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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8:40:43  浏览:96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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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办法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淮 南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8 2 号

《淮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办法》已经2000年12月25日第12届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杨爱光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淮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促进土地资源得到科学、合理、高效、充分利用,保障国民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施,制定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目标责任制,并严格按年度考核、奖惩。 土地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则具有法定效力;确需修改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其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规模。

第五条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将下列内容予以公告:

(一)规划目标; (二)规划期限; (三)规划范围; (四)地块用途; (五)批准机关和日期。

第六条 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建设用地定额标准的要求。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超过合理面积的,土地行政部门应当提出修改意见,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第七条 土地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纳入土地利用计划;耕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未取得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建设项目用地。

第九条 建设用地单位或个人向土地行政部门申请用地规划审查时,应当附具下列材料:

(一)占用土地所在地的县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1:10000的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二)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应当提供1:2000的耕地开垦项目规划图和开垦耕地设计方案; (三)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应当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

第十条 土地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时,应当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是否合理、补充耕地措施是否可行、项目选址是否占压矿藏等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对建设项目进行用地规划审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征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用地,由市人民政府指定地产开发机构向市土地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土地行政部门组织审查; (二)纳入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建设项目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区土地行政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初审后报市土地行政部门审查; (三)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用地,由用地单位或个人向市、县土地行政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由市、县土地行政部门进行审查。 (四)符合用地规定的,土地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土地行政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并应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二条 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但没有条件开垦的耕地,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土地行政部门从土地开发复垦项目库中确定项目,组织开垦。

第十三条 土地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各类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者,由土地行政部门依法查法。

第十五条 用地单位和个人占用耕地后,没有按照规定补充耕地的,由土地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土地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土地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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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风险控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风险控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7〕106号

 
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黄冈市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风险控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七日


黄冈市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风险
控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安全,“借得起、用得好、还得上”,进一步改善和提升市、区宏观金融环境,推动A级信用市的创新工作,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入手,将风险控制管理贯穿于全市利用开发银行贷款的全过程,做好贷款风险的有效识别、评估、监控和处置工作。
  第三条 风险控制管理的对象为市、区范围内,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单位和项目。

第二章 风险控制管理部门与工作职责

第四条 风险控制管理的主体为市开发性金融合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合作办)、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市中小企业信用协会(以下简称市信用协会)。各操作主体内部均应设置专人负责风险控制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合作办负责与开发银行合作,推动市、区开发性金融信用体系建设;负责定期收集和向开发银行通报市区经济发展和财政状况、金融机构经营状况和信用等级建设情况;负责对项目储备库项目进行风险分类;负责开发银行直贷项目的信用风险监控、报告和处置;负责协调市城投公司和市信环办完成开发银行平台统贷项目的信用风险监控、报告和处置等工作,并统一向开发银行报送。
  第六条 市城投公司负责对平台统贷项目的用款人进行信用意识教育;负责认定市信用协会、市信环办推荐的用款人信用评级结论;负责用款人的信用风险实施动态监控和报告。
  第七条 市信用协会对平台信贷项目用款人进行信用评级;负责对信用协会会员实行信用监督管理;负责信用信息的整理工作。

第三章 信用环境建设

第八条 市合作办、市城投公司和市信用协会应在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加强市、区金融环境建设,通过宏观金融环境的改善和提升,控制市、区整体信用风险。
第九条 市合作办负责定期向开发银行通报市、区信用等级建设情况,并于每季末次月20日前向开发银行通报金融机构经营,包括存贷款总量、总体贷款回收率、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加收率等情况。
第十条 市合作办负责在每年开发性金融合作联系会上书面提出开发性金融信用建设体系的合理化建议,包括融资平台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信用结构完善、偿债机构建立和完善等措施和建议。

第四章 信用风险识别

  第十一条 通过对拟申请开发银行贷款的用款人进行信用等级判断,对用款人信用风险状况进行有效识别。
  第十二条 市合作办对项目开发库项目进行风险判断分类,根据国家经济政策、用款人财务状况、历史信用记录等情况,对项目做出初步判断。
  第十三条 市城投公司负责受理市合作办列入项目库的用款人贷款申请,对申贷项目政策风险、行业风险、用款人信用风险进行初步判断,提出受理意见。
  第十四条 市信用协会负责用款人信用等级判断,按开发银行规定的评审方法,通过对用款人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指标的评价,提出对用款人信用等级判断建议,评分在50分以内为A级,50-75分以内为B级,75分以上为C级,信用等级判断建议结论作为平台贷款评审报告的附件。
  第十五条 市合作办负责组织路演委员对贷款评审报告进行路演审议,并汇总路演审议意见。市城投公司根据路演审议意见,对用款人信用评级判断结论进行决策。

第五章 信用风险监控

  第十六条 通过对用款人进行年度信用复评、重大风险事项报告等方式,对借款人信用风险进行实地动态监管。
  第十七条 市城投公司负责对用款人信用风险实施动态监控。重点关注用款人资金链情况、债务结构情况、在其他银行资信违约情况、企业重组改制和涉及法律诉讼情况,若出现重大的变更事项和风险因素,融资平台及时向市合作办和开行反馈相关信息并提供分析报告。
  第十八条 市城投公司在对用款人进行信用风险动态监控的同时,并负责其到期贷款本息的回收。
  第十九条 市合作办负责向开发银行提供信用管理所需的资料。如政府信用复评所需的财政报表等。
  第二十条 市信用协会每隔12个月对用款人进行年度信用复评。复评结论交市合作办备查。
  第二十一条 市信用协会负责信用监督和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每年12月底前发布当地企业信用公示并交市合作办备案。企业信用公示主要根据当地企业的信用记录、经营水平、财务状况等客观公正地分辨出守信企业、警示企业和失信企业。

第六章 风险报告及报送程序

  第二十二条 风险报告主要包括重大风险事项报告、风险预警报告。
  第二十三条 出现信用风险预警1号所标明的内容或其他严重影响贷款安全的事件时,市城投公司应及时进行调查并形成《重大风险事项报告》,重大风险事项报告的基本内容但不限于:重大风险事项发生时间、进展情况、产生原因等;重大风险事项所产生的影响分析以及拟采取的防范措施;重大风险事项对开行贷款的影响以及建议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出现风险预警信号2、3标明的内容时,风险控制管理部门应及时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并形成《风险预警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预警信号的基本情况、产生原因、对贷款风险的可能影响以及拟采取的防范措施等。
  第二十五条 《重大风险事项报告》、《风险预警报告》均应在知晓风险事件发生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国家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合作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客户信用评级标准值表(中小企业)
     2、守信企业标志性事件
     3、风险预警
  3.1、地区风险预警信号
  3.2、一般客户风险预警信号
   3.3、重大风险事项报告格式
   3.4、风险预警报告格式










附件1 客户用评级标准值表(中小企业)
指 标 权重 A B C D E 备注
0 25 50 75 100
一、经营风险评价
企业竞争力 产品市场 10 销售网络涵盖全国,有国外客户 销售网络涵盖全国 销售网络涵盖全国重点省市 销售网络集中在某一区域 无稳定的销售区域
研发能力和技术先进性 10 拥有研发部门,拥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技术 拥有研发部门,拥有国内先进水平的技术 拥有研发人员,拥有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的技术 拥有研发人员,技术水平一般 无研发人员,技术水平一般 该指标适用于科技型企业。非科技型的中小企业,该指标直接取C档。
信息披露 财务信息质量 8 严格遵守《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编制会计报告,会计报告由国际或国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且无保留意见 会计报告由国际或国内知名会计师审计,且无负面影响的保留意见 会计报告由符合开行标准的会计师审计,且无负面影响的保留意见 由符合开行标准的会计师审计,但存在负面影响的保留意见 由不符合开行标准的事务所审计;或未经审计;或对《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遵守情况差
信息披露质量 8 主动向债权银行提供会计报告等相关信息 存在披露信息不配合、不按时的情况 存在故意掩盖企业真实信息的情况
发展稳定性 企业持续经营期限 10 >=8年 >=6年&<8年 >=4年&<6年 >=2年&<4年 <2年 截至时间以评级时点为准
信用记录 公共信用记录 12 过去1年内在金融机构、工商、税务、证券市场、政府部门获得荣誉称号 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曾经在金融机构、工商、税务、证券市场、政府部门有不良信用记录,但目前已纠正并在过去1年内没有新的不良记录 过去1年内在金融机构、工商、税务、证券市场、政府部门有不良信用记录,目前尚未完全纠正 在工商、税务、证券市场、政府部门有过不良信用记录,目前尚未完全纠正 若企业未贷款,无相关信用记录,取E档。评级人员应多渠道搜集被评级企业各方面信用记录,通过查询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银监会风险监控系统;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工商、税务、海关等政府部门信息;其他有关征信系统等获得企业全面的信用记录。


应付帐款履约情况 应付帐款清偿率100%,对供应商的应付帐款一致正常履约,无负面信息 应付帐款清偿率>=0.7&<1或:有负面信息,无诉讼信息 应付帐款清偿率>=0.5&<0.7或有过诉讼记录 应付帐款清偿率<0.3或有正在进行中的诉讼记录 应付帐款清偿率=过去三年内按期履约的应付帐款额/过去三年内应付帐款总额,新成立企业,无相关应付帐款履约记录,取E档
二、财务风险评价
资产负债率(%) 10 >=30&<40 >=40&<40 >=50&<40 >=60 资产负债率=总负值/总资产*100%
总资产报酬率(%) 10 >12 >=40&<8 >=2.2&<4 <2.2 总资产报酬率=EBIT平均资产总额*100%即(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平均资产总额*100%
总资产(万元) 10 >6000 >=4000&<6000 >=3000&<4000 >=2000&<3000 <2000



评分在50分以内为A级,50至75分以内为B级,75分以上为C级。


附件2
守信企业标志性事件

  1、遵守法律和诚实信用原则,具有良好的信用意识;
  2、出资人出资到位;
  3、除不可抗力、对方当事人违约以及依法变更、解除合同外,合同履约率达100%;
  4、资产情况良好、一年内有关行政部门无行政处罚记录、在司法机关无违法记录、银行信用良好。

警示企业标志性事件

  1、除不可抗力、对方当事人违约以及依法变更、解除合同外,合同履约率虽未达到100%,但无合同欺诈行为;
  2、有涉嫌违法行为正在立案调查;
  3、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并给予警告。

失信企业标志性事件

  1、有严重违法行为;
  2、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3、利用合同进行欺诈;
  4、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责令停业整顿;
  5、已出现严重资不抵债、法定代表人有因违法经营被追究刑事责任、有严重骗贷行为。
附件3.1: 地区风险预警信号
风险点 预警1号 预警2号 预警3号
地方经济政策 出台重大经济政策或重大政策调整,对地方信用环境、行业及客户信用意愿和信用能力产生逆转性影响,或严重影响开行贷款安全 出台重大经济政策或重大政策调整,对地方信用环境、行业及客户信用意愿和信用能力产生逆转性影响,或对开行贷款安全有一定负面影响 出台重大经济政策或重大政策调整,对地方信用环境、行业及客户信用意愿和信用能力产生逆转性影响,或对开行贷款安全有一定负面影响,或对开行贷款安全有一定负面影响但不危及贷款安全
人事变动 市、区主要领导变动 主管领导及融资平台领导变动
地方经济发展、财政收支 当地经济发展出现负增长、财政收支总体水平下降或收支不平衡 经济增长放缓、财政收支总体水平低于预测 地方经济增长趋势和财政收支总体水平水幅波动
地区信用等级及资产状况 地区金融环境恶化、信贷资产质量整体下滑 预期地区金融环境恶化,信贷资产质量整体下滑
自然灾害、事故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生产事故,导致财力减弱或者支出增加 局部自然灾害、生产事故,对地方经济有一定负面影响
信用意愿 对政府承诺事项不履约、不协调、不配合取消对指定借款人的政策支持及有关承诺 对政府承诺事项部分履约,协调、配合取消对指定借款人的政策支持及有关承诺 对政府承诺事项不履约,协调、配合态度由转差可能,有可能取消对借款人的政策支持和有关承诺
处罚及纠纷 政府职能部门或政府出资的经济实体收到监管机构处罚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危及开行贷款安全 政府职能部门或政府出资的经济实体收到监管机构处罚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对开行贷款安全有一定负面影响 政府职能部门或政府出资的经济实体收到监管机构处罚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可能对开行贷款安全有一定负面影响
违 约 借款人对开行贷款出现违约或违约可能性较大 借款人对其他经济体现出违约
还款现金流 还贷现金流小于应还贷款本息,承诺的还款现金流事项未能落实 承诺的还款现金流来源未完全落实 还款现金流有可能小于应贷款本息

附件3.2: 一般客户风险预警信号
风险点 预警1号 预警2号 预警3号


经济政策 地方政府或其他机构出台重大经济政策或政策调整,对客户的信用意愿和信用能力产生逆转性影响 地方政府或其他机构出台重大经济政策或政策调整,对客户的信用意愿和信用能力产生较大负面影响,对开行贷款安全有负面影响 地方政府或其他机构出台重大经济政策或政策调整,对客户的信用意愿和信用能力产生较大负面影响,对开行贷款安全有负面影响但不危及贷款安全
所有制性质及
产权关系 发生重大变动(如改制、转让、股权变更),且对贷款有负面影响 发生变动,但对贷款安全影响不大 非实质性变化
人事变动 董事长、总经理(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 高层管理人员对重要事项出现严重分歧
信用等级及资产质量状况 在其他金融机构的信用等级下降,信贷资产质量变成不良贷款 在其他金融机构的信用等级、信贷资产质量下滑,但信用记录基本良好 在其他金融机构有降低信用等级及信贷资产质量下滑的可能性
经营状况、
财务状况 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急剧恶化,主要产品市场急剧萎缩或价格大幅下滑;客户财务状况恶化,经营净现金流明显下降或出现负值,客户资产重组导致信用能力下降,逃废银行债务;客户或有负债发生较大变化。 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急剧恶化,影响开行贷款安全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不良,可能影响开行贷款安全
违约 客户及其担保人出现违约 客户其担保人出现违约的可能性较大
处罚及纠纷 受到监管机构、政府部分的处罚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主要管理人发生违法行为。
灾害及意外事故 重大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对企业经营及贷款安全有重要影响 不影响贷款安全的灾害及事故

附件3.3: 重大风险事项报告格式
重大风险事项报告
黄冈市开发性金融合作办公室200X年第X号
报告时间 200X年X月X日
风险事项类别 地区风险事项/一般客户风险事项































合作办公章: ;合作办负责人签字: ;报告人签字:
附件3.4: 风险预警报告格式
风险预警报告
黄冈市开发性金融合作办公室200X年第X号
报告时间 200X年X月X日
风险事项类别 地区风险事项/一般客户风险事项
















合作办公章: ;合作办负责人签字: ;报告人签字:



韶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


《韶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5月17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2002年7月30日发布的《韶关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办法》(韶府[2002]97号)同时废止。



市长郑振涛



二○一○年六月七日

韶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08]11号)、《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粤知协[2007]104号)、《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财政厅国(境)外专利申请资助办法》(粤知[2007]72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第一专利申请人为本市行政辖区内依法依规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户籍在本市的个人,且申请人常驻地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申请国内、国外专利的,均可依本办法申请资助。

各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制定本辖区的专利申请资助的具体政策。

第三条 申请资助的专利应具有市场应用的前景,符合国家的产业发展方向。列入各级政府计划的科技项目申请专利的可优先获得资助。

第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开展专利申请资助工作。

第五条 市知识产权局根据财政部门确定的年度资助总额制定年度资助计划,资助总费用控制在年度资助总额范围之内。

第六条 国内专利申请资助的范围包括:发明专利的申请费、审查费、专利登记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费、专利登记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部分代理费。

第七条 申请国内专利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韶关市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出示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专利证书原件及提交复印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代办处或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开具的缴纳专利费用凭证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原件供核对;申请人为单位的,凭证原件已报销入帐的,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四)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出示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第八条 对获得美国、日本、欧洲授权的发明专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每件给予5万元资助。对获得企业产品目标市场所在国或地区,如韩国等国家及香港、澳门两个地区的授权发明专利酌情给予资助。以上资助均限于两个国家或地区。

第九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准确的材料,如有弄虚作假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查实,永久性取消其申请资助资格并全额追回已资助的资金。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对专利申请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专利资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位申请到的专利资助资金必须用于冲抵相应专利费用开支或者用于奖励对该专利做出实质贡献的发明人或设计人。

第十二条 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2002年7月30日发布的《韶关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办法》(韶府[2002]9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