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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23:00:42  浏览:84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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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9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释〔2009〕20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9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通过)

  为规范行政许可案件的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相应的不作为,或者行政机关就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回、注销、撤销等事项作出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及其相应的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公开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未提供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记录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就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告知补正申请材料、听证等通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导致许可程序对上述主体事实上终止的除外。

  第四条 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提起诉讼的,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为被告;行政许可依法须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当事人对批准或者不批准行为不服一并提起诉讼的,以上级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行政许可依法须经下级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初步审查并上报,当事人对不予初步审查或者不予上报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下级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为被告。

  第五条 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统一办理行政许可的,当事人对行政许可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以对当事人作出具有实质影响的不利行为的机关为被告。

  第六条 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前款“法定期限”自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之日起计算;以数据电文方式受理的,自数据电文进入行政机关指定的特定系统之日起计算;数据电文需要确认收讫的,自申请人收到行政机关的收讫确认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作为被诉行政许可行为基础的其他行政决定或者文书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二)明显缺乏法律依据;

  (三)超越职权;

  (四)其他重大明显违法情形。

  第八条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与被诉行政许可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第三人对无法提供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也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

  第三人提供或者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能够证明行政许可行为合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许可案件,应当以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后实施的新的法律规范为依据;行政机关在旧的法律规范实施期间,无正当理由拖延审查行政许可申请至新的法律规范实施,适用新的法律规范不利于申请人的,以旧的法律规范为依据。

  第十条 被诉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违反当时的法律规范但符合新的法律规范的,判决确认该决定违法;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案件,认为原告请求准予许可的理由成立,且被告没有裁量余地的,可以在判决理由写明,并判决撤销不予许可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原告查阅行政许可决定及有关档案材料或者监督检查记录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在法定或者合理期限内准予原告查阅。

  第十三条 被告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与他人恶意串通共同违法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与他人违法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作用等因素,确定被告的行政赔偿责任;被告已经依照法定程序履行审慎合理的审查职责,因他人行为导致行政许可决定违法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行政许可案件中,当事人请求一并解决有关民事赔偿问题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主张行政补偿的,应当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对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的补偿标准未作规定的,一般在实际损失范围内确定补偿数额;行政许可属于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一般按照实际投入的损失确定补偿数额。

  第十六条 行政许可补偿案件的调解,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释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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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限期执行通知书的质疑

纪明


在法院执行案件时,有一种通常的作法,就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调解等裁判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被执行逾期拒不执行时,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立案后,首先向被执行人发生限期执行通知书,通知书规定一定期限,让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执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将采取强制执行。人民法院这种作法法律根据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4条“强制执行的标的应当是财物或行为。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的,应当强制执行。”笔者认为这种向被执行人下限期执行通知书的作法与民法的基本原则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互矛盾,造成法院裁决之间的冲突,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
根据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的裁决一经发生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执行通知书这种延长执行限期的作法与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确定的执行时间相互冲突。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一般都是当事人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期限内拒不履行发生裁决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当事人申请,进入执行程序。生效文书确定履行义务时间,不能随意变更,如果变更也得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生效文书即判决或调解既确定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时间,不能随意变更,更不能随意延长,如果仅仅通过执行员一个限期执行通知书就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规定的履行义务的时间给予延长,那么人民法院裁决文书公正性、威严性、严肃性将会大打折扣,同时,执行通知书延长债务人履行的时间,也从实体上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从程序法的角度,已经生效法律文书即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对其所确认的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履行其义务,是一种强制性规定,对其内容变更,只能通过法定程序将判决书或调解书撤销或变更才能做到,否则其他作法都损害了裁判文书的既定力。限期执行的条件是当事人在判决书或调解书所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自动履行义务,执行员将期限延长,实质是对判决书或调解书规定的时间的延长,这种延长与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抵触。
我国执行案件的执结率不高,执结时间过长,与相关法律规定强制性不强不无关系,对被执行人的过度让步的同时也是对申请执行人权利的损害。对此项规定的修改建议,限期执行通知书根据内容应改为强制执行决定书,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书规定的时间里逾期拒不主动履行义务,执行程序已经开始,下达强制执行通知书,告知被执行人的内容为:1、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规定的给付义务和履行行为;2、随着生效法律文书的拒不执行和相关法律规定,迟延履行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3、随着生效法律文书的拒不执行,当事人的人身、财产将会受到法律相关规定的制裁和处理。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卫生防疫人员职业防护服装管理暂行规定

卫生部


卫生防疫人员职业防护服装管理暂行规定

1983年8月16日,卫生部

一、卫生防疫人员经常深入疫区病家进行防病灭病和各项卫生工作,直接接触疫病和尘、毒。根据《全国卫生防疫站工作条例》对卫生防疫人员的个人防护用品、劳保用品要定期发放,特制订本规定。
二、卫生防疫人员服装既是防护服装,也是职业标志,要求应做到严肃、庄重、整洁、美观、大方、合体。既要符合消毒隔离、防止交叉感染和保护卫生防疫人员的原则,又必须有利工作,行使监督,便于区别。
三、卫生防疫、卫生检验、管理和工勤人员的服装要有一定的区分。
四、服装颜色以灰、白为主。个别工种可配以蓝色或其他浅色。
五、服装数量及质量要求:卫生防疫、卫生检验、管理、工勤人员冬夏装各两套,口罩两个;卫生检验人员、工勤人员帽子两顶。衣料选择要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条件而定,原则上冬、夏装应分别选用厚薄不同的面料。凡需经高温消毒的服装,一律采用棉料,洗后浆烫平整。各类服装
均实行以旧换新,调离收回的制度。
六、各类人员服装一律在工作时间穿戴,非工作时间不得使用,并经常洗换,保持清洁卫生。
七、进行严格无菌、隔离操作时,按常规要求另行穿戴防护性衣、帽、口罩和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