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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尚未取得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能否对未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公司进行审计、验资业务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8:50:03  浏览:89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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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尚未取得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能否对未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公司进行审计、验资业务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尚未取得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能否对未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公司进行审计、验资业务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中财经会计师事务所:
你所来函询问尚未取得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能否对有限责任公司和未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资本验证和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业务,我们的意见是:
根据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93)财办字第5号《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资格确认的规定》,目前,国家仅仅要求对公开发行和交易股票的企业、机构和场所进行财务审计、咨询及其他相关的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采取资格认定的
办法,至于其他企业的资本验证和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业务,没有要求对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资格确认。



1994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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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同做好广播电视证券节目规范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协同做好广播电视证券节目规范工作的通知

证监办发〔2010〕78号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
  广播电视证券节目在传播证券信息、普及证券知识、宣传政策法规、开展投资者教育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但个别广播电台、电视台也暴露出节目内容不规范,存在利用广播电视证券节目从事非法证券活动等问题,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日前,国家广电总局经商我会后,制定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2010〕59号),明确广播电视证券节目不得进行商业化合作,要求切实规范节目内容,加强资质审查,加强对证券信息类产品广告的管理,完善协作监管机制。为协同广电管理部门做好广播电视证券节目规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证监局应当充分认识规范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辖区监管责任制,积极与地方广电管理部门沟通协作,协同落实广播电视证券节目规范要求,营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舆论信息环境。
  二、各证监局应当建立健全辖区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监测机制,密切关注参与证券节目的机构和人员的资质、资格情况,关注证券节目内容及证券信息类产品广告的规范情况,持续做好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的协作监管工作,及时分析、研判和协调处理违规问题。
  三、各证监局应当积极配合做好资质审查工作,对参与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的机构和人员是否具备证券投资咨询相关资格,有无借用、冒用他人业务资格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向相关广播电台、电视台提供有关机构和人员的合规经营和业务投诉情况。
  四、各证监局应当配合做好证券信息类产品广告的管理工作,对证券信息类产品运营机构报送的广告内容相关材料予以审查,向产品运营机构出具审查意见,抄送拟播出广告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及地方广电管理部门。
  五、各证监局应当督促辖区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严格按照广发〔2010〕59号文的有关规定,不得承包或者租赁广播电视证券节目时段,不得参与广告运营商、财经公关公司、文化传播公司、软件运营商等机构的广播电视证券节目,不得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使用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或者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六、各证监局应当建立健全与地方广电管理部门的协作监管机制,完善信息通报和协调处理违规证券节目等制度。定期向地方广电管理部门通报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监测信息,及时协调处理证券节目内容及证券信息类产品广告不规范等问题。支持广播电台、电视台切实做好自查整改工作。
  七、各证监局要会同地方广电管理部门和广播电台、电视台引导辖区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依法合规、积极参与广播电视证券节目,传播证券信息,普及证券知识,宣传政策法规,提供客观、独立、专业的市场分析,加强风险提示,开展投资者教育。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一○年八月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公告2010年第1号

新闻出版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公告

2010年 第1号


  为全面推进新闻出版依法行政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新闻出版总署对新闻出版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集中清理。截至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实施的现行有效的规章共28件,现将规章目录公布。
  特此公告。


新闻出版总署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


新闻出版总署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2010年12月



序号
规 章 名 称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施行日期

1
图书质量保障体系
新闻出版署令第8号
1997.6.26
1997.6.26

2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新闻出版署令第10号
1998.1.1
1998.1.1

3
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新闻出版署令第12号
1997.12.30
1998.1.1

4
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新闻出版署令第13号
1998.6.15
1998.8.1

5
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新闻出版署令第14号
2001.1.6
2001.1.6

6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
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
2001.11.9
2001.11.9

7
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
新闻出版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6号
2002.1.29

2002.1.29


新闻出版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38号(补充规定)
2008.11.12
2009.1.1

8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
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令第17号
2002.6.27
2002.8.1

9
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
新闻出版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8号
2003.3.17

2003.5.1


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33号(补充规定)
2007.4.2

2007.5.1


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45号(补充规定)
2009.8.20
2009.10.1

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48 号(补充规定)
2010.12.27
2011.1.1

10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
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令第19号
2003.7.18
2003.9.1

11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0号
2003.7.24

2003.9.1


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3号(修订)
2004.6.18
2004.7.1

12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
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2号
2004.6.17
2004.8.1

13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
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6号
2004.12.24
2005.3.1

14
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
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7号
2004.12.31
2005.2.1

15
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
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0号
2005.2.7
2005.4.20

16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
2005.9.30
2005.12.1

17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
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2号
2005.9.30
2005.12.1

18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
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4号
2008.2.21
2008.4.15

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7号(补充规定)
2010.11.23
2011.1.1

19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
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5号
2008.2.21
2008.4.15

20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
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6号
2008.2.21
2008.5.1

21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
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7号
2008.2.21
2008.6.1

22
新闻出版总署立法程序规定
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0号
2009.4.27
2009.6.1

23
复制管理办法
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
2009.6.30
2009.8.1

24
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
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3号
2009.8.6
2009.10.1

25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4号
2009.8.24
2009.10.15

26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
文化部、海关总署令第23号
2002.4.17
2002.6.1

27
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
文化部、商务部令第28号
2003.12.8

2004.1.1


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46号(补充规定)
2009.8.20
2009.10.1

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49号(补充规定)
2010.12.27
2011.1.1

28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
文化部令第40号
2006.11.3
2006.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