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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省直单位个人购买经济适用房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0:05:33  浏览:94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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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省直单位个人购买经济适用房暂行规定

福建省直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福建省省直单位个人购买经济适用房暂行规定
福建省直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为加强省直单位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根据省政府闽政〔1998〕38号、闽政〔1998〕32号和闽政〔1999〕178号文件精神,结合省直单位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是:在榕的省直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中央驻榕单位的具有省城城区常住户口的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职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出售给无房户、危房户。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认定为无房户:
1.未享受实物分配公有住房的;
2.虽已享受过实物分配公有住房,但未享受购买公有住房优惠政策,本人愿意并经批准退出现租住公有住房的;
3.以办公室、招待所、旅社、仓库、营业性场所作宿舍的;
4.住临时搭盖的简易房的;
5.租住私房的;
6.因法院判决应限期迁出现住房层而无房搬迁的;
7.属于落实房屋政策需要搬迁而又无房搬离的;
8.属晚婚年龄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无住房的。
凡本人或配偶在省城或外地已分配了单元式公有住房(含单位自管房或省直机关统配房、福州市房管直管房)或已参加集资建房等,均属已享受住房实物分配。
无房户由单位或户籍所在区房管部门出具书面证明。
危房户是指经福州市危房鉴定站鉴定为危房的住房。
中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收入情况由单位出具书面证明。
第二条 购买省直单位经济适用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原则按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1995〕40号文件规定标准的上限执行,即一般职工为70平方米(指建筑面积,下同);科级干部或正式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为85平方米;县处级干部或正式聘任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以及1983年前评定确认为中级职称的干部为100平方米;地厅级干部或聘任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及1983年前评定确认为高级职称的干部为130平方米。
单身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控制面积标准,应按闽政管〔1999〕146号文第五条规定的精神执行,即单身职工连续工龄达25年(含25年)以上的按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上限购买;25年以下的按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上限的50%计算,但不低于40平方米。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也可按家庭人均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执行,但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超过本人控制面积标准上限的,超过的部分应实行“经济适用住房市场价”。
第三条 符合本暂行规定第一条的住房,可按以下程序申领《省直单位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许可证》(以下简称购房许可证):
到省直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领取《省直单位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按表中规定填写盖章报主管部门核准后,统一送省直房改办审批,符合条件的由省直房改办发给《购房许可证》。
第四条 申请人凭《购房许可证》,向省直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
第五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一次性付款,也可以向银行按揭贷款。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可按《福建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闽直房委会〔1998〕1号)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足部分可向公积金承办行申请组合贷款。
第六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行为发生完毕后的30日内,向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申请办理房屋交易鉴证。
第七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应按申请表的规定办理有关证明,各有关单位应及时负责出具证明。对出具假证明者,追究其单位领导责任。凡申请人弄虚作假的,取消购房资格,五年内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得房屋者,收回其房屋,造成的经济损失,一概由本人负
责。
第八条 本暂行规定由福建省直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199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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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实施通乡公路建设项目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5]153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实施通乡公路建设项目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甘肃省实施通乡公路建设项目优惠政策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甘肃省实施通乡公路
建设项目优惠政策规定
根据国家《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十一五”期间,国家将筹集专项资金,以定额补助方式,安排西部地区通乡公路项目。这对加快我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合理的路网结构,促进县域经济发展,解决“三农”问题,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具有深远的意义。由于我省通乡公路建设任务重、涉及面广、区域差别大,为确保建设任务的完成,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部印发的《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的规定,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一、通乡公路建设项目所在市州、县区市要成立领导机构,负责组织领导本区域内通乡公路的建设,协调有关重大问题,并切实为项目建设营造良好环境。
二、通乡公路不得采用“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建设模式。项目建设所涉及的土地征收、树木砍伐、房屋拆迁,在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前提下,均由所属市州、县区市负责征迁,费用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电力、通信、水利、管道等设施及林业方面存在的问题均由相关部门自行解决。
三、工程沿线县区市无偿为项目建设提供料场、取土等临时用地,免征河道采砂费、植被保护费等费用。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保护植被,防治水土流失。
四、项目所在市州、县区市两级政府应根据建设项目所需征地、拆迁的数量,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负责征收,并组织建设用地单位办妥有关审批手续。如达不到上述要求,省上可对建设项目所经路线进行调整或取消该项目。
五、凡国家规定的税费应依法征收,其中属于地方留成部分可比照西部大开发公路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予以减免;凡国家和省政府明令取消的税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省政府规定或各市州经省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除应上缴中央部分外,均予以免除。
六、通乡公路建设基本上为旧路改造整治工程,建设单位应加强水土保持等环境保护工作。项目水保评价实行备案制,免收水土流失危害补偿费、登记费等费用。
七、以上优惠政策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Contract Drafting

——合同写作艺术点滴

作者:周舟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的协议,是交易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关于交换的合意。市场经济社会,合同无处不在,法谚所谓“契约的总和即为市场”。因此,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我们不可避免的要与各种合同打交道。但是因合同分歧或违约引起的诉讼或仲裁成本甚高,甚至可能吞噬交易本身为当事人双方带来的利益。

在针锋相对的诉讼中,合同中每一句话,每一个词,每一个字,都意味着潜在的输或赢,可谓一字千金。合同文本起草的好,会抑制对方的诉讼冲动,或者在将来的诉讼中抢占先机。因此合约人员在合同起草时应把握小心谨慎和深思熟虑的原则,以避免公司陷入诉讼负累。

本文基于思考和实践,期于抛砖引玉。

一、合同结构

一份完整的合同通常可以分为标题、序文、定义条款、主文条款、结尾等五大部分,释义如下。

1、标题

合标标题直接说明了交易的性质。尽管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通过合同各个条款来确定,标题无实质影响,但为方便辨识,应据合同性质为其冠名,比如“北京新保利大厦土方工程分包合同”,以保持合同标题与合同内容的一致性。

2、序文

在合同标题之后、合同条款之前通常会先有一段序文,目的在于简略介绍合同规范内容之人、事、时、地、物等背景,让人在阅读合同前先有个基础认识和心理准备,同时也是介绍合同缔结的背景。序文包括两部分,即开场白和鉴于内容。

关于开场白,说明合同双方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及简称、当事人住所或主营业所、公司法定代表人等基础信息,相当于陌生人首次见面时互致自我介绍。该部分自我介绍,看似简单,实际非常重要,均为合同法中规定的必备的实质性条款。

关于鉴于,是由数个以“鉴于”字样开头的句子组合而成,表明当事人乃是基于对诸如双方主体资格、资质、或经营业绩、订约目的、订约背景等事实的共同认识或特定认可,方签署此合同。鉴于内容一般不对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作具体规定。

3、定义

定义是合同中很重要的部分。将合同中不断出现的特定概念用简单的一两个字代替,可以提升合同语言的精确性,而且避免重复冗长的叙述占去太多不必要的篇幅,减轻阅读负担。

4、主文

主文是合同中最核心的部分,也是篇幅最大的部分,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最直接、最密切的牵连,比如分包合同中的价格条款、支付条款和分包工程范围等,采购合同中的标的物种类、数量和单价、交货方式和交货地点等。主文条款一般分为特殊条款和格式条款。

特殊条款是特定性质的合同中才会出现的条款,是合同的个性条款,比如合资合同中的董事会组成、出资比例等,在抵押或保证合同中就不会出现该类条款。相反,诸如抵押担保范围和抵押期限等约定则属于抵押合同的个性条款。

格式条款指的是不论合同性质如何,几乎所有的合同中都会记载的条款,例如不可抗力、争议解决、法律适用、合同转让、合同生效等条款。格式条款一般为预制,使用时视具体情形作相应调整。

5、结尾

合同的结尾包括签字栏、签署日期、公证词、附件等。在制作签字栏时,应在合同文本中打印签字人姓名,以利于签字体潦草时对比辨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