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4年9月9日,国家开发银行
各厅、局、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筹备组:
为加强我行信贷资金管理,规范资金运营工作,保证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重点项目建设,根据《国家开发银行章程》和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印发《国家开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向资金局及时反映,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国家开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开发银行信贷资金(以下简称资金)管理,规范资金运营行为,保证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重点项目建设,根据《国家开发银行章程》和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特制订本办法。本办法是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资金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和依据。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全部人民币资金的管理,包括资本金、财政资金、债券资金及其他各种资金。
第三条 本行资金管理的宗旨是确保资金安全,保持资金合理流动,提高资金效益,建立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保证重点项目的需要。
第四条 本行资金管理的原则是统一管理、统一计划、统一调度、统一核算。
一、统一管理。统一管理系指规范资金运营行为,从资金的请领和筹集、配置和运用、回收和偿还,实行统一管理,全程监控。
二、统一计划。统一计划系指根据国家确定的投资计划和信贷规模以及本行的其他资金收入和支出情况,编制资金来源计划和资金运用计划,经综合平衡后,形成本行统一的信贷资金计划。
三、统一调度。统一调度系指根据本行信贷计划和项目的用款进度,对各项资金进行合理配置,统筹平衡,统一调度,确保资金供应。
四、统一核算。统一核算系指全部资金运动按照“两则”、“两制”和国家开发银行财会制度统一组织会计核算,保证资金核算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及时性。
第二章 资金的请领与筹集
第五条 本行资金来源包括资本金、财政资金、债券资金及其他资金。
第六条 本行资本金500亿元人民币为国家资本,由财政部纳入国家财政预算,分四年拨足。资本金主要以软贷款的形式,按项目配股的需要贷给国家控股公司、中央企业集团和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由上述企业对项目参股、控股。本行在业务经营中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对资本金实行保全。本行分年度向财政部请领的资本金纳入信贷资金,在支出前是本行资金头寸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 财政资金主要包括国家预算安排的经营性建设基金、原“拨改贷”和经营性建设基金贷款回收的本息及财政贴息资金。按年度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的经营性建设基金和财政贴息资金由本行直接向财政部请领和统一掌握使用,原“拨改贷”和经营性建设基金贷款本息由本行统一组织回收和使用。财政资金纳入本行信贷资金,在支出前是本行资金头寸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 债券资金由本行按照国家确定的年度债券发行规模、期限、利率、发行对象及方式,向确定的认购机构或社会筹集。债券资金主要用于发放本行的硬贷款。
第九条 其他资金包括回收贷款本息、人民银行临时借款、同业拆入资金和本行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资金等,均为本行的信贷资金。此外,本行还要积极开辟新的资金渠道,逐步建立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
第三章 资金的配置与使用
第十条 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配置资金是本行承担的一项重要政策性业务。本行资金配置的依据是国家确定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信贷规模。制定本行年度项目贷款计划的工作,就是在承诺贷款的基础上为贷款项目配置资金。为贷款项目配置资金是本行综合计划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十一条 本行的资金调度工作要依据本行年度和季度贷款计划、项目用款进度和资金来源的实际情况向重点项目供应资金。为保证重点项目的资金需要,根据信贷部门提供的“汇拨贷款资金申请书”,适时调度资金,是资金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十二条 本行资金头寸是指每一个时点上本行信贷资金的余额。保持合理的资金头寸,是维系本行正常运营和保证重点项目资金需要的必要条件。头寸管理的宗旨是保证资金安全,保持资金流动,提高资金效益。
第十三条 本行资金运用,主要是对国家确定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大中型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政策性项目及其配套工程发放贷款。
本行贷款分为两类:软贷款和硬贷款。
第十四条 本行发放贷款采用两种形式:
一、本行(包括本行办事机构,下同)直接发放和管理贷款,借款单位与本行签订借款合同,并在本行开立贷款帐户;
二、本行委托代理行办理贷款,借款单位与本行签订借款合同,在代理行的经办行开立贷款帐户,本行对代理行的代理业务实行监管。
第十五条 下列贷款项目由本行直接发放和管理:
一、北京市的贷款项目;
二、借款方为国家控股公司、中央企业集团和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的贷款项目;
三、中央统借统还的贷款项目;
四、其他需要由本行直接发放的贷款项目。
第十六条 本行本着“自愿结合,平等互利”的原则择优选择代理行。本行与代理行以委托代理协议形式明确相互的责、权、利关系。
第十七条 凡申请本行贷款的项目,应按本行贷款条件进行评审和财务评估,并经贷款委员会审查批准。对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要按本行贷款办法签订借款合同。
第十八条 本行发放贷款必须实行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制度。
第十九条 用于本行基本建设和业务发展需要的各项支出,要提出支出预算,纳入资金运用计划,在财务制度规定的项目、范围内,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支出预算和财务计划控制开支。
第四章 资金的回收和偿还
第二十条 本行回收资金是指回收本行发放的各种贷款的本息。本行偿还资金是指本行对借入的信用资金偿还本息。
第二十一条 本行发放的各种贷款,必须严格按照贷款管理办法和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利率回收贷款本息。这是本行正常运营,实现保本微利、保全资本的必要条件。
第二十二条 资金回收纳入全行信贷综合平衡。资金回收计划是年度资金来源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资金回收计划回收贷款本息是本行信贷部门的重要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行采取信用方式借入的各种资金必须按照约定的期限、利率足额偿还本息。这是维护本行社会信誉,保证本行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前提。
第二十四条 资金偿还纳入全行信贷综合平衡。年度资金偿还计划是本行年度资金运用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资金偿还计划偿还借款本息是本行资金部门的重要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行资金部门按照年度信贷计划向信贷部门管理的贷款项目供应资金时,应根据信贷部门提供的“汇拨贷款资金申请书”和项目借款合同确定的本金回收额轧差,调度资金净额。
第二十六条 本行信贷部门对贷款项目配置资金时,对于集团公司、统借统还的经济实体或续贷项目,实行当年新增贷款与回收本金轧差,净额供应资金的办法,保证贷款资金的按时回收。
第二十七条 贷款利息的偿还及其办法,一律按我行有关扣息办法执行。利息用来建立偿债基金,不作为项目贷款的资金来源。
第五章 资金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分工职责
第二十八条 本行资金管理是一项全行性的工作,必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负责,互相协作。为加强资金管理,本行成立资金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副行长担任组长,其成员由资金局、综合计划局、财会局、稽审局和各信贷局局长组成。
第二十九条 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资金分析会,对资金营运状况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三十条 有关业务局在资金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分工是:
一、综合计划局负责全行的综合计划工作,汇总编制国家开发银行资金来源计划和资金运用计划并综合平衡形成本行年度信贷计划、贷款回收计划;汇总编制项目投资计划,负责年度计划执行中的协调、平衡、调整,并及时提供各种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
二、资金局是全行资金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编制筹资业务发展规划、年度资金来源计划(包括贷款回收计划)初步方案,参与计划编制中有关资金工作,经批准下达后组织实施;组织发行国家开发银行有关债券,筹集其他各项资金;负责资金供应、调度与融通工作;制定贷款资金回收办法,组织贷款资金回收;掌握资金运营情况;向行领导提供资金信息,向有关局提供本行资金运作情况;经办资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提出加强资金管理的建议和措施。
三、财会局是全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核算全行资金,提供资金头寸日报表,监督本行资金配置、调度工作,编制会计报表,对各类资金的成本控制提出意见并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
四、信贷局负责项目贷款管理,参加编制信贷计划,执行年度信贷计划;按照借款合同和项目用款情况,向资金局提送公时段的项目用款进度表、贷款本息回收进度表和汇拨贷款资金申请书;监管代理办理委托业务,监督、掌握重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负责贷款资金回收事项,并按规定提送有关报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开发银行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的实施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4年9月1日起试行。
成都市外地驻蓉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
《成都市外地驻蓉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七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王荣轩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日
成都市外地驻蓉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地单位驻成都办事机构(以下简称驻蓉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横向经济联合的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驻蓉机构是指本市以外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本市设立的非经营性办事处、经济联络处、工作处、代表处(不含外国、港澳台地区及部队、武警、新闻系统设立的驻蓉机构)。
外地县级和县级以上的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大专院校、中央部属科研单位、大型企业可设办事处;中型企业可设经济联络处。
第三条 驻蓉机构的设立,应符合对外开放的总体方针,有利对经济联合和招商引资,有利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管理和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的控制。
第四条 成都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根据市政府授权,主管本市经济技术联合与协作,负责驻蓉机构的管理、协调、服务工作。
本市建设、规划、公安、国土、房管、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配合做好工作。
第五条 驻蓉机构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 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管理驻蓉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一)受理有关单位设立驻蓉机构的申请;
(二)对省级、地专级政府设立驻蓉机构的申请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市政府;
(三)审批省级、地专级政府以外的单位关于设立驻蓉机构的申请;
(四)对批准设立的驻蓉机构进行登记,核发、年审《外地驻蓉机构登记证》;
(五)组织驻蓉机构信息交流,协调横向经济联合中的有关问题;
(六)对驻蓉机构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申请设立驻蓉机构的条件:
(一)机构名称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二)有派出单位任命的专职负责人和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有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第八条 省级、地专级政府申请设立驻蓉办事处,须出具所派政府向成都市人民政府的申请公函;县级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工作部门、大专院校、中央部属科研单位申请设立驻蓉办事处,须出具所派单位向成都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的申请公函。
申请公函的内容应包括设立驻蓉机构的名称、职能任务、业务范围、隶属关系、行政级别、人员编制、办公地址、负责人姓名等。
第九条 企事业单位申请设立驻蓉机构的,除须出具本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申请公函外,还须出具下列材料:
(一)派出单位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的批文,若无行政主管部门,可持派出地县级或县级以上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的批文;
(二)派出单位加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拟设驻蓉机构办公场所证明(审查产权证或租房合同、协议等文件正本,其复印件备案)
第十条 经登记发证后,驻蓉机构的名称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由派出单位出具公函说明理由,经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批准后,方可更改。
驻蓉机构的办公地址、联系电话、负责人变更后,应报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省级、地专级政府驻蓉办事处可按规定数量申报常住成都集体户口,其余编制内人员办理专项户口;其他驻蓉机构编制内人员均办理专项户口。集体户口和专项户口须按有关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补偿费。
第十二条 驻蓉机构在本市购房办理产权证、银行开列帐户、申请购买专控商品、申请汽车编制指标、机动车上户、临时用工招聘、办理代码证书、发布广告等事项,须持《外地驻蓉机构登记证》到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三条 驻蓉机构在本市投资办工商企业,开业前须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驻蓉机构应接受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的监督、管理,参加本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组织的各类会议和公益活动,按期汇报工作情况,并缴纳管理费。
第十五条 驻蓉机构对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贡献突出的,由市政府或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驻蓉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处理:
(一)未经本市政府或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批准,设立驻蓉机构的,予以警告,限三十日内补办手续;对不符合设立条件的,责令限十五日内摘牌,撤离本市。
(二)批准设立的驻蓉机构,一年内不组建开展工作的,予以注销。
(三)《外地驻蓉机构登记证》一年未经查验的,予以警告,责令十日内补办查验手续;二年未经查验的,予以注销,责令十五日内撤离本市。
第十七条 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八条 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级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简称五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在五城区区域内设立的非经营性办事处、经济联络处、工作处、代表处参照本办法执行。
外地在本市五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区域内设立的非经营性办事处、经济联络处、工作处、代表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