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劳动总局、国家人事局、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已经退休、退职的患一期矽肺病代偿机能属于乙、丙两类职工的待遇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1:00:37  浏览:80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劳动总局、国家人事局、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已经退休、退职的患一期矽肺病代偿机能属于乙、丙两类职工的待遇问题的复函

国家劳动总局 国家人事局 等


国家劳动总局、国家人事局、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已经退休、退职的患一期矽肺病代偿机能属于乙、丙两类职工的待遇问题的复函
国家劳动总局、国家人事局、卫生部、全国总工会


复函
湖南省劳动局:
你局(81)湘劳福字第253号文收到。经研究认为:一九六三年九月二十三日前已经退休、退职的职工,在职时从事矽尘作业患一期矽肺病代偿机能属于乙、丙两类的,可以按照(81)劳总险字52号文的规定,进行复查核实,由原单位改按患二三期矽肺病职工的退休待遇办理
并支付费用,从单位行政批准之月起执行。



1982年2月10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进出口银行电脑会计核算业务稽核试行办法

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电脑会计核算业务稽核试行办法
中国进出口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我行应用电脑处理会计核算业务规范化、制度化和标准化,使会计核算准确、及时、真实和完整,减少差错,防止舞弊和违法行为,提高电脑会计核算质量,充分发挥稽核工作的作用,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稽核依据:我行的《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稽核工作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条 稽核人员以法稽核,有权调阅电脑程序的有关资料和电脑储存的各种数据信息,查阅会计原始档案。
第四条 稽核的主要任务:
(一)参与审查电脑处理会计核算业务的系统分析、程序设计、测试鉴定和验收工作。
(二)对电脑硬件和软件系统的安全性和合法性进行稽核。
(三)对电脑操作和电脑处理会计核算业务的情况进行稽核。
(四)对电脑核算系统的内部控制和执行情况进行稽核。
第五条 稽核方法:
(一)运用手工稽核方法对从电脑系统外部得到的各种数据、资料进行稽核。
(二)运用稽核软件,对各种会计数据、资料进行稽核。
(三)运用现有的电脑会计核算系统、控制流程进行稽核。
第六条 稽核部门对电脑处理会计核算业务进行稽核后,应及时写出稽核报告;发现违章操作和其他违规行为,应督促被稽核部门及时纠正;发现舞弊及违法行为,应及时向领导汇报。

第二章 电脑会计系统内部控制和管理的稽核
第七条 应用电脑处理会计核算业务的部门,是否建立健全电脑内部控制和管理制度。
第八条 是否坚持软件人员不得兼任操作员,操作员不得参与编制及其他方式接触有关软件的原则。
第九条 是否执行明细核算与综合核算相互核对、相互制约的原则,日终现金科目发生额、余额与库存现金登记簿是否相等,电脑输出的传票总张数与当天实际传票总张数是否相等。
第十条 会计主管人员和操作员的密码,是否根据权限大小,实行级别管理,相互之间是否严格保密,做到职责分明,相互制约。是否有错误密码企图进入系统的记录。
第十一条 操作员是否在本人负责的业务范围内按规定进行操作,并遵守保密纪律,离开终端时,是否将终端退到初始状态。非操作人员不得上机操作。非营业时间加班,是否经有关领导批准,有无擅自修改变动程序或数据。在非正常情况下,启用修改原始数据的程序,是否经过主管
人员逐级批准。
第十二条 是否对电脑使用经常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遇电脑发生故障或停电等电脑不能正常工作时,是否按账户严格控制余额,确保受理凭证无误,防止发生存款账户透支。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登记制度。是否设立和认真登记开、销户登记簿,有价证券、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和销号登记簿、挂失登记簿、电脑运行日记,是否有人经常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电脑打印输出的有关凭证、分户账、总账、余额表、科目日结单及各种报表是否注明操作人员代码,加盖有关人员名章,及打印份数、日期,并按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分别进行整理、装订、归档,由专人保管。打印作废的账表是否经有关负责人确认后,集中销毁。
第十五条 保存电脑应用程序以及数据的磁带、磁盘等磁性媒体,属于重要会计档案,是否按会计档案的规定进行保管以及根据磁介质记录的保存期限,定期进行复制,并注意保管环境,以免被强磁干扰破坏。
第十六条 对保存期内的有效记录盘带,是否按制度经常进行检查。查询或调阅有关资料,是否做到有审批、登记、签收手续。
第十七条 电脑机房是重要场所,是否注意保护环境卫生,是否注意设备、线路、管道的维护与保养,确保机房无水火灾隐患。非机房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机房。

第三章 电脑处理会计核算业务的稽核
第十八条 操作员启动电脑,输入自己的密码时,此时其他人是否回避。输入的核算数据是否换人复核。
第十九条 会计凭证是电脑处理核算业务的依据。柜台人员(包括经办和复核)是否认真审核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是否认真核对印鉴,有关人员印章和业务公章是否齐全并符合制度规定;操作员输入的凭证是否合规合法;制票、接柜、操作、复核和会计主管人员是否严格
分工,职责分明;会计凭证传递签收手续是否严密。
第二十条 一些重要事项如开户、销户、存款账户冻结与解冻、款项扣划及科目、计息等信息的修改,是否经会计主管人员签章同意后操作。
第二十一条 各项业务是否按规定及时处理,有无凭证积压;是否坚持“钱机分管、章证分管、账要复核、钱要复点”的原则;是否坚持“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支出先记账后付款,转账业务先借后贷,它行票据收妥后入账”等原则,有无现金差错和银行垫款等问题,现金差错
是否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银行垫款是否得到有关领导批准;错账冲正是否调整积数。
第二十二条 当日账务处理完毕,经总账轧平后,操作员是否按规定进行日终处理,及时打印出有关账、单、表,拷好备份,签章后交有关人员保管。
第二十三条 日终结账时,是否编制科目日结单;是否将登记库存现金登记簿与电脑输出的现金科目收付发生额、余额相核对。
第二十四条 结算前是否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操作员是否打印结息一览表,经有关人员审核无误后进行计息处理;计息处理后,是否打印输出有关表、单、证,签章后交会计主管人员审核处理。
第二十五条 旬末、月末、季末、6月30日、11月末、年末是否按规定打印输出旬报表、月报表、季报表、半年度报表、试算报表和年终决算报表,签章后交会计主管。
第二十六条 发生错账,属于当日错账,是否凭有关凭证及时处理,重新输入正确数据;属于隔日错账,是否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核签章,办理错账更正处理,有无用虚假业务凑平账务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电脑处理会计核算业务稽核,是在有关部门自查基础上的再监督,稽核方法实行不定期的检查或抽查。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稽核部负责解释、修改、补充,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1997年9月1日
执行证据的调查与判断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韩召峰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显著特征是强制性和及时性,这就要求人民法院要有针对性地收集、调查证据并及时进行准确判断,但是由于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执行程序中调取证据规定的不细、不严,可操作性不强,使一些执行案件因证据不足或证据取得不及时错过了执行时机。笔者结合自身执行工作经验就证据在执行工作中调查方法和判断运用谈几点看法。
一、收集证据的几种方法
任何证据都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收集证据的方法很多,但在收集证据过程中,不论采取什么方法,都应客观、真实地反映证据的情况,最大限度地固定和保全证据的证明力,根据执行工作实践,执行中收集、调查证据一般采用以下几种方法:一是传唤调查。采用各种方法把当事人传唤到庭,责令其提供有关执行案件的证据材料,也就是被执行人财产报告。二是就地调查,分为调查资金和调查财产。在资金的调查上常常出现被执行人隐瞒事实的情况,有的当事人有几个银行的帐户,但往往向法院提供没有资金的银行帐户,造成无偿付能力的假象。在这种情况下,执行人员在了解了被执行人的经营状况较好,但银行帐号又无资金的情况后,应到该地的各家银行逐个查询,以查明真象,或直接到该单位财务部门,向部门负责人宣传法律说明拒不提供的法律后果,令其交出所有银行帐户,直接查帐,或者对其隐瞒的财产证据进行搜查。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到标的物所在地或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调查,有些执行标的物虽然在法律文书中写明,但双方各执一词,这就需要就地调查,以便顺利执行取得第一手材料。三是跟踪调查。跟踪调查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一些被执行人既不提供可供执行的证据材料,且有偿付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把财产暗地转移或本人为逃避债务而外出躲避,对这样的当事人就应采用各种办法跟踪其去向或财产流向,一经发现被执行人,可通过当地法院实施拘留。在实施拘留后,当事人态度仍然刁蛮,在拘留期间届满后可以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将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发现被转移的财产,应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另一种情况是被执行人虽无履行能力,但财产被他人占用或有债权,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或其他权利人提供线索进行跟踪调查,查明情况后,可采取执行第三人的措施。四是调取行政管理机关收集的证据。在执行程序中,也往往会遇到行政执法部门如公安、工商、审计等部门在查处有关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证据,这些也可以成为执行法院执行案件的证据来源。鉴定、评估部门的鉴定、评估报告也是一种有力的执行证据。五是公告悬赏举报。在执行程序中,由于被执行人规避执行、隐匿财产、虚报财产状况的情况时有发生,在采取上述方法仍不能查清被执行人能力的情况下,应充分动员社会力量,力求有效地解决上述问题。对此可以公告悬赏的方式发动群众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合法证据,经执行法院查证属实后,都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证据的判断
在执行案件中判断证据时,要遵守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判断证据的方法上应采取以下方法:一是结合双方当事人在审理案件时提供的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如果义务人在审判阶段时接受调查,保证到期偿还债务,而到期拒不履行,提出没有偿还能力,这就要对义务人的前后两种不同说法进行分析判断。二是对双方当事人或执行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与人民法院调查的证据结合起来分析判断。在执行实践中,很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有水分的,一般情况是申请人在申请时提供的证据是被执行人有偿付能力而拒不履行,而被执行人则往往提供一些对其自己有利的证据,案外人则提供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的财产的证据。这就需要执行人员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认真听证,不要偏听偏信,以便做出实事求是的判断。
作为上级人民法院的执行部门,每天都要接待一些执行上访人,他们所诉说的都是对方有履行能力而执行法院怠于执行,因此,上级人民法院执行部门更要注意调查研究,妥善答复当事人,认真做好思想工作,对当事人的上访行为有理由的,应及时函告下级人民法院认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