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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治沟造地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5:15:11  浏览:99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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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治沟造地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治沟造地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延政办发〔2011〕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延安市治沟造地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延安市治沟造地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市治沟造地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治沟造地工程包括新建治沟造地工程和恢复治沟造地工程。新建治沟造地工程主要包括闸沟造地、沟台地、河滩造地、新建中小型淤地坝、水毁重建等;恢复治沟造地工程主要包括水毁河滩地修复、盐碱、荒芜、破损的中小型淤地坝修复等。

  第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沟道造地工程规划、计划、协调指导、质量管理和检查验收的建设管理工作。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治沟造地工程规划、计划的编报、组织实施、技术指导和自查自验等建设管理工作。

  治沟造地工程规划必须坚持“八配套”,“三清楚”,“一保持”:即田、坝、路、林、渠、排水、退耕还林以及产业发展相配套;新增面积清楚、工程量清楚、投资额度清楚;保持原有植被不破坏。

  第四条 县区治沟造地工程年度计划由县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国土部门审查提出意见,由市政府审定后下达。

  第五条 治沟造地工程规划、实施方案编制单位必修具备水电工程设计丙级以上资质或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丙级以上资质。

  第六条 治沟造地工程实施方案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复。未经审查批复的工程不得开工建设。

  第七条 治沟造地工程规划必须到村到地块,采取勾图制作和微机管理,必须与国土部门第二次土地调查资料紧密衔接,确保新增耕地数量。规划要优先考虑人口集中、人均基本农田不足2.5亩、适宜发展农业产业的区域。

  第八条 加强治沟造地工程建设现场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管。工程建设过程中市、县区水利部门应抽调专业技术人员蹲点负责,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各县区要以小流域为单元组建治沟造地工程建设项目组或施工所。

  第九条 治沟造地工程建设资金原则省上投资50%,市县区配套50%。市县区财政配套资金按年度计划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工程开工建设时,市县区财政拨付应配套资金的30%作为启动资金。县级自验后,市县区财政再拨付应配套资金的30%。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县区治沟造地工程建设任务完成情况验收合格后,市县区财政部门拨付剩余40%的配套资金。

  第十条 治沟造地工程建设市县配套资金比例根据各县财力确定。年度计划下达后,市、县区要积极落实配套资金,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市级配套资金应重点向财政困难县倾斜。

  第十一条 市水利部门治沟造地前期工作费、验收费用按工程造价的1.5%在市级配套资金中预留。县区水利部门前期工作费、验收费用按工程造价的1.5%在县级财政配套资金中安排。

  第十二条 市县区两级发改、财政、纪检、监察、审计、国土、水利等部门要加强对治沟造地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挪用资金或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等问题认真查处,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治沟造地工程建设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

  第十四条 治沟造地工程实行公示制,要把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投资规模等主要内容向工程所在地群众公开,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承担治沟造地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技术力量、施工设备。市、县区水利部门加强对治沟造地工程的质量管理和技术指导,从组织、制度、措施等方面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工程不予验收,不拨付资金,限期返工纠正。

  第十六条 治沟造地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必须具备水利水保监理资质,监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 治沟造地工程防汛工作统一纳入当地防汛管理体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工程建设期间的防汛及生产安全直接责任人是项目法人,工程运行期间的防汛及生产安全直接责任人是治沟造地工程产权所有者或经营权所有者。

  第十八条 治沟造地工程验收分自查验收和验收两个阶段。自查验收由县区水利部门负责组织县级发改、财政、纪检、监察、审计、国土等相关单位参加。市级验收由市水利、发改、财政、纪检、监察、审计、国土等部门参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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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配套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配套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07]15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配套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二日


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配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省海域使用金的征收与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配套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毗邻陆地的平均大潮高潮线以下的海域及其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从事3个月以上的排他性开发、利用等各种用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海域使用人),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领取海域使用证,方可使用海域。

  临时用海的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海域使用金由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批准发放海域使用证的权限,在发证、年审或办理海域使用权续期手续时征收。

  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向海域使用人征收海域使用金。

  第四条 海域使用金是指国家以海域所有者身份依法出让海域使用权,而向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权利金。海域使用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海域的规划、整治、保护和管理。

  第五条 海域使用金包括海域出让金、海域转让金和海域租金。

  (一)海域出让金是指国家将海域使用权在一定时限内有偿出让给海域使用人时,按照规定向海域使用人收取的海域使用权出让价款。海域使用期满后,海域使用人经批准续期使用而缴纳的海域使用权出让价款,也属海域使用金。

  (二)海域转让金是指通过有偿出让形式取得的海域使用权转让给他人开发、利用时,就其所取得的增值额按规定的比例,向国家缴纳的海域使用权转让增值的部分价款。

  (三)海域租金是指在不转让海域使用权的条件下,海域使用人将通过有偿出让形式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出租给他人开发、利用时,就其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的比例,向国家缴纳的海域使用权出租收入的部分价款。

  第六条 海域使用金统一按照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制定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计征。国家未制定的分别按下列标准征收:

  (一)农业填海造地用海

  填海造地用于农业耕种的按填海造地用海征收标准的3%一次性计征,所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在上缴中央财政后的地方留成部分,经批准后由各级财政全额返还项目业主;填海后改变农业耕种用途的,按填海造地用海征收标准补交海域使用金。

  (二)盐业用海

  潮间带纳潮制盐用海,按占用潮间带面积,每年每亩1元计征。

  (三)养殖用海

  1.已建池塘(包括围海)、滩涂海水养殖和浅海筏式养殖(含区间距),每年每亩20元计征。

  2.浅海底播养殖,按每年每亩30?50元计征;部分条件优越的海域,每年每亩最高不得超过100元计征。

  3.海上网箱养殖,按实际占用水面,每年每亩100-200元计征。港湾外新发展的网箱养殖,五年内免征海域使用金。

  4.新增围海用于养殖的,每年每亩按100元计征。

  渔民(以捕捞或养殖为家庭生产经营主业,户籍所在地为沿海渔业村的居民)使用海域从事养殖生产的,可以按每户不高于30亩的用海面积,免缴海域使用金。具体免征面积由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海域资源实际状况统一制定,报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审定。

  第七条 海域转让金,按海域使用权转让交易取得的增值额40%计征。

  海域转让增值额是指海域使用权转让所得的全部价款扣除海域转让人原受让该海域使用权时所支付的海域使用金和海域设施重置费后的余额。

  第八条 海域租金,按其租金收入的20%计征。

  第九条 省政府公布的省重点项目用海海域使用金除按规定上缴中央财政外,上缴地方财政的海域使用金减征30%。

  第十条 凡一次计征海域使用金的,必须于领取海域使用证或办理续期登记手续的同时一次性缴纳海域使用金。用海单位和个人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采取分期缴纳方式,但最后一次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期限不得超过项目用海的施工期限。

  凡按年度计征的,应在领取海域使用证或办理续期登记手续时缴纳第一年的海域使用金;自第二年起,应于每年年审时缴纳。

  第十一条 海域使用金按下列比例分成: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用海30%上缴中央财政,就地缴入中央国库;其余数按省20%、市10%、县40%比例分别就地缴入各级国库。

  (二)养殖用海缴纳的海域使用金,由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就地全额缴入同级地方国库,但应返还一部分给乡镇政府,具体比例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二条 海域使用金的缴交,纳入福建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具体办法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海域使用人不按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自逾期之日起,一律按照其滞纳日期及滞纳金额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逾期30天仍拒不缴纳的,由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人民政府依法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

  第十四条 企业依法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可列入企业成本。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海域使用金征缴使用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1〕201号)同时废止。



铁路物资代理配送制发展规划

铁道部


铁路物资代理配送制发展规划
铁道部



为了推动铁路物资代理配送制工作的深入开展,积极发展铁路物资现代流通组织形式,促进铁路物资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根据原国内贸易部《国家商品代理配送制发展规划》(内贸行二字〔1998〕第25号),特制定本规划。
一、铁路物资代理配送制现状
代理配送制是国家流通体制改革的重要方向,也是建立铁路物资市场营销关系的重要手段。物资采购、销售代理是指物资生产企业与物资流通企业通过订立代理合同,授予物资流通企业代理销售、采购权。配送是一种专业化的物资流通形式,要求在流通过程中,为企业生产、经营和项
目建设提供专业化的配套服务,包括加工、包装、配送货,并按用户提出的品种、数量、批次,在指定时间、地点将物资送达用户。“八五”以来,铁路各级物资部门在做好资源申请,平衡分配,供应组织的同时,坚持为运输、生产、建设服务的宗旨,从全路整体利益出发,积极探索了物
资代理配送等新型流通方式。
——首批试点,资源品种逐年增加。铁路自1995年被列为国家首批代理制试点单位开始,陆续与鞍钢、包钢、攀钢、马钢、武钢等厂家正式开展了销售代理,至1997年底钢材代理总量已达到83万吨,占全路钢材消耗量的34%,并由钢材代理逐步扩大到非金属、机电、配件
等多个品类。
——大胆实践,探索多种代理配送。铁路对重轨、新型耐候板、桥梁用钢和货车加装改造用120制动阀等,进行了铁路独家销售代理;对各主要轴承厂的轴承钢实行了采购总代理;部分单位根据铁路地区用户需求,开展了定时、定量配送业务;向路内外企业进行了材料加工、商品混
凝土、金属剪切配送等。
——发挥优势,积极开展外贸代理。全路物资系统利用物资总公司进出口经营权,发挥铁路优势,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开展了机车车辆配件、专用设备及电气化配套设施等进口物资代理业务,产品出口代理也有较大发展。
当前,铁路物资代理配送制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认识明显滞后。物资部门的经营观念、经营机制、经营作风与推行代理配送制的要求很不适应,发展明显滞后于路外其他物资企业。二是品种少、形式单一。金属材料除钢轨外,代理品种还相对较少;非金属、机电配件的代理工作只是
起步阶段;对采购代理、服务性代理业务开展不够;未能建立起拥有现代化手段的专业物流配送中心,配送业务亟待发展。三是分级网络未形成。物资总公司与各级物资部门统分结合、有序可控、覆盖全路和主要资源厂的采购、销售代理网络和配送网络尚未形成,不利于全路物资的集中、
归口管理和质量控制,网络服务功能有待强化。
铁路大力推广代理配送制,对保证铁路运输、生产、建设物资需要,降低铁路运输生产综合成本,提高铁路企业效益,实现扭亏增盈目标具有十分重要作用;有利于建立高效、畅通、稳定的供需关系,能够最大程度地避免分散、重复储备;有利于服务铁路用料单位,是发挥铁路物资部
门专业职能作用,实现集约经营,把住采购源头,净化进料渠道,确保运输安全的客观需要。
二、铁路发展代理配送制的指导方针和原则
1.指导方针
“九五”至2005年,是铁路转制、重组、改造的大变革时期,也是我国物资流通领域推行代理配送制的关键时期。全路物资系统必须抓住机遇,大胆实践,以转变观念、开拓市场为关键;以合理分利、健全机制为保障;以服务承诺、保证质量为基础;以深化改革、盘活资产为手段
;以突出效益、降低成本为目的,紧紧把握流通体制改革方向,探索和发展具有铁路特色的代理配送制。
2.指导原则
①界定责任、恪守信誉。物资流通企业与资源厂和用户开展代理配送业务,要签定代理配送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供需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恪守商业信誉。
②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利益格局要按市场规律和价值规律合理调整,加紧研究、制定分利和风险机制,与资源厂、用户真正形成长期稳定的利益共同体。
③连配结合、网络协调。代理制要与配送服务和连锁经营相结合。通过建立销售、采购代理配送网络,不断扩大购销批量,为用户提供代理配送服务,形成规模,取得最佳代理配送效益。
④用户第一、服务承诺。铁路物资流通企业应该为用户提供全过程的优质、便捷服务,全面落实满足需求、保证质量、最低价格、按时交货的“四项服务承诺”。
⑤总体规划、稳步推进。全路推行代理配送制,一定要结合路情和行业特性,从搞好整个铁路物资经济的高度,把重点放在铁路重要、关键物资品种上,统筹规划,逐步规范,积极推进,稳步发展。
三、铁路推进代理配送制的发展目标
1.总体目标
确立以专供物资为重点,以地区物流配送、资金调度、物流信息中心为支点的全路代理配送网络,强化物资部门在铁路物资市场的主渠道地位;不断巩固生产企业与物资企业以利益为纽带的紧密联合体,实现优势互补,全面提高铁路物资流通产业的集约化程度;逐步形成网络协调、分
层实施、渠道畅通、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铁路物资流通新格局,推动铁路运输、工业和建设的快速发展。
2.近期目标
1998年全路物资代理工作,要以关系铁路行车安全的重要、关键物资,如钢轨、车轮、轮箍、道岔、车轴、柴油等为重点,稳定已有代理关系,探索多种代理模式。要积极开拓水泥、木材、汽车、铁路混凝土制品、工务器材等品种的代理业务,重点发展机车柴油集中配送及金属加
工制品、机车配件、散装水泥等配送业务,提高流通附加值。在代理品种和数量上达到:机车柴油150万吨;钢材100万吨;水泥20万吨;木材3万立方米;化工及民爆产品4000万元;制动软管及机油胶管30万根;机电产品2亿元;配件3000万元。同时,大力开拓国外市
场,不断扩大进出口代理业务。
3.远期目标
到2000年末,要初步建立起以物资总公司为代理配送龙头,以各路局、工程局物资部门为分级代理网络,主要储运基地为配送中心,主要生产厂为资源基地的网络代理配送体系。物资总公司代理销售额达到年流通总量的60%,力争进入国家“九五”期末代理销售额10个超百亿
元的综合贸易企业集团之列。全路主要代理品种和数量达到:机车柴油400万吨;钢材150万吨;水泥50万吨;木材5万立方米;化工及民爆产品8000万元;机电产品5亿元;配件5000万元。2005年铁路主要物资代理销售额达到其流通总量80%,各路局、工程局材料
厂全部开展区域性配送料业务,力争在路内建成10个投资主体多元化的生产资料配送示范项目。到2010年,在全面推动我国铁路物资经济发展的同时,初步建立起以代理配送制、连锁经营为主体的铁路现代化市场流通体系。
四、铁路发展代理配送制的配套措施
1.加强领导,转变观念,推进代理配送制健康发展
为了加强领导、强化协调与管理,保障代理配送制有序运作,全路各级物资部门要成立代理配送制领导小组,对重大代理项目,主要领导必须亲自抓,全面落实。各级物资部门要结合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的代理配送制发展规划和实施办法,细化职责权限、利益分配、奖励制度,规范代
理配送行为。各单位要加强对代理配送制的宣传、引导,组织学习研究,及时掌握国家推进代理配送制的新动向、新政策。要逐步建立资格认证制度,引导流通企业按照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开展铁路重要资源生产厂的产品代理,做好铁路大中型企业和重点工程项目的代理配送工作。
2.重点突破,全面展开,探索多种代理配送形式
要以专业物资流通企业为骨干,充分发挥全路批量、运输和资金优势,确保铁路物资主渠道供应的流通秩序。对以钢轨、车轮、轮箍、道岔等为代表的铁路专供产品,实行铁路独家代理;对油品代理要适应石油、石化两大集团的组建和国家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价格管理体制的改革
,与两大集团形成稳定的代理关系;要努力探索开发工程项目原材料、线上料、设备配套供应的采购代理;积极开展对资源厂或用户的原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的双向代理;拓展集港、报关、接运、运输、仓储、招投标等服务性代理业务。要通过专业流通渠道集中供应,确保各类物资采购质量
,以最大批量优惠,保证最低价格。对于配送业务,各级物资部门要根据本单位用料特点,重点采用定时、定量、定点,配送上门的“三定配送”;各铁路工厂也应积极开展由内部仓库向车间的配送料工作;要积极组织由物资总公司牵头,各级物资部门共同参与的对某一地区、某一建设项
目开展“联合配送”,不断探索适合国情、路情,具有铁路特色的代理配送形式。
3.完善网络,合理分利,赢得产、需双方信任
物资总公司要充分依托铁道部信息基干网,逐步建立铁路重要物资代理配送的市场动态监测和价格监控体系,定期分析、发布重要物资代理配送的需求和价格信息,并逐步形成覆盖全路的代理配送信息网络,提高铁路物资代理配送效率。要从大宗、专供物资入手,建立分级代理配送网
络,本着抓大放小、分层实施原则,对批量大、跨区域、跨品类物资,由物资总公司牵头组织,路局、工程局、工厂各级物资部门有序操作;对能形成批量的非专供物资,由局、厂物资部门统筹组织运作。在网络代理配送中,要重点调整好各级代理配送责权界定和合理分利的具体措施,形
成价格优势,赢得资源厂和各级用料单位信任。
4.拓展渠道,统一调配,做好代理配送的资金保障
各级资金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管理职能与调控作用,加强与物资部门的协调配合,在资金配置上,对代理配送制工作给予政策保障和重点倾斜,尤其对柴油、钢轨、造车材等重要物资,要保证资金及时承付到位。在代理结算中,鼓励采用票据结算,提高资金周转率,减轻货款结算压力
。要理顺资金渠道,大力压缩企业间的债权、债务规模,提高企业商业信誉。各级物资部门要强化资金运用的集中管理,加强与当地商业银行联系,及时通报铁路代理配送制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依靠国家优惠政策,争取得到商业银行的支持,在信贷资金方面给予重点倾斜,增强资金支
持和大规模经营的实力。
5.强化配送,发展连锁,建立质量和服务保证体系
通过加工、包装、配货和送货等形式,强化为企业生产和项目建设提供专业化配套服务。在铁路系统积极发展统一营销,统一商号的连锁经营,共享规模效益。各级物资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从消耗稳定、资金占用多的物资品类入手,采取先少后多、先局部后全面、先长线后短线的方
针,逐步探索和发展路内连锁经营业务。各配送料单位要不断调整自身机制和作业方式,改进物资配送的软硬件技术,改装适宜配送的车辆,设计制作适宜的配送容器,改进分拣方法,优化配送路线,提高车辆调度效率,不断提高配送水平。要从质量、规格、品种、时间上满足不同用户的
要求,建立进货、分销、加工、维修、信息反馈的“一条龙”连锁配送服务体系。通过建立、执行ISO9000质量保证体系,塑造名牌服务、名牌管理、名牌商誉。
6.加强技改,盘活存量,加快物流基础设施建设
按照积累发展并重,盘活存量资产,注重投资效益,提高科技含量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对现有流通设施进行改造。通过资产重组、合资联营等多种形式,积极采用国内外先进的物流技术和物流装备,逐步建成名符其实的地区物资配送中心。结合自身情况,对实力雄厚、
集散能力强、设施条件较好的储运基地进行改造,弥补其在配货、加工、规范化管理等方面的不足。通过引进国外的资金、技术和配送管理经验,积极建立中外合资合作的物流配送中心。对基础条件好、地域优势强、路内外用户相对密集地区的储运基地,进行储运、装卸、加工设施的重点
改造,逐步形成在路内外有竞争实力的配送中心,带动全路物流现代化水平的提高。
7.深化改革,全面推进,加快物资集团化改造步伐
目前,全路物资系统“散、小、差”仍然严重,集团化发展滞后,代理配送总规模还比较小。因此,要加大改革力度,按部有关规定,积极稳妥地采取兼并、破产、转让、重组等方式,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企业集团。通过资产纽带、管理技术和物流功能,形成与更广泛的
需求单位紧密联系、长期共有的代理配送网络和用户支持网络,促进铁路生产资料流通方式和流通结构的调整,提高市场组织化程度,使全路物资系统尽快做到职能定位、管理定型,充分发挥物资企业的市场中介功能优势,与工业企业更好地结为一体,共同开拓市场,逐步探索和建立具有
相当实力和市场规模的大型铁路物资企业集团。
8.扩大范围,拓展外贸,增强进出口代理配送实力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大趋势中,铁路物资系统应该抓住历史机遇,以外贸进出口代理为契机,充分发挥铁路综合优势,适应规模经营和专业管理需要,发展国外企业的国内总代理、独家代理,将内贸与外贸有机结合;以路内外生产企业和物资企业为依托,将流通、工业生产、科研、外贸
有机结合,根据国际市场需求,采用代理配送、联营合作、资金注入等形式,稳步建立自己的产品进出口基地;与有实力的跨国公司加强联合,借助国外著名跨国公司的网络、信息、渠道、声誉优势,大力开展国际、国内代理配送业务。



199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