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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部分子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8:13:15  浏览:89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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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部分子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部分子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766号

2001-10-19国家税务总局

辽宁、河北、广西、北京、天津、上海、山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务院有关电信重组,整体上市,分步实施的要求,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移动集团公司)对北京、天津、上海、辽宁、广西、河北、山东省(区、市)移动通信公司进行剥离重组,将其与移动通信业务有直接关系的权益整体上划至移动集团公司,由移动集团公司将其注入新设立的7省(区、市)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再将7省(区、市)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的权益注入中国移动(香港)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236号)精神,现对上述7省(区、市)移动通信公司重组上市过程中涉及的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按照有关规定,纳税人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在启用时应计税贴花。但对移动集团公司及子公司的资金账簿,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对北京、天津、上海、辽宁、广西、河北、山东省(区、市)移动通信公司因重组上市和“存续公司”——北京、天津、上海、广西、河北、山东省(区、市)通信服务公司、辽宁移动通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因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上划移动集团公司的资金免征印花税。
  (二)对新成立的北京、天津、上海、辽宁、广西、河北、山东省(区、市)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及北京、天津、上海、广西、河北、山东省(区、市)通信服务公司、辽宁移动通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立资金账簿时记载的资金免征印花税。
  二、上述免税资金在重组上市过程中经评估发生的资产增值部分及今后新增加的资金应按有关规定贴花。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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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建宗1991年以来论文目录





2000年12月9日 20:29
姚建宗论文目录(1991——)
1、《略论法的价值与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最根本价值》,《河北法学》1991年第3期,《新华文摘》1991年第9期存目
2、《略论法学研究中的价值分析方法》,《法学评论》1991年第5期,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法学》1992年第1期转载,《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1992年第1期转载
3、《法学》1992年第4期发表笔谈
4、《关于司法解释的分析与思考》,《现代法学》1992年第3期
5、《法律关系客体理论新探》,《当代法学》1993年第2期
6、《社会因素制约与主体法律行为选择》,《长白论丛》1993年第5期
7、《社会运动、宪政与人权》(译文),《宪法比较研究文集》(三),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8、《论市场经济下的私法文化选择》,《长白论丛》1994年第3期
9、《试论法律行为的社会控制》,《经济·社会》1994年第2期,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法学》1994年第9期转载
10、《思考与补正:论法的调整对象》,《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4年第6期
11、《“法治经济”解析》,《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学报》1995年第2期,《新华文摘》1995年第11期转载
12、《市场经济与立法思维》,《法律科学》1995年第3期,《中国法律年鉴》(1996年版)转载
13、《略论法制现代化的概念、模式与途经》,《法制现代化研究》(第一卷),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14、《契约的死亡》(译文,8万字),《民商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15、《中国社会主义法理学的理论建构》,《中国法学》1996年第1期,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出版工作·图书评介》1996年第4期转载
16、《理念·信仰·法治》,《检察日报》1996年11月25日“理论新苑”
17、《学术自信、学术宽容及其他》,《湘江法律评论》第1卷,湖南出版社1996年版
18、《论法律义务的结构、特征与功能》,《长白论丛》1996年第4期,《新华文摘》1996年第10期存目
19、《法律行为本体论论纲》,《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学报》1996年第4期
20、《法律效力论纲》,《法商研究》1996年第4期
21、《时代要求的理性选择:财产权的平等法律保护》,《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6年第3期(增刊)
22、《法律制度构造论》,《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6年第5期,《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1997年第1期转载
23、《法的哲学理解》,《长白论丛》1997年第1期
24、《信仰:法治的精神意蕴》,《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7年第2期,《检察日报》1997年4月28日“理论新苑”作“论点摘登”,《新华文摘》1997年第6期存目,《新华文摘》1997年第8期转载,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法理学·法史学》1997年第6期转载
25、《制度、法律与经济发展:一个初步分析》,《法制现代化与中国经济发展》(论文集),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26、《论法律移植》,《法制现代化研究》(第三卷),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27、《为法哲学申辩:法哲学研究提纲》,《法律科学》1998年第1期
28、《法哲学批判与批判的法哲学》,《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8年第1期,《新华文摘》1998年第4期存目,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法理学·法史学》1998年第4期转载
29、《法律与发展研究:一个待开拓的领域》,《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学报》1998年第2期
30、《转换维度 拓宽视野——法学研究方法论变革》,《世纪论评》1998年第2期
31、《中国法学研究的方法论缺陷及其校正》,《社会科学报》1998年8月20日
32、《美国的法律与发展研究》,《法制现代化研究》(第四卷),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33、《中国法理学二十年》,《法制与社会发展》1998年第5期,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法理学·法史学》1998年第12期转载
34、《法律与发展研究的理论?A向》,《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9年春季号,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法理学·法史学》1999年第7期转载,《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1999年第4期转载,《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00年第2期转载
35、《科学批判与法哲学的发展》,《法学》1999年第6期,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法理学·法史学》1999年第8期转载
36、《如何进行法理学思考》,《湘江法律评论》(第三卷),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37、《法治的人性立场》,《西南政法大学学报》1999年第6期
38、《国外政治发展研究述评》,《政治学研究》1999年第4期,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政治学》2000年第3期转载
39、《法治的人生态度》,《现代法学》2000年第1期
40、《法治的多重视界》,《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年第1期,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法理学·法史学》2000年第4期转载,《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2000年第2期转载

关于下发《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下发《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通知

1985年11月10日,国家海洋局

各分局、研究所,出版社,预报中心,海洋学校:
现将《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发给你们。希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并在实际工作中注意总结经验,提出修改意见,使其逐步完善。

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一九八五年十一月)
第一条 为奖励在海洋科学技术进步和成果推广应用以及其它海洋业务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加速我国海洋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奖励的范围
凡对海洋开发或海洋事业的发展作出贡献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海洋调查、研究报告,科学论著,技术装备,新工艺、新方法,海洋图集整编,环境保护,预报服务等)和推广采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科学技术管理以及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资料处理与服务,以及对国民经济作出贡献的其他科技成果。
第三条 申请奖励的条件
1、应用于海洋开发或海洋工程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
(1)国内首创的,或接近国际水平的;
(2)国内同行中较先进的;
(3)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2、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阐明自然现象的特性或规律的学术成果。
3、凡在推广、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4、重大设备研制和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5、在科学技术管理和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资料处理与服务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第四条 获得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按其科技水平、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分三等:
奖励等级 荣 誉 奖 奖金
一 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奖章 4千元
二 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奖章 2千元
三 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奖章 1千元
第五条 评奖标准
1、一等奖 科技成果属国内首创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科学技术发展具有较大促进作用。
2、二等奖 科技成果达到国内同行中的先进水平,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科学技术的发展有明显促进作用。
3、三等奖 科技成果达到国内海洋单位或局系统中较高水平,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科学技术的发展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第六条 科学技术奖励由局科学技术委员会批准授予。
第七条 科学技术奖励,除荣誉奖、奖金以外,还应将获奖者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八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要填写“科技成果奖励申请报告书”,附上技术鉴定证书或评语,按照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由各单位科技(或学术)委员会提出意见,报请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审定。申请奖励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均需交纳评审费。申请局级奖交20(个人申请交5元);申请国家级奖的,初审交40元(个人交4元),复审时再交60元(个人交6元)。
第九条 奖金可在评审单位的科研事业费中列支,或收入留成中解决。
第十条 奖金按贡献大小发给集体和个人(80%发给课题组,10%发给有关科技管理门,10%用作集体福利),不得搞平均主义。
第十一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应按其批准的最高额发给。如曾获其他奖励,须扣除已得金额,仅补发差额。
第十二条 获奖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应撤销奖励,收回奖金交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三条 对获奖项目若有争议,可向上级部门反映,有关领导部门应认真调查审理。
第十四条 局属各单位的科技进步奖建议亦分为三等(奖金分别为600 ̄800;400 ̄600;200 ̄400),由各单位学术委员会审批。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以前颁发的科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宣布作废。本条例由国家海洋局科技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