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暂行办法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铜陵市人民政府文件
铜政〔2000〕2号
关于印发《铜陵市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暂行办法》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铜陵市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年元月十三日
铜陵市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减少化学事故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迅速、有效地组织应急救援,依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是指化学危险品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时,为及时控制危害源,营救受害群众,指导、组织群众防护、撤离,消除化学事故危害后果而采取的救援行动。
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包括事故发生单位自救和事故危害区域的社会救援。
第三条 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应以预防为主,贯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凡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品以及担负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化学事故的应急救援。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市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称市救援指挥部)负责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化学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的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二)组织制定、修订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指挥化学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三)对群众进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教育;
(四)确定化学事故重点防护单位和重点防护区域,组织化学事故重点防护区域内有关单位的联防救援行动;
(五)监督、检查、指导有关单位化学事故预防工作;
(六)组建和训练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队伍;
(七)对化学事故进行调查,协助有关单位查处肇事者和责任人;
(八)决定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市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防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化学事故重点防护单位、化学危险品重点目标单位、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品的单位应在市救援指挥部统一指导下,成立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组建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专业队,负责本单位化学事故的自救,并参加联防救援行动。
第八条 化学危险品重点目标单位由市民防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危险品的性质、数量、设备状况和可能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
化学危险品重点目标单位在危险部位均应设置相应的监测报警装置。
第九条 市成立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对化学事故危害进行预测,为救援行动提供依据和方案。
第三章 应急救援
第十条 发现化学事故时;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迅速报警(报警电话为:2818199)。
第十一条 化学事故发生时,事故单位应立即向市救援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报警;同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危害源,组织职工自救,并向市救援指挥部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十二条 市救援指挥部可根据救援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在组织实施救援时,有权调动社会各种应急救援力量、设备和物质。
第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在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公安部门负责保障救援交通顺畅,组织安全警戒,维持事故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灭火和洗消,并会同公安部门营救受害群众;
(二)环保部门负责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化学危险品性质及危害程度;
(三)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医疗救护队,对受害群众进行医疗救护;
(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运送救援物资、疏散受害群众;
(五)气象部门负责提供与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参数;
(六)电信部门负责应急救援的通信保障;
(七)卫生、医药、物资部门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救药品、器材和其他救援物资,保证应急救援急需;
(八)建设部门负责组建抢险抢修专业队,进行事故现场道路及倒塌建筑物的清理,保障水、电、气的供应;并协助公安部门营救受害群众;
(九)铜化集团公司负责组织磷镀厂、焦化厂建立防化分队进行事故现场救援,并快速取样、检测、分析,为现场指挥部组织救援提供第一手资料。
第十四条 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队和社会各种应急救援力量,在接到市救援指挥部指令后,应立即实施救援,不得违抗和拖延。
第十五条 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化学事故;按就近救援的原则,先由运输人员自救;必要时可请求本单位或事故发生地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救援。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设备和物资。
第四章 经费
第十六条 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日常工作经费主要由市财政列入预算。
第十八条 凡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应急救援所需的设备经费,属于固定资产的支出部分,在企业自有资金中列支;不属于固定资产的支出部分经费及企业组建队伍的经费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第十九条 因化学事故造成直接财产损失和人员伤害的,由事故单位负责赔偿;应急救援中支援单位所耗费的费用,由事故单位予以补偿。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条 对以下单位和个人,由市救援指挥部或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表彰或奖励:
(一)严格遵守本办法,在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检举、控告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减少或避免化学事故造成的损失并经查属实的。
第二十一条 因参加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牺牲的人员,其医疗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因公(工)受伤、致残或牺牲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救援指挥部或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责任人、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的;
(二)不接受市救援指挥部日常工作指导的;
(三)在应急救援行动中不服从市救援指挥部统一调动、指挥的;
(四)发生化学事故时,事故单位不立即报警,不采取措施控制危害源,不组织自救的;
(五)擅自动用化学事故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民防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O年元月十四日印发
卫生部、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卫生部、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管理的通知
卫科教发〔2003〕2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有效保护我国人类资源和公共卫生安全,防止人类资源流失和有害物品传入,促进我国医学科学研究及国际交流与合作,现就加强医用微生物、人体物质、科研用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携带、邮寄、运输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含港、澳、台地区),须提前到卫生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办理准出入境证明,持准出入境证明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办《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
携带、邮寄、运输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时,检验检疫机构凭《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受理报检,经检验检疫后,发给《出/入境货物通关单》。
二、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人体物质出境,须按照《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到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办理准出境证明;不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医用特殊物品出境和医用特殊物品的入境,须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到卫生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准出入境证明。
三、下列情况的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由卫生部科教司负责办理准出入境证明:
(一)涉及家系或特定地区和人群,但不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医用特殊物品出境;
(二)不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大样本(100人份以上,不含100人份)医用特殊物品出境;
(三)任何大样本(100人份以上,不含100人份)医用特殊物品入境;
(四)新药国际多中心临床研究项目中的医用特殊物品入境、不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医用特殊物品出境;
(五)按传染性物质危险分级标准(《世界卫生组织实验室卫生安全手册》),含有涉及3-4级危险的各种病原性微生物的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
(六)来源于疫区的医用特殊物品入境。
四、下列情况的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科教处负责办理准出入境证明:
(一)不涉及家系、特定地区和人类遗传资源的小样本(100人份以下,含100人份)医用特殊物品出境;
(二)任何小样本(100人份以下,含100人份)医用特殊物品入境;
(三)按传染性物质危险分级标准(《世界卫生组织实验室卫生安全手册》),含有涉及1-2级危险的各种病原性微生物的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
(四)人道主义救助、捐赠或疾病诊断用的单个或几个医用特殊物品(如骨髓、脐带血、角膜、血液、尿样等)出入境;
(五)细胞株、生物制品、生物芯片、克隆人体细胞组织等医学科研样品出入境。
五、办理医用特殊物品准出入境证明,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申请函;
(二)物品具体情况(名称、来源、用途、数量、包装、安全等级、拆检注意事项等);
(三)如涉及人体物质或科研样品出入境,需填写《人体物质出入境申请表》或《科研样品出入境申请表》;
(四)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
(五)项目申请人与国外合作机构或国外中心实验室协议复印件(中、英对照);
(六)项目申请人与国内各研究机构协议复印件;
(七)参与研究的国内各研究机构伦理委员会批件复印件;
(八)正式研究方案;
(九)知情同意书及受试者签名件复印件;
(十)实验室安全等级证明;
(十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药临床试验批件(涉及新药国际多中心临床研究时提供);
(十二)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六、办理人道主义救助、捐赠或疾病诊断用的单个或几个医用特殊物品(如骨髓、脐带血、角膜、血液、尿样等)的准出入境证明,应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内和国外医疗机构的相关证明(外文文本需提供中文对照)。
七、涉及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的个人或单位,按照上述规定,由总后卫生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受理。
八、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出入境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要作出开具或不开具准出入境证明的决定;需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评审时,在30个工作日内要作出开具或不开具准出入境证明的决定,专家论证评审时所发生的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对于携带、邮寄、运输涉及人道主义救助、捐赠或疾病诊断用的单个或几个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及特殊情况下,若符合上述有关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尽速予以办理准出入境证明。
九、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对辖区内的出入境医用特殊物品进行审查;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出入境医用特殊物品实施卫生检疫查验、实验室检验,及对出入境医用特殊物品的包装、运输、储存、实验室安全等进行卫生检疫监管。
十、出入境医用特殊物品需经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准入境或出境。对未取得准出入境证明,私自携带、邮寄、运输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含港、澳、台地区)或出入境时未如实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有关部门等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和处理。
十一、本通知中人体物质是指人的细胞、组织、胚胎、器官、人体标本、全血、血液有形成分、血清、排泄物、分泌物、附着物等。
病原微生物是指引发人类疾病的细菌、细菌毒素、病毒、真菌、立克次体、螺旋体、衣原体、支原体等。
人类遗传资源是指含有人体基因组、基因及其产物的器官、组织、细胞、血液有形成分、制备物、重组脱氧核糖核酸(DNA)构建体等遗传材料及相关的信息资料。
科研样品是指医学科学研究用品和产物,如细胞株、菌毒种、医用微生物、生物芯片、组织工程物质等。
十二、凡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医用特殊物品出境,需经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科技部门审核同意后,再报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审批。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是由卫生部与科技部联合设立的办公机构。科技部联系人:王志武,联系电话:010-62114172;卫生部科教司联系人:于修成、刘爽,联系电话:010-68792235,68792240。
附件: 1.人体物质出入境申请表(略)
2.科研样品出入境申请表(略)
3.医用特殊物品准出入境证明(样式)(略)
4.《世界卫生组织实验室卫生安全手册》传染性物质危险性分级标准(略)
卫 生 部
质 检 总 局
二○○三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