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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南宁市青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9:13:15  浏览:86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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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南宁市青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大常委会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19号)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南宁市青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12年9月28日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3年5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废止《南宁市青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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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铁道部关于改革铁路空调候车室收费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 铁道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铁道部关于改革铁路空调候车室收费办法的通知
1998年8月7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铁道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各铁路局、铁路(集团)公司:
为规范铁路客运收费秩序,改善旅客候车环境,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改革铁路空调候车室收费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现行各铁路车站在铁路客票外加收的候车室空气调节费(简称空调费)。候车室空调设施运行及其有关费用在铁路运营成本中列支,任何单位不得在客票外以任何形式另行收取空调费。
二、为补偿铁路企业为此增加的成本费用,除软席、市郊和200公里以内短途旅客运输外,全路铁路旅客票价每票提高1元。客票提价收入首先用于既有候车室空调投资补偿和运行费用的支出,结余部分全部用于新建候车室空调的投资。
三、今后,铁路空调候车室新建、改造投资由铁道部和铁路运输企业根据营销需要和资金状况统筹安排,空调设施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列入运营成本,不得再以集资、合资经营方式修建、改造空调候车室。
四、各铁路局、铁路(集团)公司要按铁道部的统一部署,妥善做好非自营空调候车室经营企业的收入清算和经济补偿工作。原则上应继续履行原合同规定的收益分配原则。对非自营的空调候车室今后具体的经营方式、投资补偿、收入清算办法,由铁道部另行通知。北京站与港商合资改造空调候车室的善后工作,可比照其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经营空调候车室的情况办理。在取消客票外加收候车室空调费后至新的清算办法实施前,空调候车室有关支出暂由各铁路局、铁路(集团)公司垫付。
五、取消候车室空调费后,铁路各有关车站和空调候车室经营企业要加强对空调候车室的管理,保证既有空调设备正常运转,继续为旅客提供良好的候车环境。
六、本《通知》自1998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对仍在铁路客票外收取空调费的,由各级物价部门依据有关价格法律、法规从严查处。执行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铁道部。


教育部等20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公安部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宣传部等


教育部等20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基一〔201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司法厅(局)、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交通运输厅(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广电局、安全监管局、法制办、新闻办、保监局、总工会、团委、妇联、关工委,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公安局、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司法局、财务局、建设局、交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广电局、安全监管局、法制办、新闻办、保监局、总工会、团委、妇联、关工委:

  近日,国务院批准成立校车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为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校车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就有关事项联合通知如下。

  一、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关部门参加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学生上下学安全管理工作。要明确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相关部门的职责,充分发挥工作机制作用,全面掌握当地学生上下学乘车情况和校车运营情况,确定校车安全管理的工作目标和任务,研究制定校车安全管理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协调解决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确保校车安全。
  二、制定《条例》实施办法。《条例》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实施办法。各地要按照《条例》“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抓紧制订《条例》的实施办法,设定合理的过渡期限,细化完善《条例》的要求,对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批、校车通行安全和乘车安全以及法律责任作出详细规定,把校车服务的重点放在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需要的农村地区。要保障过渡期期限内接送学生上下学的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载客汽车都取得校车标牌,过渡期结束后,所有接送小学生、幼儿上下学的校车为符合国家校车标准的专用校车。
  三、制定校车服务方案。有必要提供校车服务的地方,要以县为单位制定校车服务方案。县级人民政府要在保障就近入学、建设寄宿制学校、充分发挥公共交通作用的基础上,根据学校分布、需要校车服务的学生人数和道路交通状况等,因地制宜制订校车服务方案,确定校车运营模式,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并依据本省级人民政府设定的过渡期限确定服务方案实施的时间和步骤。要鼓励大型公交、客运企业提供校车服务,提倡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成立专业运营单位或政府购买运营公司服务等方式,逐步实现校车运营管理的专业化和集约化。校车服务方案要通过适当的方式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经地市级人民政府统筹,报省级政府审核同意后实施。各省(区、市)要加强对县(市、区)级校车服务方案的指导协调,在县级校车服务方案的基础上形成省级校车服务方案。
  四、确保过渡期交通安全。县级人民政府要针对过渡期大量不符合国家校车标准的载客汽车作为幼儿、小学生校车使用的实际情况,按照“既保证安全、又不让学生无车可乘”的原则制订过渡期交通安全方案,组织建立并严格落实校车使用许可制度和校车驾驶员资格审批制度,凡是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及其驾驶人员都应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驾驶资格,坚决杜绝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要充实和加强监管力量,加强道路巡逻管控,强化对在过渡期内仍可以作为幼儿、小学生校车使用但不符合国家校车标准的载客汽车的管理,使学生接送车辆依法依规安全运行,确保学生上下学乘车安全。
  五、开展专项治理。各地要在今年秋季开学后开展一次专项治理。对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要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严格依法处罚机动车驾驶人和所有人。对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驾驶校车的,要严格依法处罚。对校车超速、超员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严格监督,依法查处。对校车驾驶人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原因,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要坚决依法取消其校车驾驶资格。对其他机动车辆不避让停靠上下学生的校车的,要严格依法查处。
  六、开展校车安全管理专项督查。校车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将于2012年秋季组织开展全国《条例》贯彻落实情况专项督查。专项督查的内容是:各省(区、市)校车安全管理协调机制建立和《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情况,有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校车生产销售情况;各县(区、市)校车服务方案、过渡期交通安全方案的制定情况,校车使用许可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校车驾驶人审批管理情况,校车档案和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建立情况;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落实情况,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签订情况,随车照管人员配备管理情况,学校交通安全教育开展情况等。在此之前,各省(区、市)也要组织开展贯彻落实《条例》专项督查。
  七、履行部门职责。各相关部门要在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认真履行《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发挥自身优势,切实做好各项工作。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基层组织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有关部门要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大力协同、形成合力,扎实推进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要细化职责任务,及时沟通情况,加强指导协调,推广先进经验,加强宣传引导,建立完善沟通协调机制、信息共享机制、校车经费筹措机制等。
  各省(区、市)要将本地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建立情况、《条例》实施办法于2012年9月15日前,校车服务方案于2012年10月15日前报校车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校车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教育部,办公地点: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邮编:100816;联系人和电话:高君,66097791,蓝妍,66096503,66097809(传真);电子邮箱:xiaoguanchu@moe.edu.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宣传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2012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