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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商品房现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8:29:38  浏览:95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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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商品房现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商品房现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现将业经市法制局审核的《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商品房现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商品房现售管理办法

  附件-1-1:佛山市商品房现售申请表
  附件-1-2: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证书
http://www.foshan.gov.cn/zwgk/zfgb/szfgfxwj/201209/t20120915_4020039.html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12年8月17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商品房现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完善商品房现售管理,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和《佛山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规定》( 佛府办〔2006〕2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建管理局)负责全市商品房现售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
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房管部门)负责区商品房的现售管理工作。
第四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并已取得《佛山市房地产行业诚信手册》;
(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其中商品车位(库)须已办理权属登记;
(五)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已落实。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持下列证件向所在地房管部门备案:
(一)商品房现售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和《佛山市房地产行业诚信手册》;
(三)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表,商品车位(库)同时提交房屋权属确认证明书;
(五)商品房现售房源信息表及房屋测绘报告;
(六)公安部门核准通过的《门(楼)牌申领(变更)通知书》;
(七)已经落实物业服务用房、社区用房等配套用房的证明;
(八)物业管理已落实的证明(含前期物业管理备案通知书或物业管理备案通知书、物业服务协议等有关资料);
(九)商品房现售方案(参照执行商品房预售方案);
(十)配建保障房的商品房项目,应提供主管部门确认的保障房安排确认表;
(十一)限价或者其他限制出售的相关文件;
(十二)其他有关资料。
第六条 区房管部门接到商品房现售备案申请后,经审核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按照《佛山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规定》将房源信息进行处置后,开具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
对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条件的,应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第七条 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时限为5个工作日。
第八条 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应在销售现场公示,其他公示材料按《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通知》要求执行。
已经取得预售许可的未售出商品房,在预售许可证有效期内,竣工备案以及初始登记后不需要办理现售备案,可以继续销售。预售许可证到期仍未售完的按本办法要求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手续。
第九条 商品房现售网上操作程序按照《佛山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





填 表 说 明


佛山市商品房现售

申 请 表




申报单位:
详细地址:
资质等级: 售楼电话:
经办人: 手机:
负责人: 电话:
固定电话: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印制





一、每现售一批商品房均需填一表,每表一式一份。
二、公用设施包括配电房、泵房、垃圾房、监控室等等
三、物业服务用房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办公室、保安室、保安宿舍、业委会办公室、杂物(工具)室等等
四、其他公共场所包括架空层、外半墙、屋顶、通道、楼梯、大堂等等
五、会所的权属独立申报,并在销售合同中与业主明确约定。
六、拟现售共有部分建筑总面积=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其它公共场所(不包括备案栏中的“共有部分建筑面积”)。
七、填表须用蓝黑墨水或黑墨水笔填写。
项目名称  
座落位置  
售楼部地址  
拟现售总
建筑面积 建筑基底面积 总投资
(万元)  
共有部分基本情况(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公用设施情况
物业服务用房情况
其他公共场所情况
拟 现 售 的 专 有 部 分 总 套 数( 套)、 建 筑 总 面 积( 平 方 米)
住宅 套数 其中:别墅 套数
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
商场(铺) 套数 商品厂房 套数
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
车位(库) 套数 写字楼 套数
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
其 他 套数
建筑面积
拟现售部分房屋建设情况
幢号 总层数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结构 备注





























提交证件情况说明 土地证号/房地产权证号 土地使用期限
规划许可证号 规划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编号
施工许可证号
项目配建情况说明 配建房屋类型 套数 面积 落实情况


备注:

我公司郑重声明:
除申报的专有部分以外,其他为共有部分,包括本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等共有部分。以及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本建筑区划内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部分,属业主共有。
项目其他特殊情况说明:



以上填报内容准确、真实,如有虚假,本单位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申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证书存根
房售备字( )第 号
开发企业名称
开发资质证书号
项 目 名 称
房 屋 坐 落
建筑结构 层数 栋数
规划验收时间 竣工验收时间
现售房屋建筑面积 套数





住宅    平方米 套
别 墅    平方米 套
写字楼    平方米 套
商 场(铺)    平方米 套
车位(库)    平方米 套
商品厂房    平方米 套
其 他    平方米 套
发证日期:
佛山市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样本)
   房售备字( )第 号
(公司) :
  你单位开发建设的坐落于 (坐落地址) 的 (项目名称) 商品房屋,经审查具备现房销售条件,准予备案,特发此证明。
房屋总面积 套数
其 中
商品房
类别 住宅 其中 写 字 楼 商 场(铺) 车位(库) 商品厂房 其他
别 墅
建筑面积(㎡)
套数
备注:

发证机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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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 184 号


  《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已经2013年2月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朱小丹


                    2013年3月27日





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标体系。
  本指标体系共设8项一级指标,40项二级指标,108项三级指标;8项一级指标的总分值为100分;各项二级指标、三级指标的具体分值,由考评主体按照政府与部门分开、区分部门类别的原则,结合年度依法行政工作部署,在制订考评方案时予以明确。
  一、制度建设(占总分值的15%)
  基本要求:政府立法、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民主性明显增强,质量明显提高;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制定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评估机制健全,制度执行力得到有效保障。
  (一)提高政府立法质量。
  1.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起草工作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条文内容不与上位法相抵触。
  2.推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的法规、规章起草工作机制,加强立法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和成本效益分析,立法内容明确具体,制度安排科学合理,制度执行措施有力,程序性和可操作性强。
  3.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设立的主要制度,依法咨询专家学者的意见;邀请专家参与起草或者委托专家起草的,专家意见在送审材料中独立说明。
  4.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通过政府网站或者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30日。政府规章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和普遍发行的报刊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实施日期与公布日期的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30日。
  5.依法开展规章备案、评估和清理工作。
  (二)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
  6.规范性文件规定事项符合制定机关职权范围,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不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7.制定规范性文件经过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草案,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公开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8.政府规范性文件在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报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部门规范性文件在发布前报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9.规范性文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载体上统一发布,并按规定上报备案;上一级政府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进行年度或者季度通报,并向社会公布通过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0.推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按期修改、废止或者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未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的,每两年开展1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三)量化指标。
  11.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报备率和报备及时率、规范率均达100%,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审核率、统一发布率均达100%.。

  12.社会公众对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工作的总体满意度(满意率+基本满意率)达80%以上。
  13本级政府或者部门没有发生因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事由,被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的情形。
  二、行政决策(占总分值的10%)
  基本要求:行政决策规则明确、程序完备,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基本形成;民意调查、听取意见、专家论证、社会听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成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行政决策后评估、跟踪反馈、责任追究等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一)健全行政决策制度。
  14.完善行政决策规则和程序,明确行政决策的范围和权限,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规范行政决策行为。
  (二)推行重大行政决策民意调查、听取意见、专家论证制度。
  15.重大行政决策事先向社会公布,开展民意调查,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并通过适当途径反馈或者公布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16.行政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决策,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行政决策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社会风险及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咨询论证。
  (三)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和风险评估制度。
  17.制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并按规定组织听证;听证参加人具有广泛代表性,产生方式和名单向社会公开;听证程序规范合法;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向社会公布。
  18.建立健全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决策风险评估机制,科学评估决策风险,并制定相应的处置预案,未经评估或者评估不通过的,不予决策。
  (四)坚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19.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由政府或者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不作出决策。
  20.重大行政决策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五)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跟踪反馈和后评估制度。
  21.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通过跟踪调查、抽样检查等方式,及时了解决策实施情况并反馈决策机关研究。
  22.适时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并广泛收集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根据评估结果,决定相关决策是否需要作出调整或者停止执行。
  (六)落实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23.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行政决策监督制度,明确监督主体、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
  24.对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策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七)量化指标。
  25.涉及民生重大决策的听证率、民调率均达100%;没有发生因违法决策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或者集体上访事件的情形。
  26.没有发生因违法或者不当决策被上级机关责令纠正或者撤销的情形;没有发生因依据违法决策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情形。
  27.社会公众对行政决策的总体满意度(满意率+基本满意率)达80%以上。
  三、行政执法(占总分值的20%)
  基本要求: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有效推行,执法行为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一)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
  28.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制度,合理界定行政执法权限,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关系。
  29.依法下放行政管理职权,减少行政执法层级,基层行政执法能力得到提高。
  30.完善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及时解决行政执法主体之间在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过程中产生的争议。
  31.建立健全分工明确、配合默契、反应快速的行政执法协作机制,落实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制度;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二)依法确定行政执法资格。
  32.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职权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界定并向社会公告。
  33.遵循行政执法委托规则,严格按照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和法定方式办理行政执法委托事项。
  34.落实行政执法主体合法性审查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杜绝合同工、临时工等无执法资格人员上岗执法。
  (三)行政执法行为合法适当。
  35.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6.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信息化建设;依法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细化量化本单位行政执法裁量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四)行政执法程序正当。
  37.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等行政执法行为时,依法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38.行政执法主体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给予其陈述、申辩的机会;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时,依法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期限和途径。
  39.行政执法人员是行政执法事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或者与行政执法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自行回避或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回避。行政执法主体在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40.依法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执法事项,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并记录存档。
  41.行政执法主体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并将作出行政执法行为的相关资料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立卷归档。
  42.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职权核准公告、行政执法岗位责任、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等配套制度。
  (五)规范罚没管理。
  43.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和罚没物品依法处理制度,杜绝执法经费及执法人员福利待遇与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挂钩、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收费指标等现象。
  44.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向当事人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罚款收据。
  (六)量化指标。
  45.没有发生因违法执法或者执法不当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情形。
  46.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的总体满意度(满意率+基本满意率)达80%以上。
  四、政府信息公开(占总分值的10%)
  基本要求: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健全,配套制度完善;坚持依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制度;社会公众依法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法定时限内得到处理和答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的法律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一)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机制。
  47.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办公厅(室)组织协调、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政府信息公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明确权责关系。
  48.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配套制度,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建立并落实行政机关公示公告、新闻发言人制度;完善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
  49.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于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二)依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50.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按规定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51.政府信息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十、十一、十二条规定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依法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52.依法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53.严格执行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规定,不违规收取费用,不通过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四)量化指标。
  54.对社会公众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率和答复及时率均达100%.。

  55.没有发生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责令履行等情况。
  56.社会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满意度(满意率+基本满意率)达80%以上。
  五、社会矛盾防范和化解(占总分值的10%)
  基本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有效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基本形成;行政复议申请渠道畅通,行政复议案件得到依法、公正处理,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得到有效履行;行政应诉规则完善,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得到有效执行,司法建议得到妥善处理;信访事项得到依法处理,社会和谐稳定得到有效保障。
  (一)健全社会矛盾预防和化解机制。
  57.建立社会矛盾纠纷排查机制。
  58.建立重大群体性、突发性社会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
  59.建立由本级人民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
  60.建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机制。
  61.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
  (二)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62.行政复议申请渠道畅通,行政复议案件依法受理、按时办结。
  63.依法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严格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
  64.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按时答复并积极配合案件审查,认真落实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依法严格执行已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
  65.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依法配备行政复议办案力量,统一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推行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
  66.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信息化建设,推进“阳光复议”工程,提高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管理监控水平。
  67.建立健全适应行政复议工作特点的激励机制和经费装备保障机制,依法落实行政复议工作经费。
  68.落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分析报告制度;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疑难案件,及时报告上一级行政机关。
  (三)严格执行行政赔偿、补偿制度。
  69.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依法履行赔偿义务;国家赔偿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70.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符合补偿条件的,按规定予以补偿。
  (四)依法受理、办结信访事项。
  71.行政机关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来信、来访、来电等形式反映信访诉求提供便利条件,不拦截正常上访群众,依法保障公民的建议权和申诉权。
  72.行政机关建立信访工作制度,明确信访的受理范围、处理程序、法律责任;有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和处理信访事项。
  73.行政机关对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依法受理,及时妥善处理,不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及时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处理;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告知信访人依照法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五)量化指标。
  74.没有发生因违法处理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集体上访事件或者重大异常信访事件等情形。
  75.社会公众对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总体满意度(满意率+基本满意率)达80%以上。
  六、行政监督(占总分值的15%)
  基本要求:行政监督制约机制完善,行政问责制度健全;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和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人民群众对政府行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得到依法保障;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得到加强,监督效能明显提高。
  (一)自觉接受权力机关监督。
  76.依法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自觉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积极配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询问、质询和执法检查。
  77.认真办理并按时办结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
  78.依法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
  79.畅通民主监督渠道,自觉接受政协和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
  80.认真办理并按时办结政协委员提案。
  (三)自觉接受司法机关监督。
  81.自觉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实施的监督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落实相关司法建议。
  82.依法配合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按规定出庭应诉、答辩;自觉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
  (四)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83.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通讯地址及电子邮箱,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84.对人民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依法进行处理。
  (五)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85.完善行政执法督察机制,依法查处并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86.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健全,依照《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87.支持并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依法独立开展监督工作,违法违纪行为得到及时查处。
  88.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行政首长问责制。
  (六)量化指标。
  89.没有发生在行政诉讼中“不应诉、不答辩、不缴纳诉讼费”的情形。
  90.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行政机关接受监督工作的总体评价为基本满意以上;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行政机关接受监督工作的总体满意度(满意率+基本满意率)达80%以上。
  七、依法行政能力建设(占总分值的10%)
  基本要求: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机制健全、制度落实,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明显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开展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实现制度化、规范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明显提高;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基本形成。
  (一)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91.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制订领导干部年度学法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学法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
  92.每年组织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参加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办公会议专题学法、法律业务集中培训、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专题法制讲座等学法活动不少于两次。
  (二)推行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情况考查制度。
  93.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测试和任期内依法行政情况考查制度,测试和考查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职考核、职务晋升的依据之一。
  (三)加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制培训和考核。
  94.建立公务员录用法律知识测试制度,将法律知识作为公务员录用考试的重要内容,并对拟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人员,组织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
  95.定期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习通用法律知识;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每年不少于1次。
  (四)量化指标。
  96.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接受依法行政知识测试,领导班子成员及单位平均分均达到合格以上。
  97.行政机关领导班子成员无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98.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责令履行率不超过25%。

  99.社会公众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的总体满意度(满意率+基本满意率)达80%以上。
  八、依法行政保障(占总分值的10%)
  基本要求: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领导协调机制健全,规划部署到位;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得力,督促检查到位;具体负责推进依法行政的工作机构健全,责任分工到位;依法行政工作经费落实,财政保障到位。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相关保障。
  100.建立健全由行政首长直接挂帅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
  101.法制机构健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政府法制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5名。
  102.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将依法行政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二)规划部署依法行政工作。
  103.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订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部署的配套措施,做到依法行政工作五年有规划、年度有安排,确保各项任务落实。
  104.制订具体工作方案,明晰依法行政工作分工,把推进依法行政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分解到相关部门以及具体岗位,明确牵头、配合部门和具体机构,确保责任落实。
  (三)执行依法行政报告制度。
  10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地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进度、主要成效、突出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
  (四)建立健全依法行政考评机制。
  106.按要求定期组织开展依法行政考评工作。
  (五)量化指标。
  107.政府常务会议、部门办公会议每年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不少于1次。
  108.社会公众对本机关依法行政工作的总体满意度(满意率+基本满意率)达80%以上。







上海市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办法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


市市容环卫局关于下发《上海市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

  为加强上海生产垃圾总量控制,合理配置物流,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单位和市民的作用,形成各方合力,加快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目标,现将《上海市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办法

 市市容环卫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上海市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制定办法依据)

  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等规定,编制本管理办法。第二条(管理目的)

  针对生活垃圾在社会经济运行中的特殊性,加强上海生活垃圾总量控制和物流的合理配置,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体要求,为建立生活垃圾处理市场提供机制,推进生活垃圾作业企业化、市场化、产业化发展的进程,规范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市场,保障居民、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得到卫生安全和有序处理。第三条(生活垃圾定义)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单位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不包括工程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渣土、泥浆等废弃物。第四条(管理主体)

  实行市、区(县)、街道(镇)三级对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是生活垃圾计划管理的责任主体。生活垃圾计划管理逐步向物业公司、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等生活垃圾产生源延伸,无法延伸的管理区域仍由居委会或村委会等承担。第五条(鼓励源头减量)

  鼓励单位、居民在消费时,对具有回收利用价值的废弃物进行分类回收,单位在生产、流通领域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减少生活垃圾产生量,有效控制进入处理系统的生活垃圾排放量。第六条(总量平衡管理)

  本市对生活垃圾排放量、处理量,即进入处理系统的生活垃圾量,实施总量平衡计划管理。第七条(管理原则)

  编制生活垃圾计划应符合以下原则:

  1、明确责任原则——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生活垃圾总量平衡计划管理负责。

  2、排放控制原则——生活垃圾总量平衡计划管理应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人口规模相适应,实现生活垃圾排放总量控制。

  3、运行高效原则——生活垃圾总量平衡计划管理,特别是编制计划实行计划反馈等,应尽快实现信息化,提高生活垃圾总量平衡计划,管理运行高效。

  4、求真务实原则——生活垃圾总量平衡计划管理应求真务实,科学预计、严格实施、客观归集。第八条(管理内容)

  生活垃圾总量管理主要包括:区域生活垃圾排放量、生活垃圾(包括收集、运输、中转、处置)物流平衡。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将重大环境卫生管理事件、市容环境整治所产生的生活垃圾,列入生活垃圾计划管理中,并有相应的应急处置保障方案。

  生活垃圾计划管理的项目、指标体系、编报格式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统一制定计划。在包含市的统一规定内容前提下,各区(县)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可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区(县)人民政府的要求,适当增加计划管理的内容。第九条(使用范围)

  区(县)生活垃圾计划经市局审定后,应作为以下事项安排的依据:

  一、经市局审定后,作为:

  1、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及执行情况纳入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统计年鉴。

  2、全市生活垃圾物流配置的依据。

  3、区(县)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招标采购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编制生活垃圾处理年度预算、核拨有关费用、审计年度决算的依据。

  4、各区(县)建设生活垃圾收集、中转、处置设施,配置生活垃圾收运设备,确定设施规模及设备需求量的依据。

  二、经区局审定后,作为:

  1、各生活垃圾产出者支付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依据。

  2、认可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项目特许经营权中确定量的依据。

  3、实施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全过程监管的依据。第十条(编制期限)

  生活垃圾计划编制期限指自然年度内的生活垃圾排放、处置总量,即从当年年底的12月26日至下一年度的12月25日。

  各区(县)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编制三年或五年生活垃圾中期计划,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报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备案,作为年度区域生活垃圾计划管理的依据。第十一条(编制程序与公布)

  按照自下而上编制程序和自上而下的发布程序组织实施。由市局环卫管理处每年8月布置、组织编制生活垃圾计划工作。具体事务由上海市废弃物管理处承担。

  1、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会同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于每年10月,依据各街道(镇)生活垃圾排放量计划和本区生活垃圾处置情况,编制本区(县)生活垃圾排放量控制计划和生活垃圾物流平衡计划。并于10月31日前报市局。具体事务由本区环卫事业机构办理。

  街道(镇)于每年9月组织编制本辖区内生活垃圾排放量计划,并于9月30日前报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具体事务应由市容环卫管理所办理。

  2、市局在每年12月上旬,依据各区(县)上报的垃圾总量平衡计划,编制下年度全市生活垃圾计划,并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全市生活垃圾总量平衡情况;向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下达经审定的区(县)生活垃圾计划,并函告各区(县)人民政府。

  经市局审定后,全市、各区生活垃圾计划管理情况由市容环卫网站或在其他媒体发布。第十二条(计划的调整与执行)

  生活垃圾计划进入公布程序通报后,原则上不予以调整。确有调整理由的,应提前一个月,按原产生生活垃圾计划程序实施调整。

  市局在每年1月31日前,公布上年度生活垃圾计划管理情况报告;对各区(县)生活垃圾计划执行情况,特别是生活垃圾排放总量平衡情况,向各区(县)人民政府进行通报。第十三条(减量奖励与超量增收)

  市局依据各区(县)生活垃圾计划管理情况,根据《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核定的基数,对生活垃圾排放总量平衡实施减量奖励与超量增收政策,基数内减量适量奖励,基数外溢出排放超量增收,奖励和增收措施逐层落实。第十四条(其他)

  1、特种生活垃圾(包括大件垃圾、餐厨垃圾等),参照本办法,纳入总量控制平衡计划管理。

  2、根据本办法制定《上海市生活垃圾计划编制方法》。

  3、本办法由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解释。

  4、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