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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办理撤销商品名补充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1 16:11:02  浏览:97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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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办理撤销商品名补充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办理撤销商品名补充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

食药监办注[2012]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

  针对部分生产企业提出撤销商品名补充申请报我局审批的问题,经研究,现将办理此类补充申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因撤销商品名不涉及技术审评和核发批准文号,故该类申请应属于《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4第36项注册事项,即报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补充申请事项。

  二、此类补充申请事项备案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是持有药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提出书面申请;二是生产企业和原批准证明文件上载明的其他研发单位意见;三是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各省(区、市)管理需要提出的与该类申请相关的其他要求。

  三、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将备案结果信息转我局信息中心,由其依据备案信息对电子数据予以相应的变更,不再在我局政府网站显示该品种商品名。

  四、对已经提出撤销商品名补充申请的,我局将发《审批意见通知件》告知申请人按上述意见办理。

  五、该事项的办理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2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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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鼓励科技人员合理流动促进农村科技进步有关政策的暂行规定

天津市政府


天津市鼓励科技人员合理流动促进农村科技进步有关政策的暂行规定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贯彻执行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战略方针和推动横向经济联合、促进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各项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国发〔1987〕6号),现就我市鼓励科技人员合理流动,促进农村科技进步
的有关政策制订如下暂行规定:
一、组织各科研设计单位、大、中专院校和大、中型企业与郊区、县乡镇企业对口支援,双方按有关政策鉴订协议。鼓励以技术、设备、资金入股的方式,建立科研设计单位,大、中专院校同郊区、县农村各级经济组织、生产单位相结合的科研、生产联合实体和国营企业与乡镇企业之
间的技术经济联合实体。
二、科研设计单位,大、中专院校和大、中型企业向承担“星火计划”项目的乡镇企业和农村转让科技成果、提供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报酬由双方协商议定。企业单位可从留用的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的纯收入中提取5%至10%的金额;事业单位可从留用的技术转让的纯收入中提取
5%至10%的金额,从提供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的纯收入中提取10%至15%的金额,用于奖励参加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的有关人员。上述金额不计入本单位奖金总额,不计征奖金税。
三、允许、鼓励科技人员以调离、辞职等方式,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人才比较集中的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中出来,到郊区、县承包、租赁、领办中、小型企业、乡镇企业,兴办和经营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贸易机构,创办各类中、小型企业、股份公司,
或以其他方式到中、小型企业、乡镇企业从事科技或企业管理工作。
凡科技人员承包、租赁、领办的乡镇企业,在信贷、税收等方面仍享受本企业性质所规定的同等待遇。
鼓励电大、函大、职大、夜大、业大等成人高校毕业的职工和确有技术专长的职工、闲散科技人员及取得大、中专毕业文凭的待业青年,应聘到乡镇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科技人员辞职,须提前三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辞职手续。担任行政职务的科技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除担任重点建设项目、重点科研攻关项目和近期离开工作岗位会给国家、单位造成重大损失者外,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应予批准,不得
阻拦。
辞职人员的工龄,按辞职前和重新录用后的工龄累积计算。
四、科研设计单位,大、中专院校和其他人才比较集中的事业单位中的科技人员,自愿到乡镇企业和农村工作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停薪留职。停薪留职人员每年按本人原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交给原单位,作为养老保险金。
停薪留职人员应与原单位和聘用单位分别鉴订合同,明确各自承担的义务和所负的责任。
停薪留职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停薪留职期满后,科技人员可以辞去原单位工作或回原单位工作。
五、调动、辞职或应聘到乡镇企业和农村工作的科技人员,可以保留城市户粮关系,保留住房。住房属原单位的,允许暂时借住。原单位住房确有困难的,由用人单位与原单位协商,妥善解决受聘人员的住房问题。
六、自愿到乡镇企业工作的大、中专应届毕业生,入学前为本市市区户粮关系的,可先将户粮关系落在市区;市区无住房或入学前不是本市市区户粮关系的,可将户粮关系落在所在郊区、县乡镇企业经委(局)。
七、凡调动、辞职或应聘到乡镇企业和农村工作的科技人员及大、中专毕业生,其人事关系和档案均落在所在郊区、县乡镇企业经委(局)等业务主管部门,不受编制限制。其中,属调动的全民所有制单位科技人员,仍保留全民所有制身份;自愿到乡镇企业和农村工作的大、中专毕业
生,一般也保留全民所有制身份。
上述人员,由所在郊区、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评定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用人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聘任。其工资待遇,由本人和聘用单位协商议定。每年由用人单位按照科技人员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所在乡镇企业经委(局)缴纳一定数量的金额,作为养老保险基金。具
体办法由郊区、县自定。
八、鼓励和支持离休、退休科技人员(含离休、退休前在国家机关工作的)应聘到乡镇企业和农村工作,报酬由用人单位和本人商定。离休、退休科技人员应聘期间,离休、退休金由原单位照发。
九、凡停薪留职、辞职、离休、退休科技人员到乡镇企业和农村工作的,其医疗费用、劳动保护或因公发生的伤亡事故等,均应由用人单位负责。
十、调动、辞职、停薪留职、应聘或离休、退休后到乡镇企业和农村工作的科技人员,不得私自带走或自行销毁属原单位的科技成果、图纸及技术资料、设备、专用工具等。违者按有关政策规定追究责任。
十一、科研设计单位,大、中专院校和其他人才比较集中的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经济权益的前提下,可以到乡镇企业和农村从事有报酬的兼职活动。勘察设计、建筑设计和医疗、卫生等涉及人身安全和重大经济责任的兼职工作,应按照国务院和
有关部、委、局的规定进行。
利用业余时间兼职的,收入一般归已;利用非业余时间兼职的,应事先经单位批准并向单位交一定比例的收入,具体办法由本人和单位商定。
到乡镇企业和农村兼职,使用本单位仪器设备、器材和图纸、技术资料等,应事先经本单位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交纳费用。
在兼职劳动中,影响本职工作或损害本单位技术、经济权益的,单位可以终止其兼职活动,直至按有关政策规定追究责任。
十二、凡到乡镇企业和农村工作及以各种形式办企业和进行技术开发、服务活动的上述人员,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依法交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十三、对在乡镇企业和农村工作做出成绩的科技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他们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和工作成绩,均应记入本人业务技术考绩档案,作为提级、晋级的依据。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科技奖励标准的,由用人单位申报奖励。
十四、科技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擅自离职。对已经擅自离职的科技人员,应按《国务院关于促进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通知》(国发〔1986〕73号)规定,分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
十五、科技人员在调动、辞职、兼职、停薪留职和应聘中发生的争议问题,各级科技干部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本规定精神,协调解决,妥善处理。经各区、县、局协调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市科委牵头,会同市人事局裁决。对裁决结论,双方必须服从。
以上规定,原则上也适用于管理人员和到市内中、小型企业、集体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凡以前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由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




1987年4月13日

民政部、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对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荣复军人慢性病疗养院、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院医疗业务工作指导的通知

民政部 卫生部 等


民政部、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对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荣复军人慢性病疗养院、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院医疗业务工作指导的通知
民政部、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卫生厅、局,医药管理局:
民政部门举办的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荣复军人慢性病疗养院和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院,是为军队服务的优抚事业单位,同时也是医疗性质的单位。多年来,各级卫生部门对这些单位的医疗业务给予了指导、支持和帮助,使不少重残废军人、荣复军人慢性病员和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患
者,得到休养和治疗,减轻了他们的残、病痛苦,有的恢复了健康,对鼓舞部队士气,促进社会安定,起了积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强这些单位的医疗业务工作,现将我们共同商定的若干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部门应当把当地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荣复军人慢性病疗养院、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院,视为当地的医疗单位一样,加强对他们医疗业务工作的指导。吸收他们参加医疗卫生方面有关会议。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这些单位的领导,并加强与卫生部门的联系,以便能及
时传达有关医疗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文件、规定。
二、当地卫生部门对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荣复军人慢性病疗养院、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院医护技术人员的补充调剂和培训进修,应予以支持和照顾。要吸收这些单位的医护人员,参加有关的学术经验交流会和业务进修班、学习班。负责对他们技术职称的考核评定和审批。
三、当地卫生部门应按划区分级医疗的原则,与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荣复军人慢性病疗养院、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院建立业务指导关系,帮助他们解决疑难重症的会诊治疗。
四、当地医药经营部门,对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荣复军人慢性病疗养院、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院需要的中西药品和医疗器械,要做好供应工作,并予以适当的照顾。
五、有的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荣复军人慢性病疗养院、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院,如果医疗条件较好,在完成本单位医疗工作的前提下尚有余力,可以承担当地卫生部门分配的医疗防疫任务,并认真做好。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卫生、医药厅、局进一步磋商,研究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各项办法,使上述各单位的医疗技术条件和药物供应逐步得到改善,更好地为荣复军人服务。



1981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