特点,制定和组织实施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组织,逐级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
  (四)建立专职、兼职或义务消防队,制定灭火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完善消防设施,确保消防设施完整好用;
  (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防范、控制火灾的能力?
  (七)开展经常性防火检查,及时制止和纠正消防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还应开展每日巡查,做好巡查记录;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载明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九)组织处置初起火灾,疏散人员,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构扑灭火灾和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个体工商户应根据经营性质和经营场所的实际情况,履行前款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自治区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根据法律、法规制定全区消防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督促、检查和指导所属公安消防机构履行职责;
  (三)负责对全区重大消防安全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措施和对策,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四)负责特大火灾事故和跨区域救援工作的组织、指挥;
  (五)负责特大火灾原因调查和责任认定,参与特大火灾事故处理;
  (六)参加对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及派出机构落实年度社会消防安全工作目标的考核;
  (七)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 地(市)、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消防工作的具体措施;
  (二)依法实施消防行政许可,加强消防产品监督,按照法定时限和程序实施有关消防审核、验收;
  (三)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督促责任单位采取消防安全措施,依法责令当场或限期整改火灾隐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积极为服务对象提供消防法律、消防技术咨询服务,对责任单位难以解决的火灾隐患,积极采取措施协调解决,不能协调解决的,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五)依法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隐患情况、整改情况进行公告,组织专家对重大火灾隐患的认定和整改措施的论证;
  (六)严格值勤备战制度,保持人员和装备时刻处于最佳状态;
  (七)接到火警,立即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扑灭火灾、排除险情;
  (八)负责火灾原因调查和责任认定,参与火灾事故处理;
  (九)负责专职、兼职、义务消防队和消防特种岗位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公安派出所和暂无公安消防机构的县公安局,应根据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上级公安机关要求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计划。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逐步提高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各建设、维护费用的投入。
  市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消防供水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完好,水量、水压充足。
  通信行政部门应当责成通信运营企业加强对消防通信等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完好,信息畅通。
  气象部门应当根据消防部门需要提供适时气象资料。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教育列入国民素质教育计划,督促、责成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将消防知识纳入素质教育教学内容。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管。
  司法、科技、劳动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普法、科普宣传教育和职业培训、专业技能培训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行政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常识等消防公益宣传活动。
  工商、文化、商务等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安消防机构书面报送的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导辖区内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 上级人民政府与下一级人民政府、本级政府与所属的部门及派出机构应当签订年度社会消防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消防安全责任书应当明确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范围、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奖惩办法等内容。
  主管部门与直属单位之间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内部可通过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来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下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落实年度社会消防安全工作目标的情况进行考核。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应纳入相应的年度考核内容,由本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对于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或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管理权限组织相关部门对火灾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和责任查处。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派出机构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向上级或同级人民政府作书面检查;上级或同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依纪对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州政发〔2005〕2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单位,省属驻甘南各单位:
  《甘南藏族自治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已经2004年12月20日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 O五年一月五日

  主题词:民政 救济 规程 通知
  抄送:州委秘书处,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州政协办公室。
  甘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月11日印发
共印130份

甘南藏族自治州城市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的管理,提高低保工作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结合甘南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城市低保工作实行按家庭月人均实际收入与居住地低保标准之间的差额予以发放的办法,分类施保,辅之以临时救济、政策扶持、社会互助等配套措施予以保障。
  第三条 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必须坚持的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属地管理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甘南藏族自治州民政局负责全州城市低保管理工作。县(市)民政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城市低保申请的受理、调查、审核、审批、资金发放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保障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 凡持有甘南州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困难居民,不论其年龄、职业、健康状况及工作单位性质,都应纳入低保范围。
  第六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同一户口并依法形成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以及事实上已形成共同生活的人员。包括:
  (一)夫妻;
  (二)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
  (三)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的弟妹;
  (四)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五)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一)家庭月人均收入虽然低于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低保标准的;
  (二)家庭拥有非维持家庭基本生活需要的汽车、摩托车、手机、空调、电脑等高档消费品及饲养观赏名贵宠物、饮用纯净水、矿泉水的;
  (三)出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或在义务教育期间在收费学校就读的;
  (四)有购买股票、经营门店或房屋出租等投资行为的;
  (五)家庭存款超过一定限额(一般为全部家庭成员六个月全额领取保障金的总额);
  (六)人均私有住房面积(建筑面积)超过甘南人均住房标准三倍以上的(楼房每月物业支出250元以上,其他房屋每月支出在150元以上);
  (七)一年内购买商品房(或集资建房)、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八)一年内新购置彩电、冰箱、音响等家用电器的;
  (九)违法结婚或违法收养的;
  (十)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十一)拒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劳动的;
  (十二)离开辖区三个月,无法了解掌握家庭生活及收入情况的;
  (十三)家中安装电话且每月电话费超过当地低保标准15%的;
  (十四)有吸毒、赌博、嫖娼行为且尚未改正的;
  (十五)外来人员及在合作就读的大中专学生;
  (十六)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两次经就业服务机构或社区服务中心及街道办事处等部门介绍拒绝就业的;
  (十七)不如实申报家庭成员收入,不愿接受管理审批机关调查核实的;
  (十八)不配合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进行入户调查的;
  (十九)得不到大多数群众认可,争议较大的;
  (二十)民政部门确定的有其它原因不能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第八条 低保金具体数额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三无人员)的城市居民,按低保标准全额享受。
  (二)对于低保家庭的危重病人,严重残疾并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没有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且无劳动能力的老年人,父母均为下岗和失业人员的低保家庭中正在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的学生。以上危重病人、残疾人、老年人、学生等本人,享受高于本地保障标准10—20%的保障金。
  (三)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家庭,按照其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差额享受。其计算公式为:家庭月低保金=低保标准×家庭人口数-家庭月收入总额(计算到元)。
  (四)低保对象因常年患重病、大病,家庭突然遭遇意外事故,特困家庭子女因贫困无法完成学业的,以及其它特殊原因,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县市民政局调查核实,报州民政局审批后,酌情给予临时救助。
  (五)参加全国统一考试,户口迁出在外地上学的保障对象家庭子女,计入家庭人口,给予补助。
  (六)保障家庭成员有农业人口的,补助仅限非农业人口。
  第三章 家庭收入核算
  第九条 家庭收入是指同一户口或实际共同生活的全部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或实物收入。包括: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劳动收入;
  (二)离退休金、基本养老金、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
  (三)继承、接收赠予、出租或出售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四)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股票、博彩收入;
  (五)经商、办厂以及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扣除必要成本后的收入;
  (六)赡养费、抚(扶)养费;
  (七)自谋职业收入、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费、生活补助费;
  (八)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十条 下列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领取的抚恤金、补助金、优抚金;
  (二)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补助金和助学贷款及捐赠款;
  (三)丧葬费、抚恤金;
  (四)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五)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补助金;
  (六)因工(公)负伤职工的护理费;
  (七)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济金;
  (八)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特殊收入。
  第十一条 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属于低保对象的,视为无力承担赡养、抚(扶)养义务,不计算其应付赡养费、抚(扶)养费。
  法院判决或政府行政部门调解确定的应当付给的赡养、抚(扶)养费,按法律文书或协议确定的标准计算。
  第十二条 申请享受低保待遇家庭成员的收入,按以下要求计算:
  (一)长期共同居住在本县、市的非农业户口与农业户口(含外地户口)组成的家庭,应根据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的全部收入计算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只对非农业本地户口人员按差额补助;
  (二)在职职工、下岗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养老金的人员,按标准计算当月收入,连续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下岗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费和养老金的,按实际领取的数额计算;
  (三)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扣除其解除劳动关系之日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之后,按家庭人口和低保标准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低保。如果补偿金的结余部分为零或负数,则不再计入家庭收入;
  (四)职工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确因企业破产、停产、半停产而无法全额领取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按实际领取的数额计算;
  (五)在就业年龄内(男18至60岁,女18至55岁),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及自谋职业者,其个人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
  (六)家庭成员向非共同生活的亲属依法支出赡养费、抚(扶)养费的,支出的部分在计算家庭收入时相应减去;
  (七)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在申请低保时,必须由父母提出申请,随父母家庭收入计算;
  (八)父母已离(退)休,其长期共同居住的已婚子女,因特殊原因未另立户口的,可分开计算;
  (九)在外地上学的大中专学生仍可视为家庭抚养人口。
  第四章 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十三条 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请
  (一)由户主本人通过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户籍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家庭申请低保待遇时,由现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入户调查,出具其家庭收入、实际生活水平等有关情况的证明。
  (三)申请城市低保待遇,必须出具如下证明材料:
  1、本人申请书;
  2、城市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3、家庭成员、家庭财产及收入证明。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况者,必须如实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1)属于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如实出具收入证明;
  (2)属于离(退)休的,应提供领取离(退)休金的证件及有关凭证;
  (3)属于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由其管理部门出具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证件或证明;
  (4)属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由其管理部门出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件或证明;
  (5)六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的在职人员,由其企业主管部门提供并出具有关证明;
  (6)年满18周岁的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出具证明;
  (7)残疾人必须提供《残疾证》;
  (8)属于农业户口的,提供结婚证、户口证和乡镇政府出具的家庭养殖业、种植业等的实际收入证明;
  (9)夫妻已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调解)协议书;
  (10)拥有固定电话的家庭,必须提供申请前三个月电话费缴费清单;
  (11)从事劳务活动(含外地打工人员),由用工单位出具其收入证明;
  (12)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和证明。
  第十四条 城市低保待遇的审批
  (一)社区居委会受理申请后,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入户调查。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完成入户调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在辖区公共场所张榜公布,征求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三日内未接到举报意见的,应签署初审意见,并将相关证明材料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
  (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在接到申报材料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及收入情况逐户核查。审核合格后,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呈报县市民政局审批。
  (三)县市民政局接到申请审批表和相关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纳入的,通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公示,五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发给《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未予批准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负责通知并说明理由。
  (四)张榜公布的内容应包括户主姓名、共同生活家庭人口、家庭收入状况、补助金额。
  第十五条 申请人若对家庭收入核算有异议,可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县市民政局提出。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县市民政局接到异议起十日内完成核查,情况属实的予以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 城市低保金的发放和领取
  低保资金下拨到位后,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按月发放。当上级补助资金未能如期下拨到位,资金发放出现断档,部分低保对象生活发生困难时,州、县(市)政府应采取措施,通过拆借、贷款等方式筹资,并迅速下拨到低保人员手中,确保其基本生活。
  居民低保金须由户主本人携带身份证、领取证领取,有条件的采取由银行、邮局等金融机构代发。对连续三月无故不领取低保金的,视为自动放弃,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应取消其低保资格,并报县市民政局备案;对行动不便的孤寡老人、残疾人,以及因伤病等原因,本人无法按时领取的,由社区居委会指定人员将低保金按时送到低保对象家中,由本人签收。
  第五章 城市低保待遇的复审、变更和管理
  第十七条 城市低保待遇的复审
  除“三无”人员外,其他城市低保人员,每六个月重新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社区居委会对其家庭人口和收入变化情况进行复查和复核,并根据所需证明材料和核实情况提出继续、提高、降低、终止低保待遇的意见,报县市民政局重新审批。
  第十八条 城市低保待遇的变更
  城市居民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当家庭成员或收入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申报,重新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经县市民政局批准,按新的补差额领取保障金。
  城市居民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家庭户籍地发生变动的,必须持原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的证明,到现户籍地低保管理审批机关办理接转手续。
  第十九条 城市低保工作档案管理
  县市民政局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分级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低保工作资料归类、建档、立卡,妥善保存;要分级建立低保统计台账和统计报表制度,按月逐级上报,并将相关数据资料及时录入低保计算机管理系统。
  第二十条 城市居民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家庭成员和收入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向管理审批机关如实申报,并接受审核;
  (二)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者,应当主动参加其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服务劳动。
  第二十一条 城市居民对县市民政局做出的不批准享受低保待遇、减发、停发低保金的决定或者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从的,可依法进行行政诉讼。
  第六章 城市低保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低保资金列入州、县市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三条 每年十一月,县市民政局依据享受低保人数及需补差金额,提出下一年度本级列支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并就下一年度需上级补助资金提出申请,由县市政府报州政府,抄送州民政局、州财政局。
  县市财政部门要将上级补助资金和本级列支资金捆绑使用,及时足额拨付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收到财政部门拨款后十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给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的低保资金专户。
  第七章 配套制度
  第二十四条 州、县市政府及卫生、教育、建设、房管、工商、就业等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优惠政策,在就医、就学、就业、住房、生活用水、用电、冬季取暖及从事个体经营等方面,对城市低保人员给予适当扶持和救助。
  第二十五条 通过财政出资、社会捐赠等方式筹集资金,建立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对患有重特大疾病的低保对象给予一定数额的医疗救助。
  第八章 工作职责
  第二十六条 州民政局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完善本州城市低保的操作规程、保障方案、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全州低保标准;
  (三)编制全州城市低保年度资金需求计划,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城市低保资金用款计划、使用情况及年终决算;
  (四)及时安排上级下拨和本级财政列支的城市低保补助资金;
  (五)指导县市城市低保工作,负责全州城市低保情况的汇总、统计和上报;
  (六)监督检查全州城市低保制度和各项政策规定的实施和落实情况;
  (七)配合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对低保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协调有关部门制定与城市低保相配套的有关优惠政策;
  (九)负责全州执行城市低保政策法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十)负责全州城市低保信息网络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州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一)审核城市低保用款计划,配合民政部门向上级财政部门上报并积极争取低保补助资金;
  (二)预算列支本级财政城市低保补助资金;
  (三)督促县市财政部门在本级预算中列支和及时拨付城市低保补助资金;
  (四)安排落实州级低保工作经费;
  (五)监督检查县市财政、民政部门管理使用城市低保资金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县市民政局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完善本县市城市低保的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本县市城市低保年度资金用款计划,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用款计划、使用情况和年终决算;
  (三)负责本县市城市低保待遇的审核、审批工作,指导街道、社区的城市低保工作;
  (四)负责编制、汇总、统计城市低保情况,及时上报表册、软盘和有关材料;
  (五)负责本县市有关城市低保举报事宜的查处工作;
  (六)会同本县市财政部门下拨低保补助资金;
  (七)协调有关部门制定与城市低保相配套的优惠政策;
  (八)负责培训本县市城市低保工作人员,对低保政策法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九)负责本县区低保信息网络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县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一)及时拨付上级安排的城市低保补助资金;
  (二)预算列支本级财政城市低保资金补助;
  (三)安排落实县市低保工作经费;
  (四)监督检查县市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低保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及时到位。
  第三十条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申请低保的初审工作;
  (二)负责辖区内城市低保对象和低保金的管理、发放工作;
  (三)负责辖区内低保对象的定期核查工作;
  (四)指导社区居委会的低保具体工作;
  (五)统计、上报本辖区低保工作的各种数据、表册等;
  (六)组织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
  (七)负责建立健全和管理低保对象档案。
  第三十一条 社区居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受理居民低保申请,并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摸底调查;
  (二)组织低保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评议,测算其收入,计算补差,上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三)负责公布保障政策、保障对象、保障标准,接受群众监督;
  (四)负责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的定期核查工作,并提出调整保障待遇的意见;
  (五)组织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
  (六)建立健全并管理社区内低保对象档案;
  (七)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委托和交办的其他低保工作。
  第九章 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 建立低保家庭备案和定期抽查制度,州、县市民政局每六个月对低保家庭备案资料予以抽查,并按抽查结果,对家庭备案内容进行更新。
  第三十三条 建立统计报告制度,各县市将低保对象、资金发放、资金来源、人均补差水平等重要数据,按月统计,并报州民政局。
  第三十四条 州、县市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要公开城市低保政策、办理程序和结果,建立举报信箱和投诉电话,具体受理居民的举报、投诉,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五条 民政、财政部门要定期检查城市低保资金的管理和发放情况,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并积极接受审计、监察和新闻媒体等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从事低保管理审批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照章办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酌情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审批或无故拖延审批符合享受低保待遇条件的;
  (二)批准不符合条件者享受低保待遇的;
  (三)贪污、挪用、克扣、无正当理由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收受他人财物的;
  (五)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损害国家利益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权益的行为;
  (六)隐瞒调查对象实际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
  (七)不按工作程序造成错保或漏保的。
  第三十七条 享受低保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及有关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缴其冒领的低保金;情节恶劣的,除追缴冒领的低保金外,并处以冒领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城市低保待遇的;
  (二)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家庭收入增加,但不按规定如实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低保待遇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城市居民申请享受低保待遇的特殊情况,由州民政局按照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省政府《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本操作规程规定的原则认定。
  第三十九条 对没有享受低保待遇的城市困难人员,可通过临时救助的办法解决其生活困难问题。
  第四十条 本操作规程由州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