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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8:35:43  浏览:87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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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财税[1995]47号

1995-12-2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开发银行:
  你行开行财会函(1995)10号文《关于申请免纳印花税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贴息贷款合同免纳印花税。因此,经财政贴息的项目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资本金贷款合同,不属于免税凭证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三、从目前国家政策性银行的经营状况考虑,对记载资金的账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难以承担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准,可在三年内分次贴足印花。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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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明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


明政 [1999]文 177号


关于印发《三明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
现将《三明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 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四日

三明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__为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 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 化配置,实现我市经济结构的战略调整和国有资产 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 家试点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实施办法(试行) 》和省政府闽政(1999)1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福建省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程序的通知》,结合 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__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是指市政府将政府 投资的国有企业,政府控股、参股公司的国有股权 授权给政府投资经营的机构统一持有。政府授权的 投资经营机构依据产权关系,成为授权企业的产权 主体,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资本运营并依 法行使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经营者等出资者 权利。
第三条 __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实现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所 有者职能分开,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分 开的原则;
(二)有利于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 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原则;
(三)有利于促进管资产与管人相结合的原则;
(四)有利于提高资本运营效益,促进国有资产 保值增值的原则。
第四条 __本办法适用于经政府批准成立的国有 资产授权投资经营机构。

第二章 ____授权经营条件

第五条 __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时,被授权方必须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国有资产净值不低于五亿元人民币;
(二)有较强的资本运营和决策能力,能够承担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三)不承担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行业管 理职能;
(四)被授权方必须是国有独资公司。

第三章 ____授权经营程序

第六条 __国有资产授权投资经营机构向市国有资产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提交申请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报告及实施方 案。
实施方案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拟列入授权经营范围的全资企业、控股、 参股公司的国有资产数额、分布、结构等基本情况;
(二)优化资源配置,推动资产重组,提高资产 运营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初步规划。
第七条 __市国资委组织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实 施方案进行审查论证,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牵头 组织有关部门对拟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 界定产权,核定国有资本金,清理债权、债务,剥 离不良资产,最终确定拟授权经营企业名单及国有 资产总额。
第八条 __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审查修正后的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实施方案上报市国资委,市国资 委审定并正式下文批复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报告及实 施方案。

第四章 ____授权经营双方权利义务

第九条 __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授权方为三明市 国资委。
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 具体工作,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审查国有资产授权经营 实施方案;
(二)制定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指 标,对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业绩、保值增 值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提出奖惩建议;
(三)会同财政部门依法监缴授权经营国有资产 产权收益,对国有资产收益有调度权;
(四)审查国有资产重大投资项目,对投资效益 进行跟踪监测;
(五)按规定审查国有资产整体产权转让及重大 资产处置事项,并按规定上报审批;
(六)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__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被授权方为经政 府批准成立的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机构。
被授权方的职责:
(一)完成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达的保值增值考 核指标;
(二)向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并定期报送资产统计报表;
(三)按照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 报告资产运营情况和报送汇总会计报表;
(四)按照规定对收取的国有资产收益统一上交 财政;
(五)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__被授权方依法对全资企业行使下列 权利:
(一)依照法定程序,决定或批准全资企业的组 织机构,按照《三明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用暂行 办法》任免(聘任或解聘)主要经营管理者,并对 其进行考核、评价和奖惩;
(二)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核实资本金,并组 织进行产权登记;
(三)决定或审查全资企业的经营方针;
(四)决定或审批全资企业的产权出让,并收取 出让净收入;
(五)决定或审批全资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 和解散,并负责收缴解散和破产企业应归出资者所 有的剩余财产;
(六)经批准将产权出让净收入和投资收益以及 法律允许的融资,进行资本再投入;
(七)审查全资企业的重大投资、举债、抵押和 担保事项;
(八)下达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并对其经营 状况和财务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九)依法行使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__被授权方对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按 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未进行公 司化改造的参股联营企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三条 __被授权方对授权范围内的企业履行 下列义务:
(一)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财产的有限责任;
(二)维护企业独立支配、自主经营的法人财产 权;
(三)为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开 拓国内外市场创造条件;
(四)为企业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及有关信息, 帮助企业科技兴业;
(五)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____被授权方的内部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__被授权方的内部组织机构应符合《 公司法》有关规定。依法建立由董事会和经理层组 成的领导体制,不设立股东大会,设立由授权方派出的 监事会和财务总监。
第十五条 __董事会及经理层人选按照《三明市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用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任免。

第六章 ____附__则

第十六条 __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的奖惩办 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__本办法由三明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__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黑龙江绥芬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




  《黑龙江绥芬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业经二○○九年十月十九日省政府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二○○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省 长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黑龙江绥芬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黑龙江省对外开放,促进黑龙江绥芬河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绥芬河综保区)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黑龙江绥芬河综合保税区的批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绥芬河综保区位于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是实行一体化封闭管理并由海关统一监管的特殊功能区域。绥芬河综保区的规划控制面积为1.8平方公里,具体范围:东起沿河路西端转盘,南至301国道,西至自来水公司加压泵房,北至滨绥铁路。



  第三条 绥芬河综保区(以下简称综保区)的主要功能是物流、国际贸易和出口加工。主要开展货物的国际中转、国际配送、国际采购、国际转口业务,开展口岸作业以及与国际运输和国际贸易配套的金融、保险、代理、理赔、检测等服务业务。



  第四条 综保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省政府的派出机构,委托绥芬河市政府管理,在黑龙江绥芬河综合保税区领导小组指导下,统一负责综保区的日常管理工作。管委会可以依法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在综保区内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责,并负责协调和配合口岸、海关、检验检疫、边检、工商、税收、金融、公安、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综保区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综保区的治安、消防、道路交通管理等事项,由绥芬河市公安局依法实施。



  第六条 除口岸、公安部门以及在综保区内设立办事机构的部门外,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管委会组织下,定期到综保区为企业提供相关服务。综保区内的行政许可和其他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当场办理,但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事项除外。



  第七条 除公安等管理事项外,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管委会可以在综保区内实施下列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一)外资主管部门委托的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二)发展改革等部门委托的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三)规划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四)建设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报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审批;(五)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委托的临时占用道路、挖掘道路的审批;(六)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委托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处置的审批;(七)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委托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管委会应当将行政许可(审批)实施情况报送委托的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委托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管委会实施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管委会应当按照委托权限和下列简化程序的规定,对综保区内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批:(一)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或者投资项目的核准,与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审批可以一并进行;(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审批,与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可以一并进行;(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与建设工程报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批可以一并进行;(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审批,与需要临时占用道路、挖掘道路以及排放、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等事项的审批可以一并进行。管委会可以结合不同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前款规定的行政许可(审批)的实施程序予以调整、简化。



  第九条 管委会委托的综保区开发公司对综保区内的土地进行前期基础开发,并为中外投资者提供相关服务。管委会设立相应机构,为综保区内的企业提供有关咨询、指导和代办服务。



  第十条 综保区的开发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城市建设部门的相关规划,并由管委会负责有关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 管委会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指导目录,制定和公布综保区产业政策导向。综保区应当利用我省及俄罗斯资源,发展对俄罗斯及东北亚国家的出口加工业务,发展高新技术和高附加值的加工产业,尽快形成综保区自身产业特色。



  第十二条 在综保区内设立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在综保区内设立企业,依法应当在登记前报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由管委会分别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集中办理。



  第十三条 管委会应当会同口岸、海关、检验检疫、边检、工商、税收、金融、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推进综保区信息标准化建设,及时发布综保区的公共信息,实现综保区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共享,并为电子数据交换和通关管理提供相关的信息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 管委会应当支持、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在综保区内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管委会通报行政执法情况。管委会应当集中统一安排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综保区内的行政执法活动;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突击性的检查、抽查以及应急性的行政执法活动,管委会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保障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执法的方案。



  第十五条 承运货物的车辆进出综保区,应当符合海关规定的条件,经由海关指定的专用通道进出,并接受海关的检查。管委会应当协调海关等有关方面,保证综保区的生产、经营和管理车辆有序通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