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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沿江开发总体规划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6:46:12  浏览:97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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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沿江开发总体规划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沿江开发总体规划的通知




宁政发〔2003〕20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沿江开发总体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南京市沿江开发总体规划



序 言


沿江开发是我省面向新世纪、谋求新发展、增创新优势的战略举措。我市是省内唯一跨江发展的城市,长江岸线总长约占全省四分之一,加快沿江开发对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为确保我市“两个率先”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更好地担当起在长江三角洲发展中的职责,接受上海的辐射带动,发挥在南京都市圈的主导作用,我市必须抢抓沿江开发机遇,走跨江发展道路,进一步加大开发开放力度,努力实现全市跨越式发展。

以《江苏省沿江开发总体规划》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沿江开发的意见》为指导,按照“科学布局、有序实施、加快发展”的要求,依据《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等,编制《南京市沿江开发总体规划》。本规划以2002年为基期,2003~2010年为规划期,其中2003~2007年为重点规划期。本规划是全市沿江开发的指导性文件。

第一章 开发基础与目标

一、开发基础

我市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和自然资源条件,经过长期的发展和积累,沿江地区产业集聚初步成形,基础设施日趋完善,大规模沿江开发的条件已经成熟。

区位自然条件良好。我市地处中国沿海、沿江“T”型生产力布局轴线的交叉点,具有“承东启西、承南接北”的区位优势。全市辖十一区两县,土地面积6597平方公里,沿江八区土地面积4606平方公里,沿江开发空间较大。我市岸线资源丰富,拥有长江干流岸线195.2公里(不含江中洲岛岸线),约占全省的22.6%,居全省第一位。其中,一级岸线53.3公里,二级岸线44.4公里,三级岸线97.5公里,占全市岸线比重分别为27.4%、22.7%和49.9%,岸线利用条件总体较好。

经济发展水平较高。2002年,我市户籍总人口563.3万人,GDP达到1297.6亿元,约占长江三角洲地区经济总量的7%,占全省的12.2%,人均GDP达22858元。经济发展阶段总体上处于工业化中后期,经济增速长期高于全国、全省的平均增长水平。

综合服务功能较强。现代服务业较为发达,中心城市的服务功能显著是我市沿江开发的重大优势所在。我市是全省政治、经济、文化、科教和信息中心,第三产业比重居各省辖市之首,经济集聚力和辐射力较强。我市商贸金融业发达,在长三角地区中是仅次于上海的商贸中心城市和区域性金融中心;我市高校科研单位密集,人才资源丰富,是全省科技创新服务功能最强的城市。

产业基础较好。我市是全国传统的工业基地之一,全市已形成以石油化工、电子信息、车辆制造为支柱,门类较为齐全的产业体系。沿江地区大耗水、大运量、外向型的产业群也已基本成形。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京化学工业园、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四个重点开发区(以下简称四大开发区)已经成为全市外向型经济发展的重要基地,沿江各行政区也相继建设了规模不等的产业园区,新一轮产业集聚的总体框架基本形成。

基础设施较完善。经过多年建设,我市基础设施保障水平大为提高,为沿江开发创造了良好条件。过江通道的增加缩短了南北的时空距离,沪宁高速、宁连公路、宁通高速、宁合高速、宁马高速等高等级公路以及疏港公路、绕城公路和一批县乡级公路的建设提高了沿江交通的通达能力。南京港是综合性、多功能的江海中转主枢纽港,港口吞吐量位居全国港口第九位,内河港口第一位。我市是全国八大通信中心枢纽之一,通信设施水平在国内同类城市中位居前列。

体制环境进一步改善。服务型政府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全市投资环境得到优化;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等改革改制全面推进,经济发展的活力不断增强;江北地区实施的行政区划调整,进一步理顺了关系,整合了资源,为推进沿江开发和跨江发展创造了条件。

我市沿江开发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突出表现为:

开发层面问题。沿江地区的发展还没有上升到整体性、综合型、一体化开发的层面。这不仅会影响到区域的合理分工,影响到整体合力的打造,还易形成过度竞争和无序布局的局面。

跨江发展问题。城市跨江分布却长期隔江发展,过江通道建设滞后,江南、江北差距明显。江北地区近全市三分之一的土地面积上,经济总量不到全市的五分之一。

滨江形象问题。滨江城市缺乏滨江形象,“城不见江、江不见城”,沿江景观作为提升城市整体形象的重要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利用。改变滨江不见江的现状,是我市新一轮沿江开发需要集中突破的重大问题。

二、发展机遇

从全国、全省的发展战略和世界经济发展趋势分析,我市沿江开发的机遇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党的十六大提出二十年战略机遇期的科学论断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为我们解放思想、加快发展坚定了信心,指明了方向。

二是国际产业与资本加速转移的机遇。进入新世纪,经济全球化步伐明显加快,我国已成为全球最有吸引力的投资目的国之一。长三角地区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外资进入高潮,成为世界制造业基地的趋势日趋明显。

三是区域经济一体化带来的机遇。长三角地区区域融合正在进入加速期,资源区域性配置、产业区域性转移、交通体系区域性共建逐步成为趋势和共识。2010年世博会在上海召开、京沪高速铁路等基础设施的推进、南京都市圈的建设等为南京的发展拓展了新的空间。

四是全省沿江开发的机遇。沿江开发作为江苏发展的第三次机遇,也是我市沿江开发最大的现实机遇。这种机遇反映在针对性的发展导向、高层次的组织领导、有计划的推进实施、具体性的政策支持等多个方面,必将使我市沿江开发获得最有利的外部环境,得以快速推进。

三、指导思想和战略定位

我市沿江开发要处理好与长三角一体化进程之间的关系,集中体现呼应上海、接轨上海,紧密融入长三角一体化进程的思路。要立足全省沿江开发战略,处理好与苏南地区和苏中地区的关系,坚持协作共享,服务服从于全省沿江开发的大局。要推动区域经济的互动发展,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功能与作用,促进南京都市圈以及南京经济区域的共同繁荣。要服务全市经济与社会发展大局,处理好沿江开发与全市发展的关系,体现沿江开发在全市实现“两个率先”进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加快我市沿江开发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富民强市、实现“两个率先”为目标,实施“以江为轴、跨江发展、呼应上海、辐射周边”的总体战略,以加快发展为主题,以产业发展为核心,以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为动力,坚持可持续发展,突出产业化、城市化和功能化建设,以沿江开发促进全市综合竞争力的全面提升。

我市沿江开发的战略定位是:承接国际制造业与资本转移的重要载体,展现古都风貌与现代文明的重要窗口,带动江南、江北共同发展的重要纽带,促进都市圈共同繁荣和长三角一体化的重要平台。

四、发展思路与目标

沿江开发的基本思路是:紧紧围绕全市“两步走”战略部署,牢牢把握第三次发展机遇,一体化推进沿江产业集群培育,一体化推进沿江基础设施建设,一体化推进沿江综合功能完善,一体化推进沿江景观开发,打造城市功能带和滨江风貌带,建成全省沿江地区的重化工业中心、高新技术产业与研发中心和港口经济中心。

1、总体发展目标:到2007年,全市实现GDP2400亿元左右,年均增长13%,人均GDP达到5000美元左右,率先进入全面小康社会,沿江开发“两带”出形象、“三中心”上规模。到2010年,全市实现GDP3500亿元左右,人均GDP达到7000美元左右,江南、江北差距进一步缩小,形成跨江发展新格局。2012年左右,全市全面实现充满经济活力、富有文化特色、人居环境优良的富民强市目标,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

2、产业发展目标:产业国际化、现代化与规模化调整取得明显成效,产业竞争力显著提升,世界性先进制造业基地的总体框架基本形成。产业集中度进一步提高,确立在全省及长三角地区的产业竞争优势,石油化工、电子信息、汽车、钢铁、电力五大产业2010年实现的销售收入比2002年翻两番以上,达到5000亿元,2003~2010年总投入达到3000亿元左右;开发区、工业园区加快扩容,到2010年四大开发区占全市经济总量的比重超过30%。

3、城市发展目标:提升城市化与城市现代化水平,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提升中心城市地位。着力构筑新型现代服务业发展体系、新型城镇空间布局体系、新型现代化基础设施支撑体系。形成江南与江北共同发展、新区与老城协调统

一、城市与区域共兴共荣的城市发展新格局。到2010年,全市城市化水平提高到80%以上,成为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现代化中心城市。

4、环境建设目标:保护并合理利用沿江自然和生态环境资源,坚持区域发展、产业布局和环境保护相协调,努力将我市沿江地区建成全省可持续发展的示范区。到2010年,沿江地区水、气、声环境质量全面达标,城市绿化覆盖率达到46%以上,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25%以上。

五、总体布局

立足自然条件和产业布局现状,以及“三个集中、一个疏散”布局调整的要求,按照以产业化为核心,产业化、城镇化、功能化“三化”联动的原则,确立“以江为轴、两岸联动、三个圈层”的生产力布局总体框架。

1、沿江主发展轴的空间布局。按照合理分工、各有特色、功能互补、协调发展的原则和要求,将长江两岸带状区域划分为六大功能区:
重化工业区。包括西厂门、卸甲甸、山潘、葛塘、长芦、瓜埠、玉带等区域,主要以南京化学工业园、南京钢铁集团等大园区、大企业为依托,利用沿江、沿路有利条件,集约化发展重化工产业。

港口经济区。包括栖霞、尧化、燕子矶、龙潭、靖安等区域,以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为主体,结合金陵石化、栖霞经济开发区及仙林大学城,以外向型经济为导向,发展新型制造业。同时,依托龙潭港和龙潭物流园,发展生产型物流业。

现代都市区。从河西新城区到幕燕地区,建设集城市综合服务功能与现代化城市景观为一体的都市区。

江北新市区。包括浦口、珠江、高新区等区域,重点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功能培育,加快高新区、泰山地区、珠江地区联动开发步伐,加大服务业发展建设的强度。

工贸产业区。包括西善桥、板桥、江宁镇、铜井等区域,在已有的冶金、建材等产业基础上,积极发展都市型产业、物流业、房地产业等。
都市生态区。包括乌江和桥林部分区域、江心洲、八卦洲等,建设成为生态环境优良的都市后花园。

2、两岸联动的空间布局。承接沿江主发展轴的辐射带动作用,形成南北两翼的次发展轴,实现南北联动,跨江发展。

江南地区注重提高城市化质量,在城市布局上,以东山新市区作为具有比较完备
的城市功能的现代化城市新区,永阳、淳溪镇作为溧水、高淳的地区中心。在产业布局上,以禄口机场为界分为两段,北段依托江宁开发区、江宁科技园,主要布局高新技术及其配套产业,并规划建设城南、禄口物流园区;南段依托溧水、高淳开发区主要布局汽车等装备类制造业和一般加工业。

江北地区注重加快城市化进程,在城市布局上,以浦口珠江片作为具有相对独立功能的江北城市中心,雄州镇作为六合的地区中心和南京向北辐射的门户。在产业布局上,雍庄以南主要布局高新技术产业,以北主要布局一般加工工业、农副产品加工业。

3、三个圈层的空间布局。三个圈层指三个产业密集圈层,分别是以主城为主的现代服务业密集圈、主城到规划建设的绕越高速公路以内的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密集圈、绕越高速公路以外的南京市域的一般加工业和都市农业发展圈。
现代服务业密集圈。以主城为主,围绕增强集聚和辐射能力,提升综合服务功能,大力发展金融商贸、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商务信息等服务业,重点建设“两区五带”:即新街口商贸商务区、河西中心商务区和钟山风光带、秦淮风光带、石城风光带、大江风光带、南郊风光带。

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密集圈。主城到规划建设的绕越高速公路以内的地区,包括东山、仙林和江北三个新市区,是主城产业、科教和人口向外疏散、增量生产力布局的集中区域,也是承接主城向外辐射的重要区域。在产业布局上,依托四大开发区,形成世界先进制造业集中发展的基地,依托仙林、江宁和江北大学城,形成高新技术研发基地;依托南京软件园、江宁IT产业园、徐庄软件园等,形成软件产业密集区。

一般加工业和都市农业发展圈。绕越高速公路以外的南京市域,依托溧水、高淳等省级开发区和重点乡镇工业园区,建设形成一批各具特色、层次分明、有一定积聚效应的工业基地;发挥农业科研优势,结合“绿色南京”和城市生态网络的建设,布局高科技的设施农业、生态农业、旅游观光农业;根据资源优势和基础条件,重点建立江宁优质大米、中药材基地,溧水经济林果基地,高淳特色水产养殖和以果蔬制品为主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浦口花卉苗木基地,六合优质大米、速生林基地等一批现代农业生产基地。

第二章 产业发展与布局

抢抓国际产业和资本转移的机遇,以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为核心,以建设世界先进制造业基地为目标,加强产业集群建设,形成以重化工业为支柱,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现代服务业和都市农业全面发展的产业新格局。

一、工业重点产业发展与布局

坚持工业为第一方略,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一体化推进沿江产业集群建设,做大做强石油化工、电子信息、汽车、钢铁、电力五大产业。

1、石油化工。发挥扬子石化、扬巴一体化、南化公司、金陵石化等大型化工骨干企业和大型工程的集聚、辐射效应,加强与周边区域的产业联动,以推动产业规模化和形成产业链为导向,建设重化工与精细化工相结合、石油化工与传统化工相衔接的沿江化工产业带,形成原油加工—基础原料—化学中间体—精细化工与日用化工品产业链。重点建设扬巴一体化、扬子乙烯扩产、扬子石化PTA扩产、扬子石化炼油扩产、南京化工园醋酸、红太阳新型农药、巴斯夫公司精细化工园、金陵石化PX等一批大项目,建成产业规模和总体实力全国领先的世界级石化产业基地。预计到2010年,形成原油4000万吨左右、乙烯300万吨左右、塑料制品260万吨左右的加工能力,销售收入突破1800亿元。

规划布局:以南京化学工业园为主体,向东与仪征化工园对接,形成总规划面积100平方公里的沿江化工产业带。

2、电子信息。充分发挥南京的人才和技术优势,依托电子信息产业基础,重点发展通讯类、平板显示器、计算机及外设、软件及系统集成、信息家电五大类产品,形成科研开发优势突出、集聚效应明显、核心竞争力领先,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全国一流的电子信息产业基地、软件研发中心和产业化基地。重点建设统宝光电TFT面板玻璃模组、翰宇彩欣TFT液晶模组、华日液晶显示、LG—飞利浦TFT—LCD模组、6′和8′半导体晶园片、普天CDMA手机、熊猫CDMA手机、55所砷化镓芯片制造等项目,建成全国乃至亚洲最大的平板显示器基地。到2010年,电子信息产业实现销售收入1200亿元、软件产业销售收入突破400亿元。

规划布局: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计算机及外设类产品制造基地、软件及系统集成类产品制造基地;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平板显示器类产品和信息家电类产品制造基地;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通信类产品、平板显示器类产品、集成电路制造基地和软件产业基地。

3、汽车。充分把握国内汽车消费市场加速扩容以及世界汽车工业大重组、大联合的时机,推进南京汽车工业与国际、国内汽车集团的战略性全面合作,重点发展家用轿车、中重型卡车、各种专用车辆以及相关配套产品,建成产品多元、名牌产品优势明显、具有一定开发能力、总体实力位居全国前列的综合性整车制造及零部件生产的配套基地。重点建设跃进集团轿车扩产、春兰中重型载货车、长安轿车、长安微型车扩产等大项目。到2010年形成100万辆汽车(其中轿车70万辆)的生产能力,销售收入突破1000亿元。

规划布局:以重大项目带动汽车产业布局逐步南移,形成江宁、溧水两大整车生产基地。

4、钢铁。发挥黄金水道的优势和现有产业基础,加快钢铁产业的规模化、国际化、现代化调整步伐,把钢铁产业培育成为我市重要的支柱产业。调整产品结构,提升产品档次,形成产品系列,重点发展宽中厚板、热(冷)轧不锈钢板(卷)、耐腐涂层板材等精优冶金产品。重点建设南钢100万吨宽中厚板和150万吨热轧薄板、梅山公司扩产改造工程、华新100万吨不锈钢、联强60万吨不锈钢、泓远20万吨镀锌钢板等骨干项目,到2010年,形成钢2000万吨、特种钢200万吨的生产能力,销售收入突破1000亿元。

规划布局:依托南钢、梅山、联强、华新丽华等重点企业和项目,建设江北、梅山、溧水、龙潭四大钢铁产业基地。

5、电力。围绕满足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对能源日益增长的需求,重点推进板桥、龙潭两大电源点建设,加快电网建设和改造,增强能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配套能力。重点建设苏源热电公司板桥电厂2×13.5万千瓦和2×30万千瓦燃煤机组,金陵电厂3×39万千瓦燃气机组、华能公司4×90万千瓦燃煤供热机组等电厂,预留栖霞七乡河附近80~120万千瓦燃气电厂;建设龙潭、江北、板桥3个500千伏输变电工程,新扩建一批220千伏、110千伏输变电工程。到2010年,新增装机容量800万千瓦,总装机容量超过1000万千瓦,销售收入突破200亿元。
规划布局:以构建“一环、两厂、三带”为发展目标,实现电力供求基本平衡,高、中、低压电源设施江南、江北合理布局、地区电网受电和传输通道顺畅,达到输、变、配、用电比例协调。“一环”——2010年初步形成500千伏双环网覆盖全市;“两厂”——建成苏源热电有限公司板桥电厂和华能集团金陵电厂,并辅之以化工园、新港和江宁的区域性热电联供工程;“三带”——构筑六合(大厂)、龙潭和板桥三个沿江能源带。

二、沿江产业整体发展

在加快发展五大产业的同时,在沿江地区重点推进现代物流、旅游、都市农业等产业的建设,带动沿江产业整体发展。

1、现代物流业。充分发挥我市沿江交通便捷、运输方式齐全的优势,以集装箱运输为发展方向,多式联运为主要方式,加快构筑物流产业发展的基础设施平台和公用信息平台,形成市域物流为基础,区域物流为重点,国际物流为导向的综合物流体系。规划建设龙潭、禄口、江北化工、丁家庄、城南、浦口、桥林等枢纽型物流园区,建设农副产品、电子产品、木材、进口纸及纸浆、液体化工、汽车零部件、矿石、煤炭、百货、书刊等物流配送中心。近期重点建设龙潭、禄口和王家湾~丁家庄三大物流园区。发展第三方物流,大力引进国内外著名物流企业,培育现代物流业品牌,将我市建成立足南京都市圈、面向国际的长江流域综合物流中心。

2、旅游业。整合沿江旅游资源,充分发挥江、岛风光兼备,历史、现代风貌齐全,地形地貌类型丰富的优势,促进水上旅游和陆上旅游、江滩旅游和山林旅游、观光旅游和休闲旅游有机结合,发展集观光、休闲、娱乐等于一体的综合性旅游业,建成自然风光、历史遗迹与现代城市特色有机融合的沿江风光旅游带。发掘滨江的自然和历史文化名胜,重点建设一矶(燕子矶)、两岛(江心洲、八卦洲)、三山(栖霞山、幕府山、狮子山);江北地区重点打造老山—珍珠泉风景区,争取创建一批4A级以上景区、景点,将沿江旅游做成我市旅游的重要品牌。

3、都市农业。走紧密依托并服务于城市的都市型农业发展道路,着力发展高效农业、生态农(林)业、加工农业和旅游农业,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滨江建设科技含量高、具有示范引导作用的现代科技示范园区和农产品出口加工区,远岸建设优质高效的农副产品生产基地。

三、开发区建设

按照产业集聚、特色鲜明、开发集约、服务创新的要求,加大开发区建设开发力度,促进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乡镇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协调发展,使开发区成为沿江地区对外开放和产业集群的重要载体。

1、四大开发区发展

以四大开发区和国家级出口加工区为主体,构筑一流的对外开放平台,努力把南京建成接受国际制造业转移的基地。

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一步放大国家级高新区的政策覆盖面,以应用软件、集成电路、光机电一体化、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产业化和城市化并举,建成集孵化、中试与产业为一体、以高科技产业为重点的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园区。进一步拓展发展空间,开发区规划总面积达到50平方公里左右。

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依托港口和国家级出口加工区优势,扩大外向型产业规模,重点发展电子信息、生物医药、轻工机械、精细化工、新材料、物流储运等产业。实施“东进、南下”发展战略,逐步将龙潭、仙林纳入发展体系,开发区规划总面积扩张到50平方公里左右。

南京化学工业园。坚持产业发展、公用设施、物流配送、环保安全、管理服务五个一体化的开发方针,建成以深度加工和高附加值产品为特征、具有世界影响、全国一流的化工园区。重点发展乙烯、醋酸、氯碱三大产业链,加快发展精细化工、医药化工、高分子材料等下游延伸配套项目和深加工项目。开发区规划总面积达到45平方公里。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依托现有的产业基础,充分发挥出口加工区的政策效应,重点布局电子信息产业和软件业、汽车产业等知识和资本密集型产业和外向型产业,联动发展房地产、科教研发、教育等产业。实施“集群组团”模式的发展,构建禄口华商科技园、江宁科技园等板块,开发区规划总面积扩张到170平方公里左右。

2、其他工业园区建设

省级工业开发区:浦口经济开发区与江北新市区、南京高新技术开发区融合发
展,成为以纺织服装、生物医药、食品工业为主的产业区。六合经济开发区以电子、服装等产业为基础,重点发展新型制造业,成为六合中心城区发展的产业支撑区。溧水、高淳经济开发区作为承受沿江开发带动作用的重要区域,溧水开发区以汽车、冶金、食品、生物医药等产业为主,高淳开发区以综合制造、食品、生物医药等产业为主,尽快发展成为我市南部重要产业基地。

建设一批重点工业园区和民营科技园区,作为沿江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企业集聚地,形成一系列功能布局合理、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产业基地。重点建设栖霞经济技术开发区、雨花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宁滨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马群工业园、湖熟工业园、禄口工业园、麒麟工业园等,引导电子、机械、轻纺、医药、食品及装备类和基础原材料类产业集聚,形成生产基地。

第三章 岸线开发与利用

一、岸线开发利用原则

树立岸线资源是沿江开发稀缺性战略资源的观念,充分发挥岸线资源在港口运输、产业发展、城市生活、过江交通、生态保护、旅游景观等方面的功能,遵循以下原则,实现合理开发、高效利用。

1、坚持统一规划和有序开发的原则。按照全局性、整体性、协调性的要求,编制岸线利用规划,加强岸线开发利用的管理,避免盲目建设、重复建设和无序竞争。

2、坚持深水深用和浅水浅用的原则。深水岸线一般作为大型深水港进行规划建设,中深水岸线作为产业配套港区进行规划建设,浅水岸线一般用作生活或生态岸线使用。

3、坚持集约开发的原则。鼓励建设公用码头,从严控制货主码头建设;集约开发港口、工业、仓储等生产性岸线,避免岸线利用设施沿江平行布局,引导产业向陆域纵深发展;限制投资强度和产出率较低的生产企业贴岸布局,提高岸线开发的投资强度和利用效率。

4、坚持可持续利用的原则。岸线开发利用必须以生态保护、水源保护、河势稳定、防洪安全、环境保护、航道疏浚等为前提,兼顾近期开发与远期预留,确保城市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岸线开发布局

依据岸线自然条件、产业和城市发展要求,合理划分港口码头、生活旅游、生态保护等岸线区域,实现集中集约式利用。总体开发布局思路为:主城和江北新市区以内的岸线资源主要配置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和城市化滨江风貌建设;其他区域主要配置化工、冶金、能源等重化工业、现代化大型港口和物流园区建设。

港口码头岸线。适宜建设港口码头的岸线主要分布在:北岸七坝、浦口、大厂、西坝等岸段,南岸铜井、板桥、下关、上元门、新生圩、栖霞、龙潭等岸段。对现有的浦口、大厂、板桥、下关、上元门、新生圩、栖霞等港区码头进行功能整合及布局优化,进一步挖掘港口潜力,提高岸线利用率及码头泊位通过能力。对尚余宜深水港岸线的开发利用,结合经济发展及运量需求,优先建设公用码头。开发部分条件优良,产业需求旺盛的岸段,重点开发龙潭、西坝、七坝、铜井、三江口等岸段,其中长江二桥以下主要建设万吨级以上泊位,二桥以上主要建设5000吨级泊位。

过江通道岸线。过江通道岸线要求地质基础坚固,河势稳定,河道相对较窄。顺应跨江发展的需要,要留有足够适宜通道建设的位置。除已建和在建的3个桥位要留有足够的岸线供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外,预留纬七路过江通道、石埠桥桥位、京沪高速铁路过江桥位、三江口桥位等岸段。根据发展需要,上述过江通道位置可进行适当调整。

取水口岸线。取水口布局在岸线比较稳定、上游没有污染、不产生严重淤积的畅流河段。对现有的江宁子汇洲、夹江、燕子矶、龙潭、桥林、浦口、八卦洲、黄天荡等取水口岸线加大整合力度,形成6个左右的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在饮用水取水口上下游设立必要的水源保护岸线。

生活岸线。北岸浦珠一线约14公里岸线为江北主要的生活岸线,作为江北新市区的滨江风貌带进行城市功能开发建设;江南河西新城一线约20公里岸线以及下关岸线为主要的生活岸线,以体现优良人居环境和现代化城市形象的原则进行开发建设。

旅游岸线。以南岸燕子矶、幕府山滨江、城西夹江、江心洲及八卦洲等岸线为主,规划作为旅游岸线,把重要的自然景观和人文古迹所在地的岸段预留起来,保留岸线的自然风貌,开发旅游资源和改善环境,发展沿江的旅游产业。

生态岸线。生态保护岸线是生产性岸线之间的绿色隔断,具有维持岸线可持续利用的功能;近期不具备开发条件的岸线、严重淤积或崩坍的岸线、对控制河势有重要意义的岸线,应作为或视同生态岸线严格保护。生态岸线主要分布在北岸浜江—陈圩、长江大桥—大厂卸甲甸、西坝头—赵庄沟岸段,南岸慈湖口—下三山、江心洲夹江段、三江口—大道河口岸段。在生态岸线区域建设环保防护林和生态湿地,与城市建设、旅游建设紧密结合,达到沿江岸线利用与保护的有机融合。

三、航运功能建设

积极开发与整合深水和中深水岸线资源,加快航运枢纽设施建设,配套陆、空交通网络和物流园区,把南京港建成现代化、多功能的江海中转主枢纽港。以政策为先导,以资本为纽带,积极组建南京港口集团,实施大范围的港口航运资源整合,重点建设四个航运中心,巩固南京港作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副中心的地位。到2010年,货物吞吐量争取突破1亿吨,集装箱吞吐量达到150万标箱左右。
集装箱航运中心。调整南京港布局,将龙潭港区建设成为以集装箱业务为主,以增值业务为辅,多式联运发达,规划预留总吞吐能力300万标箱的专业港区。以龙潭港为核心,加强与镇江、扬州、芜湖等周边集装箱码头的协作,将南京发展成为长江流域集装箱航运中心。

液体化工航运中心。西坝规划建设液体化工专用泊位和工业泊位,与扬子港区一并成为为南京化学工业园区配套的专业化公用港区;整合江南江北液体化工码头,为南京及长江中上游地区的石化产业发展服务,形成液体化工航运中心。

煤炭航运中心。以华东、华南地区加快能源建设为契机,充分发挥铁路、港口兼备的货运优势,以南京港务局三公司煤炭专用港区和华能、南热等煤炭专用码头为依托,联合芜湖裕溪口等周边港区共同建设长江流域的煤炭航运中心。

冶金建材航运中心。以新生圩港区、梅山冶金码头、南钢码头、上元门、浦口地区码头为依托,联合镇江、泰州共同组建冶金建材航运中心。

第四章 基础设施建设

以综合交通建设为重点,完善沿江基础设施体系,塑造我市在全省沿江基础设施网的核心地位,增强我市对上海经济辐射的承接能力、对南京都市圈区域经济发展的服务能力。

一、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按照“呼应上海、辐射周边”的要求,以沿江交通和过江通道建设为重点,加快
交通基础设施支撑体系建设,构筑“东西便捷、南北沟通、内外衔接、江城一体”的交通网络,增强城市对区域性要素的吸纳和辐射能力。

公路。建设遍布城乡便捷、快速的交通网络,主城逐步形成“经六纬九”的道路骨架以及“井字加外环”的快速道路系统,市域内形成“两环十二射”高速公路框架,实现市域内半小时上高速,都市圈内一小时抵达,各省辖市一天往返。重点建设沪宁高速扩容改造、312国道拓宽改造、宁淮高速、宁蚌高速、宁杭高速、联三高速、浦仪高速、绕越高速公路、绕城公路高速化改造等一批重点项目。

铁路。配合国家、省建设京沪高速铁路南京段,建成宁启、宁杭铁路南京段、宁西铁路南京至合肥段、宁芜线改造及南京铁路客站、南京铁路南站等,适时规划建设沪汉蓉铁路、宁沪杭城际客运专线等,进一步强化我市铁路交通枢纽的地位。

过江通道建设。建成长江三桥,建设京沪高速铁路过江通道,实施地铁捆绑过江;开工建设纬七路过江通道、长江石埠桥大桥;缓解跨江发展的交通瓶颈制约。

沿江交通体系建设。在沿江地区开辟快速路,形成与长江平行的江南、江北沿江大道。江南沿江快速路:疏港公路及东延—栖霞大道—主城滨江快速路—宁芜公路,江北沿江快速路:浦口滨江大道—浦仪高速公路—江北沿江公路。加快形成沿江快速干道和辐射集散道路体系,为充分发挥沿江生产力布局主轴作用提供交通保障。

港口建设与航道整治。整合港区功能,集约开发利用宜港岸线,加强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和深水泊位建设,不断扩大港口的通过能力。建成南京港龙潭港区一期工程,开工建设二期工程,新建西坝化工港区、三江口公用码头、江宁滨江港区、龙翔液体化工码头、七坝港区等,到2010年万吨级泊位由目前的34个增加到50个以上。配合长江航道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大航道整治力度,境内主航道深度争取达到12米以上,保证5万吨轮的全天候通航条件。

航空建设。巩固禄口机场区域性干线机场地位,加快开辟国际航线,努力扩大业务范围和运输总量。在已开通南京—汉城国际客、货运航线,南京—曼谷—阿姆斯特丹、新加坡—南京—芝加哥(洛杉矶)国际货运航线,南京—香港、澳门地区客运航线等国际、地区航线的基础上,尽快开通南京—澳门—台北货运航线、南京—东京、大阪等地的客运航线,争取开通南京—曼谷、南京—吉隆坡等地的客运航线。充分考虑企业需求,争取开通更多国际客、货运航线,发挥国际航线资源的作用。在周边城市增设业务点,实现在当地提供空运服务,扩大机场辐射半径,增加客源、货源。

二、其它设施建设

管道。在鲁宁输油管线的基础上,建成宁波—上海—南京的海上石油运输管线,增强石油化工产业发展所需原料的供应能力。进一步完善“西气东输”管网工程配套项目,建成“西气东输”跨江管网,逐步提高生活和生产用气中天然气的比重。

供水。在沿江地区新建或扩建一批水厂,为产业发展和城市扩张提供用水保障。完成北河口水厂、大厂水厂扩建,适时扩建城北水厂、珠江镇水厂、扬子水厂,新建龙潭水厂、黄天荡水厂、铜井水厂,以满足城市用水需求,并确保沿江产业园区用水。

信息化。打造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信息网,实现信息枢纽多极分布、信息网络完善、信息服务方便快捷、信息传递四通八达,将我市建成为国内一流的信息化城市。重点建设电信宽带城域接入网、联通第二代等数字化城市工程,建成移动仙林通信枢纽、电信第二长途枢纽,建成奥体、仙林中心通信局,在河西、仙林、浦口、六合、江宁等地区新建或改造升级通信端局以及覆盖全市的信息网络。高质量、高标准建设广播电视传播覆盖网,发展集广播电视、数据、图像通信于一体的多媒体交互式综合服务业务。

水利。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整治长江及其支流堤防,加快涵闸、水库除险、泵站改造,提高沿江抗御洪、涝、旱灾的综合能力。进一步夯实基础,使长江干流堤防防洪标准达到50年一遇,南京城市防洪标准达到百年一遇,形成全市沿江沿河防洪圈,改善城市排水功能,基本建成国内一流的现代化水利基础设施体系。

第五章 城镇建设与发展

加快推进沿江地区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进程,扩大城镇规模,增强城市服务功能,完善“主城~新市区~新城”的沿江城镇体系,打造沿江城市功能带,把我市建设成为长江流域基础设施条件完善、人居环境优良、服务功能显著、具有滨江特色的现代化中心城市。

一、增强主城综合服务功能

主城着力调整优化产业布局,完善服务功能,提高辐射和集聚的能力和范围。大力发展信息科技、金融商贸、文化旅游等综合服务功能为主的第三产业,加快主城工业和人口向外疏散,除保留部分都市型工业和高科技工业外,其他工业逐步疏散到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到2010年主城人口控制在300万人以内,巩固主城作为南京都市圈乃至更大范围内区域中心的地位。

切实保护和改造好老城,实行建新城,保老城,先综合整治,后改造开发的老城保护与改造思路。以“显山、露水、见城、滨江”为目标,全面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优化城市形象。加快下关滨江地区改造步伐,以基础设施建设为突破口,以地块功能置换为主要方式,将下关建成既具有现代风貌特点,又富含老城底蕴,山水城交融一体的滨江特色城区。

河西新城区建设。北部区整合已建地区,完善配套设施;中部区结合体育中心、新城区中心的建设,形成现代化新城的代表区;南部区建设高档住宅区,逐步建成一个以商务、商贸、文体三大功能为主的城市副中心、居住与就业兼顾的中高档居住区和以滨江风貌为特点的城市西部休闲游览地。在2005年十运会召开时,建成奥体中心周边5平方公里的核心区,完成中部区20平方公里的基础设施建设,成为向全国人民展示现代化新南京新面貌的标志区。到2010年,规划容纳人口达到55万人左右。

二、加快新市区建设

集中力量建设东山、仙林、江北三个新市区,加快接受主城人口和产业转移,和主城共同承担区域辐射功能,形成以主城为核心,三个新市区分散分布的组团式城市发展格局。

1、东山新市区。以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宁科学园(大学城)的拓展和老城区改造为重点,建成高科技花园新区、知识创新基地、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生态环境调节圈,成为二、三产业协调发展,城市功能比较完备的现代化城市新区。2010年规划容纳人口达到50万人左右。

2、仙林新市区。依托仙林大学城的建设和发展,着力做好公共基础设施、环境景观、高新技术产业和大学校园建设,形成以高等教育、高校产业为特色,居住环境优良和服务设施配套的新市区。以东西向和南北向两条绿色生态走廊为十字形空间分隔带,形成“四个片区,两条走廊”的空间布局结构。2010年,规划容纳人口达到24万人左右。

3、江北新市区。抓住江北区划调整及南京化工园、沿江工业区、过江通道建设等契机,加快江北新市区的建设和城市功能培育,逐步缩小与江南的差距。重点加快浦口行政中心、江北大学城、滨江观光生活带的建设与发展,使江北逐步成为高新技术产业、旅游观光休闲功能突出的现代化滨江新区,成为南京向苏北、安徽辐射的重要窗口和基地。

浦口区加快推进高新区、泰山地区、珠江地区、桥林地区整体开发,成为具有良好生态环境和人文景观的江北地区的城市综合服务中心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带。结合地形特点与现有城镇分布格局,加快构筑带状组团式空间发展框架。空间上形成以老山为城市背景,以山水之间的新市区为主体,以滨江景观为特色的“山—城—江”带形发展的城市空间结构。2010年,浦口区城市人口达到50万人以上。

三、加快新城建设

建设雄州、大厂、新尧、板桥、龙潭、桥林、玉带七个沿江新城,成为产业和人口集聚的重要战略地点。

六合新城建设。建成以化学工业为主导,南京向北辐射的门户和现代化的滨江新城。按照相对集中的布局原则,合理布局城市生活空间,形成雄州、大厂、长芦和玉带四大组团,加强功能片区的交通联系和绿化隔离带建设,形成间隔分布的分散组团式空间布局结构。2010年,六合区城市人口达到50万人左右。雄州:六合区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具有地区服务中心职能的综合性城镇,2010年规划人口22万左右;大厂:以重化工业为主体的工业城镇,加快化工延伸产业的发展,提高为大企业服务的水平,2010年规划人口18万左右;玉带:新城发展备用空间和南京化学工业园的重要组成部分,逐步启动港口和精细化工产业的建设,2010年规划人口5万左右。

其他沿江新城建设。新尧:港口工业城镇,完善尧化门地区生活居住服务功能,2010年规划人口12万左右;板桥:综合性工业城镇,以雨花经济开发区建设为契机,提高接受主城二产扩散的能力,2010年规划人口12万左右;龙潭:港口工业城镇,依托龙潭港、物流园、不锈钢城等的建设,增强配套服务和居住功能,2010年规划人口5万左右;桥林:新城发展备用空间,抓住长江三桥建设机遇,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大力发展加工工业和物流产业,2010年规划人口5万左右。

第六章 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

在沿江开发过程中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加强生态保护、污染防治、环境建设和管理的力度,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努力将我市沿江地区建成可持续发展示范区。

一、水环境治理

加强对长江水资源和水环境的整体保护,工业污水全部实现高标准达标排放,建立较为完善的城市污水处理系统,减少对长江的水体污染,确保长江水质常年达到国家二类以上标准,秦淮河等城市河流水质得到明显改善。

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推进污水集中治理,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和处理等级。重点建成4个二级以上污水处理系统:江心洲污水处理厂规模扩至64万吨/日,方家营污水处理厂30万吨/日,杨庄污水处理厂20万吨/日,仙林污水处理厂20万吨/日(一期5万吨/日),使城市污水处理能力达到134万吨/日以上。到2010年,全市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80%以上。

加大沿江重点污染源的控制力度,调整和合并工业污水排放口,严格控制新增排污口,从严控制水污染物的排放。保护长江饮用水源地,严格执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水源安全。

二、工业污染防治

重视污染防治,优化产业布局。通过对各类工业园区的环境容量、建设规模、污染控制措施进行综合评价,科学界定工业园区的规模和发展方向。污染型重化工企业根据污染类型相对集中,减少污染源,方便污染物集中处理。水污染严重的工业安排在城市和水源地的下游,空气污染严重的工业尽量安排在城市的下风向。

遵循循环经济模式,鼓励发展无污染或轻污染、高附加值的产业,在保持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实现污染总量的零增长甚至负增长。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加强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污染治理力度,以高新技术改造化工、冶金等传统产业,推行清洁生产技术,推进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的认证。严格控制二氧化硫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抓住国家“西气东输”的机遇,调整能源结构,在生产、生活、交通等领域全面推广清洁能源,使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在国家二级以上的天数达到80%以上。加强环境监控,建立政府、企业、公众等多层面共同参与和推进的环境监管体系,提高环境预警预报能力。

三、生态环境建设

加强生态建设,加大对长江沿岸的湿地、植被、生态景观及稀有物种的保护力度,创造适宜人和动植物生存的良好生态环境。

建设“绿色沿江”,实施5大工程:(1)沿江防护林工程。在长江两岸宜林江滩、洲地,营造50~200米宽的防护林带,总面积10万亩。(2)建设3个沿江生态标志性工程。上游以新生洲、新济洲防护林工程为基础,建设规模2~3万亩的湿地保护区;中游在长江三桥连接线板桥地区规划建设1万亩以上的人居森林;下游在龙潭港以东营造1~2万亩的大规模林带。(3)沿江生态旅游工程。建设江心洲和八卦洲生态公园。(4)主城滨江大道及沿江景观工程。结合河西开发,从二桥至三桥,建设宽50~100米的滨江景观带;做好沿江狮子山、幕府山、乌龙山、老山等自然山体的保护、抚育工作,形成丰富独特的沿江自然景观。(5)城市防护林体系建设。规划建设江北生态防护林带、沿江化工区防污隔离林带等城市防护体系。


第七章 规划实施保障

沿江开发投入大,标准高,必须创新开发理念,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两方面的力量,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规划实施保障机制,确保规划目标顺利实现。
一、组织保障

强化沿江开发的组织和协调, 市委、市政府成立沿江开发协调小组,协调和解决沿江开发中的重大问题,统筹考虑沿江经济带的建设;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办公室的具体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区县要把沿江开发摆上突出位置,增强全局观念、系统观念,形成沿江开发的合力。建立沿江开发目标责任制,将沿江开发各项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有关部门和区县,建立考核机制,定期进行考核、评比和表彰,以促进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规划保障

沿江开发是事关南京当前和长远发展的全局性、战略性举措,必须坚持规划先行,避免无序开发。在全市沿江开发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深入研究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岸线利用、港口经济、环境保护、土地利用等沿江开发的重点内容,按照“落实、细化、实施”的原则,编制沿江开发详细规划。沿江各区和开发区组织编制各辖区的分区规划或详细规划。五大产业办公室牵头制定产业布局规划,积极引导五大产业加快集聚。各规划要努力做到上下衔接、左右衔接、总体专项衔接。

三、政策保障

对沿江开发实施适度倾斜的优惠政策,围绕推动五大产业集聚和提升、进一步做大做强各类开发园区、加快沿江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江北地区开发扶持力度、集中力量培育三大物流园区等发展导向,在税收和财政补助、费用减免、项目布局、分配机制和奖励等方面为沿江开发提供切实有效的政策支持。对国家、省、市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一律要落实到位;对重大项目可制定“一事一议”的优惠政策;加强与上级部门的联系,积极争取国家、省资金、项目和政策的支持。

四、投融资保障

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机制。规范政府部门投资行为,提高财政资本效率。加强银企合作,扩大间接融资。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建立多元化金融体系,通过股票上市、企业债券、产业投资基金等融资手段,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加大综合、城建、交通和土地储备中心“四大平台”的运作力度,积极盘活国有存量资产。综合运用财政性补贴、政策性补偿、经营权转让等多种手段,鼓励外资、民资和社会投资参与沿江开发和城市建设。

五、体制环境保障

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实现政府管理理念、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的全面创新,基本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共财政体系和公共管理体制。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培育比较完善的商品市场和要素市场,形成统一开放的市场规则,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各类主体平等使用要素的市场环境。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大改革力度,坚决革除影响加快沿江开发的体制弊端和政策障碍,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我市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沿江开发开放新格局。

加快沿江开发对于我市抢抓新一轮发展机遇,加速与世界经济接轨,提升城市知名度和竞争力,率先跨入全面小康社会并在此基础上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要加大沿江开发的宣传力度,营造沿江开发开放的浓烈舆论氛围。《南京市沿江开发总体规划》是统筹全市沿江开发的行动指南,要强化规划的指导作用,认真组织实施。市有关部门、沿江各区要依据本规划制定实施计划,报市计委备案。市计委也要制定全市的年度实施计划,报市政府,作为年度目标任务的考核依据,以便于保证规划的实施和政策的落实。各区、各部门要从全市沿江开发的大局出发,坚持统一规划和分片开发相协调,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实施一体化推进,真正做到区域集中、产业集聚、开发集约、能量集合,体现全市沿江开发高标准建设和高水平发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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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

人事部


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
1997年8月8日,人事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地处理人事争议,保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单位和个人依法行使权利,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
(一)国家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企业单位与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和其他人事争议。
第三条 当事人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地位平等,适用法律、法规平等。
第四条 处理人事争议,应当遵循及时、公平、合理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人事部设立人事仲裁公正厅,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
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地(市)、县(市、区)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分别负责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可以由同级人民政府分管人事工作的负责人或者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可以聘请有关方面的人员担任。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案件受理、仲裁文书送达、档案管理、仲裁费用的收取与管理等日常工作,办理仲裁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仲裁庭由三名以上(含三名)的单数仲裁员组成,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担任首席仲裁员;简单的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政府有关部门的人员、专家学者和律师为专职或兼职仲裁员。
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时享有同等权利。
兼职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第三章 管 辖
第十条 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各部委直属在京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事争议,由人事部人事仲裁公正厅负责处理。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地(市)、县(市、区)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按被申请人数递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如果申请人是单位,则应写明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如果被申请人是单位,则应写明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当在7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
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申请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十四条 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应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庭成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进行仲裁。
第十六条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或者仲裁庭认为不宜开庭的,可以书面仲裁。
第十七条 决定开庭处理的,仲裁庭应当于开庭前5日内将开庭时间、地点等书面通知当事人。仲裁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仲裁。
第十八条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仲裁庭认为有必要,可以自行收集证据。
只有经过质证认定的事实,才可以作为仲裁的证据。
第十九条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二十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二十一条 仲裁庭对重大的或者疑难的人事争议案件的处理,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
第二十二条 仲裁庭应当在裁决作出后5日内制作裁决书。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庭成员签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的印章。裁决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
第二十三条 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一般应当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员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和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第五章 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发生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当事人必须执行。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裁决的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
(一)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是违反法定程序的。
(二)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三)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四)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受贿索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仲裁委员会经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另行组成仲裁庭处理。
复议期间,不影响裁决的执行。
第二十八条 仲裁委员会主任对本委发生效力的裁决书,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仲裁的,应当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重新仲裁的,应当另行组成仲裁庭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在仲裁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可以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干扰仲裁活动,阻碍仲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二)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三)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对仲裁工作人员、仲裁参加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三十条 仲裁工作人员在仲裁活动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敲诈勒索、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人事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仲裁费。收取仲裁费的标准和办法,由人事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纳税人不受过度执行权刍议

                    高军
          (江苏技术师范学院人文学院 江苏常州 213001)

[摘要] 纳税人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人性尊严受保障,具有人格主体的地位,与税收债权人立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并非稽征机关的支配客体,享有不受过度执行的权利。纳税人不受过度执行权的内容包括税务部门课税成本不得过高、纳税人不受过度处罚、税收调查、保全与执行不得逾越必要的界限。
[关键词] 纳税人 不受过度执行权 纳税人权利
[作者简介] 高军(1972-),男,汉族,江苏淮安人,副教授,法学博士,江苏华东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常州市法学会副秘书长,主要从事宪法学、行政法学、财税法学、法理学研究。

财产权是基本的人权,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但是,宪法同时规定了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如何去平衡财产权保障与纳税义务之间的平衡,是宪法上的一大难题。本文认为,财产的存在是国家行使征税权力的基础,宪法对财产权的保障,先于税收请求权,在税源阶段即予以保障,因此,财产权不因缴税才受保障,也不因欠税而不受保障。纳税人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人性尊严受保障,具有人格主体的地位,与税收债权人立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并非稽征机关的支配客体,享有不受过度执行的权利。实质上,纳税人不受过度执行权是法治国比例原则在税收征收过程中的具体运用,即纳税作为国家对人民自由权利限制方式之一种,纵令有法律依据、合乎法律保留的要求,亦仅有在必要而不逾越其目的的前提下,方得发动国家权力。
一、课税成本不得过高
比例原则可直接作为税收课征的基本原则来看待,即国家不得从事不必要及不敷成本之行政行为前提下,税收课征之效能考量及平等课税之考量等因素促使行政机关采行有效而节省行政成本之手段以执行课征之任务,以达成税收行政之可行性。 换言之,即税务机关课税成本不得过高,过高的征税成本,使得税收在征税环节即被消耗而无法进入国库,一方面势必加大纳税人的负担,减少纳税人的福利;另一方面,难以避免地造成税务机关的贪污腐败。
课税成本不得过高,是国家征税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早在17世纪,英国威廉•配第在其所著的《赋税论》和《政治算术》中首次提出税应当贯彻“公平”、“简便”和“节省”三条标准,“节省”是指不能养太多税吏,征税成本不能太高。继威廉•配第之后,德国的尤斯蒂在其代表作《国家经济论》中提出赋税征收的六大原则,其中“征收迅速”、“挑选征收费用最低的货物征税”、“纳税手续简便”等都含有征税必须节约成本的内容。第一次将税收原则提到理论的高度,明确而系统地加以阐述者是英国古典经济学鼻祖亚当•斯密,他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明确、系统地提出了著名的 “平等”、“确定”、“便利”、“经济”四大赋税原则。他认为,税吏和征税机关太多太杂,人民的处境就会很差,为了保证人民辛勤劳作的积极性,税收应该尽量节俭。法国萨伊认为,政府征税就是向私人征收一部分财产,充作公共需要之用,课征后不再返还给纳税人,由于政府支出不具生产性,所以最好的财政预算是尽量少花费,最好的税收是税负最轻的税收。据此,他提出了税收五原则,其中明确包含征税费用要节省的原则。19世纪下半叶,德国的阿道夫•瓦格纳将税收原则归结为四大项九小点即“四项九端原则”,其中“税务行政原则”中即包含“便利原则”和“最少费用征收原则”。事实上,节约与便利原则已成为现代税收的一项基本原则。
二、纳税人不受过度处罚
行政处罚的正当性在于:国家为了维持行政秩序,基于法律的规定,往往会课以公民一定的行政义务,对于违反行政义务者,必须施以适当的处罚加以纠正。税收行政中,处罚不得过度。
1.税收规避行为,不是逃税行为,不宜处罚。逃税是指纳税义务人违反税法规定,以达免纳或少纳税的目的行为,即纳税义务人未纳其应纳之税。纳税义务人逃税行为,应受法律制裁。而税收规避,它是一般脱法行为之下位概念,即滥用法律之形成可能性,而所以称为滥用,乃因为其利用立法目的与法条文义可能间之不一致所产生的法律漏洞,采取与税法构成要件之文义所不能包括,但与所欲达成之经济效果不相当之法律形式,以达成与实现税法构成要件之效果。 税收规避行为,性质上属于钻法律漏洞的行为,其本身与违背税法上义务的逃税行为并不相同,理论上只能调整补税,不应认定为逃税行为而加以处罚,以免纳税义务人只要法律见解与稽征机关不同,就有被科处重罚的危险,以维护人民经济活动交易的自由。
2.必须对处罚设定必要的限制。国家采用行政处罚手段制裁行为人,以达到维护一般社会秩序之目的时,由于对人民的处罚必然干涉其基本权利,因此要求干涉与所得之间,应具有适当的比例,而不允许一味地重罚。我国台湾地区,针对1989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的《所得税法》第114条中“扣缴义务人已依本法扣缴税款,而未依第92条之期限按实填报或填发扣缴凭单者,除限期责令补报或填发外,应按扣缴税款处20%罚锾,但最低不得少于1500元;逾期自动申报或填发者,减半处罚”的规定,“大法官会议”释字第327号解释的解释理由书指出:对于扣缴义务人已将所扣缴税款依限向“国库”缴清,仅逾期申报或填表发扣缴凭单者,仍依应扣缴税额固定之比例处以罚锾,又无合理最高额之限制,有导致处罚过重之情形,应由有关机关检讨修正。罚款依应扣缴固定比例课处,系欠缺合理差别之标准,有违税捐公平之意旨,而且无合理最高额的限制,有导致处罚过重,违背过度禁止原则或比例原则的要求。
3.禁止双重处罚。对于违反税收义务的行为,涉及数额处罚时可否并合处罚,虽因行为的态样、处罚的种类及处罚的目的不同而有异,但“禁止双重处罚,乃现代民主法治国家之基本原则”。 《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4条也明确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纳税义务人同一违反税收义务的行为,同时符合行为罚及漏税罚的处罚要件时,我国台湾地区“大法官会议”释字第503号解释:“纳税义务人违反作为义务而被处行为罚,仅须其有违反作为义务之行为即应受处罚;而逃漏税捐之被处漏税罚者,则须具有处罚法定要件之漏税事实方得为之。二者处罚目的及处罚要件虽不相同,惟其行为如同时符合行为罚及漏税罚之处罚要件时,除处罚之性质与种类不同,必须采用不同之处罚方法或手段,以达行政目的所必要者外,不得重复处罚,乃现代民主法治国家之基本原则。是违反作为义务之行为,同时构成漏税行为之一部或系漏税行为之方法而处罚种类相同者,如从其一重处罚已足达成行政目的时,即不得再就其它行为并予处罚,始符宪法保障人民权利之意旨。”
4.禁止推计处罚。国家行为欲干预人民之权利时,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上根据,缺乏法律规定,不得处罚人民,法律中含有处罚规定时,其构成要件不论是自行规定,或是委由其他规范加以规定,应十分明确。推计课税是因课税基础实际数额不能调查或计算时(包括客观上不能,以及因进一步调查将导致稽征成本过度支出或对私人领域过度侵犯而为受调查者拒绝的情形),例外、补充的课税方式。推计的客体,限于课税基础,亦即对于课税客体数量化的数额。至于,课税客体及其他课税要件事实,应依各种证据方法加以认定,则非推计的对象。推计的目的,是为进行课税,对于税收处罚的要件事实,诸如有无漏税及漏税额多少,应以经严格证明的直接证据或确实事实始得为之,不许以推计而得之数额为处罚基础。 因为既然课税资料不全,无法证明有逃税行为,亦即欠缺严格的证据证明,当然不宜处罚。但现实中,推计课税常常偏离近似值课税之本质,甚至沦为对不予协力合作的纳税义务人进行惩罚的基础,变相成为“推定违规处罚”,明显违反了“无罪推定”原则。
5.轻微过失责任减轻处罚。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惩戒违法行为,通过罚款取得财政收入仅为其附带的、次要的目的,法治国家绝对禁止行政部门对公民滥施罚款。由于税收性质上属于无偿的给付,纳税义务人应仅须保持与处理自己事务相同的注意义务即可。然而,实务上税务稽征机关却常常采取严格的标准,要求纳税义务人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水准,致使一般的纳税人常因税法专业能力不足而被科处高额罚款的不合理结果。不论纳税人主观上究竟为故意或有无重大过失或一般轻过失,均予以相同的处罚,有违公平原则。台湾地区“大法官会议解释”释字第339号解释指出:产制应征货物税厂商虽已报缴货物税但未实贴查验证,对于此项并非漏税之违反秩序行为如科处“漏税罚”,即“显已逾越处罚之必要程度,不符宪法保障人民权利之意旨”。我国台湾地区《纳税人权利保护法(草案)》第17条亦规定,“纳税义务人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违反义务者,得减轻其处罚。减轻处罚时,裁处之罚锾不得逾法定罚锾最高额之三分之一,亦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锾之三分之一。但法律或自治条例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三、税收调查、保全与执行不得逾越必要的界限
现代给付国家,税收行政为公权力行使的主要的、普遍的一种方式。税收稽征机关明了课税要件事实以核定纳税人应负担的正确税额,或掌握欠税者的责任财产以供税收保全或执行,均应进行税收调查。调查对象包括纳税人一般财产、所得、交易、消费等资料的收集。惟正确、有效地征税,固攸关国家或地方财政及其公共支出等重大公益的维护,然而纳税人个人的权益及私生活领域同样受保障。因此,课税权力的行使,应当有所节制,不得逾越必要的界限。
1、课税调查。税收作为一种公法之债,在课税事实或税基所系的事实(所得、财产、消费)出现时,当然发生,仅赖行政机关以课税处分确认该事实,并划分税收债之关系生效的时间。但对于税收之债是否存在,除非纳税人在税法负有协力义务,否则税务机关即应依职权发动国家权力以探知事实。“惟行政调查与职权探知不能毫无界限,倘若并无客观明显之课税事实状态存在,税捐稽征机关亦不得任意发动调查权力,此尤以实地调查等具备高度侵害性之调查行为为甚。” 此外,税务机关的调查应秘密进行,不得使无关的第三人知悉调查行动或调查内容与结果;不得要求接受调查者巨细靡遗地批露其个人隐私;不得责令受调查者过度支出劳力、时间、费用等的协力配合等。
2、税收债务的执行。税收之债经课税处分确定之后,纳税义务人即应负有缴纳税额之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倘若未予缴纳,则税务稽征机关即得发动行政上强制执行之权力,以使其达成已履行之同一状态。虽税收之债向来被认为系羁束性之债之关系,然并非表示比例原则在行政强制执行之领域已绝迹。例如,公法之债中亦如同私法之债的执行,有超额查封禁止的制度、并且要求以侵害较小之间接手段作为执行的原则等,均系出自比例原则的考量。
四、我国税收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长期以来,我国税务部门的征税成本一直居高下,广受社会各界诟病。有关资料显示,美国收10元的税,成本只有5角钱,而我国的税收成本要占到税收额将近一半。目前我国有100万税务干部,而美国则只有10万人。按照香港城市大学吴木銮不久前所做的一项研究,1994年分税制改革前,中国的征税成本占税收收入大约是3.12%,而1996年比重是4.73%。广东商学院于海峰教授调查数据则显示中国的征税成本或更高:一个地级市的国家税务局的税收成本是8.87%,如果加上基建成本,税收经费占税收收入的比重是13.14%;而另一个地级市地方税务局的征税成本达19.29%。相比之下,美国的征税成本大约为0.58%,新加坡为0.95%,澳大利亚为1.07%,日本为1.13%,英国为1.76%。 而来自官方的数据亦印证了我国课税成本高昂这一事实,2008年8月27日,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在报告中指出,税务部门人员支出水平较高。2006年,18个省(市)税务部门人员人均支出5.83万元,抽查的236个税务局人员人均支出9.06万元(当年全国机关工作人员平均收入为2.3万元)。 据2011年6月下旬的一期《南风窗》报道,国家税务总局前副局长许善达认为,我国现在的征税成本高达5%~6%,远远高出国际水平。
其次,长期以来,我国政府一直是将超额完成税收任务当成政绩来宣传的,并未认识到在民主法治社会中,税收作为对公民财产权的一种剥夺,只是一种必要的恶,它是作为政府与民众之间契约的对价而存在。在税征得越多越好的观念支配下,各级税务部门为了完成上级交给的征税目标,在不少地方采取了超额征税部分留成发奖金的激励制度,一些税务部门热衷征“过头税”,甚至有税务官员公开宣称“不管企业赚不赚钱,我们都是要征税的”。 特别是由于我国税制设计方面所采取的“宽打窄用”模式存在严重的弊端(所谓“宽打窄用”,其前提是以纳税人不诚实,普遍存在偷逃税现象为前提,为了保证政府的税收收入,在税制设计上以较低的实际征收率为前提,制定一个较高的税率,这样尽管可能有一半的人在偷税漏税,但政府还是仍然可以以较高的税率,从诚实纳税的纳税人身上取得足够的收入),这样的制度设计本身就是不正义的,它事实上赋予了征税机关“选择性执法”的巨大权力,这种权力实践中很难受到有效的约束,进而可能演化成为征税机关对“合法伤害权”。在这样的总体环境下,我国企业负担沉重,而且对于来自税务部门的过度征收根本无招架之力。
第三,目前,由于我国目前尚独立的税收征收程序法或统一的行政程序法,现行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虽然有部分税收征收程序方面的条款以及有关纳税人权利方面的规定,但总体上看,内容过于简单,税务机关发动税收调查、税收保全与执行的边界模糊,缺乏对税务机关运用这些权力进行刚性制约的内容,实践中难以有效地制约征税机关滥用征税权力,难以制止税务机关通过罚款来“创收”的冲动。由于我国司法机关的不独立,广大纳税人势必不敢“得罪”税务机关,因此在受到税务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或不公平对待时,往往会放弃诉讼的途径来维权,而更倾向于选择通过行贿等方式腐蚀征税人员。事实上,这种担忧并非多余,一方面,它为我们的经验所证实。另一方面,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人士披露,近年查出的与税收法律不符的涉税案件和不当的税务处罚决定数以万计,但每年法院审理的税务行政案件占当年全国行政诉讼案件的比例却不到2%。但是,在发达国家和大部分发展中国家中,这个比例一直是很高的。在我国台湾地区,历年“行政法院”所受理的案件中,有60%以上为税务诉讼案件,而在“大法官会议”所作的解释中,有关税收方面的解释也占据了相当的比例。最近某新闻机构组织了一次问卷调查的结果与之相吻合,其中一个问题是:如果税务机关对你进行行政处罚,且处罚过重,你该怎么办?结果有89.26%的纳税人选择找人说情,8.42%的纳税人选择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罚,只有2.32%的纳税人选择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
结语:
纳税人不受过度执行权,是纳税人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法治国比例原则在税收征收阶段的具体运用。当前,我国税收征收成本高昂,由于民主法治的不健全,我国纳税人与税收征收机关的地位严重失衡,税收征收机关处于绝对的优势地位,纳税人常面临被过度征收的困境。因此,应通过立法赋予纳税人不受过度征收权,大幅度降低税赋,清理税制,剔除一些收入少、财政意义不大但征税成本高昂的税种,使税收立法实现理性化,精减征税机构人员,提高办事效率,同时在体制上保证司法机关独立的地位,使纳税人在面临被过度征收之时,能理直气壮通过诉讼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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