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1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铜政〔2009〕85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铜陵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铜陵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科学技术创新,加速科学成果产业化,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市科技奖分以下类别:
(一)科学技术突出贡献类;
(二)科学技术进步类;
(三)科技合作类。
第三条 市科技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过程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技奖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成员由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各学科(专业)评审组的初评结果,审定市科技奖的奖励项目、奖励等级及评审结果异议的裁定;
(二)研究解决科技奖评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就市科技奖励工作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市评委会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
市评委会设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主要由专家、学者担任,具体负责市科技奖的初评工作。其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市评委会批准聘请。
市评委会办公室(简称奖励办)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第六条 社会力量在本市设立面向社会的科技奖,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并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社会力量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奖项设置和授奖对象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高新技术领域和科学技术发展等方面有创造性的、重大的研究成果,对推动本市科技进步及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产生了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本市的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医疗卫生、城市建设以及其他社会事业中有重大突破并取得特别显著社会效益的科技项目的第一完成者。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组织和个人:
(一)在技术开发类项目中,实施科技创新取得具有重大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研究开发或系统集成高新技术应用于经济或社会发展并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社会公益类项目中,取得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重大创新成果,并经实践检验和应用推广,创造了重大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类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并取得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技术发明类项目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制出工艺、材料、产品及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通过实施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铜陵市科技合作奖授予与我市或有关企业建立长期科技合作关系,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外、境外单位或个人:
(一)在开展产、学、研科技合作中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实现成果转化,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科技成果引进、消化吸收及其产业化工作中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技术中介、科技服务、促进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十条 市科技奖的科技突出贡献类不分等级,每次授予人员不超过2名,可以空缺;市科学技术进步类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对完成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可以授予特等奖;市科技合作类不分等级,每次授予人员或单位不超过2名,可以空缺。
第三章 市科技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十一条 市科技奖候选人、候选项目单位可自愿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申报,并须经下列组织推荐:
(一)各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二)市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具备推荐资格的个人或组织。
第十二条 推荐市科技奖候选项目或候选人应填写《铜陵市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并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及完整的技术资料。推荐部门应当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择优推荐,并提出奖励类别、等级的建议。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技奖推荐材料的受理和形式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提交各学科(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第十四条 市科技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其评审程序为:
(一)候选人及候选项目推荐;
(二)市评委会学科(专业)评审组初评;
(三)市评委会终评。
第十五条 各学科(专业)评审组作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并向市评委会提出奖励类别、获奖人选和等级的初评结果。
第十六条 学科(专业)评审组提出的市科技突出贡献奖、市科技进步奖和市科技合作奖的初评结果应当通过指定的媒体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候选人或候选项目有异议的,可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
第十七条 市评委会对各学科(专业)评审组的初评结果进行审定,并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决议。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市评委会的综合评审结果,审核获奖人选和获奖项目及等级,经公示、异议、复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市科技奖由市政府颁发奖状、证书和奖金,其中科技突出贡献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一)市科技突出贡献奖:奖金 50万元。其中20万元属于获奖者个人所得,30万元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作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经费;
(二)市科技进步奖:特等奖奖金20万元,一等奖奖金10万元,二等奖奖金6万元,三等奖奖金3万元;
(三)市科技合作奖:奖金10万元。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剽窃、侵占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查实后,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或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应当终止其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并根据情节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备案),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市科技奖励评审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6月29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铜陵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铜政〔2007〕31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中塔国界的补充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中塔国界的补充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根据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中塔国界的协定》第三条的规定,为了明确和确定已达成一致的第十四界点至终点之间的中塔国界线走向,并作为对上述协定的补充,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国和塔吉克斯坦国界线自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中塔国界的协定》第二条所述的第十四界点起,沿萨雷阔勒岭山脊线大体向东南行,经4934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927.0米高地)、一无名高地(原苏联地图为马依吉勒嘎山5201.0米高地)、马依吉勒嘎乔库521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5208.0米高地),到托塔什乔库5127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5176.0米高地),再大体向东行,经4866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866.7米高地),到库尔班克什提他乌山5017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5020.5米高地),然后大体向北行,经494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645.0米高地)、4251米库日班卡西大坂(原苏联地图为4251.4米布达别里山口),到443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433.2米高地),再大体向东行,到一无名高地,然后大体向北行,至第十五界点。该界点在萨雷阔勒岭山脊一无名鞍部上,位于中国境内4456米求鲁代大坂(原苏联地图为4456.4米求鲁代山口)南偏西南约1.4公里,中国境内4230米高地东偏东南约8.3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内5036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5038.1米高地)西北约11.7公里处。
从第十五界点起,中塔国界线以直线向东偏东南行,到舍尔康塔依山439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395.0米高地),再以直线向东偏东南行,到无名支脉山脊一无名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320.3米高地),然后以直线向东南行,至第十六界点。该界点在无名支脉山脊一无名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425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324.0米高地)南偏西南约2.9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内5036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5038.1米高地)东北约6.8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内奥呼鲁山481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813.3米高地)以北约5.6公里处。
从第十六界点起,中塔国界线沿无名支脉山脊线大体向东行,经土孜山4507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551.0米高地),至第十七界点。该界点在无名支脉山脊一无名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425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324.0米高地)南偏东南约3.1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内5036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5038.1米高地)东北约7.9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内奥呼鲁山481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813.3米高地)以北约5.4公里处。
从第十七界点起,中塔国界线以直线向东南行,至第十八界点。该界点在无名支脉山脊一无名高地(原苏联地图为卡拉苏4412.2米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439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400.1米高地)以西约9.6公里,中国境内451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513.2米高地)西南约2.9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内沙尔吉玛山432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325.3米高地)北偏东北约7.1公里处。
从第十八界点起,中塔国界线以直线向东偏东南行,至第十九界点。该界点在无名支脉山脊一无名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534.0米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451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513.2米高地)东偏东南约8.3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内沙尔吉玛山432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325.3米高地)东偏东北约12.5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内4976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卡拉塔什山4976.5米高地)北偏西北约7.5公里处。
从第十九界点起,中塔国界线沿无名支脉山脊线大体向东偏东南行,经4829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无名高地)、一无名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899.2米高地),至第二十界点。该界点在卡拉塔什山(原苏联地图为卡拉托什山)山脊一无名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5110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5111.2米高地)北偏西北约2.9公里,中国境内4957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5024.0米高地)西南约1.1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内4976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卡拉塔什山4976.5米高地)东北约5.2公里处。
从第二十界点起,中塔国界线沿无名支脉山脊线大体向南偏西南行,经一无名高地(原苏联地图为5122.0米高地),到一无名鞍部,然后沿沙雷塔什山山脊线大体向南偏东南行,到494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944.0米高地),再沿沙雷塔什山山脊线大体向南行,至第二十一界点。该界点在沙特普特时令河河道中心线上,位于中国境内490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906.0米高地)西偏西北约10.6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内5246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5247.0米高地)以东约10.1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内大斯塔尔山460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603.0米高地)北偏东北约2.4公里处。
从第二十一界点起,中塔国界线沿缔约双方地图上红线大体向南行〔不经塔吉克斯坦境内的小路(原苏联地图为乡村路)〕,至第二十二界点。该界点在一无名山谷谷底中心线上,位于中国境内482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822.0米高地)西南约5.4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内508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5081.1米高地)东偏东南约4.9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内章提克山434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375.0米高地)北偏东北约3.7公里处。
从第二十二界点起,中塔国界线转沿无名山谷谷底中心线大体向东行,到潘尕孜吉勒尕时令河河道中心线处,再溯该时令河河道中心线大体向东行,到该时令河河道中心线与其南时令交流河道中心线相交处,然后溯该支流河道中心线大体向东偏东南行,至第二十三界点。该界点在萨雷阔勒岭山脊一无名鞍部(原苏联地图为无名山口)上,位于中国境内490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906.0米高地)以南约6.1公里,中国境内482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822.0米高地)东南约7.3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内章提克山434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375.0米高地)以东约10.0公里处。
从第二十三界点起,中塔国界线沿萨雷阔勒岭山脊线大体向南行,经4484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484.7米高地)至第二十四界点。该界点在4362米阔勒买大坂(原苏联地图为4362.7米库利玛山口)上,位于中国境内5158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5159米高地)西北约6.3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内杜扎克大拉山5046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5045.4米高地)以东约9.3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内5267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5262.0米高地)以北约8.5公里处。
从第二十四界点起,中塔国界线沿萨雷阔勒岭山脊线大体向南行,经5046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5046.6米高地),到520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5202.9米高地),再大体向东南行,经4906米贝利艾列克大坂(原苏联地图为4906.8米卡英代山口)、4880米土孜阿合其大坂(原苏联地图为4880.9米土孜阿合其山口),到5063米高地,然后大体向南行,经4716米百日代西大坂(原苏联地图为4716.7米别尔代什山口)、5029米(原苏联地图为5029.0米)阿克吉勒尕山隘、格兰山5238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5237.9米高地)、5142米(原苏联地图为5142.0米)齐琴迪尔山隘,到546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5465.0米高地),再大体向东南行,经5104米(原苏联地图为5194.0米)阿尕张山隘、552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5525.4米高地)、5278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无名高地),到一无名高地(原苏联地图为5294.0米高地),然后大体向西南行,经一无名高地(原苏联地图为5168.0米高地),到5028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5027.9米高地),再大体向南偏东南行,经4476米(原苏联地图为4476.0米)奈扎塔什山隘,到5308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5308.1米高地),然后大体向东偏东南行,经一无名高地(原苏联地图为5490.0米高地),到穷巷要路大坂(原苏联地图为吉奇克哈牛雷大万山口),再继续沿萨雷阔勒岭山脊线大体向北偏东北,然后大体向南偏东南行,经皮岭大坂(原苏联地图为萨雷库鲁姆大万山口),到一无名高地(原苏联地图为5309.0米高地),再大体向西偏西南行,经克克敖吊克大坂(原苏联地图为4742.0米别伊克山口),至第二十五界点。该界点是中塔国界线的终点,位于萨雷阔勒岭5698米克克拉去考勒峰(原苏联地图为5518.5米波瓦洛--什韦科夫斯基峰)上。
上述中国和塔吉克斯坦国界线,用红线标绘在比例尺为十万分之一的中国地图和原苏联地图上。在国界线叙述中所用长度均系从上述地图上量取的。
用红线标绘中国和塔吉克斯坦国界线的上述地图附在本协定之后,并作为其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中塔国界的协定》中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在本协定中同样适用。
第三条
本协定须经批准并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批准书应尽速在杜尚别互换。
本协定于二○○二年五月十七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塔文和俄文写成。缔约双方如对本协定的解释出现分歧,以中文、俄文文本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江泽民 埃莫马利·拉赫莫诺夫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