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总规程和单项规程修改部分的通知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总规程和单项规程修改部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体育局:
根据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奖励制度改革方案所涉及的内容,我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总规程和单项规程》(民委发[2010]78号印发)中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部分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民委 国家体育总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总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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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比赛日期和地点
2011年9月10日至18日在贵阳市举行。
五、竞赛和表演项目
1.竞赛项目:
花炮、珍珠球、木球、蹴球、毽球、龙舟、独竹漂、秋千、射弩、陀螺、押加、高脚竞速、板鞋竞速、少数民族武术、民族式摔跤(搏克、且里西、格、北嘎、绊跤、希日木)、马术(民族赛马、走马、跑马射击、跑马射箭、跑马拾哈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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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竞赛办法
1.花炮、珍珠球、木球、蹴球、毽球、陀螺、押加和民族式摔跤等竞赛项目的各个单项竞赛,原则上均采用先分组循环赛,再进行淘汰赛的两阶段竞赛方法。第二阶段淘汰赛设8个号位,共进行3轮7场比赛,不增设附加赛。当某个单项竞赛的参赛者不足8人(队)时,该单项竞赛将直接进行循环赛。参赛者不足3人(队)时,该单项竞赛将予以取消。
2.秋千、射弩、高脚竞速、板鞋竞速、少数民族武术、马术和龙舟等竞赛项目和表演项目的各个单项竞赛,将按本届运动会相关单项的竞赛规程、表演规程规定的办法进行。
3.所有竞赛和表演项目,均执行由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最新审定的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竞赛项目和表演项目的规则。
十、奖励办法
1.本届运动会的各竞赛项目的各个单项均录取前8名,其中一等奖1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4名。
2.第二阶段采用淘汰赛的单项竞赛项目,第1名获一等奖,第2名和两个并列第3名获二等奖,四个并列第5名获三等奖。因参赛者不足8人(队)而直接进行循环赛的单项竞赛项目,第1名获一等奖,其他名次按顺序获二等奖(最多3名)或三等奖。
3.秋千、射弩、高脚竞速、板鞋竞速、少数民族武术、马术和龙舟等竞赛项目的各个单项竞赛前8名中,第1名获一等奖,第2、3、4名获二等奖,第5至8名获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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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报到和离会
1.各代表团可于2011年9月7日至9日期间报到,9月20日前离会。
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花炮竞赛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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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1年9月10日至18日在贵阳市举行。
四、竞赛办法
1.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采用分组循环赛;第二阶段由各组优胜名次共8个队,采用淘汰赛决出第1、第2、两个并列第3和四个并列第5名。
3.参赛队不足8个时,采用循环赛决出名次。
5.比赛用花炮由大会统一提供。使用广州橡胶制品研究所生产的花炮。
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珍珠球竞赛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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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1年9月10日至18日在贵阳市举行。
五、竞赛办法
1.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采用分组循环赛;第二阶段由各组优胜名次共8个队,采用淘汰赛决出第1、第2、两个并列第3和四个并列第5名。
3.各项目参赛队不足8个时,采用循环赛决出名次。
5.比赛用珍珠球、球拍及抄网由大会统一提供。使用广州市向阳文教用品厂生产的珍珠球、球拍及抄网。
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木球竞赛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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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1年9月10日至18日在贵阳市举行。
四、竞赛办法
1.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采用分组循环赛;第二阶段由各组优胜名次共8个队,采用淘汰赛决出第1、第2、两个并列第3和四个并列第5名。
3.参赛队不足8个时,采用循环赛决出名次。
5.比赛用木球和击球板由大会统一提供。使用广州市向阳文教用品厂生产的木球和击球板。
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蹴球竞赛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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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1年9月10日至18日在贵阳市举行。
五、竞赛办法
1.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采用分组循环赛;第二阶段由各组优胜名次共8人(对),采用淘汰赛决出第1、第2、两个并列第3和四个并列第5名。
2.第一阶段分组循环赛根据第八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蹴球比赛成绩设立种子选手;第二阶段淘汰赛根据循环赛成绩设立种子选手。
3.执行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2010年审定的《蹴球竞赛规则》。
4.比赛用蹴球由大会统一提供。使用北京创宏远商贸中心生产的蹴球。
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毽球竞赛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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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1年9月10日至18日在贵阳市举行。
五、竞赛办法
1.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采用分组循环赛;第二阶段由各组优胜名次共8个队,采用淘汰赛决出第1、第2、两个并列第3和四个并列第5名。
3.各项目参赛队不足8个时,采用循环赛决出名次。
5.比赛用毽球由大会统一提供。使用江苏省太仓新塘毽绳厂生产的毽球。
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龙舟竞赛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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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1年9月10日至18日在贵阳市举行。
五、竞赛办法
1.标准龙舟和小龙舟比赛采用预赛和决赛排定名次。
5.比赛用龙舟、舵桨由大会统一提供。划桨自备,须符合《龙舟竞赛规则》规定。使用大连乾龙水上运动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9-12型(12人)和15-22型(22人)标准龙舟。
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独竹漂竞赛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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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1年9月10日至18日在贵阳市举行。
五、竞赛办法:
4.比赛用竹漂、划竿由大会统一提供。使用杭州祥瑞水上运动器材厂生产的竹漂、划竿。
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秋千竞赛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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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1年9月10日至18日在贵阳市举行。
五、竞赛办法:
4.比赛用秋千架、绳由大会统一提供,使用广东省健将健身器械公司生产的秋千架、江苏省江都市网绳制线厂生产的秋千绳。
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射弩竞赛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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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1年9月10日至18日在贵阳市举行。
五、竞赛办法
(一)团体比赛。
2.团体赛分为两个阶段。
3.第一阶段:每人立、跪姿各10支箭,以4人成绩之和排列名次,前八名进入第二阶段比赛;每人立姿5支箭,以每队两阶段比赛成绩之和排定名次。
(二)个人比赛。
1.个人赛分为两个阶段。
2.第一阶段:立姿(跪姿)每人20支箭,依据成绩取前8名进入第二阶段比赛。
3.第二阶段比赛:立姿(跪姿)每人5支箭,以每人两阶段比赛成绩之和排定名次。
(四)比赛用弩、箭自备,须符合《射弩竞赛规则》规定。标准弩使用山东省潍坊赵氏弓弩公司生产的弩、箭。
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陀螺竞赛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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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1年9月10日至18日在贵阳市举行。
五、竞赛办法
1.团体赛和个人赛均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采用分组循环赛;第二阶段由各组优胜名次共8个队(人),采用淘汰赛决出第1、第2、两个并列第3和四个并列第5名。
3.参赛队(人)不足8个队(人)时,采用循环赛决出名次。
4.执行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2010年审定的《陀螺竞赛规则》。
5.比赛用陀螺、胶垫由大会统一提供,鞭杆及鞭绳自备,须符合《陀螺竞赛规则》规定。使用北京创宏远商贸中心生产的陀螺、鞭杆、鞭绳及胶垫。
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押加竞赛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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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1年9月10日至18日在贵阳市举行。
五、竞赛办法
1.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采用分组循环赛;第二阶段由各组优胜名次共8个队,采用淘汰赛决出第1、第2、两个并列第3和四个并列第5名。
2.第一阶段分组循环赛根据第八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押加比赛成绩设立种子选手,第二阶段淘汰赛根据分组循环赛成绩设立种子选手。
3.参赛人数不足8人时,采用循环赛决出名次。
4.每项每队限报2人。
5.执行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2010年审定的《押加竞赛规则》。
6.押加带由大会统一提供。使用贵州高阳体育用品公司生产的押加带。
7.运动员比赛时必须穿着运动服和平底胶鞋(青岛双星体育用品公司生产的“青岛双星L09-817M型”平面橡胶底运动鞋)。
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高脚竞速竞赛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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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1年9月10日至18日在贵阳市举行。
五、竞赛办法
5.比赛用高脚杆自备,须符合《高脚竞速竞赛规则》规定。使用湖北劲竹民族体育器材公司生产的高脚杆。
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板鞋竞速竞赛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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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1年9月10日至18日在贵阳市举行。
五、竞赛办法
5.比赛用板鞋由大会统一提供,使用广西南宁秀灵路梦珍家具厂生产的板鞋。护皮可自备,须符合《板鞋竞速竞赛规则》规定。
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少数民族武术竞赛规程
第41页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1年9月10日至18日在贵阳市举行。
五、竞赛办法
4.比赛使用器械自备,须符合《少数民族武术竞赛规则》规定。
5.比赛用垫子由大会统一提供,使用泰山体育产业集团公司生产的新型组合垫。
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民族式摔跤竞赛规程
第43页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1年9月10日至18日在贵阳市举行。
四、竞赛项目
2.且里西(维吾尔族式摔跤)、格(彝族式摔跤)、北嘎(藏族式摔跤)、绊跤(回族式摔跤)、希日木(朝鲜族式摔跤)均为男子个人项目。五个项目均设:52公斤级、62公斤级、74公斤级、87公斤级和87公斤以上级等五个体重级别。
五、竞赛办法
1.民族式摔跤的各个项目的竞赛均分为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采用分组循环赛;第二阶段由各组优胜名次8人(队)采用淘汰赛决出第1、第2、两个并列第3和四个并列第5名。
2.第一阶段分组循环赛,根据第八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运动会民族式摔跤比赛成绩设立种子选手(队),第二阶段淘汰赛根据循环赛成绩设立种子选手(队)。
3.参赛者不足8人(队)时,采用循环赛决出名次。
4.搏克个人赛采用淘汰制。每名运动员可报且里西、格、北嘎、绊跤、希日木5个比赛项目中的1项,其中每个级别每队限报2名;男子搏克项目每名运动员限报1项,搏克团体赛采用“3人轮赛制”。
5.搏克、且里西、格、北嘎、绊跤、希日木比赛执行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2010年审定的《民族式摔跤竞赛规则》;绊跤比赛执行国家体育总局最新审定的《中国式摔跤竞赛规则》。
6.比赛跤服、腰带及摔跤垫由大会提供。使用呼和浩特市民族用品经销部生产的搏克跤服、河北红旗体育器材公司生产的绊跤跤服、广州市侨有劳保特供有限公司生产的北嘎、且里西、格、希日木跤服及贵州高阳体育用品公司生产的北嘎、且里西、格、希日木腰带以及泰山体育产业集团公司生产的摔跤垫。
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马术竞赛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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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1年9月10日至18日在贵阳市举行。
四、竞赛项目
1.民族赛马:1000米、2000米、3000米、5000米、8000米。
五、竞赛办法
2.民族赛马和走马项目的比赛,参赛选手超过10人(不含10人)时,采取抽签分组、分道比赛的办法,最终按成绩排列名次,时间短者名次列前。
4.比赛马匹出生地和血统不限。
5.民族赛马、走马、跑马射击、跑马射箭、跑马拾哈达比赛执行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最新审定的《少数民族马术竞赛规则》。
6.比赛用枪、弹由大会统一提供;比赛马匹、装备、弓、箭由参赛单位自备,须符合《少数民族马术竞赛规则》规定。弓、箭需经大会检验合格并批准使用。
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表演项目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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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1年9月10日至18日在贵阳市举行。
三、参加人数
3.每个表演项目上场运动员不得超过25人。
鞍山市统计监督检查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鞍山市统计监督检查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6月15日辽宁省鞍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5年9月28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199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统计法规的贯彻执行,加强统计监督检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含三资企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个体经营者和公民应依法接受统计监督检查。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局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统计法规检查监督权和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第四条 市、县(市)、区统计局应接受本级政府和上级统计局的领导和监督。
各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接受同级政府统计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上级统计局可以直接查处下级统计局管辖的统计违法案件;并有权纠正下级统计局对统计违法案件的不当处理决定。
第五条 市、县(市)、区统计局应对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并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
市、县(市)统计局每年应向社会公布本地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计公报。
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人大代表或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统计数字或统计工作中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受询问或质询的政府或统计局应及时给予答复。
第七条 市、县(市)、区统计局依法管理、监督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设立统计信息咨询中介机构须经市、县(市)、区统计局审核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统计调查单位管理实行登记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所在地和隶属关系到市、县(市)、区统计局办理统计登记。
个体经营者的统计登记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已经登记的单位,其单位名称、隶属关系、经营范围和地址发生变化时,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 各级领导机关制定政策、计划,检查政策、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工作成绩,进行奖励和惩罚,需要使用统计资料的,应当以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签署或盖章的统计资料为准。
第十条 企业划型、授予荣誉称号的有关经济指标数据,应由同级统计局审核认定。
考核、评价企业事业单位的统计资料,需要向社会公布时,由市统计局或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公布。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统计局在进行统计监督检查期间,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计划、统计和财务报表、会计帐簿、原始凭证、统计台帐等有关资料和证据材料;被检查单位或个人不得隐匿或者提供不真实资料。根据查处工作需要,检查人员经统计局负责人同意可以查封被检查
单位统计、财务资料。
第十二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的统计机构、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应监督检查本部门、本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统计局报送和提供的基本统计资料的准确性;检查核实统计、财务相关资料的一致性;发现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方法制度等行为应及时纠正,并有权
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统计局报告。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统计局按照统一领导、分工管理的原则进行统计法规检查和查处统计违法案件。
市、县(市)统计局设立相应的统计检查机构;区统计局、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设立专(兼)职统计检查员。
县(市)、区统计局,各主管部门统计机构每半年进行一次自检自查或进行一次重点检查,市统计局每年进行一次全市性检查。
第十四条 统计检查人员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时,应当出示《统计检查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或妨碍检查。
第十五条 统计执法检查和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工作中,发现违反其它法律、法规的行为,可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重大的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结果可向社会通告。
第十六条 下列行为为单位负责人的违法行为:
(一)本单位无统计负责人;
(二)政府各部门提供的或公开发表的统计资料有严重错误,给工作造成损失;
(三)利用职权胁迫、授意他人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或私自更改统计数字,造成不良后果;
(四)不按统计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统计登记;
(五)未经统计局批准或备案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未经统计局审核认定公布统计资料;
(六)不配备统计人员,缺乏统计工作条件,无法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
(七)打击报复坚持原则的统计人员或包庇、袒护统计违法行为;
(八)阻挠和干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行使统计职权,妨碍统计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九)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定,以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骗取奖金、荣誉称号及其它物资利益;
(十)有其它统计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下列行为为统计负责人的违法行为:
(一)本单位统计工作人员无上岗证;
(二)接到通知拒绝参加统计年报和各种统计调查业务工作会议,拒报统计资料;
(三)胁迫、授意或不抵制单位负责人授意统计人员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
(四)统计工作管理混乱;
(五)有其它统计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下列行为为统计人员的违法行为:
(一)统计基础工作不规范,无统计规章制度、无统计报表、无原始凭证、无统计台帐、无统计档案;
(二)工作调动时,不办理交接手续,私自带走或擅自销毁统计报表或原始资料;
(三)对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胁迫、授意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不进行抵制,不向上级报告并参与弄虚作假;
(四)拒不领取统计报表,迟报、错报、漏报统计资料;
(五)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关于保密规定;
(六)有其它统计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单位有本条例第十六条(三)项、第十七条(二)项、(三)项行为的,处以2000元至5万元罚款;有本条例第十六条(一)项、(五)项、(六)项、第十七条(四)项、第十八条(二)项行为的,处以2000元至3万元罚款;有本条例第十六条(四)项、第十七
条(一)项、第十八条(一)项、(四)项行为的,处以1000元至1万元罚款。
第二十条 单位负责人有本条例第十六条(三)项、(七)项、(八)项行为的,处以500元至5000元罚款;有第十七条(二)项行为的,处以200元至5000元罚款;有第十六条(一)项、(五)项、(六)项行为的,处以200元至3000元罚款;有第十六条(四)
项、第十七条(四)项行为的,处以100元至1000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统计负责人有本条例第十七条(三)项、第十八条(五)项行为的,处以500元至5000元罚款;有第十七条(二)项行为的,处以200元至5000元罚款;有第十七条(四)项、第十八条(二)项行为的,处以200元至3000元罚款;有第十七条(一)项
、第十八条(一)项、(四)项行为的,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统计人员有本条例第十八条(三)项、(五)项行为的,处以500元至5000元罚款;有第十七条(二)项行为的,处以200元至5000元罚款;有第十八条(二)项行为的,处以200元至3000元罚款;有第十八条(一)项、(四)项行为的,处以100
元至10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擅自设立统计信息咨询机构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营业,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1至5倍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有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一上级统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统计检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鞍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1995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5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