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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规范利用北欧国家政府贷款采购国内设备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6:08:44  浏览:86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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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规范利用北欧国家政府贷款采购国内设备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规范利用北欧国家政府贷款采购国内设备的通知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
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各采购公司:
为规范利用北欧国家政府(包括北欧投资银行和北欧发展基金)贷款采购国内设备的程序,防止套汇或将贷款挪作他用,确保设备采购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单位和采购公司应按中央和地方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确定的采购清单与供货商进行谈判,如采购清单有重大调整,项目单位应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并报财政部备案。
二、购买的国内设备必须包括在采购公司与国外供货商签订的合同中。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合同中应明确对国内设备规格及技术配套性的责任。
三、购买国内设备的采购合同可由国外供货商与国内供货商直接签订,亦可由采购公司和项目单位共同与国内供货商签订。
四、如果国外政府贷款主管部门在审批合同时,对国内设备采购部分持异议,财政部将通知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和采购公司。采购公司和项目单位应对合同进行相应修订。
五、由国外供货商与国内供货商直接签订的国内设备采购合同,其采购与支付程序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六、由采购公司和项目单位共同与国内供货商签订的国内设备采购合同,其采购与支付方式如下:
(一)项目单位应按设备交货进度向国内转贷银行申请国内设备支付款,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文件:
1.与国外供货商签署的合同和与国内供货商签署的采购合同;
2.采购公司和项目单位共同签发的提款申请及相应的支付单据;
3.转贷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规定,转贷银行有权拒绝办理提款手续。
(二)国内转贷银行、国外银行或国外供货商将用于购买国内设备的贷款支付给国内采购公司;采购公司办理结汇后将人民币直接支付给国内供货商。采购公司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办理结汇和汇款,不得将资金挪作他用或直接将外汇支付给项目单位,不得从中扣减手续费。
七、国内转贷银行不再将用于购买国内设备的贷款直接支付给国内供货商和项目单位。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999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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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主次干道人行道上非机动车管理的暂行办法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主次干道人行道上非机动车管理的暂行办法

长政发[2001]14号



为实行我市城区静态交通的有序管理,确保城区道路交通的畅通和美观,特制定本办法。

一、对城区主次干道人行道上的非机动车实行统一管理、归线停放、有偿服务。

二、由市城管委牵头,汇同市政、公安交警部门,对城区主次干道人行道现场勘察、画线,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场点及标志牌,标志牌由市城管委统一负责设计和制作。

三、非机动车临时停放场点由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理。统一财政票据,统一收费标准,统一聘请专人看管,统一协调服务。收费票据、收费标准按市场价局长价费字[1997]144号文件执行。

四、在主次干道人行道上非画线定点停放场点停放的非机动车,由各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依据市政府62号令对车主进行处罚。

五、市城管委负责对已勘定的非机动车临时停放场点建立审批档案并享有最终审批权。未经市城管委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画线定点停放。

六、非机动车临时停放场点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保管职责,坚持先开票、后收费、再存放,否则,车主有权拒绝交费。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临时停放场点内丢失的,看管人员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有关主管部门应负连带责任。

七、城区主次干道人行道上非机动车管理的具体规定,由市城管委制定;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管委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六月十五日起执行。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采挖树蔸(根)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采挖树蔸(根)有关问题的复函

办资字〔2008〕9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你局《关于采挖树蔸(根)有关问题的请示》(桂林报〔2008〕266号)收悉。经研究,我局认为,采挖树蔸(根)进行经营利用的行为,必须按《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树木采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3〕41号)精神严格执行。
  特此复函。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