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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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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财综〔2012〕47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各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调整、取消(停止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情况,我们在《2010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基础上,编制了《201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截至2011年12月31日仍在执行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2011年12月31日以前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本通知以及所附《收费目录》为准,凡未列入《收费目录》或未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绝支付。2012年1月1日以后,新增或调整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参照《收费目录》格式,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截至2011年12月31日仍在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包括全国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实施的全国性收费项目不用列入目录),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并于2012年8月15日前将本地区的收费目录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2012年1月1日以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201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http://www.gov.cn/zwgk/2012-07/25/content_2191510.htm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2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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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gov.cn/zwgk/2012-07/25/content_2191510.htm






附件
201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序号 部门 收费项目 管理方式 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
一 外交
1.护照费 缴入中央国库
(1)护照 [1992]价费字198号,计价格[1999]466号,财预[2000]127号
(2)护照加急 [1992]价费字198号,计价格[1999]466号,财预[2003]470号
2.认证费 缴入中央国库
(1)认证 [1992]价费字198号,计价格[1999]466号,财预[2000]127号
(2)认证加急 [1992]价费字198号,计价格[1999]466号,财预[2003]470号
3.签证费
(1)驻外使馆为外国公民办理签证 缴入中央国库 [1992]价费字198号,财预[2000]127号
(2)代办外国签证(限于国家机关)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992]价费字198号,计价格[1999]466号,财综[2003]45号,财预[2009]79号
(3)代办外国签证加急(限于国家机关)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同上
(4)代填外国签证申请表(限于国家机关)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同上
4.驻外使领馆公证翻译费 缴入中央国库 [1992]价费字198号,财预[2003]470号
5.代发电报收费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字[1997]123号,计价费[1997]1687号,财预[2003]470号
二 发展改革
6.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综[2004]56号
三 教育
7.普通高中学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教财[1996]101号,教财[2003]4号
(1)学费
(2)择校费
8.普通高中住宿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同上
9.中等职业学校学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同上
10.中等职业学校住宿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同上
11.高等学校学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教财[1996]101号,教财[2003]4号,计价格[2002]838号,计价格[2002]665号,发改价格[2005]2528号,教财[2006]2号
12.高等学校住宿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教财[1996]101号,教财[2003]4号,教财[2006]2号
13.高等学校委托培养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教财[1992]42号,[1992]价费字367号
14.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教财[1992]42号,[1992]价费字367号
15.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中专学费 缴入中央财政专户 发改价格[2009]2555号
16.考试考务费
(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费 缴入地方财政专户 [1992]价费字367号, 发改价格[2003]2161号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财政专户 [1992]价费字367号, 发改价格[2003]2161号
(3)商务管理和金融管理专业自学考试费 缴入地方财政专户 财综字[1999]110号, 发改价格[2003]2161号
(4)商务管理和金融管理专业自学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财政专户 财综字[1999]110号, 发改价格[2003]2161号
(5)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费 缴入地方财政专户 同上
(6)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财政专户 同上
(7)剑桥少儿英语考试费 缴入地方财政专户 同上
(8)剑桥少儿英语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财政专户 同上
(9)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费 缴入地方财政专户 同上
(10)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财政专户 同上
(11)在职人员攻读专业学位考试报名考务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计价格[2001]1226号,发改价格[2004]2839号
(12)高考(含成人高考)考试费 缴入地方财政专户 [1992]价费字367号, 发改价格[2003]2161号,发改价格[2005]1245号
(13)高考(含成人高考)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财政专户 [1992]价费字367号, 发改价格[2003]2161号,发改价格[2005]1245号
(14)研究生招生考试费 缴入地方财政专户 教财[1992]42号, 财综字[1995]16号,发改价格[2003]2161号
(15)研究生招生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财政专户 教财[1992]42号, 发改价格[2003]2161号
(16)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费 缴入地方财政专户 [1992]价费字367号, 发改价格[2008]3699号
(17)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财政专户 [1992]价费字367号,发改价格[2008]3699号
(18)电大视听生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费 缴入地方财政专户 发改价格[2003]2161号
(19)电大视听生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财政专户 发改价格[2003]2161号
(20)CIT模块报告考核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同上
(21)CIT资格审查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同上
(22)全国外语水平考试费 缴入地方财政专户 同上
(23)全国外语水平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财政专户 同上
(24)专科起点本科入学考试费 缴入地方财政专户 同上
(25)专科起点本科入学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财政专户 同上
(26)成人高等职教考试费 缴入地方财政专户 同上
(27)成人高等职教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财政专户 同上
(28)计算机等级考试费 缴入地方财政专户 同上
(29)计算机等级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财政专户 同上
(30)同等学历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计价格[2000]545号
(31)全国网络统考考试费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2006]4号,财综[2008]69号,发改价格[2010]955号
(32)普通话水平测试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综[2003]53号, 发改价格[2003]2160号
四 公安
17.证照费
(1)外国人证件费 [1992]价费字240号,财预字[1994]37号,公通字[2000]99号
①准予停留章 缴入地方国库 公通字[1996]89号
②居留许可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综[2004]60号,发改价格[2004]2230号
③永久居留申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综[2004]32号,发改价格[2004]1267号
④永久居留证(含丢失补领、损坏换发) 缴入中央国库 同上
⑤出入境证 缴入地方国库 公通字[1996]89号
⑥旅行证(含延期)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⑦准迁证 缴入地方国库
(2)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1992]价费字240号,价费字[1993]164号,财预字[1994]37号,公通字[2000]99号
①护照(含加页、核定、加注、延期)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计价格[2000]293号
②出入境通行证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综[2008]9号
③往来(含前往)港澳通行证(含签注)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计价格[2002]1097号,发改价格[2005]77号
④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含签注)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3]164号,计价格[2001]1835号,发改价格[2004]334号,财综[2005]58号,发改价格[2005]1460号,发改价格[2011]1389号
⑤台湾同胞定居证 缴入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3]164号,发改价格[2004]2839号
⑥华侨回国定居证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⑦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含签注)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3]164号
(3)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1992]价费字240号,财预字[1994]37号
①户口簿
②户口迁移证件
(4)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1992]价费字240号,计价格[1995]873号,计价格[1997]1485号,财预字[1994]37号,发改价格[2003]2322号,财综[2004]8号,发改价格[2005]436号,财综[2007]34号
(5)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1992]价费字240号,财预字[1994]37号, 计价格[1994]783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
①号牌(含临时)
②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③号牌架
(6)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1992]价费字240号,财预字[1994]37号, 计价格[1994]783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
(7)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财综[2001]67号, 计价格[2001]1979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
(8)驾驶证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1992]价费字240号,财预字[1994]37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
(9)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财综[2008]36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
(10)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财综[2008]36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
18.外国人签证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992]价费字240号,财预字[1994]37号,公通字[2000]99号,计价格[2003]392号
19.中国国籍申请手续费(含证书费) 缴入地方国库 [1992]价费字240号,公通字[1996]89号,财预字[1994]37号,公通字[2000]99号
▲ 20.口岸以外边防检查监护费 缴入中央国库 [1992]价费字240号,财预字[1994]37号,计价格[2001]523号
▲ 2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 缴入地方国库 [1992]价费字240号,财预字[1994]37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
▲ 22.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缴入地方国库 财综[2001]67号, 计价格[2001]1979号
23.考试考务费
(1)驾驶许可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财综[2001]67号, 计价格[2001]1979号
(2)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2011]59号
(3)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财综[2011]59号
(4)保安员资格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财综[2011]60号,发改价格[2011]2333号
24.菲律宾船员检查费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2006]28号
五 监察
25.培训费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2003]43号,发改价格[2006]2616号,财综[2011]28号
26.住宿费 缴入中央国库 同上
27.资料工本费 缴入中央国库 同上
六 民政
28.婚姻登记费 缴入地方国库 [1992]价费字249号,财预字[1994]37号, 计价格[2001]523号,财综[2002]7号
29.收养登记费 缴入地方国库 [1992]价费字349号,财预字[1994]37号, 计价格[2001]523号
30.殡葬收费 缴入地方国库 [1992]价费字249号,财预[2009]79号
31.学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综[2004]4号
32.住宿费 缴入中央国库 同上
七 司法
33.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申请手续费 缴入中央国库 [1992]价费字618号,财综[2003]29号
34.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年检费 缴入中央国库 [1992]价费字618号,财综[2003]29号
35.公证费(限于行政机关)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计价费[1997]285号,计价费[1998]814号,财预[2003]470号
36.考试考务费
(1)司法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2002]6号,计价格[2002]154号,财预[2009]79号
(2)司法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财综[2002]6号,计价格[2002]154号,财预[2009]79号
37.涉外、涉港澳台公证书工本费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2000]2号, 计价格[2002]1347号,财预[2009]79号
八 财政
38.收费票据工本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计价格[2001]604号,财预[2002]584号
39.考试考务费
(1)注册会计师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国库 计价格[2001]527号,财预[2002]584号
(2)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费 缴入地方国库 计价格[2001]527号,财预[2002]584号
(3)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国库 计价格[2000]1567号, 财预[2002]584号
(4)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计价格[2000]1567号, 财预[2002]584号
(5)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计价格[2002]1575号
(6)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珠宝评估专业考试费 缴入中央国库 发改价格[2008]2021号
九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40.职业技能鉴定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综函[2001]4号,财综[2004]65号
41.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992]价费字253号, 财预[2003]470号
42.考试考务费
(1)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国库 计价格[2001]1969号,财预[2002]584号
(2)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计价格[2001]1969号,财预[2002]584号
(3)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字[2000]27号,财预[2002]584号,发改价格[2004]1108号
(4)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财综字[2000]27号,财预[2002]584号,发改价格[2004]1108号
(5)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字[2000]27号,财预[2002]584号,计价格[2000]546号
(6)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财综字[2000]27号,财预[2002]584号,计价格[2000]546号
(7)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国库 计价格[2001]1969号,财预[2002]584号
(8)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计价格[2001]1969号,财预[2002]584号
(9)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国库 财预[2002]584号,发改价格[2004]1108号
(10)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11)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国库 同上
(12)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13)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资格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国库 同上
(14)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资格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15)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国库 同上
(16)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17)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国库 同上
(18)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19)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国库 同上
(20)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21)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国库 同上
(22)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23)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国库 同上
(24)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25)初级、中级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国库 计价格[2002]1698号,财预[2002]584号
(26)初级、中级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计价格[2002]1698号,财预[2002]584号
(27)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国库 计价格[2002]1698号,财预[2002]584号
(28)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计价格[2002]1698号,财预[2002]584号
(29)土地登记代理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国库 发改价格[2004]1108号
(30)土地登记代理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04]1108号
(31)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国库 发改价格[2007]2016号
(32)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07]2016号
(33)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国库 发改价格[2007]2016号
(34)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07]2016号
(35)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2006]22号,发改价格[2008]2666号
(36)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财综[2006]22号,发改价格[2008]2666号
(37)外销员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国库 发改价格[2004]1108号
(38)外销员从业资格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04]1108号
(39)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包括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09]1003号
(40)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包括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09]1003号
(41)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包括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09]1003号
(42)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包括基础考试与专业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09]1003号
(43)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财综[2007]41号,发改价格[2007]1925号
(44)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2007]61号,发改价格[2010]573号
(45)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财综[2007]61号,发改价格[2010]573号
(46)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2007]61号,发改价格[2010]573号
(47)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财综[2007]61号,发改价格[2010]573号
(48)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2009]10号,发改价格[2009]633号
(49)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财综[2009]10号,发改价格[2009]633号
(50)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2010]47号,发改价格[2010]1669号
(51)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财综[2010]47号,发改价格[2010]1669号
(52)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2010]49号,发改价格[2010]1660号
(53)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财综[2010]49号,发改价格[2010]1660号
(54)注册测计量师资格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2010]77号,发改价格[2010]2466号
(55)注册测计量师资格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财综[2010]77号,发改价格[2010]2466号
十 国土资源
▲ 43.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包括证书费) 缴入中央国库 [1992]价费字184号,财预[2000]127号
▲ 44.矿产资源补偿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国务院第150号令
▲ 45.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992]价费字251号
▲ 46.采矿登记收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992]价费字251号
▲ 47.土地复垦费 缴入地方国库 《土地管理法》
▲ 48.土地闲置费 缴入地方国库 《土地管理法》,财预[2002]584号
▲ 49.土地登记费 缴入地方国库 国土(籍)字[1990]93号,财预[2000]127号
▲ 50.征(土)地管理费 缴入地方国库 [1992]价费字597号,计价格[2001]585号
▲ 51.耕地开垦费 缴入地方国库 《土地管理法》, 财预[2002]584号
52.地质成果资料费 缴入地方国库 [1992]价费字251号,财预[2003]470号
53.考试考务费
(1)土地估价师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国库 发改价格[2005]147号
(2)土地估价师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05]147号
十一 住房城乡建设
▲ 54.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缴入地方国库 财预字[1994]37号,发改价格[2008]924号
▲ 55.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 缴入地方国库 [1992]价费字179号, 财预[2000]127号
▲ 56.城市污水处理费(限于事业单位) 缴入地方国库 财综字[1997]111号,国发[2000]36号,计价格[1999]1192号,计价格[2002]515号,财预[2009]79号
▲ 57.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缴入地方国库 建城[1993]410号,财预[2003]470号
▲ 58.白蚁防治费 缴入地方国库 [1992]价费字179号,财预[2002]584号
59.考试考务费
(1)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费 缴入地方国库 计价格[2002]2546号
(2)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费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3)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同上
(4)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同上
(5)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2007]35号,发改价格[2007]1467号
(6)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财综[2007]35号,发改价格[2007]1467号
(7)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基础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国库 发改价格[2009]1003号
(8)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包括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09]1003号
(9)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基础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国库 发改价格[2009]1003号
(10)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包括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09]1003号
(11)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基础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2007]23号,发改价格[2009]1003号
(12)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包括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财综[2007]23号,发改价格[2009]1003号
(13)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基础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国库 发改价格[2009]1003号
(14)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包括基础考试与专业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09]1003号
(15)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基础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2006]37号,发改价格[2009]2599号
(16)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包括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财综[2006]37号,发改价格[2009]2599号
(17)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基础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2006]37号,发改价格[2009]2599号
(18)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考试(包括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财综[2006]37号,发改价格[2009]2599号
(19)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2009]7号,发改价格[2009]767号
(20)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财综[2009]7号,发改价格[2009]767号
60.保存人事关系档案收费 缴入中央国库 [1992]价费字253号,财综[2002]68号,财预[2003]470号
十二 铁道
61.考试考务费
(1)铁道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国库 计价格[2002]435号,财预[2003]470号
(2)铁道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费 缴入中央国库 同上
(3)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 缴入中央国库 计价格[2002]1575号
十三 交通
▲ 62.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 缴入地方国库 交公路发[1994]686号,《收费公路条例》,财预[2009]79号
▲ 63.船舶港务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992]价费字191号,交财发[1997]93号,财预[2009]79号
▲ 64.船舶登记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992]价费字191号,交财发[1997]93号, 财预[2003]470号, 财预[2003]559号,财预[2009]79号
▲ 65.船舶证明签证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同上
▲ 66.船舶申请安全检查复查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同上
▲ 67.油污水化验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992]价费字191号,财预[2003]470号,财预[2003]559号,财预[2009]79号
▲ 68.海事调解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992]价费字191号,财预[2003]470号,财预[2003]559号,发改价格[2004]2839号,财预[2009]79号
▲ 69.浮油回收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992]价费字191号,财预[2003]470号,财预[2003]559号,财预[2009]79号
▲ 70.海岸电台无线电电报电话费(含船舶电信业务岸台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992]价费字191号,财预[2003]470号,财预[2003]559号,交财发[1993]379号,财综[2004]62号,财预[2009]79号
▲ 71.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3]17号, 财综[2003]81号,财预[2009]79号
▲ 72.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992]价费字191号,财预[2003]470号,财预[2003]559号,发改价格[2004]2839号,财预[2009]79号
▲ 73.长江干线船舶引航收费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2007]60号,发改价格[2008]12号,发改价格[2011]1536号
(1)引航费
(2)移泊费
(3)交通费
74.考试考务费
(1)引航员考试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计价格[2001]2717号,财预[2003]470号,财预[2003]559号
(2)磁罗经校正员考试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同上
(3)注册验船师考试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同上,财综[2010]13号
(4)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含海船及内河船员)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同上
(5)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专业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2007]23号,发改价格[2009]1003号
(6)交通行业特有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2006]36号,发改价格[2010]203号
(7)交通行业特有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财综[2006]36号,发改价格[2010]203号
(8)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2010]39号,发改价格[2010]1615号
(9)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财综[2010]39号,发改价格[2010]1615号
(10)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2011]10号
(11)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财综[2011]10号
十四 工业和信息化
75.电子工程概预算人员培训费 缴入中央国库 发改价格[2004]36号
▲ 76.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计价费[1998]218号,财建[2002]640号,发改价格[2003]2300号,发改价格[2005]2812号,发改价格[2007]3643号,发改价格[2011]749号
▲ 77.无线电设备检测费 缴入地方国库 计价费[1998]218号,发改价格[2011]890号
▲ 78.进网许可标志工本费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2002]37号,发改价格[2003]477号
79.考试考务费
(1)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国库 发改价格[2004]425号
(2)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04]425号
(3)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国库 发改价格[2003]2148号
(4)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03]2148号
(5)全国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2011]90号,发改价格[2011]2402号
(6)全国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财综[2011]90号,发改价格[2011]2402号
▲ 80.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 缴入中央国库 信部联清[2004]517号
十五 水利
▲ 81.水资源费(含三峡电站水资源费) 缴入地方国库 [1992]价费字181号, 财预字[1994]37号,财综[2003]89号,财综[2008]7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财综[2011]19号
▲ 82.河道采砂管理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992]价费字181号,财预字[1994]37号
▲ 83.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财预[2000]127号,财综[2003]89号
▲ 84.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及设施补偿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水政资[1995]457号
▲ 85.水土流失防治费 缴入地方国库 财预[2002]584号,财综[2003]89号
▲ 86.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缴入地方国库 财预[2002]584号
▲ 87.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综[2003]69号,发改价格[2009]3085号
88.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专业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2006]37号,发改价格[2009]2599号
十六 农业
▲ 89.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字[1998]160号,财预[2000]127号,发改价格[2007]1968号
▲ 90.国内植物检疫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992]价费字452号,财预[2002]584号
▲ 91.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992]价费字452号,计价格[1994]400号,财预[2003]2353号,财预[2002]584号,财综[2008]78号
▲ 92.农药登记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计价格[2001]523号, 财预[2000]127号,财综[2011]9号,发改价格[2011]2021号
▲ 93.农药实验费 缴入中央国库 [1992]价费字452号.财预[2009]79号
▲ 94.新兽药审批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992]价费字452号,财预[2000]127号
▲ 95.进口兽药注册登记审批、发证收费 缴入中央国库 [1992]价费字452号,财预[2002]584号
▲ 96.《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 缴入中央国库 同上
▲ 97.《兽药典》、《兽药规范》和兽药专业标准收载品种生产审批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992]价费字452号,财预[2002]584号
▲ 98.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同上
▲ 99.检验检测费
(1)新饲料添加剂质量复核检验 缴入中央国库 [1992]价费字452号,财预[2009]79号
(2)进口饲料添加剂质量复核检验 缴入中央国库 同上
(3)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委托检验 缴入中央国库 同上
(4)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复核检验 缴入中央国库 [1992]价费字452号,财预[2009]79号
(5)进口兽药检验 缴入中央国库 同上
(6)出口兽药检验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同上
(7)新兽药质量复核检验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同上
(8)兽药委托检验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同上
(9)农作物委托检验 缴入地方国库 [1992]价费字452号,财预[2009]79号
(10)农机产品测试检验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10]2363号
(11)农业转基因生物检测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2002]64号,发改价格[2007]3704号,财综[2008]76号
▲ 100.农机监理费(含"九二"式拖拉机牌证费) 缴入地方国库 [1992]价费字452号, 计价格[1994]400号, (94)财预字第37号,发改价格[2003]2353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
(1)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封装置)
(2)拖拉机行驶证(含临时)
(3)登记证
(4)驾驶证
(5)安全技术检验
(6)驾驶许可考试
▲ 101.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992]价费字452号,计价格[1994]400号,财预[2000]127号
▲ 102.海事调解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992]价费字452号,发改价格[2003]2353号,财预[2009]79号
▲ 103.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992]价费字452号,计价格[1994]400号,计价格[2000]559号,发改价格[2003]2353号,财预[2009]79号
▲ 104.渔业船舶登记或变更登记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992]价费字452号,计价费[1997]1148号,财预[2002]584号
(1)国籍证书
(2)登记证书
105.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收费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字[1999]127号,计价格[1999]2197号,财预[2009]79号
(1)人事档案使用费
(2)人事档案保管费
106.农科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培养费 缴入中央财政专户 计办价格[2000]1017号
107.考试考务费
(1)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992]价费字452号,计价格[2001]523号,财预[2002]584号
(2)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或职业技能鉴定费 缴入中央国库 计价格[1999]2197号,财预[2009]79号
(3)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2009]71号,发改价格[2009]3104号
(4)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财综[2009]71号,发改价格[2009]3104号
▲ 108.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费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2002]64号,发改价格[2007]3704号,财综[2008]76号
▲ 109.草原植被恢复费 缴入地方国库 财综[2010]29号,发改价格[2010]1235号
▲ 110.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综字[1999]102号,计价格[2000]393号,财预[2002]584号,财综[2009]18号,财综[2011]9号
十七 商务
▲ 111.证照费 缴入中央国库
(1)装船证费 [1992]价费字401号,财预字[1994]37号
(2)手工制品证书费 同上
(3)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 同上
十八 文化
112.摄影师预备资格考试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计办价格[2001]925号,财预[2003]470号
十九 卫生
▲ 113.卫生监测费 缴入地方国库 [1992]价费字314号,财预[2000]127号, 财预[2003]470号,国办发[2002]57号,财综[2008]47号
114.预防性体检费 缴入地方国库 [1992]价费字314号,财预[2000]127号,国办发[2002]57号,财预[2003]470号,财综[2008]47号
115.预防接种劳务费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 116.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 缴入地方国库 [1992]价费字314号,财预[2000]127号, 财预[2003]470号
▲ 117.医疗事故鉴定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992]价费字314号,财预[2003]470号,财综[2003]27号, 发改价格[2007]2749号
118.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 缴入地方国库 财综[2008]70号,发改价格[2008]3295号
119.考试考务费
(1)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计价格[2001]2043号,财预[2002]584号
(2)医师资格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字[1999]176号,计价格[1999]2267号,财预[2002]584号,财综[2011]94号
(3)医师资格考试费 同上
(4)医学博士外语考试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综[2003]79号, 发改价格[2007]2749号
二十 人口和计划生育
120.社会抚养费 缴入地方国库 财规[2000]29号,财预[2000]127号,国务院令第357号
二十一 审计
121.考试考务费
(1)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计价格[2002]97号,财预[2002]584号
(2)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计价格[2002]97号,财预[2002]584号
二十二 人防办
▲ 122.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发[2001]9号, 计价格[2000]474号,财预[2002]584号
二十三 法院
▲ 123.诉讼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预[2002]9号,财行[2003]275号,国务院令481号
124.培训业务收费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2010]119号
(1)培训费
(2)资料工本费
(3)住宿费
二十四 中直管 理局 (含团中央)
125.工人培训考核费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2001]92号, 财预[2003]470号
126.机要交通文件(物件)传递费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2002]46号,计价格[2003]35号
127.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 缴入中央国库 计价格[2002]1575号,财预[2002]584号
128.中央团校培训收费
(1)培训费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2003]64号, 发改价格[2004]52号
(2)住宿费 缴入中央国库 同上
(3)学费 缴入中央国库 同上
二十五 中央党校
129.函授学院办学收费 缴入中央财政专户 计办价格[2000]906号
(1)入学报名费 同上
(2)学费 同上
(3)毕业证工本费 同上
(4)教材费 发改价格[2003]1011号
130.研究生收费 缴入中央财政专户
(1)委托培养在职研究生学费 发改价格[2003]1011号
(2)研究生报名考试费 发改价格[2005]2238号
(3)研究生住宿费 发改价格[2005]2238号
131.短期培训进修费 缴入中央财政专户 发改价格[2003]1011号
二十六 国资委
132.考试考务费
(1)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国库 发改价格[2009]1003号
(2)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国库 发改价格[2009]1003号
(3)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国库 发改价格[2009]1003号
(4)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2007]18号,发改价格[2009]3059号
(5)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财综[2007]18号,发改价格[2009]3059号
二十七 海关
▲ 133.海关监管手续费 缴入中央国库 [1992]价费字293号,计价格[1999]1707号,财预字[1994]37号,财文字[1996]227号
(1)海关监管区域外货物监管
(2)行李物品监管
▲ 134.进口货物滞报金 缴入中央国库 [1992]价费字293号,财预字[1994]37号,海关总署令第128号
▲ 135.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费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字[1996]68号,计价费[1996]1594号,计价格[1999]1707号
▲ 136.ATA单证册调整费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字[1996]68号,计价费[1996]1594号
137.报关员资格考试费 缴入中央国库 [1992]价费字293号,财预[2002]9号,财综函[2009]43号
▲ 138.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 缴入中央国库 [1992]价费字293号,计价费[1997]84号,计价格[1999]1707号,财预[2002]9号
二十八 税务
139.税务发票工本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992]价费字111号,财预字[1994]37号
二十九 工商
▲ 140.企业注册登记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992]价费字414号,财预字[1994]37号,计价格[1999]1707号,发改价格[2004]2839号,计价费[1998]1077号,国办发[2004]10号
(1)开业注册登记
(2)变更登记
(3)年度检验
(4)补(换)证照
141.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992]价费字414号,财预字[1994]37号,计物价[1993]1744号,国办发[2004]10号,财综[2008]47号
(1)开业登记
(2)变更登记
(3)补(换)发营业执照
▲ 142.商标注册收费 缴入中央国库 [1992]价费字414号,财预字[1994]37号,财综字[1995]88号,计价格[1995]2404号,计价费[1998]1077号,发改价格[2008]2579号
(1)受理商标注册
(2)补发商标注册证
(3)受理转让注册商标
(4)受理商标续展注册
(5)受理续展注册迟延
(6)受理商标评审
(7)受理立体商标注册 财综[2004]11号
(8)受理颜色组合商标注册 财综[2004]11号
(9)商标评审延期
(10)商标变更
(11)出具商标证明
(12)受理集体商标注册
(13)受理证明商标注册
(14)商标异议
(15)撤销商标
(16)受理驰名商标认定
(17)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三十 质检
▲ 143.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含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质量检验)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992]价费字496号,计价格[1996]1500号,发改价格[2003]1793号,国质检科[2008]481号,国质检财函[2009]688号,财预[2009]79号
▲ 14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
(1)客运索道运营审查检验和定期检验 缴入地方国库 财综[2001]10号, 财预[2003]470号
(2)压力管道安装审查检验和定期检验 缴入地方国库 财综[2001]10号,财预[2003]470号
(3)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审查检验 缴入地方国库 财综[2001]10号,财预[2003]470号
(4)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检验 缴入地方国库 [1992]价费字268号,财预[2003]470号
(5)一般劳动防护用品检验 缴入地方国库 [1992]价费字268号,财预[2003]470号
(6)锅炉、压力容器检验 缴入地方国库 [1992]价费字268号,财预[2003]470号
145.考试考务费
(1)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费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2001]32号, 财预[2002]584号, 发改价格[2003]378号
(2)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费 缴入中央国库 计价格[2002]1346号
(3)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费 缴入中央国库 计价格[2002]1346号
(4)计量专业项目考核费 缴入地方国库 财综[2010]77号,发改价格[2010]2466号
▲ 146.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含审查费) 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 [1992]价费字127号,[1992]价费字268号,[1992]价费字317号,价费字[1993]135号,计物价[1993]2182号,计价格[1994]238号,计价格[1994]507号,计价格[1995]99号,计价格[1995]339号,计价格[1995]1029号,计价格[1999]1707号,财预字[1994]37号,计价格[1996]1500号,财预[2000]127号,财综[2001]10号,财综[2002]19号,发改价格[2003]1793号,财综[2006]69号,财综[2011]3号
▲ 147.计量收费 财综[2001]72号,财预[2002]584号,发改价格[2008]74号
(1)国际法制计量组织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缴入中央国库
(2)国际法制计量组织计量器具定型鉴定 缴入中央国库
(3)进口计量器具正式型式批准 缴入中央国库
(4)进口计量器具临时型式批准 缴入中央国库
(5)进口计量器具定型鉴定 缴入中央国库
(6)计量标准考核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7)计量授权考核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8)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9)标准物质定级证书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0)计量考评员、计量检定员考核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1)计量考评员证书、计量检定员证书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3)计量授权证书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4)制造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证书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5)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6)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7)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8)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和样机试验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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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存款冒领案件的思考

福建厦门大道之行律师事务所 张照东、张双志
(361012 福建厦门湖滨北路振兴大厦六楼 电子邮箱:falv@sohu.com)

一、案情简介
2001年6月17日金某在某银行办理一张卡折合一的借记卡。2001年9月11日,该借记卡内的存款被他人在异地银行的营业部柜台、柜员机上盗取66256元。银行保卫处给金某出具的证明上写到:“合计造成66256元的存款被他人冒领。”同时,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公安机关至今未能侦破此案。金某被冒领的存款无法得到赔偿,遂以银行未尽谨慎审查义务、违规操作为由提起诉讼,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在庭审过程中,银行承认该存款被第三人江某冒领的事实。一审法院以本案涉及经济犯罪为由,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作出裁定,驳回金某起诉。金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尚无法查清金某的存款如何被冒领及其所主张的损失是否确实存在,亦难以确定存储双方的责任”为由,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评析
很简单的事实:储户把钱存入银行,后来发现账户里的存款不翼而飞。由于公安机关迟迟无法破案,银行又拒不承担责任,致使储户遭受的损失至今无法得到赔偿。因此,对于本案法院的裁定,笔者认为有值得推敲之处,特此撰文,希望得到大家的回应与商榷。
1、一、二审裁定事实认定错误
一、二审裁定书认为:“在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之前,尚无法查清本案金某的存款被冒领的真实情况。” “尚无法查清金某的存款如何被冒领及其所主张的损失是否确实存在”。但是,银行保卫处出具的证明上明确写到:“合计造成66256元的存款被他人冒领。”在一审庭审过程中银行也已经明确承认金某存款被冒领的事实,而且其还提供了冒领人江某的身份材料。由此可见,金某的存款被他人冒领的事实是双方明确确认的、没有争议的事实,一、二审法院对此视而不见,认为冒领的事实无法确认,显然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2、一、二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金某与银行之间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由于银行未尽合理审核义务,致使金某的存款被他人冒领。因此,金某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其以与银行之间的储蓄合同关系提起民事诉讼,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做出判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该条主要是指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超越了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情形。本案中,金某与银行系储蓄存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双方仅存在合同关系的违约责任之争,不涉及金某或者银行的刑事犯罪问题。冒领人江某不是本案的当事人,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妨碍银行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和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裁定没有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方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因此,银行应当先行承担持卡人存款被冒领的损失赔偿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第10条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交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本案金某与银行之间是储蓄合同纠纷,与第三人的刑事诈骗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显然,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应当将经济纠纷与刑事诈骗案件分开审理,刑事案件的侦查不应影响经济纠纷的处理。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和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裁定是明显的法律适用错误。
3、银行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1)金某存款被他人冒领的损害事实。
金某于2001年6月17日在银行营业场所开立储蓄账户后,金某与银行之间就存在储蓄合同关系,金某作为储户的合法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之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银行在营业过程中负有谨慎审查的义务,以保证持卡人存款资金的安全,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金某存折记录及银行保卫处于2001年9月17日出具的证明证实,2001年9月11日金某存款被他人在异地冒领65600.00元另加手续费656.00元,其中柜台取款六万元,柜员机取款五千元。庭审查明,金某于2001年9月11日下午15时20分在本地使用其借记卡支取2万元,当天下午17时11分56秒被他人凭密码在异地银行营业柜台取现6万元另加手续费600元,之后又通过柜员机先后取款5600元另加手续费56元。从时间上可以看出,银行发行的借记卡在金某手中持有,在短短一个多小时内金某不可能自行或转借给他人到异地(两地相距约600公里)取款,可见在异地取款的是他人使用伪造卡冒领金某存款。银行的陈述及提供的江某的取款凭条证实了金某存款被冒领的事实。
(2)银行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未尽到谨慎审查的义务,违规操作。
银行认为其并未违反合同约定义务,因此不承担违约责任,这种观点是错误的。银行的义务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合同本身的约定,二是法律法规的规定。银行在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外,还应履行法定义务,即应当履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行业规定和银行自己内部的业务操作规程。银行只要违反其中的一个即构成违约。在本案中,银行的违约过错表现在以下几点:
①银行未能识别伪造卡。银行认为,只要有银行卡和密码就可以取款,银行只要审查密码相符后付款就没有过错。但是,银行显然忽视了另一个条件,即该银行卡必须是真实有效的。如前所述,本案中在异地取款的,是使用伪造卡的冒领人,而不是金某本人。银行未能识别出冒领人所持的借记卡是假的,也未能查清取款人是否为储户本人,却把伪造卡当成真卡并向其付款,应承担过错责任。尽管银行一再声称自己无法辨别银行卡的真伪,但是借记卡是银行自己发行的,如果说发卡人都无法辨别自己发行的银行卡的真假,那么还有谁可以分辨得出呢?正如公安机关必须能够辨别自己制作发放的身份证的真伪一样,银行必须辨别借记卡的真实性。银行未能尽到谨慎注意、认真审查的义务,致使他人利用假卡冒领存款,其过错是重大的。
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363号)第六条规定:“办理个人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对一日一次性从储蓄帐户提取现金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储蓄机构柜台人员必须要求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储蓄机构负责人审核后予以支付。”金某卡内存款被他人在异地银行营业柜台取现6万元时,银行代理行却没有依据此规定认真审核存款人的真实身份,严重违反操作规程。银行的举证,只能说明其在事发后查清了冒领人的身份情况,无法证实在取款时尽到了查清取款人是否为储户以及其所持身份证是否真实的审慎审核义务。
③根据《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对个人当日存入的储蓄存款,24小时内支取的必须到原存入网点办理。”金某在该借记卡截止2001年9月10日的存款余额为81925.58元,9月11日金某取出2万元后,当天使用该卡只能在异地支取61925.58元,而当天却被他人在异地冒领65600.00元另加手续费656.00元,其中有3674.42元部分是当日存入的,银行已违反了该《通知》关于当日存取款的限制规定。
④根据《中国XX银行XX借记卡章程》第六条规定:“持卡人凭XX借记卡和密码可在自动柜员机上取现,每卡每日累计金额不超过5000元,次数不超过5次。”金某借记卡的款项被他人在异地柜员机共被冒领5600元另加手续费56.00元,已超过每卡每日累计支取金额不超过5000元的规定。
⑤银行提供的异地代理行取款凭条记载的取款人姓名为“江XX”,在与金某(持卡人)姓名不一致的情况下,银行仍同意其取款,未尽到谨慎审查的义务。本案储蓄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金某和银行,江某并非该储蓄合同的当事人(储户、存款人),银行在未能查明取款人真实身份的情况下就贸然付款,其过错是严重的。
⑥银行未尽采取安全措施防范风险的义务。在本案中,我们清楚地看出了银行在金融安全管理上存在的严重漏洞,如不能辨别银行卡的真伪、异地操作无法看出储户名称、24小时内的存取款限制和柜员机的存取款限制没有落实等等。不可否认,科学技术的发展给银行的金融安全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和冲击。但是,面对这种情况,谁有义务加强风险防范呢?当然是作为经营者的银行。金某是处于弱势地位的个人,显然无力也不可能对此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但银行是经济实力强大的金融机构,它从储蓄和信贷活动中获取了巨额利润,应当通过技术投资和硬件改造加强风险防范,确保储户存款安全,维护储户合法权益。在本案中,银行认为目前技术上无法识别银行卡的真伪、异地取款也无法确认储户身份等,对于这种安全漏洞及技术风险应当由银行承担。只要采取积极、妥善、有效的应对措施,这种情况是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的。但是,银行面对日益增多的假银行卡案件,未能积极采取措施,导致损害储户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对此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3)银行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因果联系
根据银行业务操作规程,必须持有真实、有效的银行卡,密码相符,并且符合金融管理部门规定的存取款限制,才可以从银行取出存款,只要其中一个环节不符,银行就必须拒绝付款。但是,在本案中银行在多个环节存在着一个又一个的过错,致使损害结果的产生,银行的过错与此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必须指出的是,银行未能辨别出假卡是存款被冒领的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因。如果银行能在第一个环节就发现假卡,那么即使存在其他过错也不会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银行的过错是不可原谅的。
(4)金某主观上不存在过错
根据庭审调查的情况,金某谨慎保管密码,未向第三人泄露。银行认为金某泄露密码, 这仅仅是银行的一种推测,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在科技发达的今天,破译密码的技术并不复杂,金某的密码有可能被他人破译,也有可能是银行内部人员窃取、泄露密码。银行仅凭密码被他人得知的事实,就武断地推测是金某过错的结论是不可信的,因为银行未能排除其他可能。
(5)银行章程中的免责条款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中国XX银行XX借记卡章程》的条款属于银行单方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其中有关银行免责的条款(即 “因卡片遗失或密码失密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条款),因为银行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金某注意,并且其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条之规定,任意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因此应当认定无效。
4、民事审判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2000年10月28日《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亟待明确的法律政策问题—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第五部分审理金融案件要注意的问题中指出:“金融机构在向电子化服务转变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类型案件。例如,在储蓄存款案件中,金融机构以取款人凭其设定的密码和伪造、变造的存折,在异地以通兑的方式将存款取走而拒付存折持有人凭真实存折取款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坚持依法维护金融机构的信用、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按照严格责任原则,准确认定金融机构的责任承担。”1最高人民法院唐德华《在国家法官学院中级法院院长培训班上的讲话》也指出:“现在老百姓在银行的存款已经达到6万多亿,有的就是担心自己的血汗钱被流失,或者说是心里没有底,之所以产生这种心理,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对民事权利得不到充分保护。所以往往一个案件的处理不正确,就会影响一大批人的心理承受能力。比如说,存款纠纷、存单纠纷处理得不合理,存款人、单证持有人的权利得不到保护,就可能影响一片,甚至发生挤兑现象。过去我们常讲处理一案,教育一片,影响一线,也就是这个道理,这是实践经验的总结。”2因此,从民事审判政策来看,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应当注意维护存款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严格责任原则及时判令银行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一、二审法院的裁定,显然不符合民事审判政策的精神。
5、已有的判例
虽然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其他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文书仍然可以作为本案审理的参考。同样是涉及犯罪的储蓄合同纠纷案件,其他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并判令银行承担赔偿责任:在上海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诉交通银行海南分行存款被冒领损害赔偿纠纷案中,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决银行应对存款被冒领承担赔偿责任;3在黄学拱诉邓州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纠纷案中,河南邓州市人民法院判决银行未尽到核对持卡人与取款人身份是否一致的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我们没有理由相信《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查后刊登的案件是一个错案,更没有理由怀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统一性。但是,情况相同或类似的案件竟然出现了截然不同的结果,这显然有损法律的权威,是对法律神圣和尊严的亵渎。
6、正确处理本案的重要意义
从表面上来看,本案仅仅是一个普通的储蓄合同纠纷案件。但是,本案的正确审理与否却牵涉着重要的影响。在存款人与金融机构的储蓄合同关系中,金融机构具有强大的经济实力,理当由其采取适当措施防范各种金融风险。作为存款人,有理由相信银行存款是安全的。如果说储户把钱存入银行后,当其要取款时才得知存款已经不翼而飞,而且银行对此拒绝承担责任,那么金融机构的信用何在?今后还有谁敢把钱存入银行?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金融服务市场的全面开放指日可待,国内的金融机构将面临巨大的竞争与挑战。在这种背景之下,金融机构如果不是勇于面对问题承担责任,而是一味地推脱塞责,那么它将失去的不仅仅是一个客户的存款,而是所有储户的信任。人民法院能否正确处理这类案件,将关系到金融机构的信用是否存在以及人们对社会公平的司法救济的信心问题。

1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0年第6期,第187页。
2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1年第2卷第5-6页。
3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0年第5期第163页。
4 《人民法院报》2002年1月17日第3版。

哈尔滨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第一条 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创造良好投资环境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土地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应当遵守城市规划和有关资源管理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法律法规

  第五条 市土地管理部门是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或国家扶持交通能源水利等建设项目用地利用中方原有厂房场地或租赁房屋场地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通过划拔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本条前款规定以外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应当通过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出租抵押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可将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应当办理出让手续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确有困难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确定缴纳年限分期缴纳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经市县(市)人民政府统一征用后依法出让给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土地作价入股但集体土地股份不得转让

  农村经济组织以城镇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作价入股应当征得市县(市)农业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同意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集体土地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九条 大中型国有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与外商合资合作进行技术改造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确有困难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减收或缓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条 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或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必须由地价评估机构评估地价并经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批确认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持下列材料到用地所在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

  (一)用地申请书

  (二)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

  (三)土地权属证件

  (四)房屋场地租赁协议

  (五)用地平面位置图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年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土地使用期满或因其他原因经批准终止经营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期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补偿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延长土地使用年限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按批准位置面积和用途使用土地需要扩大面积或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应当到市县(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一年未动工开发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十到二十收取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由外商投资企业补偿未动工开发造成经济损失但因不可抗力或动工开发必须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除外

  本条前款规定以外外商投资企业自批准使用土地之日起未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土地由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吊销《土地使用证》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七条 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规定标准向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纳费义务人

  (一)利用中方原有厂房场地外商投资企业为纳费义务人

  (二)租凭房屋场地租赁费中含土地使用费出租方为纳费义务人租赁费中不含土地使用费外商投资企业为纳费义务人

  (三)合同中有约定以约定承担方为纳费义务人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批准在建期内免缴土地使用费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兴办文化教育科学技术卫生及其他不以盈利为目社会公益事业免缴土地使用费

  第二十一条 外商在本市建成区以外投资兴办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农林牧渔生产企业以及从事资源开发节约能源交通工业企业改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企业自批准用地之年起十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期满后对用地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外商投资企业可减半征收土地使用费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因不可抗力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无力按期缴纳土地使用费经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可缓缴或免缴当年土地使用费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占用土地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每平方米十五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经原批准用地机关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不缴纳土地使费责令限期补交并按日加收当年应缴土地使用费总额千分之一滞纳金

  第二十四条 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罚款使用票据和罚款处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按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兴办外商投资企业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应当按本办法规定补办用地审批手续缴纳土地使用费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二十八条 香港澳门台湾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市投资兴办企业使用土地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四月一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七日发布《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城市土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1995年3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保护土地使用权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哈尔滨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使用权交易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使用权交易,是指以出让和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含出售、交换、赠与,下同)出租、抵押的行为。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抵押。


  土地使用者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建设、房产、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七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二)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


  第八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当事人双方应当到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以上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转让收入有增值额的,应当按规定向税务部门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在转让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转让合同等材料,到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换领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一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在转让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受让人应当持有关材料到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受让方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受让人进行新建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按地块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但不得低于地块标定地价的百分之三十。


  标定地价依据基准地价核定。


  第十四条 下列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一)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转让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土地使用权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出租后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出租人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第十六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出租人应当按年或月向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标准,由县、(市)土地管理部门依据下列标准按土地使用年限核算:


  (一)单独出租土地使用权的,为标定地价的百分之三十;


  (二)出租房屋连带土地使用权出租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为标定地价的百分之三十;


  (三)出租房屋连带土地使用权出租用于居住的,为标定地价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租赁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租赁双方当事人应携带土地使用权证书、租赁合同、身份证明等材料,到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出租许可证。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承租人不得新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需建造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必须征得出租人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出租人在出租期间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租赁合同期满,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交回土地使用权出租许可证;续期租赁的,应当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续期登记手续。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合同内容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时,其抵押的价款不得超过标定地价的百分之七十。


  第二十四条 抵押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携带土地使用权证书,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证书,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到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倒闭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规定处分抵押财产。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处分抵押财产所得,应当按设定抵押权时标定地价的百分之三十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第二十七条 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的,抵押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一款、第十二条规定的,没收非法所得,并按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二十至五十处以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按转让、出租、抵押金额的千分之五处以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补交,按日加交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第二十九条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罚部门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执罚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罚款收据和罚款处理,按《黑龙江省收费罚没集资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管理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贪污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应当经地价评估机构评估地价,并经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批确认。


  第三十三条 利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同他人举办联营企业或进行房屋联建的,视为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的,按《哈尔滨市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5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