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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颁发《严密组织,精简机构,进一步提高劳动生产率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9:55:31  浏览:91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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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颁发《严密组织,精简机构,进一步提高劳动生产率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能源部


能源部关于颁发《严密组织,精简机构,进一步提高劳动生产率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1991年4月3日,能源部

经部研究决定,现将《关于严密组织,精简机构,进一步提高劳动生产率的规定(试行)》颁发试行,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机构编制工作要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单位机构编制归口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国家和能源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加强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管理。
二、各电管局、省电力局机关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核定范围、口径及特殊情况的处理,部正在制定核编办法,各单位可按规定提出编制定员方案,专题报部审批。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东北内蒙古煤炭工业联合公司及中国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机关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分别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三、为了确保完成“八五”期间劳动生产率计划指标,各企、事业单位的机关要严格把住人员入口。凡超编单位一律不准从基层调入人员,并应按《规定》要求限期把超编人员减下来。
四、强化检查监督工作。各级机构编制归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情况,除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外,还要经常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今后,部将定期进行抽查,发现不按规定擅自增设机构和增加编制的单位,要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五、严密组织,精简机构,提高劳动生产率是一项紧迫而又长期的任务,各级领导要提高认识,勇于开拓和创新,坚持不懈地抓出成效来。
试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告部。

附:关于严密组织,精简机构,进一步提高劳动生产率的规定(试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精神,为了把能源行业各级企业管理机构建设成精干高效、运转灵活、政令畅通、决策迅速的指挥机构,进一步改善劳动组织,实现能源工业提高效率、提高效益的目标,现就能源企业严密组织、精简机构、提高劳动生产率问题,作以下规定。
一、充分认识严密组织、精简机构的迫切性和重要性
各级能源企业,经过企业整顿和深化改革,在改善劳动组织、精简机构方面,取得了一定效果,企业管理的总体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必须看到:
(一)能源企业用人过多、效率低下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扭转和改变。全国统配煤矿“七五”期间采煤机械化程度提高了近二十个百分点,其中综合机械化采煤程度提高了将近一半,一九八九年统配煤矿全员效率达到1.146吨/工,比一九八五年提高了22.04%,但与世界主要产煤国家的全员效率相比,还有很大差距。电力二十万千瓦以上大容量机组大批投入运转,自动化水平大幅度提高,但每千千瓦占用人数却一直保持在5人的水平,未能相应降下来。一些企业生产规模和生产能力,以及生产条件基本相同,但效率却相差几倍。由于企业用人过多,大量富余人员混挤在岗位上,导致能源工业劳动生产率呈现多年徘徊或低幅度提高的局面。
(二)能源企业各级企业管理机关机构臃肿、副职过多、分工过细、职责不清的问题仍然相当普遍。一些企业机关的人员膨胀,处室增加,生产一线人员比例下降;一些企业产量或装机容量基本相同,但机关人员却相差一倍;不少企业把增设机构、多配副职,作为安排照顾干部和提高干部工资福利待遇的手段。
上述问题已经直接影响到能源工业的效率和效益,必须下大的决心,切实加以扭转和改变。
严密组织,精简机构,说到底是一个效率问题,也是一个减少官僚主义的问题。机构精干了,才能作到组织严密,才能建立起严格的责任制,才能指挥畅通,提高效率。因此,各级领导,要把严密组织、精简机构,作为能源工业提高“双效”的一项重大措施。
二、精简机构,严密组织
(一)各煤管局(公司)、矿务局、电管局、省电力局、水电工程局的机关,要改变处室过多、机构庞大、分工过细、职责不清的现状,要根据需要与可能,从实际出发,坚决简化机构,大刀阔斧地裁减那些工作不需要、可设可不设或重复设置的处室,合并那些工作性质、职责相近而人为分设的机构,要坚决克服因人设事、因人设置机构的现象,争取实现把机构总数精简20%—30%的目标。具体要求是:
(1)省煤管局(公司)机关职能机构数(含党群机构,下同)控制在22个以内。
(2)矿务局仍按原煤炭工业部[86]煤办字第512号文执行。即:矿务局机关职能机构数按以下要求控制:
年产1000万吨以上(含1000万吨)的矿务局(简称一类局)27个以内;
年产500—1000万吨(含500万吨)的矿务局(简称二类局)25个以内;
年产200—500万吨(含200万吨)的矿务局(简称三类局)23个以内;
年产200万吨以下的矿务局(简称四类局)21个以内。
(3)电力企业按以下限额控制:电管局机关职能机构数控制在29个以内;省电力局机关控制在26个以内。
各单位不得把职能机构计算为非职能机构或直属单位,变相增加机构。
(二)各矿(厂、局)等基层企业管理机关,也要按照上述精神,大力简化机构。各企业要针对各自生产经营的特点,提出改革机构的方案。要向解放军学习,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和一级管一级、一层对一层负责,实行领导节制的要求,合并精简机构,真正改变一个局长直接领导二十多个处(科)室的状况,建立起责任分明,一级抓一级的严格的责任制,减小管理跨度,严密管理组织,实行有效管理。
三、严格核定机关编制及各类人员比例,保证生产第一线有充足的劳动力(一)各省煤管局(公司)、矿务局机关干部编制按以下要求控制:
(1)各省煤管局(公司)干部定员在220人以内。
(2)各矿务局机关干部定员仍按原煤炭工业部(86)煤办字第512号文执行,即一类局:560—660人;二类局:410—510人;三类局:280—360人;四类局:200—250人。
(二)煤炭生产企业各类人员的比例要求是:
(1)管理人员占工业生产职工总数的8%以下;
(2)服务人员占工业生产职工总数的18%以下。
(三)各电管局、省电力局机关人员编制按以下要求控制:
(1)电管局机关:
----------------------------------------------------------------------
| |电管局所在地不设省局| 200 |
|基数(人)|--------------------|--------------------------------|
| |电管局所在地设省局 | 120 |
|----------|------------------------------------------------------|
|机关定员 |基数+电管局直管装机容量(万千瓦)×0.3+所属省局装|
|计算公式 |机容量(万千瓦)×0.1 |
----------------------------------------------------------------------
定员人数最多不得超过450人。
(2)各省电力局机关:
----------------------------------------------------------------------------------------------------------------
|装机容量 | | | | | 401及 |
| | 50—100 | 101—200 | 201—300 | 301—400 | |
|(万千瓦)| | | | | 以上 |
|----------|----------------|------------------|------------------|------------------|------------------|
|基数(人)| 120 | 155 | 215 | 265 | 305 |
|----------|----------------|------------------|------------------|------------------|------------------|
|机关定员 |120+(装机 |155+(装机 |215+(装机 |265+(装机 |305+(装机 |
| | 容量 | 容量 | 容量 | 容量 | 容量 |
|计算公式 |--50)×0.7|--101)×0.6|--201)×0.5|--301)×0.4|--401)×0.3|
----------------------------------------------------------------------------------------------------------------

定员人数最多不得超过350人。
(四)电力生产企业各类人员的比例要求是:
(1)管理人员总数不得超过电力企业职工总数的10%;
(2)生产人员不低于电力企业职工总数的75%;
(3)生产运行人员严格按岗位定员配备。国外进口和新投产自动化水平较高的机组应按国外同类型机组的先进用人水平配备。
油、核各级企业及中国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所属水电施工企业管理机构的人员编制及各类人员比例要求,由油、核总公司和水电总公司拟定具体办法。
四、减少行政副职,真正建立起出现问题能将责任落实到人的负责制
行政副职多,领导职数多,是形成责任不清、导致内耗、影响效率的直接原因。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行政副职和领导职数:
(一)行政领导班子职数,按下列限额控制:
(1)电管局、省电力局不得超过一正四副。
(2)省煤管局(厅)一正四副,年产1000万吨以上的矿务局局长一正五副,其他矿务局不得超过一正四副。
(二)“三总师”一般由行政副职兼任,特别是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应由相应的行政副职兼任。单独设置“三总师”的,要相应减少行政副职。
(三)要坚决改变“三总师”副职过多的状况。副总工程师的设置,省煤管局(厅)、矿务局、电管局、省电力局不得超过二职。副总经济师、副总会计师不单独设置。
(四)各级企业管理机构的内部职能处(科)室领导,一般设一正一副。
五、把生活服务部门和机构,逐步从企业中分离出来要积极推广一些能源企业把生活服务部门从企业中分离出来的经验。企业举办的食堂、托儿所、幼儿园、招待所、浴池、俱乐部、医院等生活服务部门及其机构,在不改变与主办单位领导关系的前提下,要积极创造条件将生产部门与
非生产部门相分离,并逐步将生活服务部门与企业适当划开,实行内部核算,自主经营、定额补贴,并与企业开展多元化经营、发展第三产业结合起来。企业可以把补贴补在明处。新建企业也可试行将生活服务部门承包给有关专业行业。
六、若干政策措施
为鼓励企业挖掘内部潜力,减少人员,精简机构,提高劳动生产率,特明确以下几条政策措施:
(一)对企业的机关的编制确定后,一律实行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的政策。再遇有调资升级时,一律按原定编制数核定调资指标。
(二)企业要在上级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范围内,通过实行岗位工资、岗位津贴或确定不同的奖金系数,使一线工人和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明显高于二线或辅助岗位。
(三)副职减少后,鼓励减下来的副职充实基层或从事具体工作,其原来的待遇保持不变。
(四)对干部的提拔和使用,在强调其政治素质的前提下,主要看政绩,对在基层和一线取得突出政绩的干部,要大胆地进行提拔和晋级奖励;对那些政绩平庸的,应及时调离;对工作不称职的,要坚决从岗位上撤下来。
(五)要从基层有实践经验的人员中选拔管理人员。新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都要先到基层班组锻炼几年,然后择优选拔到管理岗位上工作。
七、加强机构、编制管理
(一)机构编制工作,必须实行归口管理。部确定人事劳动司作为机构、编制的归口管理部门,以能源人编号文件,作为机构编制管理的依据。各级能源企业也要确定一个机构作为机构、编制的归口管理部门。
(二)除国家和能源部有统一规定者外,任何企业管理机关,都不得以强调上下对口为名,强制要求下级企业对口设置或增设机构。不得把设置专门机构和必须配备专管人员作为企业达标上等级的条件。
(三)各级能源企业管理机关的编制,必须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核定、审批。机关编制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准突破。
精简机构,减少人员这项工作,要层层建立责任制,由各单位主要领导负责,一级抓一级。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东北内蒙古煤炭工业联合公司、各电管局、省电力局、中国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负责对下属单位的精简机构、减少人员工作进行具体的审批、指导、检查和督促落实。超指标配备的机构、人员和班子职数,要求在1992年年底之前,降到规定的限额之内。
严密组织,精简机构,减少人员,提高劳动生产率,是一项紧迫而又长期的任务。实现这个目标,要从现在做起,要坚持不懈的努力,当前尤其需要改革创新的胆略与魄力。能源行业各级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以上规定,为不断提高能源工业的效率和效益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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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0年12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是:组织各方面力量,依靠群众,运用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教育的、文化的等多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保障社会稳定,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范围是:依法打击犯罪活动,预防减少违法犯罪,向公民进行思想、道德、文化、纪律和法制教育,调解民间纠纷,加强行政管理工作和基层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各种治安防范制度,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教育安置工作和轻微犯罪、违法青少年的帮教
工作。
第三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领导体制,贯彻“谁主管、谁负责”、“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凡本自治区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 自治区和地、市、县(区)及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成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员组成。
县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小型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事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第七条 县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主管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指导督促下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工作;
(三)部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并监督实施;
(四)组织指导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
(五)总结推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验,表彰先进;
(六)协调解决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七)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各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事机构或者专职、兼职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
(二)向公民开展普及法律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执法、守法、护法意识和主人翁责任感;
(三)组织群防群治队伍,分片巡逻防范;
(四)协调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司法助理员的工作,充分发挥其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作用。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
人民政府的各部门,要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要求,结合自身的业务,明确自己的职责任务,切实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十条 各单位主要领导人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并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分管领导人的主要责任是:
(一)组织开展法制教育;
(二)加强治安保卫组织建设,制定并组织实施社会治安责任制,落实各项治安管理制度;
(三)组织力量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查处本单位发生的各种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四)组织指导调解民间纠纷工作;
(五)检查、改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六)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奖惩事宜提出意见;
(七)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
按系统直接领导企业事业的部门,其领导人应对该系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 公安、司法机关应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切实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充分发挥各自在维护社会治安工作中的职能作用。
第十二条 村(居)民委员会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主要责任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发动、组织村(居)民协助公安机关搞好治安联防、查处各种案件、管好暂(寄)住人口;
(三)进行防火、防盗和安全教育,提高群众自防、自治能力;
(四)调解民间纠纷;
(五)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社会治安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反映村(居)民对社会治安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六)监督执行村(居)民会议制定的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
第十三条 各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公安、司法机关监督、考察、教育本单位被依法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监外执行、假释的罪犯和监视居住的违法犯罪人员。
第十四条 父母要教育子女遵纪守法,不得纵容包庇子女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五条 公民都负有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检举、揭发、制止。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单位要结合工作、生产、教学、科研、经营等活动定期检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接受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检查指导。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表彰、奖励:
(一)执行本条例,落实社会治安责任制,一年内无重大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
(二)检举、揭发违法犯罪人员,见义勇为,保护、抢救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有功的;
(三)在改造、教育、挽救违法犯罪人员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
(四)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社会效果显著的;
(五)其他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九条 公民为维护社会治安,保护、抢救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同违法犯罪分子英勇斗争牺牲的,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报请授予烈士称号,并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家属进行抚恤;受伤或致残是职工的,所在单位应负责医疗,并根据伤残情况安排其工作和生活
,非职工的,由民政部门参照有关规定妥善解决。
第二十条 公民依法检举、揭发、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应予保护,对其进行报复的违法犯罪分子,要严厉制裁。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本条例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后果或者损失的,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本年度不得评为先进。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12月28日

关于印发滁州市实施工业强市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滁州市实施工业强市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
滁政办〔2008〕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滁州市实施工业强市战略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次市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日









滁州市实施工业强市战略奖励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强市战略的决定》(滁发〔2007〕9号)和市委四届七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实现我市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鼓励企业争先进位。每年动态评选以缴纳税收增长为主要标志的滁州市优秀成长性企业若干名,对当选的企业颁发奖牌,对当选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鼓励企业科技进步。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的高新技术研究研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省知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荣获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新产品认定并批量生产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和1万元奖励;鼓励企业主持制定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获得认可的企业给予10—20万元奖励;鼓励产学研合作(博士生指导站),工业企业购买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专利技术和科技成果,在本市实现产业化并经认定的,给予企业3-5万元专项奖励。

三、鼓励建设中小企业担保体系。为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服务平台建设,担保公司为企业每担保贷款1亿元,市政府从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补助担保公司3万元。

本办法所涉及的经济奖励、补助经费,除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建设外,均按企业纳税级次由市、县(市、区)政府承担。

此前各级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自2007年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