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天津市人大
(1990年4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0年4月27日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工作报告的审议 计划和财政预算的审查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议案的审议
第六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七章 询问和质询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便于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召开会议、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结合市人民
代表大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的根本准则是,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反映全市人民的意志。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必要时,可以举行秘密会议。举行秘密会议,由主席团征求各代表团的意见后决定。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请假。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提出列席会议人员名单草案;
(四)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应于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发给代表。
临时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可以组织代表围绕会议准备审议的重要议题进行视察。
第十一条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举行前,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当选为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并向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经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公布代表名单。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补选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公布补选的代表名单。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人数较多的代表团可以分设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
代表团提出议案、质询案,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预备会议举行前,各代表团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主席团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人数最多不超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数的十分之一。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四)表决议案的办法;
(五)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六)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第十七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审议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有关代表进行座谈;必要时,可以通知有关机关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八条 主席团根据需要,可以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 主席团可以听取大会秘书长或者代表团团长关于议案和有关报告审议情况的汇报,并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审议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第二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设立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和法规案审查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进行工作,任期一届。
上述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代表中提名,预备会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主席团、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也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备案。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天津市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旁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根据需要,秘书处可以设立若干会务组,办理会议的各项具体事务。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根据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整理简报印发会议,并可以根据本人要求,将在大会全体会议上的发言记录或者摘要印发会议。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七条 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一个代表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代表团或者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提出。
第二十八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必须以书面形式,写明议题、理由和具体方案。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一般应当附地方性法规草案。代表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地方性法规议案,可以不附地方性法规草案,但应该说明议案的主要内容和法律根据、宗旨。
第二十九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十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议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同时也可以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一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二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席团提出,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或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审议。
第三十三条 主席团决定不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处理并答复提议案人;主席团决定不按议案对待的,按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
第三十四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上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交办的议案办理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五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分别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在大会闭会后的三个月内由有关机关和组织负责答复代表。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就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工作报告的审议 计划和财政预算的审查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提出工作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上一次会议有关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三十七条 各项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有关机关要根据代表的意见进行补充、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对各项工作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财政预算以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并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草案)、财政预算收支表(草案)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表(草
案)一并印发会议,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并由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审查。
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计划执行情况、市财政预算以及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报告,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关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市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
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九条 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财政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变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提出建议,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议案的审议
第四十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议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该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审议,并由法规案审查委员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法规案审查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地方性法规议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四十二条 准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议案,在会议举行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进行审议,提出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准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议案,必要时予以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并将意见整理印发会议。
第四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议案在审议过程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席团提出,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后审议通过,或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审议。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和废止,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六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天津市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接受其辞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合提名。
本人拒绝接受提名的,经主席团决定,不列入候选人名单。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市长,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副市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市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超过上述差额,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长、副市长,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
第四十九条 提名人应当向会议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根据需要,主席团可以安排候选人与代表见面、发表讲话。
第五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长、副市长,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半数的,始得当选。
代表对于确定的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选举结果和候选人的得票数,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和补选的具体办法,由主席团拟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上述人员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
,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备案。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市长、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分别在副主任、副市长、副院长、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人选。
第五十三条 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
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上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罢免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五十四条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选举、辞职和罢免,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五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委员会成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七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五十六条 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时候,有关部门应当派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代表或者代表团提出询问的内容,应该与会议审议的议案或者报告有关。
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或者报告作补充说明。
第五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部门以及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五十八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五十九条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上或者在有关代表团的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主席团应当将质询的内容和答复质询的方式,及时通知受质询的机关。
提质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团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六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六十一条 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举行大会发言的全体会议前向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第六十二条 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议题进行。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的,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发言内容与议题无关或者事先未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而超过规定发言时间的
,大会执行主席可以制止。
主席团成员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议题进行。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超过十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许可的,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发言内容与议题无关或者事先未经会议主持人许可而超过规定
发言时间的,会议主持人可以制止。
第六十三条 会议各项决议、决定草案,经主席团决定交各代表团审议。主席团根据各代表团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六十四条 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团决定。
第六十五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地方性法规,在《天津日报》上公布,并按照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4年4月2日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议案程序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1990年4月27日
化学工业部科技成果登记、报送管理办法
化工部
化学工业部科技成果登记、报送管理办法
1986年6月11日,化工部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成果的登记和报送,包括科技成果登记和科技成果的年度统计表两部分。
第三条 科技成果的登记实行分级管理,分基层级、部级、国家级三级。
1. 基层登记:凡本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无论哪一级鉴定,都应由基层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登记、编号、归档,并负责审核申报部级和国家级的重大科技成果。
2.部级登记: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均可申请部级重大科技成果登记。
3.国家级登记:在部级重大科技成果登记的基础上,并有基层科技成果管理部门的推荐意见,由部科技局会同主管司局审查后送国家科委申请国家级科技成果登记。
第四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部、国家级科技成果登记:
1.通过部级或司局级鉴定(含非直属单位在内)的应用技术成果;
2.由部或有关司局授权委托地方或下属单位鉴定的应用技术成果;
3.部直属单位通过国家级或相当于部级、司局级(含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和化工厅、局)及中央各部委的成果管理部门进行鉴定的应用技术成果;
4.持有有关部门鉴定证明的科学理论、科技情报,科技管理、技术标准、计量基准和科技政策、规划等应用理论和软科学成果;
5.在全国性学术刊物上发表或在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宣读的论文,并持有上述部门鉴定证书的。
第五条 申请科技成果登记的项目,应附送下列材料:
1.《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格式附后);
2.《技术鉴定证书》或《评审证书》等);
3.研究试验报告(或调查研究报告)、学术论文(或科学论著)等主要技术资料(其中不能对外公开的,须注明密级);
4.成果应用推广方案。
第六条 科技成果报送程序
1.各基层单位(科研设计院、所、企业及院校)凡符合第三条所规定的科技成果必须及时组织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部科技局,并抄报主管司局,申请登记。
2.既申请部级成果登记又拟报请国家级科技成果登记的项目,由申报单位另附函说明。
3.各基层单位申请登记部级重大科技成果时,均应附送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材料(按顺序装订完整不加封皮)一式三套,其中二套报部科技局,一套报主管司局。
4.部科技局负责对各单位申请登记的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按申报在先的原则进行登记,相同成果不重复登记。成果登记日期,以发送材料邮戳日期为准。邮戳不清按收到之日计。
5.部科技局对符合国家级的科技成果,向国家科委推荐。经国家科委登记的重大科技成果,将在国家科委出版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公报》上公布,经部级登记的科技成果,将在化学工业部出版的《化工科技研究成果公报》上予以公布。
6.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该项目主持单位会同参加单位按上述规定联合上报主持单位的主管部门,同时抄报有关部门,除可以独立应用的单项科技成果外,不得单独上报。
7.对于部直属单位承担外系统委托的科研任务,应按承担单位的隶属关系上报,并同时报送委托单位科研的管理部门,对于我部委托外系统完成的科研任务亦应申报我部进行成果等记。
8.地方单位的科技成果(部及司局鉴定的成果除外)应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进行成果登记。
第七条 科技成果报送时间
各基层单位应将本年度完成的科技成果随时(一般应在鉴定后二个月内)整理申报登记。申报成果登记以年度为界,由上年11月1日至本年10月31日为一年度,在此期间鉴定的科技成果均应申报本年度成果登记。
第八条 国防、军工系统所取得的军用、民用和军民通用的科技成果,亦应按上述办法上报部科技局。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应将本地区登记的化工系统科技成果按季度汇总,并附《科技研究成果报告表》一份,报部科技局,由部科技局汇编出版《化工科技研究成果公报》。
第十条 对于上报申请登记的科技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登记:
1. 登记手续不完备(如资料不齐全、装订不完整等),应填写的栏目未填写清楚,无法判定其技术实质或经济效益的;
2.该项成果的主要技术内容和其他已登记的成果相同,在技术上不如已登记的成果先进,在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上不如已登记的成果显著的;
3.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未按本办法第六条第6款规定而单独上报的。
第十一条 填写《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必须实事求是,内容简明扼要,数据准确可靠,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要有依据,严格按照“填表说明”填写,科技成果的名称和完成单位、主要完成者的顺序应与鉴定证书一致。
第十二条 凡经登记并正式公布的科技成果,任何个人和单位都有权提出异议,持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在《化工科技研究成果公报》出版三个月内提出。经调查核实确属剽窃或弄虚作假者,应在原公布范围内宣布撤销。
对已公布的部级或国家级的重大科技成果,在三个月内未提出异议,或经核查异议被否决的科技成果即确认登记。
第十三条 末经国家级或部级进行登记的科技成果,不能申请国家级成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四条 申请国家级和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化学工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另行申报,
第十五条 年度科技成果统计报表按下列要求填报:
1. 各直属单位应将每年度(上年11月1日至本年10月31日)按规定已经进行登记的部级和国家级科研项目,填写科统成1表即“一九年度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汇总统计表”、科统成2表即“一九 年度国家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一览表"、科统成3表即“一九 年度国家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经济效益一览表”及部科成l表“一九 年度部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一览表”、部科成2表“一九 年度部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经济效益一览表”、部科成3表“一九 年部直属单位一般科技成果项目一览表”。
2.各表之间的关系,其中科统成1表应填写本年度已由国家科委、部科技局和本单位登记的所有科研项目数,并按分类逐项认真填写,使表内数字横、竖平衡。科统成1表中的“国家级重大成果”栏项目,填入科统成2表;“部级重大成果”栏项目,填入部成1表;“一般成果”栏项目,填入部科成3表。科统成2表中项目的经济效益情况,填入科统成3表;部科成1表中项目的经济效益情况,填入部科成2表。
3.以上报表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一式二份汇总上报部科技局,其中一份抄报主管司(局)。
┌─────┬─────┬─────┬─────┬─────┐
│ │ │ 部门或地 │ │ │
│ 基层编号 │ │ 方编号 │ │ 登记号 │
│ │ │ │ │ │
├─────┼─────┼─────┼─────┼─────┤
│ │ │ │ │ │
│ 建议密级 │ │核定密级 │ │ 分类号 │
│ │ │ │ │ │
└─────┴─────┴─────┴─────┴─────┘
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
成 果 名 称
任 务 来 源
完 成 单 位 及
主要研究人员
主要协作单位
工作起止时间 年 月 至 年 月
填报单位负责人 填报单位
(盖章) (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
│内容摘要: │
│ (1)主要用途及特征 │
│ │
│ │
│ │
│ │
│ │
├────────────────────┤
│ │
│ (2)主要原理及技术关键 │
│ │
│ │
│ │
│ │
│ │
├────────────────────┤
│ │
│ (3)预定达到的技术指标 │
│ │
│ │
│ │
│ │
│ │
└────────────────────┘
┌────────────────────┐
│ │
│ (4)技术经济效益 │
│ │
│ │
│ │
│ │
│ │
├────────────────────┤
│ │
│ (5)国内外先进水平比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题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
│ │
│鉴定或评审意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组织鉴定单位: 鉴定日期 │
└────────────────────┘
┌────────────────────┐
│推广或处理建议: │
│ │
│ │
│ │
│ │
│ │
│ │
├────────────────────┤
│鉴定资料目录: │
│ │
│ │
│ │
│ │
│ │
│ │
├─┬────────┬─────────┤
│ │厅 局: │部门或地方科委: │
│审│ │ │
│查│ │ │
│意│ │ │
│见│ │ │
│ │ (盖章) │ (盖章)│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填表说明
1.此表由填报单位按规定的尺寸和格式翻印。
2.表中除“部门或地方编号”、“核定密级”、“登记号”、“登记日期”、“审查意见”外,其余各栏由填报单位逐一填写,不得遗漏。
3.本表要求填写工整,有条件最好打印。但“填报单位负责人”和“题目负责人”签字或盖章不得用打字代替。
4.“填报单位”是指院、所、厂、校一级基层单位;“完成单位”的名称和顺序应与成果鉴定证书一致;几个基层单位联合上报时,应加盖各单位公章。
5.“主要研究人员”是指对解决该项成果的关键技术问题有直接贡献的研究人员中主要者,应分单位填写清楚,最多只能填写五人。
6.“内容摘要”栏,由题目负责人逐项填写。
7.“资料目录”栏应填该项成果所包括的全部技术资料名称,并由填报单位档案机构盖章。
8.“鉴定或评审意见”是指成果最终鉴定或评审的结论,重大不同意见应列出。
9.“审查意见”栏应有具体意见,并加盖审查单位公章。
10.“部门或地方编号”、“核定密级”栏由科技局填写。
一九 年部直属单位一般科技成果项目一览表
表 号:部科成3表
┌──┬─────┬─────────┬──────┬──────┬─────────┬──┐
│序号│基层登记号│项 目 名 称 │工作起止时间│组织鉴定单位│成 果 水 平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九 年度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总统计表
表 号:科统成1表
制表机关:国家科委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填报单位 批准文号:(84)统社字316号
┌─────────────┬─┬────────────────────────────┬─────┐
│ │ │ │ │
│ │ │ 国 家 级 重 大 成 果 │ │
│ │ ├─┬─┬────────┬─┬─────┬───────┼──┬──┤
│ │总│ │其│ 应用技术成果 │科│ 成果水平 │成果未应用原因│ │ 其 │
│ │ │合│中├──┬──┬──┤学├─┬─┬─┼─┬─┬─┬─┤ │ 中 │
│ │ │ │: │ │ │ 应 │理│国│国│国│无│ │技│ │ 合 │ : │
│ │计│ │受│ 小 │ 已 │ 用 │论│际│际│内│接│缺│术│其│ │ 受 │
│ │ │ │奖│ │ 应 │ 率 │成│首│先│首│产│资│不│ │ │ 奖 │
│ │ │计│成│ 计 │ 用 │ │果│创│进│创│单│金│配│他│ 计 │ 成 │
│ │ │ │果│ │ │(%) │ │ │ │ │位│ │套│ │ │ 果 │
│ │ │ │数│ │ │ │ │ │ │ │ │ │ │ │ │ 数 │
├─────────────┼─┼─┼─┼──┼──┼──┼─┼─┼─┼─┼─┼─┼─┼─┼──┼──┤
│ 甲 │1 │2 │3 │ 4 │ 5 │ 6 │7 │8 │9 │10│11│12│13│14│ 15 │ 16 │
├─────────────┼─┼─┼─┼──┼──┼──┼─┼─┼─┼─┼─┼─┼─┼─┼──┼──┤
│ 总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国家计划内 │ │ │ │ │ │ │ │ │ │ │ │ │ │ │ │ │
│ Ⅰ ├──────────┼─┼─┼─┼──┼──┼──┼─┼─┼─┼─┼─┼─┼─┼─┼──┼──┤
│ │ 国家计划内 │ │ │ │ │ │ │ │ │ │ │ │ │ │ │ │ │
├──┼──┬───────┼─┼─┼─┼──┼──┼──┼─┼─┼─┼─┼─┼─┼─┼─┼──┼──┤
│ │ 按 │独立科研单位 │ │ │ │ │ │ │ │ │ │ │ │ │ │ │ │ │
│ │ 完 ├───────┼─┼─┼─┼──┼──┼──┼─┼─┼─┼─┼─┼─┼─┼─┼──┼──┤
│ │ 成 │大专院校 │ │ │ │ │ │ │ │ │ │ │ │ │ │ │ │ │
│ │ 单 ├───────┼─┼─┼─┼──┼──┼──┼─┼─┼─┼─┼─┼─┼─┼─┼──┼──┤
│ Ⅱ │ 位 │工矿企业 │ │ │ │ │ │ │ │ │ │ │ │ │ │ │ │ │
│ │ 分 ├───────┼─┼─┼─┼──┼──┼──┼─┼─┼─┼─┼─┼─┼─┼─┼──┼──┤
│ │ 类 │其他 │ │ │ │ │ │ │ │ │ │ │ │ │ │ │ │ │
└──┴──┴───────┴─┴─┴─┴──┴──┴──┴─┴─┴─┴─┴─┴─┴─┴─┴──┴──┘
续表:
┌─────────────┬─┬────────────────────────────┬─────┐
│ │ │ │ │
│ │ │ 国 家 级 重 大 成 果 │ │
│ │ ├─┬─┬────────┬─┬─────┬───────┼──┬──┤
│ │总│ │其│ 应用技术成果 │科│ 成果水平 │成果未应用原因│ │ 其 │
│ │ │合│中├──┬──┬──┤学├─┬─┬─┼─┬─┬─┬─┤ │ 中 │
│ │ │ │: │ │ │ 应 │理│国│国│国│无│ │技│ │ 合 │ : │
│ │计│ │受│ 小 │ 已 │ 用 │论│际│际│内│接│缺│术│其│ │ 受 │
│ │ │ │奖│ │ 应 │ 率 │成│首│先│首│产│资│不│ │ │ 奖 │
│ │ │计│成│ 计 │ 用 │ │果│创│进│创│单│金│配│他│ 计 │ 成 │
│ │ │ │果│ │ │(%) │ │ │ │ │位│ │套│ │ │ 果 │
│ │ │ │数│ │ │ │ │ │ │ │ │ │ │ │ │ 数 │
├─────────────┼─┼─┼─┼──┼──┼──┼─┼─┼─┼─┼─┼─┼─┼─┼──┼──┤
│ 甲 │1 │2 │3 │ 4 │ 5 │ 6 │7 │8 │9 │10│11│12│13│14│ 15 │ 16 │
├─────────────┼─┼─┼─┼──┼──┼──┼─┼─┼─┼─┼─┼─┼─┼─┼──┼──┤
│ 总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农林牧渔水利业│ │ │ │ │ │ │ │ │ │ │ │ │ │ │ │ │
│ │ ├───────┼─┼─┼─┼──┼──┼──┼─┼─┼─┼─┼─┼─┼─┼─┼──┼──┤
│ │ │ 工 业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地质普查勘探业│ │ │ │ │ │ │ │ │ │ │ │ │ │ │ │ │
└──┴──┴───────┴─┴─┴─┴──┴──┴──┴─┴─┴─┴─┴─┴─┴─┴─┴──┴──┘
续表:
┌─────────────┬─┬────────────────────────────┬─────┐
│ │ │建筑业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交通运输邮电业│ │ │ │ │ │ │ │ │ │ │ │ │ │ │ │ │
│ │ ├───────┼─┼─┼─┼──┼──┼──┼─┼─┼─┼─┼─┼─┼─┼─┼──┼──┤
│ │ │ 商 业 │ │ │ │ │ │ │ │ │ │ │ │ │ │ │ │ │
│ │ 按 ├───────┼─┼─┼─┼──┼──┼──┼─┼─┼─┼─┼─┼─┼─┼─┼──┼──┤
│ │ 应 │ 公用事业 │ │ │ │ │ │ │ │ │ │ │ │ │ │ │ │ │
│ │ 用 ├───────┼─┼─┼─┼──┼──┼──┼─┼─┼─┼─┼─┼─┼─┼─┼──┼──┤
│ Ⅲ │ 行 │卫生体育福利业│ │ │ │ │ │ │ │ │ │ │ │ │ │ │ │ │
│ │ 业 ├───────┼─┼─┼─┼──┼──┼──┼─┼─┼─┼─┼─┼─┼─┼─┼──┼──┤
│ │ 分 │文教广播影视业│ │ │ │ │ │ │ │ │ │ │ │ │ │ │ │ │
│ │ 类 ├───────┼─┼─┼─┼──┼──┼──┼─┼─┼─┼─┼─┼─┼─┼─┼──┼──┤
│ │ │环境保护业 │ │ │ │ │ │ │ │ │ │ │ │ │ │ │ │ │
│ │ ├───────┼─┼─┼─┼──┼──┼──┼─┼─┼─┼─┼─┼─┼─┼─┼──┼──┤
│ │ │金融保险业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他行业 │ │ │ │ │ │ │ │ │ │ │ │ │ │ │ │ │
│ │ ├───────┼─┼─┼─┼──┼──┼──┼─┼─┼─┼─┼─┼─┼─┼─┼──┼──┤
│ │ │科学理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续表:
┌─────────────────────────┬───────────┬─┬────┐
│ 部 级 重 大 成 果 │ 一 般 成 果 │ │ │
├─────┬─┬─────────┬───────┼─┬─┬─────┬─┤当│ │
│应 用 技 │科│ │成 果 未 应 用│ │其│应 用 技 │科│年│ │
│术 成 果 │学│ 成 果 水 平 │ 原 因 │ │中│术 成 果 │学│应│ │
├─┬─┬─┤理├─┬─┬─┬─┬─┼─┬─┬─┬─┤合│: ├─┬─┬─┤理│用│ │
│ │ │应│论│国│国│国│国│省│无│ │技│ │ │受│ │ │应│论│成│备 注│
│小│已│用│成│际│际│内│内│部│接│缺│术│其│ │奖│小│已│用│成│果│ │
│ │应│率│果│首│先│首│先│先│产│资│不│他│ │成│ │应│率│果│总│ │
│计│用│∧│ │创│进│创│进│进│单│金│配│ │计│果│计│用│∧│ │数│ │
│ │ │% │ │ │ │ │ │ │位│ │套│ │ │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 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续表:
┌─────────────────────────┬───────────┬─┬────┐
│ 部 级 重 大 成 果 │ 一 般 成 果 │ │ │
├─────┬─┬─────────┬───────┼─┬─┬─────┬─┤当│ │
│应 用 技 │科│ │成 果 未 应 用│ │其│应 用 技 │科│年│ │
│术 成 果 │学│ 成 果 水 平 │ 原 因 │ │中│术 成 果 │学│应│ │
├─┬─┬─┤理├─┬─┬─┬─┬─┼─┬─┬─┬─┤合│: ├─┬─┬─┤理│用│ │
│ │ │应│论│国│国│国│国│省│无│ │技│ │ │受│ │ │应│论│成│备 注│
│小│已│用│成│际│际│内│内│部│接│缺│术│其│ │奖│小│已│用│成│果│ │
│ │应│率│果│首│先│首│先│先│产│资│不│他│ │成│ │应│率│果│总│ │
│计│用│∧│ │创│进│创│进│进│单│金│配│ │计│果│计│用│∧│ │数│ │
│ │ │% │ │ │ │ │ │ │位│ │套│ │ │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 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单位负责人: (签章) 填表人: (签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一九 年度国家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一览表
表 号:科统成2表
制表机关:国家科委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填报单位 批准文号:(84)统社字316号
┌─┬─┬──────┬──────┬─────┬──────┬────┐
│序│编│ │ │ │ │ │
│号│号│ 成果名称 │ 完成单位 │ 任务来源 │工作起止时间│鉴定日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续表:
┌──────┬───┬──────┬──────────┬───────┐
│ │ │ │ │应用推广情况及│
│组织鉴定单位│ 密级 │ 成果水平 │ 简要技术内容 │未应用原因分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单位负责人: (签章) 填表人: (签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一九 年度国家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经济效益一览表
表 号:科统成3表
制表机关:国家科委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填报单位 金额单位:千元 批准文号:(84)统社字316号
┌──┬──┬────────┬──────────────────┬───┐
│ │ │ │ 科研经费与基建投资 │ 科研│
│ 序 │ 编 │ ├──┬───────┬───────┼─┬─┤
│ │ │ │ │ 科研经费 │ 基建投资 │ │ │
│ │ │ │ ├─┬─┬─┬─┼─┬─┬─┬─┤合│试│
│ 号 │ 号 │ │ 总 │ │ │部│ │ │ │部│ │ │验│
│ │ │ 成 果 名 称 │ │合│国│门│单│合│国│门│单│ │产│
│ │ │ │ │ │ │、│位│ │ │、│位│ │品│
│ │ │ │ │ │ │地│自│ │ │地│自│ │ │
│ │ │ │ 计 │计│家│方│筹│计│家│方│筹│计│ │
├──┼──┼────────┼──┼─┼─┼─┼─┼─┼─┼─┼─┼─┼─┤
│ 甲 │ 乙 │ 丙 │ 1 │2 │3 │4 │5 │6 │7 │8 │9 │10│1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续表:
┌─────┬─────────────────────┬───────┐
│ 单位收入 │ 应用第一年经济效益 │ │
├─┬─┬─┼─┬─┬─────────────────┤ │
│ │ │ │ │ │ 增产(节约)主要物资 │ │
│成│技│其│新│新├─┬─┬─────┬─┬─┬─┬─┤ │
│果│术│ │增│增│ │电│油 │钢│粮│ │ │ │
│转│服│ │产│利│煤│∧│(吨) 准│材│食│ │ │ │
│让│务│他│值│税│∧│千│ 煤│∧│∧│ │ │ 备 注 │
│ │ │ │ │ │吨│度│ 折 ∧│吨│吨│ │ │ │
│ │ │ │ │ │∨│∨│ 合 吨│∨│∨│ │ │ │
│ │ │ │ │ │ │ │ 标 ∨│ │ │ │ │ │
├─┼─┼─┼─┼─┼─┼─┼─────┼─┼─┼─┼─┼───────┤
│12│13│14│15│16│17│18│ 19 │20│21│22│23│ 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单位负责人: (签章) 填表人: (签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一九 年度部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一览表
表 号:部科成1表
填报单位
┌─┬─┬──────┬──────┬─────┬──────┬────┐
│序│编│ │ │ │ │ │
│号│号│ 成果名称 │ 完成单位 │ 任务来源 │工作起止时间│鉴定日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续表:
┌──────┬───┬──────┬──────────┬───────┐
│ │ │ │ │应用推广情况及│
│组织鉴定单位│ 密级 │ 成果水平 │ 简要技术内容 │未应用原因分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单位负责人: (签章) 填表人: (签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一九 年度部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经济效益一览表
表 号:部科成2表
填报单位 金额单位:千元
┌──┬──┬────────┬──────────────────┬───┐
│ │ │ │ 科研经费与基建投资 │ 科研│
│ 序 │ 编 │ ├──┬───────┬───────┼─┬─┤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