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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测绘局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内政部长关于执行一九八0年九月二十四日签订的测绘科技合作议定书的协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5:46:34  浏览:82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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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测绘局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内政部长关于执行一九八0年九月二十四日签订的测绘科技合作议定书的协议

中国国家测绘局 德国内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测绘局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内政部长关于执行一九八0年九月二十四日签订的测绘科技合作议定书的协议


(签订日期1986年9月18日 生效日期1986年9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测绘局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内政部长本着继续加强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以及测绘科技合作的愿望,为执行双方于一九八0年九月二十四日签订的议定书之第一和第五条,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一九八八年止,根据目前的计划安排,本协议附件中所列项目将予以实施。

  第二条 双方各指派一名负责执行本协议的代表。代表负责在执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时进行协调,并共同及时制定拟实施项目的年度计划。他们对一九八八年以后的合作提出项目建议。项目的执行按第二句处理。代表向各自主管部门汇报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所有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他们应以会晤或通信方式进行磋商。由此发生的费用问题按第四条规定处理。

  第三条 为完成根据一九八0年九月二十四日议定书中第一至第四条和本协议第一条所规定的合作项目,双方有关实施部门将进行特别协商,确定细节。细节中应着重确定项目的规模、内容、时间、组织及费用问题。

  第四条 双方应力求在本国经济条件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费用。
  1.往返旅费由派遣方负担;
  2.接待费用(住宿、膳食和接待国内的旅行)由接待方负担。一旦发生疾病或事故,接待方应给予医疗救护。
  若被派出的专家或实习人员受到雇用,则接待费用应从相应的报酬中支付;
  3.上述第二款不适用于按照促进交流计划应自费派出的专家和实习人员的交换;
  4.同行家属的费用自理。

  第五条 本协议按照存在的状况也适用于柏林(西)。

  第六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于一九八六年九月十八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二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德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件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国家测绘局代表         内政部长代表
    陈俊勇            齐末儿曼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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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彩票代销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彩票代销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118号

2005-07-2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发布后,部分地区地方税务局来函要求,对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点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予以明确,现通知如下:
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点代销福利彩票取得的任何形式的手续费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关于印发《国家医疗器械审评专家库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关于印发《国家医疗器械审评专家库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药监械[2003]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了规范医疗器械注册审评,健全审评工作机制,提高医疗器械审查水平,我局制定了《国家医疗器械审评专家库管理规定(试行)》,现予印发。

国家医疗器械审评专家库是为进行国产第三类医疗器械和进口医疗器械的注册审查而建立的专家库。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对国产第二类医疗器械进行注册审查时,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参考利用国家医疗器械专家库,或就近聘请库外有资格的专家。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国家医疗器械审评专家库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医疗器械产品的审评技术水平,健全审评工作机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国家医疗器械审评专家库。

第二条 医疗器械审评专家库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从国内从事医疗器械科研、生产、检测、使用等工作的专家中聘请的专家群体。

第三条 审评专家以维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出发点,坚持科学、公正、实事求是,对提请审评或论证的医疗器械产品提出技术评价意见。

第四条 审评专家接受委托,对申请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方案进行审评,完成审评报告。

第五条 审评专家接受委托,对申请注册产品进行审评,对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提出意见,完成专家审评报告。

第六条 审评专家接受委托,参与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调查、分析。

第七条 审评专家接受委托,参与对已上市医疗器械的再评价工作,对已落后或在中国不适用的医疗器械产品提出淘汰建议。

第八条 审评专家采用聘任制,由相关单位推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聘任,颁发聘书。

第九条 审评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2.在生物医学工程、工程技术、医学研究、医学临床方面有较高的学术和技术水平,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情况;
3.熟悉有关医疗器械管理法规;
4.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条 专家库的调整: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根据审评工作需要,依据第八条的规定,随时聘任符合条件的专家,扩充专家库。
对已聘任的专家名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每5年进行一次调整,属于下述情况的专家不再留聘:
1.年龄已满70周岁的(中国科学院和工程院院士及其它特殊情况者除外);
2.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承担审评工作的。

第十一条 专家库的管理: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司对专家库负责日常管理。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司设立计算机管理系统,对专家库中专家进行分组管理,根据审评需要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出专业对口专家,参与具体产品的审评工作。

第十二条 审评专家的职责:
1.参加医疗器械审评,按时完成审评工作,提出书面报告,并对报告负责;
2.认真执行国家各项政策和相关法规,坚持公正、客观、实事求是的审评原则;
3.对审评中涉及的企业技术资料保密。

第十三条 在医疗器械审评工作中弄虚作假,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撤消其审评专家资格,收回聘书。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