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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17:16:51  浏览:80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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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4号



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1号)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规定,现将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赣州市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二、自2012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是指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江西省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三、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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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细则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潮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细则



(潮府[1999]13号 1999年3月24日)



  第一条 为提高全民国防观念,增强公民防空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和人民武装部领导各自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计划、规划、国土、教育、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县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人民防空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第三条 市城区及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是人民防空的重点,应根据人口分布情况和战时防护要求, 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一安排,同步建设。

第四条 县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本辖区的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会同同级军事机关确定本辖区的重点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枢纽、通信枢纽、桥梁、水库、电站等重要经济目标,制订有效的防护措施和应急抢险、抢修方案。

  确定为重要经济目标的单位应成立人民防空机构或指派专人负责人民防空工作。

  第五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按国家规定承担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并应参加公共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和维修。           

第六条 人民防空工程内的照明、通风、除湿、通信、排水等维护设备用电和其他用电按居民照明用电计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专用频率免缴频率使用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建筑税以及土地使用税。

第七条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项目按下列规定修建人防工程:

(一)10层以上(含10层)或基础埋置深度3米以上(含3米)的民用建筑应修建与首层建筑面积相等的防空地下室。因地质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建设防空地下室的,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依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按每平方米1000元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统筹建设人民防空工程。

(二)10层以下的民用建筑,依地面建筑总面积,按每平方米15元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统筹建设人民防空工程。

第八条 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人防工程建设,由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的民用建筑项目,规划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管理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市城区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应由人防专业设计部门或综合甲级设计单位承担。其他设计单位承担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必须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二)结合民用建筑的防空地下室与地面建筑同时招标投标。

(三)人民防空工程(含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设施必须采用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定点厂生产的产品。

(四)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方案需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

(五)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竣工验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的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 人民防空工程按照“谁建设、谁维护;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进行维护管理,保证人民防空工程及其内部设施保持良好状态。

战时,所有人民防空工程(含防空地下室)无条件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统一调配使用。

第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应保障人民防空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进出道路、孔口、出入口、口部伪装房等地面用地。规划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应留出人民防空工程口部的安全距离。除人防工程管理房外,人防坑道口部20米范围内不得建设任何建筑物或构筑物。

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范围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进行采石、取土、爆破、钻探、打桩以及其它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

  禁止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水、排放有害气体和倾倒废弃物;禁止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未经许可,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口部专用通道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并报同级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组织建设和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专网。

市对县(区)的指挥通信、警报通信以当地电信系统现有通信设施为主保障。

第十四条 邮政、电信、广播、电视等单位应根据人民防空通信、警报保障计划,制定防空通信、警报传递方案,保证战时优先传递、发放防空警报。

第十五条 根据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确定为设置通信、警报点的建筑物,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其顶层无偿预留10平方米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工作间,并预留线路管孔、电源。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应充分考虑临街景观。

敷设人民防空通信线缆或安装通信警报设施需占用有关单位或个人场地或空间时,有关单位或个人应提供方便,不得无理阻挠或拒绝。

第十六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对警报设施进行定期检查。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人民防空警报设施,需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重建经费由拆迁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定期组织防空袭警报试鸣,并应在五天前发布公告。具体工作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根据训练大纲和           省的人民防空队伍训练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安排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的训练。训练所需的装备、器材、经费由参训单位负责,特殊性的装备、专业器材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提供。

  第十九条 人民防空教育纳入国防教育计划。

 新闻单位应协助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每年度人民防空教育计划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订后,分别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人民防空经费必须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财政、审计部门应及时予以监督、检查。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收支按有关规定执行,专项用于建设人民防空工程。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不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施或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五)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六)占用人民防空工程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七)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八)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我市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有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政府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政府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保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政府奖评奖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六月八日



保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政府奖评奖办法



第一条 目的意义。为推动保山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和发展,激励全市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研究,不断创新,以优秀的社科成果为建设富裕民主文明开放和谐新保山提供智力支持,根据《中共保山市委关于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保发〔2006〕29号)和《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条例》的有关规定,2007年5月13日下发了《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政府奖评奖暂行办法的通知》(保政办发〔2007〕58号),并于2007年、2009年分别组织了两届评奖工作,得到了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响应,为促进保山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和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结合保山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和两届评奖工作实践,决定对评奖暂行办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完善。

第二条 评奖原则。评奖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对行业部门工作有重要推动作用,对党委、政府科学决策具有较高参考价值和有利于弘扬优秀民族文化的原则。

第三条 奖项设立。奖项名称为“保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政府奖”,以中共保山市委、保山市人民政府名义颁奖。奖项分设专著奖和论文奖两类,每类分设特等奖、一、二、三等奖(特等奖、一等奖可空缺),获奖者由市委、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四条 奖励标准。专著类:特等奖20000元,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5000元,三等奖3000元;论文类:特等奖8000元,一等奖6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2000元。

第五条 奖金来源。奖金由市财政列入预算安排。

第六条 评奖范围。评奖工作每两年组织一届,在规定时限内符合下列要求的社科类学术成果均可申报参评:

(一)市内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在省级以上报刊、出版社发表和出版的社科类学术成果。

(二)市内经省级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内部刊物或内部出版物刊发的社科类学术成果。

(三)市外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以保山为主要研究对象,在省级以上报刊公开发表和出版、并产生良好影响的社科类学术成果。

第七条 评奖标准。具有原创性、科学性、思想性和较高的学术水平,在理论上具有一定的深度,在实践中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的社科类学术成果,主要包括:基础理论研究、应用研究(含调查报告)、科普读物、工具书、译著和古籍整理等。

特等奖:对经济社会发展或某一学科研究产生重大影响,并获省部级以上奖励的社科类学术成果,可授予特等奖或相应的奖项;获厅局级奖励的社科类学术成果,可根据获奖情况优先参评。

一等奖:提出创见性的观点、结论,对某一学科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成果;在研究和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上有创新,提出的对策、建议、办法和措施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有现实指导作用,或对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决策有参考价值,收到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成果;对普及哲学社会科学知识具有重要作用并在省内外产生较为广泛影响的成果。

二等奖:在学科理论或实际问题的研究中取得新进展,对学科建设和发展做出一定贡献的成果;针对某一理论和实践问题,形成系统科学的阐述,产生较好经济社会效益,对普及哲学社会科学具有重要作用的成果。

三等奖:在理论上进行了正确的、富有新意的概括和阐述,对重要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进行积极的探索和研究,有一定的科学见解和参考价值的成果。

第八条 组织领导。评奖工作在中共保山市委、保山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由保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政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和一名副主任由市委、市政府领导担任,同时聘请一名省级社科专家为副主任),选聘14—18名市内哲学社会科学专家、学者、市级综合管理部门领导担任评审委员会委员。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市社科联,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社科联主席担任。评审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市社科联根据当届申报成果构成情况提出建议名单,报市政府审定发文。评审委员会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各专业评审组。

(二)评定特等奖和一、二等奖。

(三)审定三等奖。

(四)解决评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专业评审。评审委员会根据每届评审工作的需要,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名,成员4名,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人选,评审委员会主任审核聘任,可连聘连任。专业评审组职责是:

(一) 负责本专业的成果评审。

(二) 对本专业成果的思想性、学术性和真实性负责。

(三) 评出本专业的三等奖,向评审委员会推荐特等奖、

一、二等奖。

(四) 向评审委员会报告本组评审情况。

第十条 申报程序。由本人或单位申报,经所在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按要求填写《保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申报表》并附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限内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申报要求。属个人成果的由个人申报;属工作成果并署明主要编撰者的可以单位名义申报,也可以个人名义申报,同一成果只限以一种身份申报一次,单位必须签署明确意见。

第十二条 规范要件。申报评奖的成果,要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完整的报送成果及佐证材料,做到程序规范、要件完整,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评审步骤。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规定时限内对申报的成果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提交各专业评审组,由各专业评审组评出三等奖,提出特等奖、一、二等奖的推荐意见;评审委员会对特等奖和一、二等奖进行评审表决,审定三等奖。

第十四条 评审要求。

(一)有成果参评或直系亲属有成果参评的评审委员会委员、专业评审组成员,评审时必须回避。

(二)评审委员会或专业评审组对评审结果的表决,实行记名投票,对所选结果负责。

(三)评审委员会或专业评审组在应参会人数60%(含60%)以上到会方可召开会议;实到会人数60%(含60%)以上同意的表决结果为有效。专业评审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并可能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时,可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名,经评审委员会主任批准,临时调整专业评审组成员。

第十五条 公示要求。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评定后,在市内主要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15天。

第十六条 异议提出。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公布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布结果中的申报人、申报单位、申报成果有异议的,应在公布之日起15天内,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并提供异议的证明材料。个人提出的异议,要在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单位提出的异议,要加盖本单位公章,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上述要件不齐则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异议处理。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异议后,在遵循必要的保密纪律前提下,对符合第十六条要求的异议进行受理,并向涉及异议的成果推荐单位发出异议协查函,推荐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核实异议材料,提交核实报告,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研究,视情况决定是否提交评审委员会复议,并答复异议提出人或单位。

在异议受理过程中,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及成果推荐单位不得推诿拖延、敷衍塞责,否则视推诿拖延为放弃异议,视敷衍塞责为承认异议。

第十八条 奖项确定。在公示期满后,评审委员会将评审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核准,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九条 相关事项。

(一)获奖证书可作为获奖者评职、晋级的依据。

(二)获奖成果中,如发现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行为的,一经查实,即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相应处分。

(三)获奖者必须依法纳税。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暂行办法同时终止执行。本办法由市社科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