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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行汇票、商业汇票结算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9:18:31  浏览:95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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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行汇票、商业汇票结算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关于银行汇票、商业汇票结算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一、关于银行汇票
今年,总行根据当时资金异常紧张,汇路严重堵塞、银行结算相当困难的现状,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对签发银行汇票采取限制额度等临时措施。这对当时保证银行结算改革的顺利实施,疏通结算渠道,保持汇路畅通,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目前,全行资金紧张的状况有所缓解,为了保
持银行结算的统一性,对银行汇票的签发和解付规定作如下变动:
1.从1989年12月1日起,取消签发银行汇票时规定限额的作法(即不受50万元限额的限制),业已于11月20日以〔89〕建总明电25号明传电报通知在案。限额取消之后,会增加解付行的压力,要求各行树立全局观念,热情为客户服务,签发行和解付行要相互理解,
相互支持,避免扯皮,减少纠纷,共同搞好汇票结算工作。
2.做好签发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大额汇票增拍核对电报工作。签发行在签发20万元以上的银行汇票时,要在汇票上填明汇入地点和指定的当地建设银行解付行,并及时向该行拍发核对电报;以保证资金安全和解付行及时调度资金。最近,据部分行反映,有些行在签发大额
银行汇票时,有的不拍发核对电报或拖后拍电报,有的发电时错列解付地点和解付行;有些解付行借口未收到核对电报而延误解付等问题,给建设银行信誉造成不良影响,应引起各行注意,要求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坚决纠正。
二、关于商业汇票
据了解,有的行在使用商业汇票时,不按制度办事,签发空白银行承兑汇票,签发无商品交易的商业汇票和以商业汇票作抵押搞贷款或拆借资金等问题时有发生,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影响,同时也给我行资金安全带来严重威胁。为此,总行再次重申,使用商业汇票,要按照人民银行统
一制颁的结算办法办事,必须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严禁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办理资金拆借;严禁用空白汇票作为抵押办理资金融通;严禁将空白票据事先交客户进行融资和结算。对已经签发的上述无效商业汇票,应采取措施收回。今后,要做到令行禁止,凡发生上述情况,一定要追究
当事行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给予严肃处理。
三、关于资金安全
最近,发现社会上有的不法分子利用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进行作案,例如在杭州就发现一起假冒或上海某支行银行承兑汇票诈骗巨额资金的案件。对此,各行务必高度警惕,对银行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等重要空白凭证、票据用印章、机具的领发、保管、使用等各个环节,要严格执行有
关规定,加强管理,防止丢失被盗等事故的发生。签发行在签发汇票时,要按规定程序操作。凭证要素要填写齐全,要做到印章清晰,压码清楚,以保证顺利解付。解付行在解付时,要按照规定认真审验凭证,该解付的要及时解付,不得以任何借口延误解付,对有问题的汇票,要及时查询
查复,搞清楚后,方可解付。总之,要做到既方便客户,又保证资金安全。
以上请速转知所属执行。




198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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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与诉讼

颜长林

  诉讼,是司法机关和案件当事人在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配合下为解决案件依法定诉讼程序所进行的全部活动。而仲裁则是双方就他们之间的纠纷,约请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并具有一定权威的第三者来居中公断。我国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的仲裁法,从原则和程序上规定了保证仲裁的公正性,与我国民事诉讼相比较,有着自身的优势和特点。

  首先,仲裁协议确定了案件的惟一仲裁庭。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它不仅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而且对法院和仲裁委员会的案件管辖权的区分亦有约束力。从而说明了仲裁与诉讼存在着受理案件的依据不同,案件受理范围与管辖规定不同。

  其次,法律对仲裁裁决的质量有着监督作用,这对于保护包括败诉方当事人在内的仲裁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十分有益。

  众所周知,对仲裁裁决的质量监督权利,在我国交给了人民法院,我国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再次,仲裁的开庭和裁决,充分重视双方当事人的证据。一般地来说,取证无论是对仲裁还是对诉讼,应当是一个严肃科学的问题。我们知道,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一方当事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质证。这样,使得仲裁庭和法庭有着同样的采证权。问题在于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发生后,失去了对证据的有效质证。这也是诉讼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好在仲裁法比较重视仲裁庭的自行收集证据。因此,我认为仲裁庭取证工作,要引起仲裁委员会的高度重视。

上海市劳动局、团市委关于印发《加强上海青年岗位能手技能资格评定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局 团市委


上海市劳动局、团市委关于印发《加强上海青年岗位能手技能资格评定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沪劳技发(1995)81号


各区县劳动局、团委,各主管局(公司)、团委:



  现将《加强上海青年岗位能手技能资格评定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希贯彻执行。

  深化上海市青年岗位能手活动,有利于充分调动青年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引导青年职工岗位奉献,促进岗位成才。各级劳动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青年岗位能手活动的开展,可按照本《意见》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地区、本系统的实际,制订有关激励青年成才的办法,从政策上、制度上保证本市青年岗位能手活动的深入发展。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



关于加强上海青年岗位能手技术资格评定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一条为了适应上海率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推动上海青年岗位能手活动的深入开展。激发广大青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培养和造就新一代熟练的劳动者和跨世纪的优秀人才,根据共青团上海市委、上海市工业党委、上海市农村党委、上海市交通党委、上海市建设党委、上海市财贸党委、上海市外经贸党委和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在上海青工中开展岗位能手活动的通知》的精神,特提出本意见。

  第二条"青年岗位能手"是指年龄在35岁以下,有优良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敬业爱岗,熟练掌握本岗位各项业务技能和理论知识,能够优质并超额完成岗位各项年度考核指标,创造了较好经济效益,并获得市、局(区、县、集团公司)青年岗位能手活动组委会授予的"青年岗位能手"称号的青年职工。

  第三条对青年岗位能手的职业技能进行鉴定,既是对青年岗位能手的岗位文明、岗位技能、岗位效益、岗位安全的综合考核和科学评价,也是对青年岗位能手的有效激励。它将引导全市青工钻研技术、业务,自觉参加职业教育与培训,走岗位成才的道路,从而在全社会形成崇尚技能、敬业爱岗、争当能手的良好风气。

  第四条各级"青年岗位能手活动"组织领导机构,要加强对本单位青年岗位能手活动的领导,通过制定青年岗位能手的岗位规范和标准;落实经常性的培养措施;建立青年岗位能手的评价奖励机制;完善与青年岗位能手活动相配套的各种物质依托、阵地依托,逐步形成促使青年岗位能手不断涌现的培养激励体系。

  第五条各级部门要破除职业技能资格评定工作中的论资排辈,加强对青年岗位能手资格的评定工作,在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法规的同时,对青年岗位能手的职业技能资格评定应根据其实际工作水平,不受学历、资历、年龄的限制。

  第六条获"全国青年岗位能手"、"上海市杰出青年岗位能手"称号者其职业技能资格鉴定可由上海市青年岗位能手活动组织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向市劳动局申报。

  "上海市青年岗位能手"在取得能手称号后,一年内由区、县、局青年岗位能手活动组委会办公室(或团委)推荐申报。

  第七条职业技能资格分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4类。申报后的职业技能资格鉴定由市劳动局分别委托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上海市技师评审委员会、上海市高级技师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鉴定(考核)合格者由市劳动局核发相应的技能资格证书。?

  第八条在评选市"技术能手"、"优秀技师"等活动时,每次可由上海市青年岗位能手活动组委会办公室负责10%的推荐名额进行直接推荐。

  第九条对经鉴定合格后取得资格证书的青年岗位能手,应享受与职业技能资格相对应的待遇;在岗位评聘工作中应依据实际情况评聘相应岗位,除特殊情况外,不应以高评低聘等方式降低青年岗位能手的待遇。

  第十条为促进"青年岗位能手活动"、"共青团号活动"的健康发展。

  对获得"全国青年文明号"、"上海共青团号"称号的集体,其主要负责人或核心成员可参照"上海市青年岗位能手"职业技能鉴定的办法办理。

  第十一条在开展青年岗位能手活动中,对在区、县、局及其以上一级共青团组织进行的各类技能竞赛中获得名次的青年技工,由市劳动局核发相应的技能资格证书(有关竞赛事宜应事先报市劳动局备案)。

  第十二条各局(区、县、集团公司)可参照本《意见》精神拟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本《意见》由上海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各区县劳动局、团委,各主管局(公司)、团委:   现将《加强上海青年岗位能手技能资格评定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希贯彻执行。   深化上海市青年岗位能手活动,有利于充分调动青年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引导青年职工岗位奉献,促进岗位成才。各级劳动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青年岗位能手活动的开展,可按照本《意见》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地区、本系统的实际,制订有关激励青年成才的办法,从政策上、制度上保证本市青年岗位能手活动的深入发展。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 关于加强上海青年岗位能手技术资格评定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一条为了适应上海率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推动上海青年岗位能手活动的深入开展。激发广大青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培养和造就新一代熟练的劳动者和跨世纪的优秀人才,根据共青团上海市委、上海市工业党委、上海市农村党委、上海市交通党委、上海市建设党委、上海市财贸党委、上海市外经贸党委和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在上海青工中开展岗位能手活动的通知》的精神,特提出本意见。   第二条"青年岗位能手"是指年龄在35岁以下,有优良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敬业爱岗,熟练掌握本岗位各项业务技能和理论知识,能够优质并超额完成岗位各项年度考核指标,创造了较好经济效益,并获得市、局(区、县、集团公司)青年岗位能手活动组委会授予的"青年岗位能手"称号的青年职工。   第三条对青年岗位能手的职业技能进行鉴定,既是对青年岗位能手的岗位文明、岗位技能、岗位效益、岗位安全的综合考核和科学评价,也是对青年岗位能手的有效激励。它将引导全市青工钻研技术、业务,自觉参加职业教育与培训,走岗位成才的道路,从而在全社会形成崇尚技能、敬业爱岗、争当能手的良好风气。   第四条各级"青年岗位能手活动"组织领导机构,要加强对本单位青年岗位能手活动的领导,通过制定青年岗位能手的岗位规范和标准;落实经常性的培养措施;建立青年岗位能手的评价奖励机制;完善与青年岗位能手活动相配套的各种物质依托、阵地依托,逐步形成促使青年岗位能手不断涌现的培养激励体系。   第五条各级部门要破除职业技能资格评定工作中的论资排辈,加强对青年岗位能手资格的评定工作,在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法规的同时,对青年岗位能手的职业技能资格评定应根据其实际工作水平,不受学历、资历、年龄的限制。   第六条获"全国青年岗位能手"、"上海市杰出青年岗位能手"称号者其职业技能资格鉴定可由上海市青年岗位能手活动组织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向市劳动局申报。   "上海市青年岗位能手"在取得能手称号后,一年内由区、县、局青年岗位能手活动组委会办公室(或团委)推荐申报。   第七条职业技能资格分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4类。申报后的职业技能资格鉴定由市劳动局分别委托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上海市技师评审委员会、上海市高级技师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鉴定(考核)合格者由市劳动局核发相应的技能资格证书。?   第八条在评选市"技术能手"、"优秀技师"等活动时,每次可由上海市青年岗位能手活动组委会办公室负责10%的推荐名额进行直接推荐。   第九条对经鉴定合格后取得资格证书的青年岗位能手,应享受与职业技能资格相对应的待遇;在岗位评聘工作中应依据实际情况评聘相应岗位,除特殊情况外,不应以高评低聘等方式降低青年岗位能手的待遇。   第十条为促进"青年岗位能手活动"、"共青团号活动"的健康发展。   对获得"全国青年文明号"、"上海共青团号"称号的集体,其主要负责人或核心成员可参照"上海市青年岗位能手"职业技能鉴定的办法办理。   第十一条在开展青年岗位能手活动中,对在区、县、局及其以上一级共青团组织进行的各类技能竞赛中获得名次的青年技工,由市劳动局核发相应的技能资格证书(有关竞赛事宜应事先报市劳动局备案)。   第十二条各局(区、县、集团公司)可参照本《意见》精神拟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本《意见》由上海市劳动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