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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5年加拿大“西北平叛”中的军事法实践/朱雁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1:08:58  浏览:97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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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5年加拿大“西北平叛”中的军事法实践

朱雁新


1885年“西北平叛”,是加拿大自治领成立以来第一次采取的真正意义上的军事行动。这次平叛行动中成功的军事法实践,在加拿大军队法治化进程中具有奠基作用和里程碑意义。重温这段历史,不仅有助于我们了解加拿大军队法治化的历史轨迹,而且对于我军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军进程亦有很好的启迪作用。本文主要对19世纪加拿大自治领军事法的产生、军事法教育和“西北平叛”部队的军事法实践作一介绍和分析。
一、19世纪加拿大自治领军事法的产生
16世纪后,法、英殖民主义者侵入北美大陆,1763年加拿大沦为英国殖民地,英国军事法开始在加拿大殖民军中适用。18世纪末,加拿大爆发争取独立的运动,1867年获得自治领地位,该国民兵组织开始建立自己的军事法制。但由于受到英国长达一个多世纪殖民统治的影响,加拿大自治领的军事法渊源并直接产生于英国军事法。
(一)19世纪加拿大军事法渊源于英国军事法
英国军事法自中世纪中期至19世纪,大致可以分为两个发展阶段:中世纪中期—1689年为英国(封建制)军事法的形成时期,这时的军事法称为英国古代军事法;1689年—1881年为英国资产阶级军事法初步发展的时期,这一时期的军事法则称为英国近代军事法。这两个阶段的英国军事法构成了19世纪加拿大军事法的历史渊源。
英国古代军事法起源于传统、习惯和实践。有记载的第一个英国军事法庭可以追溯到中世纪中期。1066年法兰西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吉利王国并加冕为国王,盛行于中世纪欧洲大陆的骑士法庭制度开始在英国建立,成为诺曼王朝时期英王维护军纪的主要手段。1279年英王爱德华一世颁布法令,根据该法令,国王对军人的军事犯罪享有排他性司法管辖权,“保安长官和最高军务官法庭”代表国王掌管军事法。当国家遇有战事需要临时召集军队远征或者参加战役时,国王根据保安长官和最高军务官的建议发布《战争条例和训令》,这是这一时期英国军事法的主要形式。英国都铎王朝时期(1485-1603),保安长官和最高军务官法庭的权力日渐衰落。1521年保安长官因犯有叛逆罪而被处以斩首,国王从此收回了保安长官的权力。后来,专门审理军事犯罪的权力由一个特别委员会接管,该委员会也称为军事法庭。十七至十八世纪,为适应殖民战争的需要,英国议会多次颁布《战争法典》,专门适用于英国海外驻军。军事纪律是《战争法典》的主要内容,包括单纯的军事犯罪和军事刑罚方法,前者主要有违抗命令、临阵脱逃、逃离部队等罪名;后者主要包括死刑、废除肢体、笞刑以及没收财产等军事刑种。英国这一时期颁布的《战争法典》,在与法国争夺加拿大的战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1688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取得了胜利。1689年驻守英国北疆的英军部队发动兵变,这一事件使得军队的纪律问题成为英国武装力量建设的焦点。为解决该问题,新掌权的英国议会颁布了《陆海军违反军纪惩治条例》。该条例是英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军事法典,它的颁布,标志着英国近代军事法的开端。此后一个多世纪里,《陆海军违反军纪惩治条例》多次被修订,但其适用范围一直囿于英国本土军队。1802年议会扩大该条例的适用范围,自此,该条例开始与《战争法典》共同适用于驻扎在北美要塞的英军和加拿大新不伦瑞克、新斯科舍省、爱德华太子岛的民兵。根据《陆海军违反军纪惩治条例》和《战争法典》的规定,英军军事法庭分为两种,即初级军事法庭和高级军事法庭。初级军事法庭由一名上尉军官和两名中尉军官组成,审理较为轻微的军事犯罪案件。高级军事法庭由军官组成,人数不得少于13人,审理较为严重的军事犯罪案件。
19世纪英国军事法发展的主要特点是改革军事法。由于当时军事法律规范杂乱无序,个别程序有失公允,军官的法律水平参差不齐,对军官实施军事法的指导不够充分,因而,军事法的运用并不统一,团与团之间军事法的实施情况迥然不同。①针对上述问题,英国政府分别于1835年和1867年两次成立皇家专门委员会,授权其对军队中军事法的实施状况展开调查。委员们经过广泛调查提出了一些改革建议,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进行军事法典的编纂以改变军事法杂乱无序的状况;二是编写一本关于军事法的官方教科书,作为军队在本土和海外执行军事法的指导。上述建议均为英国政府所采纳,国会于1789年将《违反军纪惩治条例》和《战争法典》合二为一,颁布《陆军纪律与管理条例》。②同年,在国会的主持下,英国开始编写一本军事法手册,这部手册涵盖了军事法的历史、军事犯罪与处罚、逮捕权、军事法庭、证据法、适用于士兵的刑事法律、军事法庭和民事法庭的关系、军队的组成、征募法、战争法与习惯等内容,③成为军官、士兵和律师研习军事法的珍贵资料。尽管加拿大自治领在上述革新措施出台前已经建立,但其改革思路对新生的自治领创建自己的军事法制,有着十分重要的借鉴与指导作用,如英国在《陆军纪律与管理条例》中确立了指挥官对被告的即决审判制度,该制度随后为加拿大所借鉴。
(二)19世纪加拿大军事法以英国军事法为蓝本而建立
19世纪50-60年代,加拿大在英国的支持下进入了谋求联合和争取自治的时期,1867年英国议会通过《不列颠北美法案》。该法案规定,上、下加拿大和新斯科舍和新不伦陆克联合成立加拿大自治领,自治领政府自行承担防务职责,并有权在和平时期保持武装力量。随着自治领政府的成立,殖民地时期分散的地方性民兵组织趋于统一,为全国性民兵组织所取代。
作为军队职业化和军事法本土化努力的一部分,加拿大议会于1868年颁布了加拿大有史以来第一部军事法典《民兵法》。该法典主要依据英国《陆海军违反军纪惩治条例》和《战争法典》而制定,在军事犯罪与处罚、逮捕权、军事法庭、证据法等方面,基本沿用了英国法的规定。同时,加拿大议会也结合本国国情在《民兵法》中做了少量的特殊规定。例如,该法规定了四类可以参加民兵组织的人员,将民兵组织划分为志愿民兵和预备役民兵两大类,将全国划分为若干军事区域,参加民兵组织的人员必须定期参加军事训练,等等。此外,为了防止该法因借鉴过多而在适用中可能出现脱离国情的问题,加拿大议会还在《民兵法》中专门授权国防部,在该法典的实施过程中可以根据具体需要发布有关的条例和训令。
1868年《民兵法》以英国军事法为范本而制定,最大程度地利用了英国军事法的资源,从而有利于自治领政府将有限的财力和更多的精力用于解决严峻的国计民生问题,这也体现了当时加拿大政府的“最低限度国防战略”。根据这一战略需要,自治领政府和人民更加倾向于将本国民兵组织视为英国的地方军或者志愿军,由此导致在适用军事法方面,部分战区的野战部队除了适用本国法以外,还直接适用英国军事法中有关军事纪律的条款。这些观念和做法在今天看来,似乎有损于他们来之不易的自治领地位,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仍不失为一种现实、可行的做法,体现了新的当权者极大的政治智慧和勇气。
总之,1868年《民兵法》的颁布,为加拿大自治领武装力量建设提供了“治军之制”,为平时规制民兵的军事训练和战时实行严格的战场纪律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也为民兵组织学习军事法提供了基本的教材。
二、19世纪加拿大民兵组织的军事法教育
19世纪,加拿大自治领在民兵组织中广泛开展了军事法教育。在教育内容和方式上,主要包括军官在军校学习期间军事法理论与实践并重的正规教育,以及士兵在集训期间军事法知识的普及教育和军事法素养的养成教育。
(一)军官的军事法教育
19世纪晚期英加两国军队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开始向职业化转变,军人的教育程度、知识水平和从军经验逐渐取代了原来的家庭背景、财富和社会地位等因素,军人的职业素养有了很大提高。基于提高军官军事法水平的需要,加拿大自治领在军官中开展了正规的军事法学教育,同时还将军事法知识作为军官的任职资格要求,军官的逐级升迁以通过难度逐级提高的军事法考试为必要条件。
加拿大民兵最初的军事法教育来自驻加的英国军校,但《华盛顿条约》签署之后,英国从加拿大撤回大部分军队,军校也随之被关闭。加拿大政府随后以两个炮兵连为依托,在英军的指导和帮助下新建了两所炮校,继续在军官中开展军事法教育。炮校的第一任负责人是英国政府委派的两位英国军官,他们为学员开设了12个月和3个月两种不同学制的课程,所开课程几乎完全参照英国皇家军事学院,力图使学员对有关技术、军事和管理的知识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同时教员也有来自英国教学单位的军官,其实践经验丰富,所以,学校最初尽管人数不多,但教学质量很高。在军事法教学方面,学校要求学员熟练掌握《民兵法》、《民兵条例》、《女王条例和训令》、《战争条例》等适用于加拿大民兵的军事法,以便他们毕业后成为军事法的传播者。炮校的出版机构还印刷了军事法问答和炮兵纪律手册。这两所炮校还承担了其他兵种(如步兵)的军事法教学,它们为加拿大早期高素质军官的培养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1876年6月,自治领政府决定组建皇家军事学院,该军事院校是加拿大自治领早期为军官提供军事法学教育的另一个重要机构。由于受到美国西点军校的影响,该军事院校开设的课程不但包括军事方面的,还涉及到了非军事领域。向学员讲授的军事法知识主要包括有关士兵的特别法、英国军事法历史、军事犯罪与处罚、军事法庭的组成与运作、证据法等。道格拉斯·琼斯少校(Major Douglas Jones)是该学院一位出色的军事法学教授,他原是英国皇家炮兵军官,于1879年夏来到加拿大。由于实践经验丰富,他将军事法学课程扩充为包括军事法庭规则、军事法与普通法比较、审前预备程序、军事审判程序、加拿大民兵军事法、调查法庭等诸多门类的教学体系。琼斯少校还编写了《军事法释义》,该教材大大开阔了学员的视野,并成为学员进一步学习的重要资料。①
1884年加拿大自治领又相继成立三所步兵学校和一所骑兵学校,分别开设有学制不同的军事法课程,又进一步推动了军官军事法教育的发展。此外,历任加拿大国民军总司令也十分重视民兵组织中军官的军事法教育,他们多次向政府强调军事法的重要性,并提出了具体的加强军事法教育的建议。
这一时期的许多军校在讲授军事法知识和开展军事法理论研究的同时,也注重提高军官的军事法实践能力,为此,对英国传统的军事法教学方式进行了大胆的改革。例如,魁北克的一所军校要求军官必须在区域军事法庭实习,并在实习结束时作出书面报告。这种做法对军事法的教学和理论研究又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加拿大自治领对军官的军事法教育蓬勃发展,造就了一大批军事法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丰富的军官,这为军事法在民兵组织中普及并得到普遍遵守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同时也为“西北平叛”中的军事法实践做到了周密的组织准备。
(二)士兵的军事法教育
加拿大自治领的军事法教育是士兵军事训练科目的一项重要内容。西北平叛之前,根据当时的《民兵法》,加拿大民兵须每两年接受一次包括炮术、常规武器和军事法等科目的军事训练。在军事法知识教育方面,士兵在接受训练期间,军官不仅召集士兵集中学习军事法知识,而且还要求士兵在空闲时间自学军事法。士兵的自修读物主要是《民兵法》、《民兵条例和训令》、《军事法手册》以及各种有关军事法的私人出版物,其中最流行的是一本包括军队纪律、军事法庭、侵权、起诉、辩护等内容的书籍。尽管指导读物不尽统一,但大多数士兵通过学习,对军事法有了基本的了解,知晓了在战争环境下哪些属于违法行为、哪些属于合法行为,悉知了他们所应当承担的军事责任和义务。在军事法素养的养成方面,士兵在被征召的第一天就被告知开始受到军事法的约束。在集训期间,对士兵不假外出、违抗命令、疏于职守等违反军事纪律的行为,其指挥官或上级指挥官有权对其进行即决审判;②对于士兵严重违反军纪的军事犯罪行为,指挥官有权将其送交军事法庭审判。加拿大民兵组织中对集训期间违反军纪的士兵实行严格的军事纪律,建立并维护了军事法的权威,对受到惩处的士兵和其他士兵起到了很好的警戒和教育作用。以上两个方面,为“西北平叛”中的军事法实践奠定了广泛的群众基础。
三、1885年“西北平叛”部队的军事法实践
(一)军事法在平叛行动中的运用
1885年3月18日,路易斯·瑞尔与加拿大西北部红河山谷的混血人居住者揭竿而起,①发动了针对自治领政府的叛乱,并在南萨斯喀彻温河沿岸小镇巴托西(Batoche)成立临时政府。自治领政府为了防止此次叛乱激起该地区其他土著人以及混血人新的叛乱,从东部迅速调遣民兵部队前往镇压。国民军总司令弗雷德里克·米德尔顿(Frederick Middleton)少将全权指挥了这次平叛行动。平叛部队经过数次战役击溃了以逸待劳的叛军,瑞尔及其临时政府宣布投降。
事实上,平叛部队在开展军事行动以前,面临着诸多不利因素,譬如,民兵由商人、银行职员、农民、律师、学生、退伍士兵等人员组成,成分极为复杂,民兵作战经验欠缺、武器配备低劣和后勤保障乏力,等等。②对此,米德尔顿将军在起义爆发之初曾对民兵部队的作战能力产生了怀疑,并建议请求英国派遣正规军帮助平叛。但自治领政府拒绝了他的建议,坚信民兵能够取得胜利,并向米德尔顿将军下达了简短的命令:执行法律并镇压违抗法律的一切武装行为。米德尔顿将军受令以后,使得紧急的军事行动转变成为平叛部队在战场上实践军事法的活动。米德尔顿将军作为国民军总司令,尽管拥有相当大的权力,有权采取一切认为必要的手段,但他在平叛行动中高举执行军事法的旗帜,有效弥补了平叛部队在其他方面的不足,极大地提升了部队的战斗力。可以说,这次平叛行动的速战速决,是运用军事法的胜利。
军事法在“西北平叛”中的运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在平叛部队内部实行严格的战场纪律。这又具体表现为四个方面:其一,实行禁酒令,所有人员不得持有和饮用任何酒类,违者将受到严惩。这项规定在平叛行动中很好地得到了执行;其二,在对待容易导致案件的一些潜在因素方面,灵活采取了处置措施。比如,在行军和冲突中,经常有士兵因焦虑或疲劳而精神紧张乃至失态,此时指挥官更多的是给予同情、关怀,而不是开庭审判或者惩罚;其三,各级指挥官依据《民兵法》处理了各种类型的违纪行为,对于违抗军令、渎职、不当持有武器装备、盗窃军用物资、枪支走火等军事犯罪行为,经即决审判并确认有罪之后,当场给予处罚;其四,限制传统上被认为是合法的某些损害军民关系的习惯做法,获得了当地居民的同情和支持。根据当时的习惯法,军事行动中作战部队有权损坏私有财产,并可从居民手中获取必要的补给。但米德尔顿将军发布命令,除非经上级允许,士兵不得在行军途中进入民房和农田,士兵从居民手中获得补给的数量必须受到限制,并且要悉数上交于指挥官,违者将受到严厉惩罚。而叛军却大肆掠夺他们可以得到的一切物资,他们的做法激起了当地居民极大的不满。
其次,在对敌使用武力和对待叛乱地区居民方面,严格执行人道主义法。根据当时的战争法,一旦战斗开始,士兵对与军事行动有关的杀戮行为不负责任,除非过于残忍或是有意行恶;可以对居民区实施打击、俘获财物以及对非战斗人员当场处罚,甚至有权屠杀敌方居民。在普法战争和美国内战中都有这样的先例。①19世纪的军事理论家卡尔·冯·克劳塞维茨认为,在战争环境下法律的约束是毫无意义的,由战争发展状况和指挥官决定的“军事需要”是限制战争的唯一法则。②但米德尔顿将军却推崇雨果·格劳秀斯的观点,即军事行动必须受到限制,其程度要与击败敌人的目的相适应。米德尔顿将军还认为,政府军所面对的是对政府不满的本国公民,而不是外国侵略者,平叛部队的军事行动尤其应当受到人道主义法的严格限制。因此,他命令作战部队尊重叛军的休战旗帜、公正友善地对待叛军俘虏、准许叛军按照约定的方式投降等。人道主义法的运用在避免冲突升级上起到了重要作用,从而战斗的残酷性大大降低。
综观全局,平叛部队在西北地区的军事行动使平时的军事法学习和理论研究落实到了战争实践中,军官和士兵在战斗中的表现极为出色。平叛部队在军事集结和作战中严格遵守军纪,对叛乱地区的女人和财物秋毫无犯,尊重非战斗人员并从未杀害俘虏,很少发生需要由军事法庭审理的诸如谋杀、强奸、暴力侵犯等严重军事犯罪案件。
(二)启示
综观1885年“西北平叛”,平叛部队以执行军事法为旗帜,显示出了强于叛军的战斗力。平叛部队始终军纪严明、严守纪律、遵守作战规则,犯罪率极低,这对战斗力的形成和维持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而这些对于一支由民兵组成的非正规军来说,并非偶然。当时的领导者坚信,军队的战斗力源于严明的军事纪律,而严明的军事纪律则源于军事法的发展、普及和应用。故此,自治领政府于成立之初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军事立法活动,并在军事法教育方面作出了不懈的努力。平时军事法教育的普遍开展,使得军官和士兵的军事法素质得到显著提高,这为战时军事法规范的普遍遵守和战场纪律的维护提供了必要条件和基本保证,平叛部队的战斗力以及军事行动的可预期性因此得到了大幅度提高。总之,和平时期自治领政府在军事立法和军事法教育方面的投入,使得这次平叛行动受益匪浅。“西北平叛”中军事法的成功实践,坚定了加拿大军队走法治化发展道路的信念,在该国军队历史上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这对我军正在进行的军事斗争法律准备工作,在着眼于战争需要的军事立法、军事法教育和可能的战时军事法实践等方面,也都具有很好的借鉴价值。


① British Parliament, `Report from His Majesty's Commissioners for Inquiring into the System of Military Punishments in the Army,' Parliamentary Papers, 22(1836).
② 该条例两年后被《陆军法》所取代。
③ War Office, Manual of Military Law (London: H.M. Stationery Office, 1884)..
① Richard Arthur Preston, Canada's RMC: A History of the Royal Military College (Toronto: University of Toronto Press, 1969): 16-18.
② 当被告的指挥官怀疑被告实施了一项军事犯罪,有权立即对被告进行独任审判,审判程序简单,可以当即进行处罚,被告不得上诉。
① 路易斯·瑞尔(Louis Riel),曾在争取土地权利的反抗中组织了红河山谷的印第安人和白人的混血人居住者(1869年),1885年起义失败以后,被加拿大当局逮捕并处死。
② Brereton Greenhous, `Batoche, 1885,' Canadian Defence Quarterly, 15(Summer 1985): 41-46.
① United States War Department, The Military Laws of the United States (Washington, D.C.: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1897): 779-799. Richard Shelly Hartigan, Lieber's Code and the Law of War (Chicago: Precedent Publishing, 1983).
② Anatol Rapoport, ed., Carl von Clausewitz: On War (London: Penguin, 1968): 101. Daniel J. Hughes, ed., Moltke on the Art of War: Selected Writings (Novato, CA: Presidio, 1993): 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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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邝某夜间超速驾车将路人程某撞倒在地后迅速逃离现场,待第二天清晨程某被路人发现后已经死亡。经鉴定,邝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车祸直接导致程某严重的颅脑损伤(属重伤),程某因未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死亡时间为车祸后3小时到4小时之间。

【分歧】

对于本案,邝某应成立交通肇事罪是没有问题的,争议的焦点在于邝某应该适用何种档次的法定刑。

第一种意见认为,邝某的行为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只能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种意见认为,邝某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形,应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加重犯,适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其一,只有坚持第二种意见,才能全面评价案件中的所有重要事实。邝某行为中包括了交通肇事、负事故全部责任、致1人重伤、逃逸、致1人死亡等五个在刑法上具有重要意义的事实。考虑到邝某交通肇事最终致1人死亡,并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就足以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这里尚有致1人重伤和逃逸这两个重要事实没有评价。首先,致1人重伤的情节可包含在致1人死亡的情节之中,因为在人的观念上伤害是死亡的必经阶段,重伤与死亡之间具有由轻到重的重叠侵害性关系。其次,逃逸这个情节则完全可以在基本犯的基础上成立“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加重法定刑的规定。这样,本案中这五个重要事实无一遗漏都进行了评价。第一种意见,将邝某交通肇事致1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并逃逸的情节,评价为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后,尚留有致1人死亡这一个最重要的情节被人为地遗漏掉了。

其二,只有坚持第二种意见,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同样是交通肇事致1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并有逃逸情节的行为,在此就形成了一个量刑阶梯:如果逃逸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肇事人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加重犯;但如果逃逸行为并未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即便是死亡却与逃逸无关的,肇事人就只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第一种意见,不管逃逸行为是否致人死亡,都只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这就是将不同罪质和危害的行为进行了相同的处理,违反了刑罚个别化的基本原则。


(作者单位:重庆市石柱县人民法院)

2002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二OO一年第16号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发布《2002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2002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2年1月1日起,取消对涤纶纤维、腈纶纤维、聚酯切片、烟草及制品、二醋酸纤维丝束、彩色电视机其显象管、收音机和录音机及其机芯、录音录像磁带复制设备、电冰箱及其压缩机、录像设备及其关键件、空调器及其压缩机、气流纺纱机、酒、彩色感光材料的进口许可证管理;取消对汽车及其关键件、汽车轮胎部分编码商品的进口许可证管理。

  二、2002年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共12种,总计170个8位商品编码。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有:成品油、天然橡胶、汽车轮胎、汽车及其关键件、摩托车及其关键件、照相机及其机身、手表和汽车起重机及其底盘等8种商品。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有:光盘生产设备、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和消耗臭氧层物质等4种商品。

  本目录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目录不符的,以本目录为准。外经贸部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管发[2001]152号)同时废止。

  附件:2002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



2002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

  

进口许可证 协 调 制 度 目 录
编号 商品名称 商品编码 商 品 名 称 单位
1 成品油 27101110 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 公斤
27101120 石脑油 公斤
27101190 其他汽油馏分 公斤
27101911 航空煤油 公斤
27101912 灯用煤油 公斤
27101921 轻柴油 公斤
27101922 5-7号燃料油 公斤
27101929.10 蜡油(350℃以下馏出物体积<20%,550℃以下馏出物体积>80% ) 公斤
27101929.20 重柴油 公斤
27101929.90 其他柴油及燃料油 公斤
2 天然橡胶 40011000 天然胶乳(不论是否预硫化) 公斤
40012100 天然橡胶烟胶片 公斤
40012200 技术分类天然橡胶(TSNR) (初级形状(胶乳,烟胶片除外)或板,片,带) 公斤
40012900 其他初级形状的天然橡胶(胶乳除外的初级形状或板,片,带状) 公斤
3 汽车轮胎 40111000.10 机动小客车用新的充气子午线轮胎(橡胶轮胎,包括旅行小客车及赛车用) 条
40111000.90 机动小客车用新充气非子午线轮胎(橡胶轮胎,包括旅行小客车及赛车用) 条
40112000.11 客或货运车用新的充气子午线轮胎(指机动车辆用橡胶轮胎,断面宽度≥24英寸) 条
40112000.19 客或货车用新的其他充气橡胶轮胎(指机动车辆用,断面宽度≥24英寸) 条
40112000.91 其他客或货车用新充气子午线轮胎(指机动车辆用橡胶轮胎) 条
40112000.99 其他客或货车用新的充气橡胶轮胎(指机动车辆用非子午线轮胎) 条
4 光盘生产设备 84435990.10 用于光盘生产的盘面印刷机 台
84771010.10 用于光盘生产的精密注塑机(加工塑料的) 台
84798990.10 用于光盘生产的金属母盘生产设备(具有独立功能的) 台
84798990.20 用于光盘生产的LD配套粘合机(具有独立功能的) 台
84798990.30 用于光盘生产的真空金属溅镀机(具有独立功能的) 台
84798990.40 用于光盘生产的保护胶涂覆机(具有独立功能的) 台
84807100.10 用于光盘生产的专用模具 台
90314900.10 用于光盘生产线的AID自动检测机 台
5 汽车及其关键件 87012000 半挂车用的公路牵引车 辆
87021020 机坪客车(机场专用车) 辆
87021091 30座及以上大型客车(柴油型)(指装有柴油发动机的30座及以上的客运车) 辆
87021092.11 20≤座≤22柴油客车(装有柴油或半柴油发动机的中型客车,排气量<2000cc) 辆
87021092.19 20≤座≤22柴油客车(装有柴油或半柴油发动机的中型客车,排气量≥2000cc) 辆
87021092.90 其他23≤座<30柴油型中型客车(装有柴油或半柴油发动机的客车) 辆
87021093.10 排气量<2000cc的10≤座≤19客车(装有柴油或半柴油发动机的中型客车) 辆
87021093.90 排气量≥2000cc的10≤座≤19客车(装有柴油或半柴油发动机的中型客车) 辆
87029010 30座及以上大型客车(其他型)( 指装有其他发动机的30座及以上的客运车) 辆
87029020.11 20≤座≤22非柴油客车(指装有其他发动机的中型客车,排气量<2000cc) 辆
87029020.19 20≤座≤22非柴油客车(指装有其他发动机的中型客车,排气量≥2000cc) 辆
87029020.90 其他23≤座<30的非柴油客车(指装有其他发动机的中型客车) 辆
87029030.10 排气量<2000cc的10≤座≤19客车(装有其他发动机的中型客车) 辆
87029030.90 排气量≥2000cc的10≤座≤19客车(装有其他发动机的中型客车) 辆
87032130.11 汽油型微马力小轿车(指装有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微马力指排气量<1000cc) 辆
87032130.19 汽油型微马力小轿车(指装有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微马力指排气量=1000cc) 辆
87032130.90 87032130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2190.11 汽油型超微马力小轿车、越野车(指装有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的,排气量<1000cc) 辆
87032190.19 汽油型微马力轿车、越野车(指装有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的,排气量=1000cc) 辆
87032190.90 87032190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2230.10 汽油型小马力小轿车(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小马力指1000cc<排气量≤1500cc) 辆
87032230.90 汽油型小马力小轿车的成套散件 辆
87032240.10 汽油型小马力四轮驱动越野车(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小马力指1000cc<排气量≤1500cc) 辆
87032240.90 87032240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2250.10 汽油型小马力小客车(≤9座)(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小马力指1000cc<排气量≤1500cc) 辆
87032250.90 87032250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2290.11 汽油型小马力其他小客车(≤9座)(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小马力指1000cc<排气量≤1500cc) 辆
87032290.19 汽油型小马力其他车(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小马力指1000cc<排气量≤1500cc) 辆
87032290.90 87032290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2314.11 1500cc<排气量<2200cc的小轿车(指汽油型,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 辆
87032314.19 2200cc≤排气量≤2500cc的小轿车(指汽油型,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 辆
87032314.90 87032314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2315.11 1500cc<排量<2400cc4轮驱动越野车(指汽油型,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 辆
87032315.19 2400cc≤排量≤2500cc4轮驱动越野车(指汽油型,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 辆
87032315.90 87032315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2316.11 1500cc<排量<2000cc小客车(指≤9座,汽油型的,装有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 辆
87032316.19 2000cc≤排量≤2500cc小客车(指≤9座,汽油型的,装有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 辆
87032316.90 87032316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2319.11 1500cc<汽油型<2000cc其他小客车(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 辆
87032319.12 2000cc≤汽油型≤2500cc其他小客车(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 辆
87032319.19 1500cc<汽油型≤2500cc其他车(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 辆
87032319.90 87032319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2334.10 汽油型中马力小轿车 (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指2500cc<排气量≤3000cc) 辆
87032334.90 87032334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2335.10 汽油型中马力越野车 (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指2500cc<排气量≤3000cc) 辆
87032335.90 87032335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2336.10 汽油型中马力旅行小客车 (≤9座)(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指2500cc<排气量≤3000cc) 辆
87032336.90 87032336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2339.11 汽油型中马力其他小客车 (≤9座)(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指2500cc<排气量≤3000cc) 辆
87032339.19 汽油型中马力其他车 (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指2500cc<排气量≤3000cc) 辆
87032339.90 87032339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2430.10 汽油型大马力小轿车 (≤9座)(装有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大马力指排气量>3000cc) 辆
87032430.90 87032430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2440.10 汽油型大马力越野车 (装有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大马力指排气量>3000cc) 辆
87032440.90 87032440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2450.10 汽油型大马力旅行小客车 (≤9座)(装有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大马力指排气量>3000cc) 辆
87032450.90 87032450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2490.11 汽油型大马力其他小客车 (装有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大马力指排气量>3000cc) 辆
87032490.19 汽油型大马力其他车 (装有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大马力指排气量>3000cc) 辆
87032490.90 87032490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3130.11 排气量<1000cc柴油型小轿车(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9座及以下的) 辆
87033130.19 1000cc≤排气量<1500cc柴油型小轿车(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9座及以下的) 辆
87033130.90 87033130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3140.10 柴油型小马力越野车(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机, 小马力指排气量≤1500cc) 辆
87033140.90 87033140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3150.10 柴油型小马力小客车(≤9座) (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小马力指排气量≤1500cc) 辆
87033150.90 87033150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3190.11 柴油型小马力其他小客车(≤9座) (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小马力指排气量≤1500cc) 辆
87033190.19 柴油型小马力其他车 (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小马力指排气量≤1500cc) 辆
87033190.90 87033190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3230.11 1500cc<排气量<2200cc柴油型小轿车(指≤9座, 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辆
87033230.19 2200cc≤排气量≤2500cc柴油小轿车(指≤9座, 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辆
87033230.90 87033230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3240.11 1500cc<排量<2400cc4轮驱动越野车(指≤9座, 柴油型,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 辆
87033240.19 2400cc≤排量≤2500cc4轮驱动越野车(指≤9座, 柴油型,装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 辆
87033240.90 87033240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3250.11 1500cc<排气量<2000cc小客车(指≤9座, 柴油型,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 辆
87033250.19 2000cc≤排气量≤2500cc小客车(指≤9座, 柴油型,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 辆
87033250.90 87033250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3290.11 柴油型中马力其他小客车(≤9座)(指1500cc<排气量<2000cc) 辆
87033290.12 2000cc≤排气量≤2500cc其他小客车(指≤9座, 柴油型,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 辆
87033290.19 柴油型中马力其他车(指1500cc<排气量≤2500cc) 辆
87033290.90 87033290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3330.10 排气量>2500cc的柴油型小轿车(指≤9座, 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辆
87033330.90 87033330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3340.10 排气量>2500cc4轮驱动越野车(指≤9座, 柴油型,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辆
87033340.90 87033340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3350.10 排气量>2500cc小客车(≤9座) (指柴油型,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辆
87033350.90 87033350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3390.11 柴油型大马力其他小客车(≤9座) (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大马力指排气量>2500cc) 辆
87033390.19 柴油型大马力其他车 (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大马力指排气量>2500cc) 辆
87033390.90 87033390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9000.11 其他型排气量<1000cc的小轿车 辆
87039000.12 其他型1000cc≤排气量<2200cc的小轿车 辆
87039000.13 其他型排气量≥2200cc的小轿车 辆
87039000.14 其他型排气量<2000cc的面包车(≤9座) 辆
87039000.15 其他型排气量≥2000cc的面包车(≤9座) 辆
87039000.16 其他型排气量<2400cc的越野车 辆
87039000.17 其他型排气量≥2400cc的越野车 辆
87039000.19 装有其他发动机的其他型车(指9座及以下,包括旅行小客车及赛车) 辆
87039000.90 87039000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42100 柴油型其他小型货车(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型指车辆总重量≤5吨) 辆
87042230 柴油型其他中型货车(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中型指5<车辆总重量<14吨) 辆
87042240.10 混凝土泵车、搅拌车用底盘(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重型指14≤车辆总重≤20吨) 辆
87042240.90 柴油型其他重型货车(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重型指14≤车辆总重≤20吨) 辆
87042300.10 起重≥25吨汽车起重机用底盘(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超重型指车辆总重量>20吨 ) 辆
87042300.20 混凝土泵车、搅拌车用底盘(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超重型指车辆总重量>20吨) 辆
87042300.90 柴油型的其他超重型货车(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超重型指车辆总重量>20吨) 辆
87043100 汽油型≤5吨的其他货车(装有点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车辆总重量不超过5吨) 辆
84079090.10 转速<3600r/min汽油发动机(发电机用) 台
84079090.20 转速<4650r/min汽油发动机(税号8426-8430所列工程机械用) 台
84079090.90 其他往复或旋转式活塞内燃引擎(非第87章所列车辆用其他点燃往复式或旋转式活塞发动机
84082010.10 功率≥132.39KW拖拉机用柴油机 台
84082010.90 功率≥132.39KW其他用柴油机(指87章车辆用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132.39KW=180马力) 台
84082090.10 功率<132.39KW拖拉机用柴油机 台
84082090.90 功率<132.39KW其他用柴油机(指第87章车辆用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87071000 载人的机动车辆车身(含驾驶室)(编号8703所列车辆用的10座及以上的客运车辆除外) 台
6 摩托车及其关键件 87111000 汽油型微马力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装有往复式活塞发动机, 微马力指排气量≤50cc) 辆
87112000 汽油型小马力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装有往复式活塞发动机, 小马力指50cc<排气量≤250cc) 辆
250cc<汽缸容量≤400cc摩托车(装有往复式活塞发动机,含脚踏两用车) 辆
87113020 400cc<汽缸容量≤500cc摩托车(装有往复式活塞发动机,含脚踏两用车) 辆
87114000 汽油型大马力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装有往复式活塞发动机, 大马力指500cc<排气量≤800cc) 辆
87115000 汽油型超大马力摩托车及类似车(装有往复式活塞发动机, 超大马力指排气量>800cc) 辆
87119000 装有其他发动机的摩托车及边车(包括脚踏两用车) 辆
84073100 排气量≤50cc 往复式活塞引擎(87章所列车辆用的点燃往复式活塞发动机,不超过50cc) 台
84073200 50cc<排气量≤250cc 往复式活塞引擎(第87章所列车辆用的点燃往复式活塞发动机) 台
84073300 250cc<排气量≤1000cc 往复活塞引擎(第87章所列车辆的点燃往复式活塞发动机) 台
87141900.10 摩托车车架 台
7 照相机及其机身 90065100 通过镜头取景的照相机(单镜头反光式(SLR) ,使用胶片宽度≤35毫米) 架
90065200 使用胶片宽<35mm的其他照相机(使用胶片宽度小于35毫米) 架
90065300 其他照相机(使用胶片宽度为35毫米的) 架
90065900 使用胶片宽>35mm的其他照相机(使用胶片宽度超过35毫米) 架
8 手表 91011100 机械指示式的贵金属电子手表(表壳用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成的) 支
91012100 自动上弦的贵金属机械手表(表壳用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成的) 支
91012900 非自动上弦贵金属机械手表(表壳用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成的) 支
91021100 机械指示式的其他电子手表(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壳的除外) 支
91022100 其他自动上弦的机械手表(用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壳的除外) 支
91022900 其他非自动上弦的机械手表(用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壳的除外) 支
9 汽车起重机及其底盘 87051021 起重重量≤50吨全路面起重车 辆
87051022 50<起重量≤100吨全路面起重车 辆
87051023 起重量>100吨全路面起重车 辆
87051091 起重重量≤50吨其他机动起重车 辆
87051092 50<起重重量≤100吨其他起重车 辆
87051093 起重重量>100吨其他机动起重车 辆
87060040 汽车起重机底盘 台
10 监控化学品可做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
29211930 N,N-二(2-氯乙基)乙胺 公斤
29211940 N, N-二(2-氯乙基)甲胺 公斤
29211950 三(2-氯乙基)胺 公斤
29309090.13 2-氯乙基氯甲基硫醚 公斤
29309090.14 二(2-氯乙基)硫醚(即芥子气) 公斤
29309090.15 二(2-氯乙硫基)甲烷 公斤
29309090.16 1, 2-二(2-氯乙硫基)乙烷(即倍半芥气) 公斤
29309090.17 1,3-二(2-氯乙硫基)正丙烷 公斤
29309090.18 1,4-二(2-氯乙硫基)正丁烷 公斤
29309090.19 1,5-二(2-氯乙硫基)正戊烷 公斤
29309090.21 二(2-氯乙硫基甲基)醚 公斤
29309090.22 二(2-氯乙硫基乙基)醚 (即氧芥气) 公斤
29309090.26 烷基硫代膦酸烷S-2-二烷氨基乙酯(包括相应烷基化盐、质子化盐,烷基指甲,乙,正丙,异丙基) 公斤
29310000.13 2-氯乙烯基二氯胂 公斤
29310000.14 二(2-氯乙烯基)氯胂 公斤
29310000.15 三(2-氯乙烯基)胂 公斤
29310000.16 烷基氟膦酸烷酯,10碳原子以下(烷基指甲,乙,正丙,异丙基,例如: 沙林,梭曼) 公斤
29310000.17 二烷氨基氰磷酸烷酯10碳原子以下(烷基指甲,乙,正丙,异丙基,.例如:塔崩) 公斤
29310000.18 烷基膦酰二氟(烷基指甲,乙,正丙,异丙基,例如,DF:甲基膦酰二氟) 公斤
29310000.19 烷基亚膦酰烷基 -2-二烷氨基乙酯(包括相应烷基化盐或质子化盐) 公斤
29310000.21 氯沙林、氯梭曼(氯沙林即甲基氯膦酸异丙酯, 氯梭曼即甲基氯膦酸频那酯) 公斤
30029010 石房蛤毒素 公斤
30029020 蓖麻毒素 公斤
化学武器关键前体 28121044 三氯化砷 公斤
29033010 全氟异丁烯(八氟异丁烯)(即PFIB: 1, 1, 3, 3, 3, -五氟-2-三氟甲基-1-丙烯 ) 公斤
29051910 3, 3-二甲基丁-2-醇(频哪基醇) 公斤
29181910 2,2-二苯基-2-羟基乙酸(二苯羟乙酸;二苯乙醇酸) 公斤
29211960 二烷氨基乙基-2-氯及相应质子盐(其中烷基指甲,乙,正丙或异丙基) 公斤
29221929 其他二烷氨基乙-2-醇及质子化盐(烷基指正丙或异丙基) 公斤
29299020 二烷氨基膦酰二卤(其中烷基指甲,乙,正丙或异丙基) 公斤
29299030 二烷氨基膦酸二烷酯 (其中烷基指甲,乙,正丙或异丙基) 公斤
29309090.23 胺吸膦(硫代膦酸二乙基-S-2-二乙氨基乙酯及烷基化或质子化盐) 公斤
29309090.24 烷基氨基乙-2-硫醇及相应质子盐 公斤
29309090.25 硫二甘醇(二(2-羟乙基)硫醚,硫代双乙醇) 公斤
29309090.27 含一个磷原子与甲乙丙基结合化物(不包括地虫磷) 公斤
29333910 二苯乙醇酸-3-奎宁环酯(即BZ) 公斤
29333920 奎宁环-3-醇 公斤
化学武器原料 28111910 氢氰酸(包括氰化氢) 公斤
28121020 氧氯化磷(即膦酰氯,三氯氧磷) 公斤
28121010 氯化亚砜(亚硫酰氯,氧氯化硫 ) 公斤
28121030 碳酰二氯(光气) 公斤
28121041 一氯化硫(氯化硫) 公斤
28121042 二氯化硫 公斤
28121043 三氯化磷 公斤
28121045 五氯化磷 公斤
28139000.10 五硫化二磷 公斤
28371110 氰化钠(山奈(固)、山奈奶(液)) 公斤
28371910 氰化钾 (山奶钾) 公斤
28510020 氯化氰 公斤
29049030 三氯硝基甲烷(氯化苦,硝基氯仿) 公斤
29141900.10 频哪酮 公斤
29181990.10 二苯乙醇酸甲酯(包括其酸酐,酰卤化物,过氧化物和过氧酸及该号的衍生物) 公斤
29209011 亚磷酸三甲酯 公斤
29209012 亚磷酸三乙酯 公斤
29209013 亚磷酸二甲酯 公斤
29209014 亚磷酸二乙酯 公斤
29211100.10 二甲胺 公斤
29211100.20 二甲胺盐酸盐 公斤
29221310 三乙醇胺 公斤
29221320.20 三乙醇胺盐酸盐 公斤
29221930 乙基二乙醇胺 公斤
29221940 甲基二乙醇胺 公斤
29333990.30 3-羟基-1-甲基哌啶 公斤
29333990.40 3-奎宁环酮 公斤
11 易制毒化学品 28061000 氯化氢(盐酸) 公斤
28070000.10 硫酸 公斤
28416100 高锰酸钾 公斤
29023000 甲苯 公斤
29091100 乙醚 公斤
29141100 丙酮 公斤
29141200 丁酮(甲基乙基(甲)酮) 公斤
29143100 苯丙酮(苯基丙 -2-酮) 公斤
29152400 乙酸酐(醋酸酐) 公斤
29163400.10 苯乙酸 公斤
29224310 邻氨基苯甲酸 (氨茴酸) 公斤
29242990.20 N-乙酰邻氨基苯酸 公斤
29329100 4-丙烯基-1,2-亚甲二氧基苯(即异黄樟脑) 公斤
29329400 4-烯丙基-1,2-亚甲二氧基苯(即黄樟脑) 公斤
29329200 1-(1,3-苯并二恶茂-5-基)丙-2-酮(即3,4-亚甲基二氧苯基 -2-丙酮 ) 公斤
29333210 哌啶(六氢吡啶) 公斤
29394100.10 麻黄碱(麻黄素,盐酸麻黄碱) 公斤
29394100.20 硫酸麻黄碱 公斤
29394100.30 消旋盐酸麻黄碱 公斤
29394100.40 草酸麻黄碱 公斤
29394200.10 伪麻黄碱(伪麻黄素,盐酸伪麻黄碱) 公斤
29394200.20 硫酸伪麻黄碱 公斤
29394900.10 盐酸甲基麻黄碱 公斤
29394900.20 消旋盐酸甲基麻黄碱 公斤
13021990.11 供制农药用麻黄浸膏粉 公斤
13021990.12 供制农药用麻黄浸膏 公斤
13021990.91 供制医药用麻黄浸膏粉 公斤
13021990.92 供制医药用麻黄浸膏 公斤
13021990.93 其他麻黄浸膏粉 公斤
13021990.94 其他麻黄浸膏 公斤
12119039.10 药料用麻黄草粉 公斤
12119050.10 香料用麻黄草粉 公斤
12119099.10 其他用麻黄草粉 公斤
30044090.10 麻黄碱盐类单方制剂(指盐酸(伪)麻黄碱片,盐酸麻黄碱注射剂,硫酸麻黄碱片) 公斤
29329300 3,4-亚甲二氧基苯甲醛(胡椒醛)(别名洋茉莉醛、天芥菜精) 公斤
29396100.10 麦角新碱 公斤
29396200.10 麦角胺 公斤
29396300.10 麦角酸 公斤
12 消耗臭氧层物质 29034100 三氯氟甲烷(CFC-11) 公斤
29034200 二氯二氟甲烷(CFC-12) 公斤
29034300.10 三氯三氟乙烷,用于清洗剂除外(CFC-113) 公斤
29034400.10 二氯四氟乙烷(CFC-114) 公斤
29034400.90 氯五氟乙烷(CFC-115) 公斤
29034510 氯三氟甲烷(CFC-13) 公斤
29034600.10 溴氯二氟甲烷(Halon-1211) 公斤
29034600.20 溴三氟甲烷(Halon-1301) 公斤
29031910.10 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用于清洗剂除外) 公斤
29031910.90 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用于清洗剂) 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