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和缅甸联邦政府宗教事务部关于中国佛牙舍利到缅甸供奉的协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1:27:27  浏览:92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和缅甸联邦政府宗教事务部关于中国佛牙舍利到缅甸供奉的协议

中国国务院宗教事务局 缅甸联邦政府宗教事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和缅甸联邦政府宗教事务部关于中国佛牙舍利到缅甸供奉的协议


(签订日期1994年4月19日 生效日期1994年4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和缅甸联邦政府宗教事务部为进一步发展中缅两国人民和宗教界之间的传统友谊,确认应缅甸联邦政府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中国的佛牙舍利于一九九四年赴缅甸供奉,为确保该项工作顺利进行,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国佛牙舍利于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日赴缅,六月五日返回中国,在缅供奉时间总计四十五天,供奉地点为仰光和曼德勒两地。

  第二条 中国佛牙舍利赴缅及返回中国时,由缅方派遣专机或租用中国民航专机迎送。佛牙舍利在缅供奉期间的远距离移动,由缅方派专车迎送。

  第三条 缅方派由二十二人组成的中国佛牙舍利迎奉团于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五日到中国,与中方共同清点随佛牙赴缅的其他供品等文物,并与中方共同举行迎送法会。

  第四条 中方派遣中国佛教协会副会长明惠法师率由十五人组成的中国佛牙舍利护送团、十一人组成的护法团赴缅。护送团和护法团于四月二十日乘坐缅方专机随佛牙赴缅,护送团完成护送任务后于四月二十七日返回中国,护法团负责佛牙舍利在缅期间的护法工作;迎归团于六月一日赴缅,六月五日同护法团一起乘坐缅专机迎请佛牙舍利返回北京。

  第五条 佛牙舍利在缅供奉期间,缅甸联邦政府将提供特级保护,确保佛牙舍利及文物的绝对安全,如有损坏,由缅方负责赔偿。

  第六条 中国佛牙舍利入、出中国和缅甸边境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政府边防、海关和卫生防疫部门对佛牙舍利及其他文物和中、缅双方护送、奉迎团组人员给予免检、免验礼遇。

  第七条 缅方负担佛牙舍利赴缅的往返专机费(北京——仰光——北京)、中方护送团、护法团、迎归团全体人员在缅期间的接待费用(其中包括中方赴缅全体人员的人身和行李保险费)。中方负担缅方迎奉团的接待费用、迎请法会费用及中方护送团返京、迎归团赴缅的国际旅费。

  第八条 佛牙在缅供奉期间所得香金将归缅甸国家宗教基金会所有,用于佛教弘法利生事业。为表达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宗教事务局的谢意,缅甸联邦政府将另行捐赠资金用于庄严北京佛牙舍利塔。

  第九条 佛牙舍利在缅供奉期间,任何人不得拍摄用作商业广告的佛牙舍利照片和图像。

  第十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中国佛牙舍利返抵北京之日起终止。
  本协议于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九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缅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缅甸联邦政府
  国务院宗教事务局         宗教事务部
    代  表           代  表
    赤  耐           吴  赛
    (签字)           (签字)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国建筑企业在本市承包建设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国建筑企业在本市承包建设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
市政府


为加强对外国建筑企业承包建设工程的管理,促进中外建筑业的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外国建筑企业(以下简称外国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包房屋建筑、室内装修、设备安装、市政设施等建设工程,或与国内企业合作承包工程,均按本规定管理。
二、外国企业承包建设工程的范围:
1、全部由外国投资或赠款建设的工作。
2、中外合资建设的工程,国内企业在技术上难以单独承包的。
3、国内投资建设的工程,国内企业在技术上难以承包的分项工程。
三、建设单位对外国企业发包建设工程,须先持上级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核准,方可对外委托或招标。实行招标的,可参照《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经批准由外国企业承包的建设工程,发包单位应对被委托的或参加招标的外国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并报市建委核准。
报市建委核准时,发包单位应提交外国企业情况的下列文件、资料:
1、所在国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书;
2、近期资产负债表和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
3、曾承建的主要工程名称、规模、建设地点、工期和质量情况;
4、技术力量和施工机具情况;
5、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和拟指派的工程现场负责人的简历。
五、外国企业接受发包单位的委托或中标后,须向市建委领取外国建筑企业承包工程许可证(以下简称证可证),由发包单位持草签合同到市建筑安装市政工程合同预算审查处提请审查工程预算造价。
六、建设工程承包合同,须按国家关于涉外经济合同审批权限的规定,报经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查批准(属外国投资并由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仍可报原批准部门审批),并由外国企业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来我国合作开发和承包
工程的外国公司注册登记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向国家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企业注册登记,领取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外国企业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须提交下列文件:
1、合同批准文件及许可证;
2、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3、外国企业的合法开业、资本信用证明;
4、其它有关材料。
七、外国企业按前条规定办理的注册有效期,为承包工程合同工期。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的,外国企业应与发包单位签定延期协议,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到原登记注册机关办理延期注册登记手续。合同终止的,须缴还登记证。
八、外国企业经注册登记、领取登记证后,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银行开户、纳税登记等事项。
外国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向市统计机关报送统计资料。
九、外国企业承包工程,应执行我国的施工规范和质量标准,接受本市工程质量监督机关的监督管理。我国尚未制定施工规范、质量标准而必须采用外国的施工规范、质量标准的特殊工程,外国企业应在开工前一个月将有关规范、标准文件的中文文本报送本市工程质量监督机关。
十、外国企业承包工程后,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国内企业的,应征得发包单位同意,并报市建委批准;分包给外国企业的,按本规定第三条至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十一、外国企业承包工程需用工程劳务的,须经市建委批准,由国内企业提供,并签订合同。外国企业招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服务人员,由市外国企业服务总公司介绍。
十二、外国企业在办理工程结算时,发包单位应提取相当工程造价0·5%的工程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工程未发生质量问题时退还。
十三、按照我国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外国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违反本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难予以下处罚:
1、发包单位擅自向外国企业发包建设工程或外国企业擅自承包建设工程的,由市建委或区、县建委责令停工,并对承发包双方各处以相当于工程造价0·5%~1%的罚款。
2、外国企业擅自使用中国工程劳务的,由市建委或区、县建委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外国企业违反第九条规定的,由工程质量监督机关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试行)》处罚。
4、外国企业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注册或延期登记注册手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吊销《登记证》等处罚。
十四、香港、澳门、台湾的建筑企业来京承包工程,参照本规定管理。
十五、本规定由市建委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十六、本规定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



1987年12月3日

关于印发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导游奖励晋升和加分备案办理程序》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印发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导游奖励晋升和加分备案办理程序》的通知

旅办发[2011]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精神,进一步改革完善导游等级制度,通过以赛促训的方式展示导游风采,激励导游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服务质量,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将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导游奖励晋升和加分备案办理程序》印发你们,请按照程序办理。

  我局定于今年9月份的中、高级导游等级考试前对2010全国导游大赛获奖选手予以集中办理奖励晋升和加分备案。办理时限为今年7月30日前,加分奖励于今年9月份的中、高级导游等级考试中实施,获奖导游的导游员等级证书将与今年通过导游等级考试的导游员共同颁证。逾期不办视同自动放弃。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

导游奖励晋升和加分备案办理程序
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精神,全面加强导游员队伍建设,改革完善导游等级制度,进一步通过以赛促训的方式展示导游风采,激励导游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服务质量,特制订《导游奖励晋升和加分备案办理程序》。

一、办理依据
  《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 “参加省部级以上单位组织的导游技能大赛获得最佳名次的导游人员,报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可晋升一级导游人员等级。一人多次获奖只能晋升一次,晋升的最高等级为高级。”

二、办理程序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举办相关导游技能大赛前需将奖项设置、申请奖励晋升和加分备案的请示报送全国导游人员考核评定委员会审批。获批后方可向社会发布奖励晋升和加分备案等奖励措施。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导游人员考评办公室在负责在举办相关导游技能大赛后一个月内将竞赛通知、公布竞赛结果的文件原件和审核盖章后的《导游奖励晋升和加分备案审批表》一并上报全国导游人员考核评定委员会审批。
  3、《导游奖励晋升和加分备案审批表》由导游员所在单位如实填写,一式三份(含电子版一份)。
  4、 全国导游人员考核评定委员会审批同意后,对《导游奖励晋升和加分备案审批表》予以统一编号,一份批复省(自治区、直辖市)导游人员考评办公室,另外一份及电子版留存备案。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导游人员考评办公室凭审批后的《奖励晋升导游员等级和加分备案审批表》为导游员颁发相应的导游等级证书。获奖励晋升的导游员需及时向所在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相关部门申请换发相关导游等级的IC卡。
  6、获加分导游员的加分奖励一年内有效,需及时参加相应导游等级的考试。由全国导游人员考核评定委员会在当年或第二年的导游等级考试中予以加分奖励,不参加考试的导游员视同自动放弃。

三、相关说明
  1、“省部级以上单位组织的导游技能大赛”是指国家级二类(由部委组织的竞赛)以上竞赛或省级一类(由省有关厅局组织的跨行业或部门、面向全社会的竞赛)竞赛。
  2、“最佳名次”是指导游技能大赛一等奖获得者。根据大赛规模及奖项设置不同,每省(自治区、直辖市)每次大赛最多奖励晋升3-6名。
  3、申请奖励晋升的导游员需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原导游等级工作时间须满两年。奖励晋升时效为自大赛结果公布后(以文件颁发时间为准)一年内。
  4、因立功授奖或取得省部级以上称号而申请奖励晋升导游等级的,上报的请示件需附相关证书或表彰文件复印件,并按照以上程序办理。晋升时效为自获得称号后(以证书颁发时间为准)一年内。
  5、审批程序由全国导游人员考评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联系方式
  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国家旅游局人事司)
  联系人:赵洪青、耿东明
  联系电话:010-65201924/1925
  传 真:010-65201900
  地 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甲9号
  邮政编码:100740

附件:导游奖励晋升和加分备案审批表



附件:《导游奖励晋升和加分备案审批表》
http://www.cnta.gov.cn/files/sunjing/2011.1-6/导游奖励晋升和加分备案审批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