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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调剂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0:47:00  浏览:83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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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调剂管理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调剂管理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为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调剂的管理,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平衡,特通知如下:
一、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调剂应采取扶持与管理相结合的政策,对符合政策的,予以支持,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要加以管理和限制。
二、各地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调剂应同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管理结合起来,对外商投资企业卖出或买入调剂外汇的申请,应经外汇管理分、支局审核同意后,方可进入调剂市场。
三、在审核外商投资企业卖出调剂外汇时,应掌握下列原则:
1.外商投资企业一切正当的外汇收入(包括业务范围内的贸易、非贸易收入、中外双方外汇投资款、企业借入的外汇资金等)均可申请卖出。
2.对有违法行为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外汇资金已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冻结或监管的,不允许参加调剂。
四、在审核外商投资企业买入调剂外汇时,应根据调剂外汇市场外汇供求情况,尽可能地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用汇,并按下列原则予以支持:
1.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所鼓励的项目的用汇,应予优先支持;
2.对出口创汇型和技术先进型企业(根据国务院“二十二条”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的生产用汇,应给予优先支持;
3.经可行性分析,使用调剂外汇能促进其产品达到出口创汇或其产品能以产顶进、引进先进技术的企业,应给予支持;
4.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利润汇出应予优先支持。
五、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申请买入调剂外汇,应予以控制:
1.投资者不能按规定缴足股本金;
2.企业的国产化进程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执行;
3.违反合资、合作合同,不履行产品外销或返销责任。
六、属于同一外商投资的各个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外汇调剂及企业中方主管部门支援给企业的留成外汇,应给予优先考虑,但必须按调剂程序办理成交。



1989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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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平板电视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平板电视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建〔2012〕2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促进节能家电等产品消费,经国务院同意,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规定,我们制定了《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平板电视推广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平板电视推广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平板电视推广实施细则


一、推广产品要求

财政补贴推广的高效节能平板电视为普通用途液晶电视和等离子电视,并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 在电网电压下正常工作,能接收、解调由电视信号调制的射频信号;
2. 依据国家标准GB 24850《平板电视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液晶电视为能效1级,且能效指数达到1.7及以上水平;等离子电视为能效1级,且能效指数达到1.4及以上水平;
3. 被动待机功率不大于0.5瓦;
4.通过能效标识备案;
5. 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能效检测或节能产品认证;
6. 在近三年内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能效标识市场专项检查中,该产品无不合格。
二、推广企业条件
(一)申请高效节能平板电视推广的生产企业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年推广高效节能平板电视数量不少于50万台;
3.拥有所申请推广产品的自主品牌或品牌合法使用权,同一品牌只能由一家生产企业申请推广;
4.具有完善的销售网络和产品销售、售后服务及用户信息管理系统;
5. 拥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
(二)纳入推广企业销售网络的流通企业和销售网点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 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具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
3.具有向消费者及时兑付补助资金的能力;
4.能够有效收集、管理推广产品销售信息。
三、推广期限
推广期限暂定为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
四、推广补贴标准
高效节能平板电视推广财政补贴标准为:
尺寸(英寸) 液晶电视(元/台) 等离子电视(元/台)
能效指数
≥1.7 能效指数
≥1.9 能效指数
≥1.4 能效指数
≥1.7
19≤尺寸<32 100 150 - -
32≤尺寸<42 250 300 250 300
尺寸≥42 350 400 350 400
对已享受“家电下乡”等其他财政补助政策的产品,不再给予补助。
五、推广资格申请
申请高效节能平板电视推广的生产企业,将高效节能平板电视推广申请报告(具体格式见附件1)及下述材料逐级上报,经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一)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推广产品能效检测报告或节能认证证书;
(三)推广产品能效标识备案证明;
(四)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五)商标注册证明及授权书;
(六)其他相关材料。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公示推广企业、产品规格型号及销售网点目录,并根据推广企业销售网点变化、产品规格型号调整等情况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享受“家电下乡”等其他财政补助政策的规格型号不得申请。
六、补贴资金申请和拨付
(一)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签署已获得补贴并承诺配合有关检查意见后,推广企业及时将补贴资金兑付给消费者。
(二)推广企业将销售、安装(配送)及用户信息及时录入“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信息管理系统,于月度终了后10日内将月度推广报告(具体格式见附件2),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组织有关第三方机构对推广情况进行审核。
(四)财政部根据推广企业月度推广情况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具的审核意见,预拨补贴资金。
(五)年度终了后30日内,推广企业提出年度补贴资金清算报告,逐级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六)财政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具的审核意见和专项核查情
况进行补贴资金清算。
七、标识的加施
(一)推广企业按照要求在推广产品的本体和包装上加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
(二)推广产品公示之日前生产的产品,应于公示发布后1个月内在本体或外包装上加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

附:1.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平板电视推广申请报告格式
2.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平板电视推广情况月度报告格式


附1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
高效节能平板电视推广申请报告格式
一、 推广企业基本情况表(附表1)
二、 推广产品基本情况表(附表2)
三、推广网络基本情况表(附表3)
四、相关证明材料
并承诺如下:
1. 将按相关文件的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
2. 已详细审查全部申请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
3. 同意提供与本申请相关的其他材料。
与申请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址 电子邮件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


附表1:

推广企业基本情况表

推广企业名称
详细地址
法人代表 注册商标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营业执照号码
所有制性质 注册资金(万元)
上级主管部门 固定资产(万元)
企业总人数 其中:研发人员人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MAIL 邮政编码
企业网址
制造单位名称
(包括贴牌厂家)


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省级)
最近三年平板电视销售量(万台) 前一年 前二年 前三年

1、2级能效产品销售量(万台) 前一年 前二年 前三年

银行账户信息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附表2:
推广产品基本情况表

推广产品技术参数汇总表
序号 型号 尺寸 开机功率 九点亮度测试功耗 九点平均亮度 被动待机功率 液晶电视
能效指数(EEILCD) 等离子电视能效指数(EEIPDP) 对比度 色域覆盖率 水平可视角 能效标识备案号 第三方检测报告编号/节能认证证书号 计划推广价格(元)
(英寸) (W) (W) (cd/m2) (W)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推广产品基本情况表(续)

推广产品详细信息
(按产品规格型号填写)
序号 项目 具体内容
1 生产企业
制造单位
规格型号
品牌
2 产品类型 □LCD □PDP □其他_________
额定电压(V)
额定电流(A)
额定频率(Hz)
附加功能 □视盘播放 □计算机 □网络
□录像 □其它____________
供电方式 □内置电源 □外部电源,输出功率____________(W)
信号处理功率(W) □YPBPR分量接口输入(6W)
□模拟射频接口输入(10W)
□数字射频接口输入(17W)
屏幕有效尺寸
(长×宽) (mm×mm) 长_________×宽______________
3 额定功率(W)
被动待机功率(W)
有效发光面积(m2)
九点平均亮度(cd/m2)
能效指数(EEI)
固有分辨力(像素数) 水平________×垂直______________
使用外部电源的平板电视 最小平均效率
空载状态下的最大有功功率(W)
4 外形尺寸
(长×宽×高)(mm×mm×mm)
显示屏(液晶) 背光源 制造商 技术参数 规格型号

液晶面板
主要光学组件
显示屏(等离子)
电源板
图像处理芯片
待机控制CPU
5 产品其他性能特征 具体说明
6 产品照片 附照片(JPG格式、200K以内)

附表3
推广网络基本情况表

序号 销售机构名称 销售机构详细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 资产规模 注册资金 邮编 负责人 固定电话/手机 E-MAIL地址
一级销售网点
1
2
…….
二级销售网点
1
2
…….
三级销售网点
1
2
…….


附2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
高效节能平板电视推广情况月度报告格式
一、 高效节能平板电视推广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附表1)
二、 高效节能平板电视推广财政补贴资金明细表(附表2)

并承诺如下:
1. 将按相关文件的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
2. 已详细审查全部申请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
3. 生产企业同意提供与本申请相关的其他材料。
与推广信息及财政补贴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址 电子邮件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





附表1:
年 月高效节能平板电视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
本次申请预拨:(万元)   本月推广数量(台)  
以前累计预拨:(万元)   累计推广数量(台)  
能效指数 尺寸范围(英寸) 期初库存(台) 生产量(台) 出货量(台) 期末库存(台) 销售量(台) 补贴标准(元) 补贴金额(万元)
能效指数≥1.7
(PDP能效指数≥1.4) 19≤尺寸<32              
32≤尺寸<42              
尺寸≥42              
小计              
能效指数≥1.9
(PDP能效指数≥1.7) 19≤尺寸<32              
32≤尺寸<42              
尺寸≥42              
小计              
合计              
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签章:




附表2:
年 月高效节能平板电视产品推广财政补助资金明细表
能效指数 尺寸范围(英寸) 补贴标准(元) 品牌 规格型号 尺寸(英寸) 期初库存(台) 期末库存(台) 销售量(台) 补贴金额
(万元)
能效指数≥1.7
(PDP能效指数≥1.4) 19≤尺寸<32

小计
32≤尺寸<42

小计
尺寸≥42

小计
能效指数≥1.9
(PDP能效指数≥1.7) 19≤尺寸<32

小计
32≤尺寸<42

小计
尺寸≥42

小计
合计
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签章:


陕西省蚕种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蚕种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蚕种管理,提高蚕种质量,维护蚕种生产、经营者及养蚕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选育、生产、经营和使用蚕种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蚕种是指桑蚕种。柞蚕、蓖麻蚕种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蚕种工作,负责安排、组织和管理蚕种的生产、经营及品种的布局、规划、选育、引进、试验、推广、调拨,核发《蚕种生产许可证》、《蚕种经营许可证》和蚕种质量合格证》。
第五条 省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制定本省蚕种地方标准,并在蚕种生产,供应、销售过程中负责蚕种质量的监督检验和质量争议的仲裁工作。
第六条 省桑蚕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审定本省育成的和引进的新品种,复查现行的推广品种,推荐参加全国鉴定的新品种。
第七条 省农业科学研究部门负责全省蚕品种资源的收集、整理、保存、鉴定、研究、利用、建立档案工作。

第二章 蚕品种资源的管理、选育和品种审定
第八条 引进的蚕品种须经检疫,确认无疫病后方可利用。向国外提供蚕品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育种单位提供的新品种,在推广前必须提供制定质量标准的有关资料和相应的饲养技术规程。
第十条 经审定合格的新品种,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证书,予以公布,并组织推广。
未经审定和经审定不合格的蚕品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宣传、推广和授奖。

第三章 蚕种生产和经营
第十一条 蚕种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蚕种场制种。生产蚕种必须持有《蚕种生产许可证》,无证的单位一律不得制种。
新建、扩建或停办蚕种场,必须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生产蚕种的单位必须具备蚕种生产设备、技术力量、桑园及稳定的原蚕基地。
第十三条 蚕种生产实行原原种、原种、普通种三级繁育体系。在原原种繁育中选优留制母种。原原种、原种由指定单位繁育。普通种利用原种生产。生产蚕种必须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 蚕种由持有《蚕种经营许可证》的蚕桑生产单位和蚕桑技术推广部门经营,无证单位不得经营。
第十五条 蚕种销售实行购销合同制,在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下,划区供应,由用种单位与生产单位签订购销合同。
第十六条 凡经营的蚕种,质量必须达到省颁地方标准。销售的蚕种在包装上须注明品种、卵量、繁育季别和制种场名,并附有《质量合格证》。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生产、经营、引进不合格蚕种。严禁出售假、劣蚕种。
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需要调拨、供应不符合国家和本省质量标准的蚕种时,须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蚕种价格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省物价部门统一制定。

第四章 蚕种的检验和检疫
第十九条 凡生产和购进的蚕种必须经过检验和检疫。蚕种的生产单位,负责蚕种的自检工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蚕种管理机构,负责行业例行的检验工作;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机构负责蚕种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动植物检疫机构负责蚕种的检疫工作。
第二十条 对销售的蚕种,检验和检疫人员有权抽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妨碍蚕种检验和检疫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疫部门及工作人员,对送检的蚕种必须在出库前完成检验、检疫,不得延误。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二条 在蚕种生产、经营和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在蚕品种资源的保存、选育、试验或蚕种的生产、经营、检验、检疫工作中,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通报批评或给予行政处分。
(二)弄虚作假,销售假、劣和卵量不足的蚕种,违反蚕种价格管理规定,擅自变动销售价格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物价管理、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权限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蚕种生产许可证》、《蚕种经营许可证》,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10%的罚款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无证生产或经营蚕种的,由省农业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建议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违反本办法,不按规定取得检验、检疫签证而调运、销售蚕种的;擅自引进、散发、销售未经审定或审定不合格的品种的;擅自向国外提供蚕品种资源、保密科技成果或情报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责令赔偿损失。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财物,全部上交地方财政,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申请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农牧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省过去发布的有关蚕种管理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199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