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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清产核资中全民所有制企业资产清查登记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0:24:26  浏览:82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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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清产核资中全民所有制企业资产清查登记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有资产管理局等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清产核资中全民所有制企业资产清查登记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2年9月21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

各有试点任务的省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有试点任务的部、委、总公司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了推动清产核资工作的开展,维护国有资产的完整,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印发的《清产核资总体方案》、《清产核资办法》,我们制定了《关于清产核资中全民所有制企业资产清查登记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在清产核资试点工作中试行,试行中的问题、情况及建议,请及时告知我们。

附件:关于清产核资中全民所有制企业资产清查登记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为了在清产核资中认真做好资产清查登记工作,妥善解决全民所有制企业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财产关系不清或有争议的问题,根据国定有有关政策法规和《清产核资办法》,现对全民所有制企业资产清查登记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清产核资中各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和核实的同时,要对企业财产关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问题,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清理,将有关情况和资料逐一进行立案、核实,逐项按规定填报登记,做到不重不漏,不留死角。
二、清产核资中的资产清查登记工作应原则上按照“谁拥有产权,谁负责清查登记”进行,在处理有关财产关系不清或者有争议问题时,应本着“尊重历史事实,立足加强管理,充分协商办事”的精视,由相关单位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进行协商,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尽量明确归属,相应进行清查和登记;对暂时意见不一致的,可专项进行清查登记,其归属留待清产核资后期,由双方企业主管部门协商处理,或者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进行裁定。
三、在清产核资中对本企业资产进行清查登记工作有关政策具体明确如下:
(一)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国家直接投入和核准留用利润形成的积累及其它权益均属国有资产。对于部分企业根据国家规定按分帐办法单独反映和核算的资产,其性质仍属国有资产,应统一按规定进行清查。
(二)企业因接受馈赠或其它收益形成的各项帐外资产,均属于企业法人资产的一部分,资产的国有性质不得改变,都必须按规定进行清查登记,没有入帐的应按规定相应作价入帐。
(三)企业从成本中提取的工资基金、福利基金、奖励基金等消费性质资金结余可以作“视同负债”处理,但用于购建集体福利设施的,应视为国有资产,统一按规定进行清查登记;从留利中形成的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暂作为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
(四)企业中党、团、工会组织等使用的财产,除以个人缴纳党费、团费、会费等结余购建的资产外,其余均属于国有资产,应由企业统一按规定进行清查登记。
四、在清产核资中对企业用集资或筹资等形式形成的资产,在资产清查登记工作中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企业向个人集资或筹资凡实行还本付息的,其资产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在资产清查工作中按债权性质进行登记,不得分股到个人。
(二)对经批准以个人投资入股形式形成的资产,在资产清查工作中应根据其资金所有权性质分别确定财产所有权,并相应进行登记。
(三)企业未经批准自己决定实行内部职工入股的,应补办有关批准手续。凡没有合法手续的均视同为借款性质处理,由集资单位负责清理并逐步偿还,在资产清查工作中以债权性质进行登记。
(四)属于各级政府和企业、单位出资入股的,由集资单位按“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在资产清查工作中与出资单位具体明确产权关系,并相应进行登记。
五、对企业由于历史原因或管理问题造成的有关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关系不清或有争议的,在资产清查登记工作中按以下政策进行处理:
(一)企业租用房产管理部门的房产,因各种历史原因企业实际上长期占用,并进行过多次投入、改造或翻新,房产结构和面积发生较大变化,在清产核资中可由租用企业会同房产管理部门进行清查登记。
(二)对数家企业共同出资或由上级主管部门集资修建的职工宿舍等,凡财产关系不清的,暂由目前实际管理或者占用单位进行清查登记。
(三)对有关企业已办理征用手续的土地,但被一些单位或个人占用,在这次清产核资中双方都要进行清理和查实,由原征用土地一方进行登记,通过清理健全相应的法律手续。已被其他全民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占用的,要按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四)企业按国家统一政策以优惠价向职工个人出售住房,凡由于分期付款,或者在产权限制期内,或者由于保留溢值分配权等原因,产权没有完全让渡到个人之前,企业对这部分房产应视同为共有财产,进行清查登记。
六、电力、邮电、铁路和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等部门按国家规定由行业统一经营管理,考虑到历史因素及其行业管理特点,对使用单位投入资金形成的资产在清产核资中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使用单位投入资金形成的资产交付这些行业进行统一管理的,凡已办理资产划转手续的,均作为管理单位法人资产的一部分进行清查登记;凡没有办理资产划转手续的,可根据使用单位与管理单位双方自愿的原则,协商办理资产划转手续或者资产代管手续,在清产核资中的清查登记工作原则上以这些行业的管理单位为主进行。
(二)对使用单位投入资金形成的资产,未交付这此行业统一管理而归使用单位自己管理的,均由使用单位进行清查登记。
(三)对由电力部门代管的农电资产,凡已按规定办理代管手续,并经过多次更新改造,技术等级已发生变化,均作为电力企业法人资产的一部分进行清查登记;凡尚未办理代管手续但又实际进行管理的资产,应与有关单位协商,补办代管手续,清产核资中的资产清查登记工作,由电办企业进行。
(四)凡属于上述部门的企业代管其它企业、单位的各项资产,在清产核资中对于找不到有关单位协商或办理手续的经通告在一定期限后,可以视同为无主财产,归国家所有,由代管企业进行清查登记,并相应按盘盈作价入帐。
(五)关于地方政府以征收电力建设资金或集资、筹资等用于电力建设形成的资产,凡属于直接投资实行按资分利的,在资产清理中均按投资比例划分投入资本份额;属于有偿使用已经或者将要还本付息的,其资产在资产清理中由电力部门作为企业法人资产的一部分,统一进行资产的清查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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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宫(家)工作条例

国家教育委员会 共青团中央


少年宫(家)工作条例

1987年2月28日,国家教委 共青团中央


第一章 总 则
一、校外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少年宫(含少年之家、以少年儿童为主要服务对象的青少年宫,以下从略)是综合性的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是少年儿童的校外活动场所,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
二、少年宫工作要在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思想指导下,认真贯彻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全面发展的方针,遵循少年儿童生理、心理发展的规律和校外教育工作的规律。
三、少年宫的基本任务是通过活动向少年儿童进行共产主义道德品质教育;丰富少年儿童的校外生活,向他们普及科学技术、文学艺术、体育等方面的知识,开阔眼界,发展他们多方面的兴趣、爱好和特长;培养他们勤动手、善思考的良好习惯,使他们在实践中增长才干;促进少年儿童全面发展,健康地成长。
四、少年宫对少年儿童的培养目标和学校教育的培养目标是一致的,它配合学校为培养少年儿童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和社会主义事业,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不断追求新知,具有实事求是、独立思考、勇于创造的科学精神的一代新人,打下初步基础。
五、少年宫主要是通过多种多样有教育意义的、有趣味的、知识性很强的活动吸引少年儿童,要把思想教育、知识教育和技能技巧的培养训练寓于全部活动过程中,使少年儿童受到教育和锻炼。
六、少年宫工作要面向广大少年儿童,充分利用阵地开展丰富多采的活动,尽可能多吸收少年儿童参加,要面向学校,面向少先队,为学校课外活动、少先队活动创造有利条件,帮助培训活动骨干,提供活动资料和工作经验。少年宫工作应对学校开展课外、校外活动和校外活动点、站起指导和示范作用。
七、少年宫工作要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原则。既要积极开展丰富多采的阵地活动,又要对学校开展的课外、校外活动加以指导;既要搞好各种类的兴趣小组活动,又要十分重视组织好群众性的教育活动;既要对少数有特长的少年儿童加强培养和训练,又要对多数有各种兴趣爱好的少年儿童进行辅导。少年宫组织的各层次、各种类的活动都要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原则。
八、少年宫与学校、家庭、社会要密切配合,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与帮助,依靠社会力量更广泛的开展各种有教育意义的活动来教育广大少年儿童。
九、重视少年宫的环境布置,要整洁、优美、富有教育意义和儿童情趣。

第二章 活动内容和活动形式
十、少年宫对学生进行教育的主要途径是开展各种各样的活动。活动的内容和形式要做到教育性、知识性、趣味性相结合,要适合少年儿童的年龄特点,并为他们所喜爱。少年儿童的兴趣爱好是多方面的,活动内容应该更广泛、更丰富。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思想品德教育要结合国内外大事、民族传统节日和纪念日、古今中外名人事迹、新时期各行各业的英雄模范先进人物的动人事迹进行,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和其他实践活动,培养广大少年儿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意志性格。
科学技术知识普及教育要把易于为少年儿童所接受的我国和世界的新科学技术和创造发明的信息传播给少年儿童,让他们开阔视野,增长见识。组织他们动手动脑,开展科技小制作、小实验、小发明、小饲养、小种植、小采集、撰写小论文等活动。通过科技活动培养少年儿童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
文学艺术教育要通过文学读物、美术、书法、工艺制作、音乐、舞蹈、戏剧等活动培养少年儿童正确的审美观点,增进他们表现美的能力以及对美的理解力。通过文艺活动培养他们乐观的情绪、开朗的性格和高尚的情操。
体育运动要开展棋艺、体操、武术、球类、田径等活动,使少年儿童得到多方面的体育锻炼,学习各项运动的初步技能技巧,培养他们勇敢、坚强、活泼的性格和健康的体魄。
游戏娱乐活动要尽量创造条件让少年儿童尽兴地游乐,得到有益的休息,使少年宫成为他们向往的乐园。要努力创造条件,不断更新活动设施,逐步建立剧场、游艺室、游乐场、影视室以及富有教育性、知识性、娱乐性的游艺活动设施。
少年宫要配合少先队的重大教育活动和日常工作,为少先队辅导员举办讲座,培训少先队积极分子,传播开展活动的方式方法,开展少先队的示范性活动,为少先队提供信息和资料。
十一、少年宫活动的形式灵活多样,一般有以下几种:
有组织的群众性活动。它是少年宫教育活动的一种重要形式。通过有组织的群众活动可以向更多的少年儿童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教育,满足他们课余活动的要求。
阵地开放活动是少年儿童自由参加的一种活动形式,它突出体现了少年宫活动的群众性。开放活动内容要丰富多采、有吸引力,让少年儿童动手动脑,有听、有看、有做、有玩,玩得高兴、玩得有益、玩得有趣。开放时间要适宜,参加活动手续要简便,以便吸引更多少年儿童参加活动,受到教育。
小组活动是由有同一爱好的少年儿童参加的一种活动形式。它的特点是实践性强,便于培养和发展少年儿童各方面的兴趣爱好和特长。这是少年儿童在校外组织的一个小集体,对培养少年儿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精神有着特殊作用。
各种爱好者小协会、少年艺术团等组织是更具有群众性的一种组织形式,它可以得到有关专业单位、专家的支持和帮助。它更易于调动少年儿童的积极性、主动性,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
十二、少年宫的活动形式应该新颖多样、生动活泼有很强的吸引力。具有讲、看、干的特色。如举办展览、组织联欢、参观、访问、讲座、考察、座谈、演出、比赛、行军、野营、夏令营、冬令营、故事会、讲演会、文艺欣赏会等。

第三章 辅导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十三、辅导员是直接从事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活动的组织者和教育者,应选调热爱少年儿童,热爱校外教育事业,思想作风正派,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和教育工作经验,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中专以上或相当文化水平的人员担任。
十四、辅导员要热爱儿童,尊重儿童,保护儿童身心健康,全面关心少年儿童的成长。
辅导员要了解儿童,做儿童的知心朋友,在活动中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注意培养和依靠积极分子。
辅导员要刻苦学习,钻研业务,改进辅导方法,努力提高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
辅导员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言行举止和仪表要注意对少年儿童的教育影响。
十五、其他工作人员要热爱儿童,热爱本职工作,加强政治、文化和业务学习,努力提高工作水平,为全面提高少年宫的教育活动质量服务。
十六、少年宫要为提高辅导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创造条件,组织他们学习党的方针政策、教育法规、教育学、心理学和有关业务。

第四章 组织管理工作
十七、加强少年宫的科学管理和民主管理。健全领导班子,减少领导层次。行政机构要小,行政人员要少。按少年宫工作规律建立岗位责任制和必要可行的规章制度,充分调动教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十八、少年宫根据具体情况可设立群众文化部(组),科学技术部(组),文学艺术部(组),体育部(组),少先队工作方法部(组),教务处(组),总务处(组),办公室等机构。
十九、少年宫在少年儿童假期要开展活动。教职工的假期要在不影响正常活动和工作的情况下安排轮休。

第五章 加强校外教育研究工作
二十、校外教育是一门科学。少年宫的组织管理、活动设施、活动内容和方法都有其自身的规律。为了提高活动质量,充分发挥少年宫的作用,必须加强研究工作。校外教育研究工作必须与指导当前工作相结合。要从我国国情出发,建立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本着继承、发展、改革、创新的精神,研究历史,研究新问题,继承优良传统,总结先进经验,发展校外教育理论,指导校外教育工作。


长春市股份制试点企业国家股股权代表管理暂行规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股份制试点企业国家股股权代表管理暂行规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维护股份制企业国家财产的合法权益,推动股份制试点工作的健康发展,加强对国家股股权代表(以下简称“股权代表”)的监督与管理,根据国家《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有国家股的所有股份制企业。
第三条 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是我市股份制试点企业国家股股权代表的主管部门,负责委托控股公司、投资公司、企业集团的母公司、经济实体性总公司及某些特定部门行使国家股权和依法定程序委派股权代表;或按规定直接向有国家股的企业委派股权代表,并颁发《股权代表证书》。


第四条 股权代表在股份制企业董事会中担任的职务,通过股东代表大会及董事会依法定程序选举确定。
第五条 国家股股权代表必须维护股份制企业中国家股的合法权益,对国有资产保值、增殖承担责任,确保国家股与其它股的股权平等,做到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六条 股权代表不是企业法人的,有权参与股份制企业的重大人事变动和各项章程修定及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增资或发行债券、收益分配、国家股股份转让等方面的决策。
第七条 由国家控股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在改变国家股的比例时,须事先得股权代表的同意,再报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可执行;其它股份制企业在改变国家股的比例时,在征得股权代表的同意后即可执行。
第八条 股份制企业的国家股股票或其它股权凭证,由股权代表负责安排专人妥善保管,切实防止丢损或被他人侵占。
第九条 股权代表除定期向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情况外,在涉及到股份制企业下列重大经营决策时,应事前请示报告:
(一)选聘董事会成员及主要负责人;
(二)有关重大投资、经营方向、方式的决策;
(三)增减或发行企业债券;
(四)收益分配决策;
(五)资产抵押超过企业净资产三分之一以上;
(六)涉及国家股股权转让等重大权益事项。
第十条 股份制试点企业在依法审计通过向股东派发现金股利的分配方案后,股权代表要在七日内,向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送反映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经营状况、财力状况和收益分配方案等情况的报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收到报告后,要及时发出“国家股股利收缴通知书”。

股权代表在收到通知后,要在发放股利之日起十日内,将国家股分得的红利按规定缴入国库。
第十一条 股权代表要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弄虚作假或以任何方式拒绝或逃避检查。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会同干部管理部门,定期对委派的股权代表的政绩与业绩进行考核,对成绩突出、贡献较大的,要予以表彰和物质奖励。具体表彰和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股权代表违反本办法,导致国有资产权益受损的,要给予经济制裁和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长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长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施行。



1994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