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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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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实施细则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实施细则
甘肃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民兵武器装备,是民兵战斗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平时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战时进行人民战争的重要物质基础。搞好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是民兵工作的重要任务。为了使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更加科学化、制度化,根据《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
施细则。
第二条 民兵武器装备是指配备给民兵使用和各级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储存的武器、弹药及通信、工兵、防化、观测、防暴等军事技术器材。
第三条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保证民兵武器装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防止发生丢失、被盗等事故,确保安全,保障民兵能随时用于执行任务。
第四条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的目标是:按照科学化、制度化管理的要求,达到“五个一”的目标。即:有一套统一协调、高效的领导管理机制;有一套健全、规范、落实的管理制度;有一个符合安全要求,坚固可靠的库房;有一支思想稳定、作风过硬、业务熟练的看管队伍;有一
套质量可靠、使用灵敏、畅通的安全设施和技术监控办法。

第二章 仓库建设
第五条 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必须达到:库区位置适当,符合战备要求,符合安全要求,符合技术要求。达到坚固安全,能防盗、防抢、防火、防尘、防潮、防洪,水通、电通、路通、电话通。
第六条 库房必须是砖混结构,有密闭的铁门、铁窗和通气孔,面积符合规定标准。库区围墙应达到三米以上,并装有一米铁丝网,生活区与技术区分开。
第七条 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应配有质量可靠、使用灵敏的报警、避雷装置和配套的消防器材,有简易的气象设施和2—3条良种犬。
第八条 保管民兵武器装备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有牢固的库(室)、枪柜(箱、架)和可靠的安全设施。
第九条 省军区、军分区和县(含市、区,下同)人武部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应当纳入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统筹安排,所需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解决。企业事业单位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的修建和改建所需经费,由保管武器的企事业单位解决。
第十条 各级仓库应立足库区现有条件,在不增加警卫看管人员,保证正常管理工作不受影响,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开展以库养库活动。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的看管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审查,选好配齐,在职在位,并按照思想稳定,作风过硬,业务熟练的要求,进行经常性的管理和教育。
第十二条 军分区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看管人员不得少于7人(含3名现役士兵),县级民兵武器装备仓库不少于5人,企业事业单位的民兵武器装备库(室)应配设2人以上的专职人员看管。
武器装备仓库的看管人员要专职专用,不得实行任何形式的承包制,看管人员不得配备女同志。
第十三条 看管人员的选配要经军分区、人武部和公安、保卫部门审查考核,并报上级军事部门备案。看管人员要政治可靠,身强体壮,热爱库管工作,具有一定的军事素质和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对不适宜从事看管工作的,要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各级人武部门必须加强看管队伍的政治思想建设,健全党团组织,定期组织学习,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形势教育和法纪教育。仓库日常工作应实行连队化管理。
第十五条 看管人员必须达到“三会四熟悉”即:会擦拭保养武器装备、会正确处理各种紧急情况、会使用消防器材;熟悉看管警卫职责、熟悉武器装备仓库管理各项规定、熟悉库内武器装备的各种标志和识别、熟悉各种安全设施的性能、使用方法及一般故障的排除。
第十六条 省军区、军分区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的职工工资、公务事业费和福利费等,从国防费中开支;县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的职工的工资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级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抓好落实。
第十八条 各级民兵武器装备仓库都应建立看管警卫值班、人武干部轮流住库值班、领导干部节假日住库值班等值班制度;遇有特殊情况,军分区、县人武部领导干部和有关业务部门人员,必须到军分区、县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带班。
第十九条 看管警卫值班每班岗哨不得少于2人。值班时应做到“五不准”,即:不准脱岗,不准睡觉,不准酗酒,不准在值班室会客,不准带无关人员进入库区。武器装备仓库必须保证每天24小时不失控。要认真落实双人双锁分开保管制度,建立严格的交接手续,确保库房钥匙保
管责任明确。
第二十条 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应建立以下5种登记制度。即:装备物资的接收和发放交接制度、人员出入库区登记制度、库房温湿度登记制度、警卫值班登记制度、干部检查情况登记制度。
第二十一条 各级军事机关对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必须建立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制度。除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看管人员和值班干部每天检查外,人武部军事科每周、人武部每月、军分区每季度、省军区每半年要对所属民兵武器装备仓库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或抽查,检查情况应进行详细登记。
第二十二条 军分区、人武部应根据民兵武器装备仓库所在地的民情与社情,建立由公安、武警和民兵参加的联防组织,制定联防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二十三条 发生民兵武器装备丢失、被盗、被抢、爆炸等事故,应当及时向上级军事机关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不允许拖延迟误,不允许隐情不报。向上级军事机关逐级上报时间应不超过2小时。

第四章 技术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为了保证装备物资的长期储存,仓库要做好经常性的防潮、防热、防冻工作。温度、湿度应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保证库存武器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仓库装备物资的登记统计,要做到全面、及时、准确,并定期核对。
仓库装备物资的性质和数量属军事机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
第二十五条 库存装备物资应分类存放、配套管理,保证安全。对不同品种、式别、生产工厂、批次、规格、等级的物资应分别堆放,并用卡片标明。严禁武器、弹药、易燃易爆等物品混放。
第二十六条 装备物资的装卸、搬运、码垛要稳拿轻放,堆积、排列放置要稳定、整齐,便于收发、检查、通风和维护管理。堆积时要留出60厘米的检查道和不少于1.2米的工作道,堆顶距顶棚不少于1米。
第二十七条 库存装备物资要定期进行翻堆倒垛、转动和晾晒。装护具应每年倒垛一次;弹药和装箱武器每三年倒垛一次。如物资发生锈蚀,包装生霉变形,堆垛倾斜等应及时倒垛、晾晒和检修。
第二十八条 随武器配套的备件、附品、工具应随武器配套保管。随枪的装护具单独包装存放。光学瞄准镜应标记枪、炮号,放入木柜保管。
第二十九条 装箱的武器,凡成批的应按原包装铅封保管;零散的应利用旧包装箱整理好保管;重新配套封存包装的武器,箱内应填放装箱单;不装箱的武器,要以完整状态并架排列存放。
第三十条 带轮胎的武器应在下架、炮车、架尾、牵引环的下部用支柱顶起,使车轮、架尾离开地面。车轮和高低机、方向机每季度应至少转动一次。
第三十一条 弹药入库,要按照接收弹药的品种、批次、库房容量、结构等情况,按照“用旧存新、用零存整”的原则,预先作出计划,安排存放。
第三十二条 实弹、教练弹、空包弹及停用、禁用、废品弹药均应分库存放,并设明显标记。零散炮弹应用木箱包装,用卡板固定,并在箱外标明名称、数量等。枪弹、手榴弹应铅封或上锁。
第三十三条 武器的技术状况每年进行两次抽查。如发现油料变质、武器生锈,要及时擦拭、换油保养,并及时向上级业务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经批准转为废品的武器、弹药、器材和危险弹、禁用弹等,应单独分类保管,清理登记,上交处理。严禁不经请示,擅自拆卸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待修的民兵武器装备,一般由配有单位自行修理,没有修理能力的,送上级修械部门修理。
民兵武器装备维修所需经费,从民兵事业费的装备管理维修费中开支。
省军区、军分区修械所,要按照分工,完成修理、制件、技术培训等任务,并经常深入基层巡回检修。
第三十六条 各级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的技术管理,除依照本细则执行外,还应当执行上级军事机关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配备与使用
第三十七条 民兵武器的配备与补充,由省军区司令部统一计划,各军分区和县人武部遵照执行,并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民兵武器装备配备,应当根据基干民兵组建计划和战备、执勤、训练等项任务的需要,做到保障重点,合理布局。在实际工作中要通盘考虑,做到有利于战备,有利于民兵执行应急任务,有利于开展军事训练,有利于武器安全管理。
民兵武器装备除部分重武器外,应集中存在省军区、军分区、县民兵武器装备仓库。
军分区应确定1至2个营规模的民兵武器作为应急机动使用;县人武部应留出1至2个连的武器装备,以保障民兵战备执勤、军事训练和执行应急任务。
第三十九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调整,按照管辖范围,分别由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武部批准;超出范围的由上级军事机关批准。
第四十条 平时启用封存的民兵武器装备,应当经过批准。启用简易封存的民兵武器装备,由军分区批准,报省军区备案;启用新品和长期封存的民兵武器装备,由省军区批准。
第四十一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报废,由各级军事机关的动员部门承办报批。民兵弹药的报废由各级技术部门承办报批。报废的批准和处理权限,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民兵配合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一般不携带武器弹药,遇有追捕持枪凶犯等紧急情况必须携带枪支弹药时,由县人武部报县(市)党委、政府批准,同时向上级军事机关报告。
动用民兵应急分队维护社会治安,并携带武器弹药执行任务时(不得开枪),由省委、省政府、省军区批准;遇有特殊情况必须使用武力处置时,须经中央军委批准。
第四十三条 民兵战备执勤,军事训练需动用武器装备时,必须经县人武部批准,并报军分区备案。
在民兵训练基地集中训练使用的武器装备,必须做到早出库,晚入库;分片设点训练使用的武器装备,应集中存放在临时存放点中,并有2人以上负责看管。
第四十四条 除兽害以外必须动用民兵武器时,须经报省军区批准,由县人武部组织实施。
第四十五条 保管与使用民兵武器、弹药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第28条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民兵、学生军事训练所需弹药,由各级军事机关的作训部门按上级规定标准和下达的指标,逐级进行分配。并由技术部门负责拨给,消耗情况由动员部门统一进行审核和列报。
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所需弹药,由省军区下达指标,由所在地的军分区负责拨给,消耗情况由军分区负责审核和列报。
第四十七条 除兽害以外所需弹药,应严格控制,并由县人武部、军分区提出申请经省军区批准价拨,所得款项列入民兵装备购置费中。
第四十八条 民兵弹药的使用,应当执行用旧存新,用零存整的原则。军事训练用弹应严格按指标使用,严禁超打和超用;对节余弹药,必须交回县以上民兵武器装备仓库保管,列入本年度装备实力统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留存。
第四十九条 严禁挪用、出租、交换民兵武器装备。不得动用民兵武器装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十条 严禁将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维修费、民兵武器装备维修材料或者备件挪作他用。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五十一条 全省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在省政府、省军区领导下,由省军区司令部主管。
军分区、县人武部和企业事业单位人武部负责本地区或者本单位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民兵武器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军事机关做好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解决有关问题。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本地区军事机关的要求,把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纳入管理计划,做好各项工作。
第五十三条 各级军事机关和民兵武器装备的看管、使用人员应当认真履行《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
第五十四条 各级军事机关应当按照兰州军区颁发的《民兵武器装备业务工作分工实施细则》,领导和协调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有关业务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抓好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的落实。
第五十五条 民兵武器装备实力统计,由各级动员部门负责;民兵武器装备的技术统计和弹药实力统计工作,由各级技术部门负责;民兵通信装备实力统计由各级通信部门负责,同时抄送同级动员部门。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提供系统准确的情况和资料,共同搞好实力统计工作。

第五十六条 在各级民兵武器装备仓库中开展争创“先进达标仓库”和“优秀保管员”活动,提高管理水平,促进管理工作的落实。对在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危害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的行为要予以惩处。奖励与处罚的条件
和办法,按照《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有关条款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民兵通信装备、工兵装备、防化装备的管理办法,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各地(市、州)和县(市、区)应根据本细则,制定本地区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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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确保公正高效司法

王树生


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作为法院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法官素质、塑造法官形象的有效手段。正因为如此,全国法院对法官职业道德建设都非常重视,陆续制定了一系列规定、条例、办法等,对法官的职务行为进行规范、制约和监督,以此培养和强化法官的职业道德意识,收到了很好的效果。最高法院为此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该《准则》是指导人民法院作风建设和队伍建设的纲领性文件。但总体上看,我国法官职业道德建设还比较薄弱,离人民群众对法官的要求还差得很远,有许多问题有待于去探索和解决。
一、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作用
我国最高法院院长肖扬指出:“人民法官是否具备优良的品行、高尚的道德情操,这对确保公正司法意义重大。”将法官职业道德与司法公正联系起来,就能看出当前我们进行司法改革过程中,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性。这个问题之所以被提到如此重要的高度,我认为,是由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同实现司法公正二者之间相互依存、互为前提的双向作用决定的。一方面,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证;另一方面,司法公正又对法官的职业道德、行为操守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作为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证,基本含义是: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是提高法官素质的有效手段,而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对实现司法公正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1、法官职业道德本身具有保证司法公正和高效的作用
古今中外,历代统治者都十分重视道德的作用,把道德作为巩固其权力的一种手段,认为“治国就是治吏“。治吏就要从“德”抓起。孔子讲过“为政以德,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这些重视道德的思想对维护封建统治,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社会主义道德与封建统治阶级的道德有着本质的区别,内涵更为丰富,对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法官职业道德与人们的职业活动密切相关。法官作为特定职业的从业者,除了遵循普通人都应当遵循的一般道德规范外。还应遵循法官职业所要求的特殊的道德规范。也正是这些规范,才反映了法官职业最本质的特征。法官职业道德是司法职业道德的一种,是指从事审判工作的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该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应当具备的道德品质。法官职业道德不仅规范法官个体的行为,而且对人民法院的整体行为具有约束和规范的作用。群体职业道德修养的提高比个体职业道德修养的提高更为重要。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官以外的其他法院工作人员虽然不属于法官的范畴,但他们的行为都应当纳入法官职业道德体系,加以统一管理和监督。
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官职业道德与一般社会道德相比,有着更为严格的职责性、强制性和自律性,这是因为,法官职业道德从属于政治权力,在法官职务范围内的一切职业活动都与权力的运作紧密相连。法院作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社会中诸多矛盾,在运用教育的、行政的和经济的种种手段无法解决时,最后都要拿到法院来解决,因此,法官承担着维护社会正义的重大职责,对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应当高于其他职业道德的要求。目前,在我国虽然产生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不高、道德修养偏低也是重要原因之一,并已成为公正司法的一大障碍。我们的法官如果不具备应有的道德品质,做不到忠于法律、刚正不阿、廉洁自律、修身奉法、服务人民,司法公正的目标就很难实现。
2、法官队伍中存在着的种种不良职业道德表现,有损于法院及法官的形象,影响着司法公正和高效的实现
司法公正不仅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还包括形象公正。形象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外在表现。这就好比我们到医院去就诊,如果碰上一个举止仪态、谈吐都很不得体的医生,就很容易对他的医术产生怀疑。实际上,也许医生的医术并没有问题,甚至医术还相当高明,但也许就是因为形象不好,失去了患者对他的信任。同样道理,一个语气生硬、态度冷漠、作风松散的法官,是不可能得到当事人的尊重和信服的。要解决个别法官行为不检点、形象不佳的问题,必须从其内在的思想道德素质抓起,固本清源。要用法官职业道德准则去约束和规范法官的职务行为。
3、法官缺乏职业道德修养,自律不严,还容易成为滋生司法腐败的温床
法院队伍中出现的一些办案不公正、不廉洁的问题,甚至个别人员的司法腐败问题,往往是他们道德水准不高,不注意检点自己的行为,逐步发展、演变的结果。某些引起社会公众强烈不满的案件,也常常是由于法官的不良职业道德表现造成的。从表面上看,道德问题似乎不是什么大问题,批评、教育也就可以了,从法院内部管理上也很容易疏忽、麻痹,但有些问题往往出在小节上,由量变到质变,以致酿成大错。从法院系统近年来一些干警违法违纪的事例来看,在职业道德品质上大都存在着这样那样的缺陷,恰恰是这些不易为人察觉的缺陷,给腐败提供了土壤。如果能及时发现,严肃教育,迅速纠正,还是可以挽救的。所以说,要对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给予足够的重视,从不良现象抓起,从小处抓起,防微杜渐,彻底铲除孽生腐败的土壤。
二、人民法官职业道德的思想标准
人是有思想的,人的行为是靠人的思想支配的,法官也不例外,一切行为也受其思想的支配与调节,即有什么样的思想,就有什么样的行为。因此,从人的这一特性出发,我认为基层法官职业道德标准首先应具备一定的思想标准。这种思想标准,概括起来应具备以下五个观念:
1、坚定的政治观念
我国的法官,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法院的法官,这一性质决定了在法官职业道德的思想标准中,必须具备坚定的政治观念这一政治标准。坚定的政治观念的内在标准要求法官必须讲政治,讲信仰,讲党性,讲原则,讲大局。任何情况都能站稳政治立场;任何情况下都能坚持党性原则和党的基本路线;任何情况下都能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任何情况下审判工作都能自觉服从、服务于党的中心工作和全党工作大局;任何情况下都能忠于党和人民,忠实于法律。
2、正确的利益观念
利益是对每一个人道德水平最实际的检验,是衡量道德高低的试金石。因此,人民法官在职业道德的操守中,从思想上必须树立正确的利益观念。这种正确的利益观念的内在标准要求法官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党和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关系。做到在任何情况下,当个人利益与党和国家、集体、他人利益发生矛盾时,毫不犹豫地服从党和国家、集体、他人利益;正确处理正当利益与非法利益的关系,做到任何情况下在非法利益面前不动心;正确处理手中权力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做到任何情况下不利用手中权力为个人和家庭谋取私利;正确处理廉洁执法与各种利益腐蚀的关系,做到任何情况都不接礼,不受贿,不贪赃枉法。
3、鲜明的是非观念
法官是明判是非,头脑中必须具备鲜明的是非观念,这是法官职业道德的必然要求。这种鲜明的是非观念的内在标准要求法官必须黑白分明,是非明辨,善恶明断,主持正义,坚持公道,惩恶扬善,扶弱济贫,打击与保护对象明确。
4、公正的司法观念
公正即不偏不倚。公正司法是党和人民对法官的基本的要求,也是法官职业道德的重要内容。因此,作为一名人民法官,必须从思想上牢固树立公正的司法观念。这种公正的司法观念的内在标准要求法官必须做到独立审判,在审判活动不受当事人和他人左右,始终把自己置于独立裁判者的地位,独立地行使审判权力;居中裁判,在审判活动中,不屈从权贵,不偏亲向友,不偏袒一方,不枉不纵,始终把自己置于居中裁判者的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平等地对待每一位当事人,平等地保护不同诉讼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执行好每一份生效的法律文书;尊重客观,认定证据效力和案件事实要客观公正,不主观臆断,不先入为主,不偏听偏信。
5、高尚的情操观念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情操,而不同的情操则能反映出一个人的思想境界。基层法官作为执法者,必须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观念。这种高尚的情操观念的内在标准要求法官追求上进,开拓进取;崇高文明,情趣健康;为人正直,品德优雅;心地善良,乐于助人;爱岗敬业,甘于奉献。
三、法官职业道德的行为标准
法官在具备了一定的思想标准之后,在职业道德标准中还必须具备一定的行为标准。这是因为法官的裁判活动,都是通过实施一系列的行为完成的,行为直接反映出法官的道德水平。基层法官的行为标准,概括起来应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法律修养的全面性
法官是执法者,每天都与法打交道,每天都在执行法律、适用法律,而全面的法律修养又是正确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前提。因此,法官在执法活动中必须具备全面的法律修养。全面的法律修养的内在标准要求法官不仅要精通程序法,还要精通实体法;不仅要精通法律、法规,还要精通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仅要精通与审判工作、审判对象相关的专业法,还要精通相关的司法解释;不仅要精通审判专业知识,还要精通党的方针政策。只有法律修养的全面性,才能保证司法活动的严肃性、合法性。
2、语言举止的文明性
语言举止是法官在工作和日常生活中必为的行为,语言举止是否文明,直接反映出法官的职业道德水平。因此,法官的语言举止必须文明。在语言文明上要求法官要使用符合法官职业特征的审判专业性语言;与审判对象相关的行业语言;符合逻辑思维规律的逻辑语言;符合特定环境,特定对象的语言;禁止使用欺诈性、主观臆断性、威胁性、厌烦性、含混性、讽剌挖苦性、指责性、煽动性、污辱性语言。举止文明,在庭下应做到:举止端庄,神态自若,情绪稳定,行为有序。在庭上应做到:严肃认真,不卑不亢,坐姿规范,目视自然。
3、裁判行为的公正性
裁判行为是法官执法的基本行为,裁判行为是否公正,是法官道德素质的集中体现。因此,裁判行为的公正性是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裁判行为的公正性要求法官做到程序和实体公正并重。程序公正,即在办案中严格执行程序法的规定,认真执行法定程序,不随意简化程序,不随意改变程序,不随意违反程序,做到每一起案件程序合法。实体公正,即司法结果公正,做到公正地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地认定证据的效力,公正地保护每个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公正地确保义务主体应承担的法定义务。
4、抗诱惑、干扰的坚定性
法官是人不是神,也有七情六欲,在审判活动中也会遇到来自方方面面的诱惑和干扰。在诱惑和干扰面前,能否守住,是对法官道德素质最严峻的考验。因此,法官必须具备抗诱惑、干扰能力。抗诱惑、必须在金钱面前不动容,美色面前不动心,亲情面前不动情,是非面前不乱寸,干扰面前不动颜,威胁面前不屈膝,压力面前不低头,名利面前不伸手。
5、不为行为的自控性
法官是手中握有审判权的执法者,其特殊的身份决定了作为一名法官应该有所为,有所不为。在不为面前能否做到自我约束、自我控制,特别是在无人监督的情况下,实在是对一个人道德素质的最好考验。作为一名法官,在不为面前做到坚决不为,必须有坚定的自控能力。在任何情况、场合下,都做到不该说的话不说,不该进的门不进,不该伸的手不伸,不该做的事不做。确保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形与场合下,不酗酒、不失态、不失志、不失言、不失行、不失策、不失职,言行有素,克己自律。
四、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的途径
法院队伍建设的关键是提高法官素质,而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又是提高法官素质的有效手段。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是人民法院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建设的重点要放在对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上,使每—位法官都清楚,必须遵守哪些行为操守,坚决防止和力戒哪些不道德的行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的任务,是向法官传输社会主义的司法道德原则、规范和范畴,为法官道德品质的培养和提高,奠定深厚的思想基础。良好的道德品质不是天生的,也不是自发形成的,是因教成德、通过教育逐步形成的。要通过对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把法官对组织承担的职责转化为个人内心的信念,增强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能力。即使在法律、规章制度管理不了的地方,也能正确抉择自己的行为,做到慎独,在个人独处、无人监督、无人知晓的情况下,也能够自觉地遵守道德原则,实行自我控制和监督。
法官职业道德教育的途径和方法,主要包括提高法官道德认识、确立法官道德信念、陶冶法官道德情感、锻炼法官道德意志、养成法官道德习惯五个方面。
1、提高道德认识是法官道德教育的前提和基础
以科学理论为指导,向法官系统传授、灌输国家要求的社会道德和法官道德观念,使其能够深刻认识和领会社会道德和法官道德的原则、规范、范畴的内容、意义,自觉规范职务言行。道德认识是道德品质的先导。没有正确高尚的道德认识,就不会有高尚的道德行为,也就不可能形成高尚的道德品质,道德认识也就是道德意识,或者称道德感。作为法官,从法律的角度思考问题是其天职,但也要学会从道德、良心上去检点自己的言行,不断增强道德感。这样,就能不断地矫正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保持良好的品行操守。
2、陶冶法官的道德情感是法官道德教育的必要环节
所谓法官道德情感,是人们依据一定的法官道德观念,在处理法官道德关系、评价法官道德行为时,所产生的一种好恶、爱憎的感情。法官道德情感是一种内在的精神力量,左右着人们对某种思想、观念、行为的接受与拒绝。陶冶法官道德情感就是把抽象的、外在的法官道德知识,变为个人内在的心理要求,这是树立道德信念、形成道德品质的必要因素。
3、锻炼法官道德意志是法官道德教育的重要保证
道德意志是指一个人坚持道德原则、提高道德修养时,克服困难、排除干扰的毅力和能力。在履行法官道德义务时,有时要受到来自各方面的阻力和干预,如舆论的非难、亲友的责备、当事人的纠缠、邪恶势力的阻挠、行政权力的压制等等,面对这种种情况,意志不坚定的人就会出现动摇、妥协、退让,放弃自己的职责;而意志坚强的人,则能够坚定地履行自己的道德责任。一个人的意志是否经得起考验,是其道德水准高低的重要标志之一。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公报

中国 塞浦路斯共和国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根据两国人民的利益和愿望,决定自即日起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

  中国政府和人民坚决支持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和人民反对任何形式的外来干预和干涉、争取塞浦路斯的完全独立、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正义斗争。

  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

  两国政府坚决反对帝国主义和新、老殖民主义。两国政府同意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的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的外交、友好和合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塞浦路斯共和国

       外交部副部长               外交部长

        乔冠华              斯皮罗斯·基普里亚努

        (签字)                (签字)


                        一九七一年十二月十四日于纽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