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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煤矿应急救援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2:12:06  浏览:94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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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煤矿应急救援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煤矿应急救援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咸政发〔2012〕21号


各产煤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煤矿应急救援机构管理工作,提升煤矿应急救援工作水平,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结合我市煤矿应急救援实际,特制定《咸阳市煤矿应急救援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咸阳市煤矿应急救援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煤矿应急救援行动,控制、减轻和消除煤矿灾害事故引起的严重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矿山救护规程》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咸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矿山救护机构编制有关问题的批复》,结合我市矿山救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煤矿应急救援机构是指市、县专业矿山救护队伍,包括市矿山救护大队、市矿山救护直属中队、县矿山救护中队及煤炭生产企业矿山救护队伍;所称应急救援是指煤矿应急救援机构在煤矿井下组织营救和救治受灾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人员,迅速控制危险源,防止次生事故发生,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煤炭主管部门下属的矿山救护队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处置为主的应急救援体制。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要将矿山救护队的建设发展及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应急救援经费。
第五条 矿山救护队在执行应急救援任务时,应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按照“第一时间调集足够力量和有效装备,第一时间到场展开,第一时间实施救人,第一时间控制灾情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危害”的要求,组织实施煤矿应急救援行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煤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煤矿应急救援体系。
(一)设立煤矿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市政府成立咸阳市矿山救护大队,承担直属中队和各产煤县矿山救护中队以及煤炭生产企业矿山救护队应急救援时的指挥、调度、协调工作。
(二)设立县级矿山救护中队。各产煤县政府成立专业矿山救护中队,主要负责本县域煤矿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辖区内煤炭生产企业矿山救护队工作,必要时,受市矿山救护大队统一调遣支援其他县的煤矿应急救援工作。
(三)各煤炭生产企业按照《矿山救护规程》均应成立专业救护队伍,主要负责本企业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受市矿山救护大队及所在辖区县矿山救护中队的统一指挥调遣。
(四)建立煤矿应急管理专业人才库,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应急救援专家组。
第七条 各级矿山救护队伍履行《矿山救护规程》中救护队职责,同时,有义务参与各类社会应急救援工作。
第八条 市矿山救护大队为副县级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其主要领导由市委组织部门考察任命;各产煤县矿山救护中队为副科级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其主要领导由各县委组织部门考察并征得市矿山救护大队同意后任命。矿山救护队员根据《矿山救护规程》要求进行聘用,实行服役合同制。
第九条 各产煤县矿山救护中队,实行县级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市矿山救护大队双重领导。
市矿山救护大队对各产煤县矿山救护中队实行业务指导、年度培训、定期考核和应急调度。各县矿山救护中队的学习、训练和战备等业务活动都应按照市矿山救护大队的计划进行,并按期进行总结上报备案。
第十条 各级矿山救护队指挥员均应履行《矿山救护规程》规定的指挥员职责。
第三章 预警和救援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矿山救护队必须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时刻战备。值班人员必须熟悉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掌握本值班小队实况,指挥、通信系统处于规定状态,保证随时接受上级的命令、指示和下达的请示报告,及时妥善处置。
第十二条 市矿山救护大队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事故灾害预警机制,并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
各级矿山救护队在进行矿井预防性检查时,发现事故灾害预兆,应及时上报市矿山救护大队,市矿山救护大队根据情况,随时做好应对灾害准备,同时向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报告。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向参加煤矿事故应急救援的矿山救护队提供人力、物力、财力和技术支援。
第十四条 实行服役合同制的矿山救护队员,其工资按不低于当地一般同类型用工工资标准确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统一、准确、及时通报有关事态发展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第四章 训练和保障
第十六条 各矿山救护队主管部门应依据《矿山救护规程》的要求,严格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良、身体健康的标准,选拔优秀人员到矿山救护队工作。
第十七条 市矿山救护大队负责各矿山救护中队的学习、训练、演练,定期考核。负责各矿山救护队应急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增强全体指战员的应急救援意识,提高实战能力。
第十八条 市矿山救护大队统一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并结合实际,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的联合演练。
第十九条 各级矿山救护队应配备、储备、补充足够数量的装备、器材、物资,做到专人保管、定期保养维护、适时更新、确保完好,并建立应急救援装备物资管理制度。
第五章 法律责任和奖惩
第二十条 在处置突发事件时,有关矿山救护队不履行法定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有关矿山救护队及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矿山救护队参加非本辖区、本专业、本单位应急救援工作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救援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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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襄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征收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襄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征收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襄阳政办发〔2012〕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征收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襄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征收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理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分配关系,规范分配秩序,加强征收与使用管理,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湖北省人民政府第233号令、《襄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8号令)的有关规定,制订《襄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征收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直各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征收与使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按“统一征收,统一合同,统一票据”的原则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征收与使用进行管理。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包括:
 (一)资产出租、出借收入。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采取出租、出借等方式取得的收入;
 (二)经济实体上缴的收入。经批准将闲置资产用来兴办宾馆、酒店、招待所、培训(艺术、会议)中心、商店等并取得工商企业营业执照的经济实体上缴的利润、承包费、管理费等收入;
 (三)利用单位资产与其他单位合资、投资等取得的收入;
 (四)利用政府无形资产或其他国有资产从事广告经营所取得的扣减成本、费用、税收后的净收入;
 (五)特许经营权收入。包括广告位拍卖收入、交通部门客运线路及出租车经营权拍卖收入、矿产资源采矿权拍卖收入等;
 (六)资产处置收入;
 (七)其他收入。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确定为经营性资产:
 (一)房产整体或一部分用于出租、出借、合作或承包经营;
 (二)房产整体或一部分折价合资入股兴办非法人经济实体;
 (三)行政事业单位新建办公场所后,未经政府调剂使用且可用于经营的原办公场所;
 (四)行政事业单位兴办的各类经济实体使用的国有资产;
 (五)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资产投入到各类经济实体中形成的国有股权;
 (六)其他依法可确定为经营性的资产。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属政府非税收入,按照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实施统一管理,收益全部缴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由财政部门分类转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未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单位,比照以上规定执行。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国有资产收益时,必须向交款义务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湖北省非税收入专用票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专用)》。



第三章 统一公开招租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利用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指事业单位)、出租、出借等经营行为的,要实行市场化方式集中招标,签订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合同或协议;对不具备集中招标条件(指招标单位无法满足招投标有关规定的)或零星少量的租赁资产,可由资产占有、使用单位结合租赁行情确定,并报财政部门核准后,签订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合同或协议。经营性合同是取得国有资产收益的收款依据,要做到依法应收尽收。
  第九条 具备集中招标条件的经营性资产,按市场化方式实行集中招标管理,统一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相关规定办理。招标成功后,由财政部门、资产占有使用单位、中标方三方签订合同,中标方一次性交纳相当于半年租金的保证金。
  第十条 财政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经营合同期限管理。资产出租、出借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对面积较大、一次性投入较多的可延长至5年,超过5年的,需报市政府批准。对外投资及其他经营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一条 对原有合同实行备案管理。在本细则公布前,对单位已签订的经营性资产经营合同,由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组织力量进行清理,属于合法合规,且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五年以内的,实行备案管理;对合同期限超过五年,特别是对少数租金水平严重偏低、明显不合法不合规的超长期合同,必须依法予以纠正。
  本细则公布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单方面签订的经营性资产经营合同,一律视为无效合同,并由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统一使用《湖北省非税收入专用票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专用)》。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负责专用票据的统一领用、统一保管、统一发放、使用核销和监督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专用票据使用、保管、缴销、审核等制度,确定专人负责,保证专用票据的安全和使用。禁止转让、出借、代开资产收益专用票据;禁止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资产收益专用票据。遗失资产收益专用票据的,领用单位应当及时报告财政部门,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告作废。



第五章 收益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国有资产收益,使用权不变。行政单位主要用于偿还基建欠账、按规定发放奖励工资、补充办公经费不足等;事业单位主要用于偿还基建欠账、绩效工资的发放等。财政部门不作调剂,不用于平衡预算。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收及允许列支的有关处置费用后,主要用于缴入单位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改善办公条件等,使用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将取得的国有资产收益及时缴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凡不按期催收国有资产收益或缴纳国有资产收益,时间超过3个月的,依法没收其当期应缴收益;情节严重的,依法收回其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权,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要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加强对国有资产收益征收与使用的监督,特别是对已签合同的清理与管理,保证国有资产收益应收尽收。对在合同上弄虚作假、搞口头协议、擅自重签、变更或延长合同(协议)期限的;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以及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和坐支等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细则,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贯彻意见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贯彻意见

泸市府办发[2011]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大部署,促进我市电影产业的繁荣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9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1〕36号)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大做强四川电影产业、加快建设西部文化强省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基本原则与发展目标

  (一)总体要求。按照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的总要求,牢牢把握正确导向,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走中国特色电影发展道路,以丰富文化产品和加快产业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数字化技术为支撑,以现代化基础设施为依托,以科学管理为保障,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大力推动我市电影产业发展、做大做强泸州电影产业,加快建设泸州文化强市。

  (二)基本原则。坚持正确方向、科学发展,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大众、坚持市场运作、政府推动,坚持重点突破、整体推进。

  (三)发展目标。通过改革创新、加大投入、加快发展,建立健全公平竞争、企业自主经营的电影产业运营体系;建成市场运作、企业经营、政府购买、群众受惠的电影公共服务体系;扩大影院规模,完善覆盖城乡的电影数字化发行放映网络;全面提高我市电影的创作生产能力、经营管理能力、科技创新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争出精品、争出人才、争出效益,不断满足城乡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二、主要措施

  (一)全面加强电影公共服务。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将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纳入新农村建设考核项目,大力推进农村电影放映民生工程,加大投入,改善服务,创新机制,加强管理,积极推动农村电影放映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保证全市每个行政村每月放映一场免费公益电影。建立健全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经费保障机制,落实财政补贴资金,改进资金管理办法,确保场次补贴经费及时足额发放,切实将这一惠民工程抓紧抓好,落到实处。鼓励电影企业深入城乡社区、厂矿、校园、军营和广场等开展公益放映活动,大力提倡电影发行放映企业采取优惠票价等多种方式满足农民工、城市低收入居民等群体的观影需求,有条件的地方要充分利用乡镇综合文化站、村文化室建设固定放映点,探索建立电影公益放映和市场运作相结合机制。将观看爱国主义教育影片纳入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计划,保证学生每年观看4部主旋律影片。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为学生放映的爱国主义电影所需经费从公用经费中开支;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影视教育经费纳入公用经费开支范围。

  (二)大力繁荣电影创作生产。树立面向市场、面向群众的电影创作观,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突出提高质量,实施精品战略,努力多出优秀作品。充分发挥泸州天星影视艺术学院资源优势,结合区域文化特点,推出具有泸州特色,为广大观众喜闻乐见的区域性商业影片。建立健全电影创作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利用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国家倡导的重点影片生产和对电影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重点项目进行扶持。

  (三)努力培育新型电影企业。进一步推进国有电影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和公司制、股份制改造,加强政策和资金支持。着力培育发展一批“专、精、特、新”的中小企业,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积极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电影生产企业,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优化审批服务。对非公有制电影企业在投资核准、土地使用、财税政策、融资服务、对外贸易等方面可按政策规定给予国有电影企业同等待遇。电影企业依法享受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对2008年12月31日前的新办电影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规定执行:从2009年1月1日起,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加快建设现代化影视基地,通过政府贴息、企业自筹、融资贷款等多渠道筹措资金,积极推动数字化影视制作基地建设,并以此带动旅游、服务等第三产业发展。

  (四)大力支持城镇数字电影院建设。将城镇数字影院建设和改造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精神文明建设总体部署,纳入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推进。坚持政府推动和市场运作相结合,采取信贷、税收优惠、补贴奖励等多种手段和措施,加强城镇数字影院建设,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建设商业影院和社区影院。对电影产业建设项目选址、立项、征地、投入、办证等给予大力支持。对城镇数字电影院建设使用国有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给予土地供应支持,其中只有一个意向用地的,可按法律法规规定以协议方式供地。投资者要专地专用,不准改变用向。

  加快区县的影院改造和建设,2012年底前基本完成市辖区的数字影院建设改造任务;2013年至2015年,基本完成县城的数字影院建设改造任务。“十二五”期间,结合全省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建设一批具有综合功能的乡镇示范影院。

  积极争取中央和省里对我市区县城的影院建设的资金支持,对县级影院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现行税收管理体制报有权审批机关申请享受困难减免照顾。

  (五)不断加大对电影产业的投融资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电影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积极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拓展适合电影产业发展的融资方式和配套金融服务;对符合信贷条件的电影企业,金融机构要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支持具备条件的电影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利用银行贷款等多种手段,多方面拓宽融资渠道,扩大规模、壮大实力。积极探索建立电影风险投资机制,充分利用中小企业创业、发展等投资基金支持电影风险投资,鼓励大型企业通过参股、控股或兼并等方式投资电影,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团体依法发起组建各类电影投资公司,努力培育电影领域战略投资者。

  (六)积极推动科技创新。鼓励开展电影产业领域基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的新技术研发和应用,努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电影技术创新体系,鼓励电影技术企业开展技术研发和基础设施设备改造。实施电影数字化发展规划,大力推广数字技术在电影制作、发行、放映、存储、监管等环节的应用。

  (七)切实抓好队伍建设。创造条件,完善措施,积极发展职业教育,加强在职人员的学习培训和实践锻炼,重点加强创作技术、经营、管理等各类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高度重视青年人才培养和使用,不断优化人才队伍结构。高度重视既懂艺术又懂现代信息技术的复合型人才。积极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优秀电影人才脱颖而出的体制机制,同时加大对优秀电影编剧、演员的培育、扶持力度。

  (八)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建立权责一致、分工合理、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电影行政管理体制,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强化市场准入管理,严把立项、备案、审查、发行放映和播出关口,规范互联网电影传播秩序。加大电影市场综合执法力度,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强化监管,防控各种形式的非法电影,坚决打击电影走私、盗版等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规范放映行为,尽快建立覆盖全市农村和城市的电影监管体系。规范电影产业数据统计工作,全面实现微机化、网络化管理,确保电影市场信息全面、准确、公开、透明。

  三、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要从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建设文化强市和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高度,充分认识繁荣发展电影产业的重要意义,把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加强领导,按照本意见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结合实际,深入研究,抓紧制订完善各项配套措施和办法,切实抓好落实。宣传、发展改革、财政、税务、文化、国土资源、工商、教育、广电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商,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扶持政策和保障措施落实到位,努力开创泸州市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新局面。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