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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加强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0 20:32:04  浏览:87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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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加强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加强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由于贯彻改革开放的方针,个体工商业和私营企业有较快的发展,在促进生产、活跃流通、繁荣经济、方便人民生活、扩大劳动就业、增加国家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一支重要的力量。在广大个体工商业者和私营企业者当中
,大多数人是守法经营的,但有一部分人缺乏职业道德,从事违法经营活动。为了贯彻十三届四中全会关于继续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精神,保护合法经营,制止违法经营,促进个体工商业和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加强监督管理和教育工作,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和检查。除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清查参与动乱和反革命暴乱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从业人员以外,检查处理违法经营活动的内容主要包括:(1)非法经营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的
;(2)制造、销售假冒商品和有毒有害物品损害消费者利益的;(3)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的;(4)走私贩私的;(5)印制、销售反动、淫秽书刊、图片、音像制品的;(6)利用卖淫、赌博等非法手段牟利的;(7)擅自超越经营范围和改变经营方式的;(8)掺杂使
假、偷工减料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清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情节依法进行处理,包括批评教育、罚款、没收财物、停业整顿、吊销执照等,触犯刑律的送交司法机关惩办。
(二)在清理检查中,必须划清所有制性质,严格按照规定把挂着集体企业招牌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划分出来,按其真实情况进行登记注册。
(三)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税收征管工作,教育个体工商业者和私营企业者依法纳税,制止偷税、漏税、抗税的行为。
(四)在广大个体工商业和私营企业的从业人员中,深入开展形势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教育他们守法经营,信誉第一。在开展教育中,要充分发挥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的作用。
(五)对无证经营进行清理检查,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在职人员从事无证经营的要严格取缔,待业人员从事无证经营的,经清查有的应当取缔,有的可以发照;农民进城出售农副产品,应当进入集贸市场。
各地可以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对清理检查和加强管理的工作进行部署,工作开展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告我局。



1989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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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1992年11月14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发布,根据2004年9月2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7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内河航道管理办法〉等18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1年2月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12年5月1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管暂行规定〉等23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排筏、设施以及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促进水运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通航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一切船舶、排筏、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排筏、设施的所有人和经营人(以下简称所有人和经营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杭州市交通管理局是本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
 市、县(市)海事管理机构是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能机构,负责实施本规定。
 县(市)交通局负责监督、协调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对水上交通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船舶与船员管理
 第四条 船舶必须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舶登记,确认所有权和决定船籍港,并取得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需要变更船舶所有人、登记事项的,船舶所有人应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船舶所有人要求变更船籍港,必须持有转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出具同意接收的证明文书,并经转出船籍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同意,方准转港。
 船舶发生灭失、沉没(打捞不起)、拆废或失踪达六个月以上的,船舶所有人应及时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条 建造船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申请船名号。
 建造、改建或进行重大修理的船舶,必须按照船舶检验部门批准的图纸施工,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发给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及有关文件,并按规定向当地船舶检验部门申请营运检验,

签发新的适航证书及有关文件。 
 第六条 船舶进出本市港口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的规定,办理签证手续。
 第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的规定,负责船员考试发证工作。
 持证船员应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验(换)证书,经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方可办理验(换)证手续。
 第八条 船员证书或船舶证书由于破损、字迹模糊不能使用时,船员或船舶所有人应持证书向原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或船舶检验部门申请换发证书。如证书在有效期内发生遗失、毁损的,

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或船舶检验部门申请补发。 
第三章 航行、停泊与作业
 第九条 船舶航行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船舶在船闸引航道、港口作业区、城镇沿河区、渡口、危险货物装卸码头、水上或水下施工水域以及水位达、超洪水警戒线时,应以安全航速行驶,加强了望,谨慎驾驶;
 (二)机动船舶在潮流河段、湖泊、水库、平流区域航行,应当沿船舶右舷一侧航道行驶。机动船舶尾随航行时,应与前船保持安全距离;
 (三)船舶在弯曲、狭窄、滩险航段、船闸引航道及桥梁水域航行,禁止追越或并列行驶。船舶在城镇沿河区、杭州鸦雀漾至三堡船闸航段航行,应按顺序航行,禁止同类船舶追越;
 (四)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航行,应当控制航速,加强了望,谨慎驾驶。在B级航区逆流行驶视距小于200米,顺流行驶视距小于300米,C级航区行驶视距小于100米时,一切行驶船舶(装有

雷达设施的船舶除外)应及时选择安全地点停泊;
 (五)船舶拖带航行应具有避让和自控能力,禁止长缆拖带及狭窄航段偏缆拖带。允许偏缆拖带的水域一律用右偏缆拖带。拖船拖带驳船不得超过12艘,长度不得超过400米,顶推轮顶推驳

船不应超过两艘。钱塘江、新安江水库水域拖带宽度不得超过12米,其他水域均应单排一列式拖带。逆流拖带航速不得低于每小时3公里;
 (六)禁止挂浆机船和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准的机动船舶从事拖带航行。两艘或两艘以上的机动船舶不得并绑航行; 
 (七)船舶拖带浮运设施、大型物体、装运一级危险品以及拖带排筏进出杭州三里洋至三堡船闸航段,应事先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为护航而发生的费用由申请者承担;
 (八)船舶装载轻泡货物航行,在无碍驾驶台操舵者视线、货物固定及稳性符合要求的前提下,舱面积载高度不得超过船宽的1/2,积载宽度不得超出舷外各0.5米; 
(九)船舶航行严禁超载,违章搭客及客货混装,禁止人力船吊攀在航船舶;
(十)船舶通过船闸,须遵守船闸管理规定。在钱塘江航行的船舶,须遵守钱塘江船舶防洪水、防涌潮、防台风安全规定;
(十一)在航船舶舱面工作的人员必须穿着救生衣;
(十二)船舶应当按规定配备卫星导航定位通讯系统,并在航行中保持系统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十三)船名和船籍港字迹标写清楚、不得遮挡,载重线标志正确、明显。
第十条 船舶停泊不得有碍其它船舶航行,不得遮蔽助航标志,严禁船舶在管线或禁泊标示的水域内停泊。严禁船舶停泊在航道上进行装卸过驳作业。
各类船舶在危险品锚地、待卸待装锚地、避潮锚地、避风锚地停泊,必须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管理。
船舶的系泊尺度必须符合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
停泊船舶应按规定显示信号,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值班。
第十一条 禁止船舶过驳经销油料业务。经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同意使用岸线建造的加油站,必须采取防火、防污染的措施。
第十二条 在航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吸砂挖砂的船舶,必须经当地河道主管部门会同海事管理机构审查,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在指定的水域内从事作业。禁止在主航道和习惯航道中进

行吸砂挖砂作业。
禁止向航道倾倒砂石和废弃物。
第十三条 禁止在航道内进行有碍船舶航行安全的渔业捕捞。在习惯航道内禁止设置固定网具和种植水生物。擅自设置网具和种植水生物的,海事管理机构可责令所有人停止作业,限期清除

。 
第十四条 沉没在航道内的船舶、设施或者有碍航行安全的物体,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按规定及时在沉没点设置标志,保证标志有效,并应立即报告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未及时设置有效标志

而造成其它船舶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凡在通航水域进行水上或水下施工、体育竞赛、设置禁航区以及其它有碍交通安全的活动,应提前10天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发布航行通(

警)告。
第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水上救助的组织指挥,有关单位及船舶应听从指挥,不得借故推诿。为救助发生的有关费用,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由遇险方支付。遇险方支付后,可向有责任

的第三人追偿。
第十七条 在洪水、枯水、涌潮期及台风季节等特殊情况下,海事管理机构有权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第十八条 凡从事水上旅游、娱乐业务的摩托艇、娱乐船舶、水上饭店(旅馆)、游泳场,必须事先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申办船员、船舶证书及核定使用水域范围,再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方准经营。
第十九条 执行公务的海事管理机构、军队、公安机关船舶及抢险救灾的船舶,在保证航行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航速及能见度不良时航行规定的限制。
第四章 危险货物管理
第二十条 船舶、设施在储存、装卸、运输危险货物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和管理的规定。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载运。
第二十一条 船舶载运危险品进港或过境,应事先向抵达港的海事管理机构申报办理危险品船舶进港签证,经批准后方可进港起卸或过境。
第二十二条 船舶装载危险品出港,应事先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申报办理危险货物安全适运手续,并在指定的地点进行装载。
第二十三条 严禁客(渡)船装运危险货物,严禁旅客携带危险品上船。
第五章 安全检查
第二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的规定,对船舶实施安全检查时,被检查船舶的船长、船员或船舶所有人应密切配合,不得妨碍、阻挠检查。 
第二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在安全检查中发现被检查的船舶有违章行为或未合格项目的,根据其性质及危及安全的程度,可分别作出开航前纠正、船籍港纠正、下一港纠正、修船时纠正、

限定日期纠正、滞留及处罚。被检查船舶的船长或船舶所有人应按照海事管理机构作出的处理意见及时纠正。
第二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法律、法规授权核发的各种证书和文书,除海事管理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存、扣留、吊销或毁损。
第二十七条 除海事管理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在航船舶拦截停航检查。司法机关、公安机关执行公务时不受此限。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模范执行本规定并对交通安全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同类船舶在城镇沿河区、杭州鸦雀漾至三堡船闸航段航行时追越的,处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罚款;
(二)违反第九条第(十一)项规定,在航船舶舱面工作的人员未穿着救生衣的,处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九条第(十二)项规定,船舶未按规定配备卫星导航定位通讯系统,或者在航行中系统未处于正常使用状态的,处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九条第(十三)项规定,遮挡船名或者船籍港字迹的,处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军队、公安、体育运动和渔业等船舶的登记、检验、安全检查、船员考试发证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但上述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框架下加强联合国人口基金第六周期项目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框架下加强联合国人口基金第六周期项目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加强对中国/联合国人口基金第六周期生殖健康/计划生育项目(以下简称第六周期项目)工作的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以下简称《决定》),更好地在新形势下开展项目活动,促进国际合作项目更好地为国内工作服务,现对项目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第六周期项目的指导思想是,坚决贯彻国际人发大会行动纲领和千年发展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精神,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从以行政管理为主和以控制数量为主,向统筹解决人口问题转变;由行政制约管理向依法行政、优质服务、综合治理转变。

二、工作原则

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大框架下,通过实施项目,汲取国外有益的经验和先进理念,努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模式,促进各地整体工作水平的提高。第六周期项目工作中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 将开展项目活动同贯彻落实《决定》精神结合起来,特别要在稳定、提高、统筹上进行有效探索;同建立健全“依法行政、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长效工作机制的工作要求紧密结合起来;

(二) 正确处理稳定人口和计划生育现行生育政策与开拓创新工作方法的关系,坚持依法行政,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坚持以改进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为重点,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为目标,积极推广优质服务和知情选择;

(三) 通过实施第六周期项目,努力创建国际合作项目和国内长效工作机制相互衔接、相互促进的新的工作模式,确保项目的可持续性,充分发挥项目的探索性、先导性和示范性作用;

(四) 项目实施要继续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实事求是、稳中求进,鼓励各项目县结合当地实际,在法律框架范围内,大胆探索和改革,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五) 形成资源整合、多部门配合的工作局面。计生、卫生部门要密切配合,优势互补, 努力向未及人群,如青少年、男性和流动人口,以及边远农村地区贫困人群提供优质服务,把社会性别平等、艾滋病预防、出生缺陷干预、人口素质提高等宣传教育工作与当地的社区关爱等结合起来, 为广大群众提供优质的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服务。

三、认真贯彻落实《决定》五项任务,加强对项目县的工作指导

《中国/联合国人口基金第六周期生殖健康/计划生育项目实施方案》(人口厅发[2006]36号),对各地实施项目的组织机构、保障措施等提出了具体要求。项目领导小组要把贯彻落实《决定》提出的五项任务与项目目标、任务有机地结合起来。

(一) 始终将稳定低生育水平作为当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首要任务。实施项目过程中,坚持把依法行政和保护群众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各项目县计划生育工作者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努力通过对育龄妇女实行孕前服务、全程服务、优质服务提高广大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要站在从保护妇女身心健康的高度,结合当地实际,把减少人流、杜绝大月份引产手术作为工作量化指标。各项目县既要完成宏观人口计划,又要按照项目文本的有关要求开展工作。

(二) 按照项目活动要求,认真落实《决定》提出的建立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在项目县全面推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在符合条件的项目县争取实施少生快富工程,落实独生子女奖励费等各项奖励优惠政策,积极探索包括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和低保弱势人群的救助方式,努力使改革的成果优先惠及计划生育家庭。

(三)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做好项目工作舆论导向。各地在指导项目工作中,要对项目县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及形式进行有效探讨。按照项目文本要求,培训一批懂业务、会管理、了解项目操作程序的县乡级计划生育干部;宣传教育在内容上要新颖,形式上要活泼,符合时代要求,为群众所喜闻乐见。宣传教育内容既要包括《决定》中提出的宣传和普及预防出生缺陷科学知识,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加强婚育咨询,开展婚前和孕前保健、产前筛查和促进母乳喂养等,还要结合项目文本所倡导的内容,并将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推行知情选择,提供优质服务、开展青春期性教育、防治艾滋病、提高社会性别意识、关注流动人口和弱势群体、积极应对老龄化等作为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

(四) 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第六周期项目各省(区、市)级领导小组要对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项目地区加强指导,按照《决定》要求,“建立党政负责、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标本兼治工作机制,加强综合治理的过程评估和责任考核”。在项目地区大力推动社会性别平等工作,广泛开展“关爱女孩”活动, 使社会性别平等的意识贯穿项目始终,各地要努力通过法规和规章、社会政策的制定,促进妇女地位的提高,营造促进妇女发展、促进女童成长、有利于出生人口性别比趋于正常的和谐社会环境。

(五) 不断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系。在第六周期项目预期目标中特别强调对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因此,在实施项目过程中,要按照《决定》提出的要求,把流动人口的生殖健康需求和服务纳入到当地的服务范围,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原则,高度重视对流动人口、青少年、弱势人群进行预防艾滋病的宣传教育,制作并下发符合流动人口需求的相关宣传品,努力提供优质的生殖健康服务。积极探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一管理、优质服务的新工作机制。

(六)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加快构建覆盖城乡、具有中国特色的养老安全网。第六周期项目在人口发展部分,特别强调制定与有关社会性别、迁移和老龄化有关的政策,强调通过实施项目为老龄化社会做准备,重视老年人在社会的重要作用,促进树立健康积极的老龄化观念。各地在指导项目地区工作中,要把积极应对老龄化社会与开展项目活动结合起来,可因地制宜根据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条件选择试点。在试点过程中,优先选择具备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探索建立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制度。

除此以外,各地要高度重视和加强青少年性与生殖健康和艾滋病预防的宣传教育工作。鼓励大胆探索和创新,不断总结经验,建立模式,并予以推广。

四、在实施第六周期项目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 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体系,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目前,各地正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陆续对本地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修订。在条例修订过程中,各地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原则,充分尊重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障群众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合法权益;充分吸收相关省在修订条例中关于取消生育间隔、开展知情选择、还权于民等方面取得的好经验、好做法,以创新的思维,改革的思路,推动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立法的不断完善。

(二) 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考核评估体系和统计工作。按照项目要求,在项目实施期间,要建立科学、简便易操作的考核指标体系。各省(区、市)应着重将群众的满意程度作为评估项目工作好坏的一个重要标准,把群众对生殖健康的需求作为各级人口计生委科学决策的一个重要依据。项目县在项目实施期间,省、地两级人口计生委对项目县的工作考核要按照项目文本有关要求进行,考核内容要侧重于现行生育政策的落实、依法行政以及为群众提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优质服务的情况,考核办法可不同于非项目县。各省(区、市)级项目领导小组(包括地、市)在与各项目县共同制订有关项目实施方案时,应包括对项目工作的考核评估内容。项目县的统计报表要加强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人工流产、住院分娩、妇女生殖健康保健服务、群众满意程度等方面的统计。省(区、市)级人口计生委要加强对项目县计算机信息管理人员的培训,以适应项目工作的需要。

(三) 严格法律法规,认真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征收社会抚养费问题是在争取第五、六周期项目中是最敏感和关键的问题。在第六周期项目实施期间,联合国人口基金和国际社会将继续关注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中国政府已承诺在项目试点县通过项目推动,使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案例越来越少,并朝着零案例的方向努力。

经过第五周期项目的实施,各项目县通过深入的宣传教育和优质的生殖健康服务,使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例逐年减少。社会抚养费逐年减少是计划生育工作水平提高的重要标志。要通过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和提供全程优质服务,减少人工流产,才能真正做到孕前型管理,才可以实现社会抚养费逐年减少的目标。

实践证明,凡是实现思想观念转变,推行优质服务的地方,社会抚养费征收比例就大幅度下降,生育水平就非常稳定。各项目县要充分认识到,中国政府决不以人工流产为手段推行计划生育。《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定,对不按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是法律赋予的责任。但在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过程中要严格按法律法规认真把握,坚决杜绝由此引发的任何影响干群关系的事件发生。

(四) 切实保障经费投入到位。第六周期项目经费主要用于人员培训、宣传教育、必要的设备购置、应用研究等活动。按照联合国人口基金援华方案的要求,各项目地区都要提供一定数量的地方配套资金,以保证项目活动的正常进行。各地项目领导小组要根据地方财力状况,向政府部门提出配套资金的要求,并确保给予落实。省、地人口计生委在项目实施期间要对项目县给予一定的政策和财政支持,充分利用国际、国内资源,借鉴国际社会先进经验,结合当地实际,开创性地开展工作,为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不断上新台阶,为树立中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良好国际形象而努力奋斗。

二〇〇七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