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进一步明确派出机构业务工作职责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9:49:52  浏览:87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进一步明确派出机构业务工作职责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明确派出机构业务工作职责的通知

证监发[2000]73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专员办事处,会内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证券监管体制改革的要求,充分发挥证券、期货市场集中统一监管体制的优势,现就派出机构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职责和业务工作权限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稽查业务工作职责

  (一)负责立案调查辖区内证券期货违法违规事项,在授权范围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将立案和行政处罚决定报证管办或证监会备案;对超出行政处罚授权范围的案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报证监会。

  (二)负责办理证监会交办的案件或调查事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上报调查报告。

  (三)负责办理派出机构之间请求协助调查的事项并按请求方的要求及时反馈。

  (四)负责监督执行本机构和证监会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在规定的执行期满后15日内写出执行情况报告并报证监会。

  (五)负责管理辖区内和证监会转办的信访事项,并按规定调查、答复或反馈。

  (六)负责调解辖区内证券期货市场纠纷。

  (七)负责协助公安、工商、司法、纪检、监察等部门调查辖区内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对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党纪政纪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八)各证管办负责对大区内特派办稽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组织、协调查办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

  (九)对证券、期货市场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调查。

  二、股票发行业务工作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拟发行公司改制情况验收,出具报告。

  (二)负责监督辖区内拟发行公司辅导工作。审核辅导备案材料,审核辅导机构定期报送的辅导报告及有关材料并反馈意见,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对辅导机构和有关中介机构的辅导工作进行核查,评估效果,出具调查报告。

  (三)负责对辖区内拟发行公司及有关中介机构在股票发行承销过程中涉嫌违规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三、有关上市公司的业务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辖区内上市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向有问题的上市公司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对整改情况回访,并向证监会出具报告,向地方政府通报情况。

  (二)负责对辖区内上市公司的配股申请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对增发新股的报备材料进行核阅。如发现上市公司不适合增发或增发前需要整改,的应当书面报告证监会。

  (三)负责对辖区内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进行事后审阅,对有疑点的上市公司发出《询问通知书》;对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等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书面报告证监会。

  (四)负责对辖区内上市公司收购或重大出售资产的报备材料进行审阅并及时上报审阅意见。对上市公司实施资产重组后的规范运作情况及中介机构对公司的辅导工作进行监督,出具调查报告,提出整改意见。

  (五)负责监督并及时报告辖区内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督促上市公司按规定披露信息,并配合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处置。

  四、有关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的业务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辖区内证券公司股权比重不超过1%且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股权变更进行审核;对证券公司分公司和证券营业部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对证券营业部同城迁址进行审核;对新设证券营业部和证券服务部开业进行审核;对证券服务部的变更事项进行审核。以上事项须报证监会备案,并通报证券交易所。

  (二)负责对辖区内证券公司股票承销业务资格、自营业务资格、外资股业务资格以及承销企业债券业务资格进行初审;对证券公司股权比重超过1%或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股权变更进行初审;对证券从业人员申请证券从业资格进行初审;对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初审;对证券营业部转让和异地迁址(包括省内和跨省迁址)进行初审;对证券服务部设立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经清理规范的证券类机构改组为证券营业部进行初审。

  (三)负责对辖区内证券公司和证券营业部年检进行初检;对辖区内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及证券服务部进行日常检查,督促其对风险进行处置。

  (四)负责督促检查辖区内证券公司落实证监会批复的清理规范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方案,督促及时处置并报告证券公司在归还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过程中发生的各种风险;对证券机构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

  (五)负责对辖区内外资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的设立、撤销、展期、更换首席代表等进行初审,对外资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迁址、更换代表进行审核,并报证监会备案。

  (六)负责对辖区内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变更名称、注册资本、股东、业务范围、营业场所等进行审核,并报证监会备案;对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申请设立和取得业务资格进行初审;对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跨省区迁址进行初审;对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设立分支机构进行审核,并报证监会备案;对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年检进行初检;对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申请执业资格进行初审,并对其执业资格的年检进行初检;对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负责对辖区内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日常监管。

  (七)协助做好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负责对辖区内基金从业人员申请基金从业资格进行初审。协助对辖区内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年检、以及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督促、落实对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的整改处罚决定。对辖区内拟申请参与基金管理公司发起设立的机构的资信情况进行核查。对辖区内基金销售、申购、赎回网点的基金业务活动进行日常监督。对境外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在华设立代表处事宜,依据《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

  五、期货业务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辖区内期货经纪公司、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期货投资咨询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日常监管。

  (二)负责对辖区内期货经纪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年检申请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

  (三)负责对辖区内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的设立、年检、异地变更营业场所、撤销申请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对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在本辖区内变更营业场所进行审核,并报证监会备案。

  (四)负责对辖区内期货投资咨询公司设立、年检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对辖区内期货投资咨询公司变更名称、注册资本、股东、营业场所进行审核,并报证监会备案。

  (五)负责对辖区内期货经纪公司、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期货投资咨询公司按规定报备的事项进行审核。

  (六)负责对辖区内期货业从业人员(期货交易所工作人员除外)、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期货营业部经理、副经理任职资格审查、日常管理和年检。对辖区内期货经纪公司内部稽核员资格进行确认。

  (七)负责建立、更新和管理辖区内期货业从业人员、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数据库,报证监会汇总。

  六、信息安全与管理工作职责

  (一)协助落实行业技术管理规范和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技术检查;对有关信息技术资格进行核准调查;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技术人员进行备案。

  (二)负责督促辖区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制定技术风险应急预案;组织行业技术事故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三)负责辖区内证券期货行业统计信息的收集、整理,开展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督促落实统计制度,进行统计质量检查,培训统计人员。

  (四)负责本单位的信息与信息系统安全。依据国家和证监会有关信息安全法规,作好密码管理和数据备份,防范计算机病毒。

  (五)负责协助维护证监会国际互联网站点,并及时提供有关信息。

  派出机构的行政、人事教育和培训、国际合作等方面的工作,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各派出机构要严格按上述各项职责和要求,加强监管工作,规范证券市场,防范市场风险。有关部门要围绕派出机构履行职责搞好协调和服务,保障派出机构责权落实,把各项监管工作切实落到实处。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办理。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管理办法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管理办法

苏府〔2009〕18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提高招标效率,降低社会成本,优选承包单位,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市场秩序的根本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下列资金的投资: (一)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资金(基金); (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其他政府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筑工程承包商的预选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成立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委员会),由市政府领导任主任,市发展和改革、监察、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容市政、交通运输、水利(水务)、园林和绿化、审计、法制、国税、地税、工商和各市、区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领导为成员,负责对申请承接政府投资建筑工程的承包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审定和发布。 县级市可以设立相应的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本辖区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补充名录的审定和发布,并报市委员会备案。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名录的初审和管理。

第六条 委员会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名录,规范名录的编制和管理,保证其公正性、科学性和实用性。

第七条 政府投资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从名录中选择投标人或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除外,但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委员会办公室说明: (一)名录中暂无相应类别承包商的; (二)名录中响应招标或符合条件的承包商达不到9家的; (三)向名录内的承包商招标两次失败的。

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筑工程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投标人在名录中所属的类别和组别。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规模、复杂程度、专业要求的不同,招标人可以设置投标人(或建造师)具有同类工程业绩作为承包商资格条件,实行资格后审。招标人不得设置其他限制条件。

第九条 特大型的市政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工程,经招标人申请、委员会同意,可以不在预选承包商中选取投标人。招标人可以设置适当条件,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确定潜在投标人,以引进有实力、高水平的建筑企业进入本市建设市场。

第二章 名录分类

第十条 名录分施工承包商(包括工程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商)名录、工程顾问承包商(包括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项目代建等承包商)名录、设备及材料供应商名录。 目前暂设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不含轨道交通)、建筑装饰专业、园林绿化专业和建筑工程招标代理等五个类别的名录。 对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的具体条件、评分细则、录取名额以及工程业绩标准等,由委员会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商名录根据资质等级和承接业务范围的不同,分为Ⅰ、Ⅱ、Ⅲ组: (一)Ⅰ组承包商应具有相应的特级或壹级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可承接企业资质营业范围内的工程; (二)Ⅱ组承包商应具有相应的贰级或贰级以上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可承接贰级企业资质营业范围内的工程; (三)Ⅲ组承包商应具有相应的叁级或叁级以上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可承接叁级企业资质营业范围内的工程。

第十二条 工程专业承包商名录根据资质等级和承接业务范围的不同,分为Ⅰ、Ⅱ、Ⅲ组。 (一)Ⅰ组承包商应具有相应的壹级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可承接企业营业范围内的工程; (二)Ⅱ组承包商应具有相应的贰级或贰级以上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可承接贰级企业资质营业范围内的工程; (三)Ⅲ组承包商应具有相应的叁级或叁级以上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可承接叁级企业资质营业范围内的工程。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名录根据资格等级和承接业务范围的不同,分为Ⅰ、Ⅱ组。 (一)Ⅰ组承包商应具有相应的甲级招标代理资格,可承接其企业资格营业范围内的工程; (二)Ⅱ组承包商应具有相应的乙级以上或暂定级招标代理资格,可承接乙级或暂定级企业资格范围内的工程;

第三章 申请与录取

第十四条 委员会每年一次集中受理加入名录的申请,审查确定进入名录的承包商名单。

第十五条 承包商可以根据其条件申请加入名录相应的类别和组别,且每项资质只能申请相应类别中的一个组别。

第十六条 委员会每年根据工程建设规模确定名录内各组别承包商的名额。在申请加入名录某一组别的承包商中,符合该组别预选承包商基本条件的申请人少于委员会规定的名额时,合格申请人可以直接进入名录;符合该组别预选承包商基本条件的合格申请人多于委员会规定名额的,委员会应当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综合评分,择优录取。申请高组别名录的企业,未被录入的,可在其低一级组别名额不满前提下,按照评分由高到低原则,申请加入该组别。

第十七条 “综合评分、择优录取”是指委员会对承包商的工程业绩、履约能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抢险救灾、纳税额度、特殊贡献等指标,按规定细则进行分值计算,根据评分排名高低,按名次录取。

第十八条 申请与录取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委员会办公室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政务网站、中国招标网、中国政府采购网向全国发布受理申请通知,并公布录取的方式、方法、综合评分细则及其他有关事项; (二)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申请材料,材料包括: (1)申请表;(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3)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园林绿化、招标代理企业不提供)或有关证明文件;(4)在申请前两个年度内,不少于 2 项在苏州市范围内相对应申请类别和组别的工程业绩证明;(5)外地企业驻苏州市的办公场所租赁或购买合同、注册建造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证书、公司管理制度等材料;(6)前两年度在苏州市纳税的证明;(7)申请人认为可以提交的其他材料(如获奖证书等)。(三)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及有关专家审查申请材料,计算综合评分;(四)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确定列入名录的承包商初选名单,并将初选名单在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网站、中国招标网、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委员会确定列入名录的承包商名单,并在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网站、中国招标网、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公布。

第十九条 委员会应当在截至受理申请材料后 4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确定名录名单。因故未能按时完成的,经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集中受理预选承包商申请前一个年度周期内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列入名录:(一)因拖欠民工工资、拖欠分包商工程款造成恶劣影响被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报的;(二)因行贿、串通投标、转包或偷、逃、骗税等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制裁的;(三)按《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办法》被评为C类、D类的;(四)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者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被停止投标的。

第二十一条 对于申请时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申请人,不予列入名录,并在两年内不接受其加入名录的申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加入名录的承包商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二)认真参加政府投资建筑工程的投标竞争; (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投标时的项目班子到位,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 (四)不参与串通投标、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不以行贿、受贿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 (五)与建设单位良好合作,并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六)积极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等社会公益活动。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 (二)不得参与串通投标,不得收受非法利益; (三)按规定对承包商的日常履约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对承包商履约评价将作为预选承包商录用、评判的依据。 建设单位应在申办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同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对承包商日常履约情况的评价报告。在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应按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承包商履约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五条 加入名录的承包商资质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委员会办公室。因其资质等级降低达不到承包商所在组别条件的,委员会办公室应相应调整其组别。

第二十六条 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会办公室应通报招标人在规定情形出现后的6个月内拒绝其投标:(一)在一年内入围后无故不递交标书次数达到3次的;(二)因自身原因未能实施或拒绝实施中标工程的。

第二十七条 承包商自加入名录之日起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会办公室可提请委员会降低其组别;属于最低组别的承包商,从名录中清除: (一)2次以上履约评价评为不合格的;(二)因3次以上不良行为被我市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

第二十八条 进入名录的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提请委员会将其直接清出名录:(一)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二)已不再具备进入名录的基本条件的;(三)拒绝参加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的。承包商被清出名录前已签订并履行承包合同的业务,应继续完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对被清出名录的承包商,委员会两年内不接受其加入名录的申请;被降低组别的承包商,委员会一年内不接受其恢复原组别或更高组别的申请。

第三十条 承包商被清除出名录后,其缺额可按综合评分结果按顺序依次递补。

第三十一条 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将降低组别、清出名录和递补的承包商名单在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网站、中国招标网、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公布。

第三十二条 对于名录的公示、发布及承包商处理有投诉或申诉的,可向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委员会办公室经调查核实后向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委员会根据委员会办公室意见确定是否调整处理决定,并由委员会办公室回复投诉或申诉人。

第三十三条 委员会应制定各项工作规程,严格按规程操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对预选承包商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收贿、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委员会根据工程建设需要逐步增加其他行业承包商名录。增加的承包商名录的分类、基本条件、评分细则等另行制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煤电油气运和农资供应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煤电油气运和农资供应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8〕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当前,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部署,坚持一手抓抗震救灾,一手抓经济发展,各方面工作正在有序进行。国民经济继续保持总体平稳的良好运行态势,煤电油气运供需基本平衡。但是,受国内需求增长过快及国际市场价格持续攀升等因素的影响,一些地区的电煤、柴油及电力供应出现不同程度的紧张状况,化肥等农资价格持续高位运行且面临继续上涨的较大压力。为切实做好煤电油气运保障和农资供应工作,保证农业丰收、灾区恢复重建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力保障灾区煤电油气运需要
  贵州、陕西、宁夏等地要组织好支援灾区的电煤资源,铁路、交通运输部门要安排好运力,继续保障灾区电煤需要。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要组织好增供灾区成品油的投放,全力保障兰成渝成品油管线稳定运行,继续确保灾区油品需要。国家电网公司要科学调度,减少四川电力外送,并根据需要组织向四川输电,确保救灾及灾区恢复重建用电。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加快当地煤炭生产恢复进度;国家电网公司和四川省所属地方电网企业要继续做好受损电力设施的抢修恢复工作,尽快恢复重要用户和居民用电,力争在6月10日前,完成四川主电网及配电网受损设备的抢修和改造,恢复灾区正常供电,并及早做好枯水期的电力保供方案。
  二、全力做好电力迎峰度夏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保障电煤供应作为当前电力迎峰度夏的首要任务。各产煤省(区、市)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增加煤炭生产,加快停产整顿小煤矿的复产验收。产煤县拟安排停产煤炭能力1/3以上的,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安全监管总局备案。煤炭产运需各方都要严格履行电煤合同。铁路部门要进一步挖掘潜力,调整结构,在迎峰度夏期间提高电煤日均装车水平,并适当向京津唐和华中地区倾斜。在迎峰度夏、度冬和举办奥运会期间,交通运输部门对主要煤炭运输公路开辟电煤运输“绿色通道”,保障电煤运输畅通。
  发电输电企业要切实加强电力生产运行管理,加快有关项目建设进度,加强跨省、跨区送电,提前安排好设备检修和维护,确保电网安全运行。火力发电企业要组织好电煤的采购和储存,力争电煤库存不低于15天。各地要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严格坚持以煤(以水)定电、以电定用、有序用电、节约用电的原则,制定与发电出力相匹配的用电调控方案;要压缩高耗能、高污染排放企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用电,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医院、学校等涉及公众利益和国家安全的重要用户以及抗震救灾用电;要完善峰谷电价、丰枯电价和差别电价,具备条件的地区还要制定尖峰电价,引导用户错峰、避峰用电;要进一步完善电力应急预案,加强反事故演习,提高应对灾害和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做好成品油市场供应
  要切实搞好成品油资源的总量平衡,加强成品油产运销协调。中石油、中石化、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要加快新建炼油能力竣工投产,合理安排炼厂检修,在保证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成品油生产能力,调整产品结构,增加资源供给,加强资源的衔接和调运,合理安排库存。地方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炼油企业努力增加生产。铁路、交通运输部门要切实组织好运力,与石油生产、销售企业做好衔接,保障成品油资源的及时调运。石油销售企业要积极组织货源,根据市场需求及时投放,确保重点急需,并严格执行国家定价等有关规定,加强市场监管,确保市场稳定。
  四、千方百计保证农业“三夏”用油
  中石油、中石化要根据“三夏”用油需求,强化资源统筹,合理安排调运,增加重点地区柴油投放量。要密切关注“三夏”期间大型联合收割机等作业区的转移情况,及时掌握不同地区、不同时段农业用油需求信息,加强区域平衡和资源衔接,优先保证农业用油。要根据农机作业的实际需要,提供快速加油通道、农业加油卡、送油到田间等多种惠农便农服务。中石油、中石化要提前安排就近所属企业做好“三夏”用油的应急准备。
  五、切实保证化肥等农资的市场供应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落实扶持和促进化肥等农资生产供应和流通的各项优惠政策,保障重点化肥企业用煤、用电、用气及原材料供应,组织好农资生产和运输。要充分挖掘钾肥生产潜力,加快新增能力建设,努力增加国内钾肥供给。要继续严格控制化肥及其原料出口,完善化肥淡季储备政策办法,增加储备规模,确保淡储旺供。要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化肥市场秩序,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加强价格和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和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资等行为。要加大对科学施肥的投入和支持力度,引导农民科学合理施肥,增施有机肥,提高化肥利用率。
  六、继续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抑制不合理需求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节能减排工作的总体部署,采取综合措施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节约用能。要提高高耗能行业的准入门槛,尽快修订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严格控制新建项目,严格执行高耗能行业强制能耗标准,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切实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及时将增加的收入专项用于当地产业结构调整和节能改造。继续从严控制高耗能产品出口。切实落实节能措施,严格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和责任追究,大力开展全民节约能源活动,加强舆论引导和社会监督,坚决抑制不合理的能源消费。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煤电油气运保障和农资供应工作,认真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安排,真正把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国务院办公厅
2008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