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7:54:48  浏览:85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

水利部


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


颁布日期:1993.12.01



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
(1993年12月1日水利部水管[1993]61号通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地科学地进行综合利用水库调度运用,保证水库防洪安全,充
分发挥水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本通则适用于综合利用的大型及重要中、小型水库,其他水库可参照
执行。
第三条 水库调度运用要依据经审查批准的流域规划、水库设计、竣工验收及
有关协议等文件。水库设计中规定的综合利用任务的主、次关系和调度运用原则及
指标,在调度运用中必须遵守,不得任意改变,情况发生变化需改变时,要进行重
新论证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 水库调度要在服从防洪总体安排保证水库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协调防
洪、兴利及各用水部门的关系,充分发挥水库防洪、蓄水兴利的最大综合利用效益

第五条 水库调度运用工作的主要内容:
1.编制水库防洪与兴利调度运用计划;
2.进行短期、中期、长期水文预报;
3.进行水库实时调度运用。
第六条 水库管理单位应根据水库规划设计等有关文件、资料;并掌握水库所
在流域及有关区域的自然地理、水文气象、社会经济、水利化发展、河道防洪工程
系统及其保护对象、综合利用各部门用水要求等基本情况,为水库调度运用提供可
靠的依据。
第七条 水库管理单位,要根据本通则并结合具体情况,编制本水库的调度运
用规程,按照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影响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重要水库,应报流域机构审定。由串联、并联水库群共同负担下游防洪和兴利任务
的,水库群主管部门应主持制定联合调度运用方案,并负责指挥水库群的实时调度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计划和水库主管部门的指令进行水库的调度运用
。在汛期,水库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第八条 水库调度运用要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研究优化调度方案,依靠科学
进步不断提高水库调度运用工作的技术水平。
第二章 水库调度运用指标和基本资料
第九条 水库调度运用的主要技术指标包括:上级批准或有关协议文件确定的
校核洪水位、设计洪水位、防洪高水位、汛期限制水位、正常蓄水位、综合利用的
下限水位、死水位、库区土地征用及移民迁安高程、下游防洪系统的安全标准、城
市生活及工业供水量、农牧业供水量、水电厂保证出力等。
新建成的水库,如在工程验收时规定有初期运用要求的,应根据工程状况逐年
或分阶段明确规定上述运用指标,经水库主管部门审定后使用。
第十条 基本资料是水库调度运用的基础,必须可靠。对水库调度运用关系重
要的几项资料要求如下:
1.库容曲线:应使用近期合格的1/5000~1/25000地形图量制的库容曲线成果
。在多沙河流上的水库,要求三至五年施测一次库区地形图(包括水下部分),如
发生大洪水应在当年汛后施测,并绘制新库容曲线。一般河流上的水库,当泥沙淤
积对有效库容影响较大时,亦应施测库区地形图,修正原库容曲线,并按程序核定
后公布使用。
2.设计洪水:运行多年的水库应对原设计洪水进行复核,使用最新审批的成果

3.泄水、输水建筑物的泄流曲线:应经过实测资料率定。
4.下游河道的安全泄流量:要采用流域防洪规划所规定的水库下游河道控制断
面的安全泄流量。
水库管理单位,应将水库的基本资料汇编成册,并根据资料的积累和变化情况
及时予以补充和修正。
第十一条 因工程情况或设计洪水、径流量、库容、泄洪能力、下游河道安全
泄流量等基本数据发生重大变化,需要改变水库设计调度运用规定时,水库管理单
位提出要求,由水库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在核实和修正基本资料的基础上,按
照有关规程、规范复核修改运用指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使用。
第三章 防洪调度
第十二条 水库防洪调度的任务是:根据规划设计确定或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
水库安全标准和下游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防洪调度方式及各防洪特征水位对入库
洪水进行调蓄,保障大坝和下游防洪安全。遇超标准洪水,应力求保大坝安全并尽
量减轻下游的洪水灾害。
第十三条 防洪调度的原则:
1.在保证大坝安全的前提下,按下游防洪需要对洪水进行调蓄;
2.水库与下游河道堤防和分、滞洪区防洪体系联合运用,充分发挥水库的调洪
作用;
3.防洪调度方式的判别条件要简明易行,在实时调度中对各种可能影响泄洪的
因素要有足够的估计;
4.汛期限制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调度运用,应按各级防汛指挥部门的调度权限
,实行分级调度。 第十四条 编制防洪调度计划,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核定(或明确)各防洪特征水位;
2.制定实时防洪调度运用方式及判别条件;
3.制定防御超标准洪水的非常措施及其使用条件,重要水库要绘制垮坝淹没范
围图;
4.编制快速调洪辅助图表;
5.明确实施水库防洪调度计划的组织措施和调度权限。
第十五条 水库在汛期应依据工程防洪能力和防护对象的重要程度,采取分级
控制泄洪的防洪调度方式。水库控泄级别,按下游排涝、保护农田、保障城镇及交
通干线安全等不同防护要求划分,依据其防护对象的重要程度和河道主槽、堤防、
动用分洪措施的行洪能力,确定各级的安全标准、安全泄量和相应的调度权限。同
时,还要明确规定遇到超过下游防洪标准的洪水后,水库转为保坝为主加大泄流的
判别条件。
第十六条 入库洪水具有季节变化规律的水库,应实行分期防洪调度。如原规
划设计未考虑的,可由管理单位会同设计单位共同编制分期防洪调度方案,经水库
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分期洪水时段划分,要依据气象成因和雨情、水情的季节变化规律确定,时段
划分不宜过短,两期衔接处要设过渡期,使水库水位逐步抬高;分期设计洪水,要
按设计洪水规范的有关规定和方法计算;分期限制水位的制定,应依据计算的分期
设计洪水(主汛期,应采用按全年最大取样的设计洪水),按照不降低工程安全标
准、承担下游的防洪标准和库区安全标准的原则,及相应的泄流方式,进行调洪计
算确定。
第十七条 大型水库和重要中型水库,必须依据经审定的洪水预报方案,进行
洪水预报调度。预报调度形式可视水库的具体情况和需要采用预泄、补偿调节、错
峰调度方式等。无论采用上述那种预报调度方式,在实施时,都要留有适当余地,
以策安全。
第十八条 当遇到超过水库校核标准的洪水时,要及时向下游报警并尽可能采
取紧急抢护措施,力争保主坝和重要副坝的安全。需要采取非常泄洪措施的,要预
先慎重拟定启用非常泄洪措施的条件,制定下游居民的转移方案,按审批权限经批
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在入库洪峰已过且已出现了最高库水位后的水库水位消落阶段,应
在不影响土坝坝坡稳定和下游河道堤防安全的前提下,安排水库下泄流量,尽快腾
库,在下次洪水到来前使库水位回降到汛限水位。
第二十条 具有防洪兴利重叠库容的水库,应根据设计确定的收水时间,安排
汛末蓄水。在实施中,可根据当时的天气形势预报和得、失净效益分析提出收水意
见,经水库主管部门同意后,调整收水时间,及时蓄水。
第二十一条 多泥沙河流上的水库,应根据本水库的具体情况和泥沙运动规律
,研究采用适宜的排沙方式,如“异重流”排沙、“蓄清排浑”和“泄空集中拉沙
”等,实行调水调沙相结合的调度方式。
第二十二条 承担防凌任务的水库,应根据水库下游河道防凌的要求,制订凌
汛期水库蓄泄的调度计划。
北方严寒地区的水库,要制订冬季保护大坝、闸门建筑物防冰冻的调度运用计
划。
第四章 兴利调度
第二十三条 水库兴利调度的任务是:依据规划设计确定的开发目标,合理调
配水量,充分发挥水库的综合利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兴利调度的原则:
1.在制订计划时,要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既要保重点任务又要尽可能
兼顾其他方面的要求,最大限度地综合利用水资源。
2.要在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基础上核定各用水部门供水量,贯彻“一水多用
”的原则,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3.兴利调度方式,要根据水库调节性能和兴利各部门用水特点拟定。
4.库内引水,要纳入水库水量的统一分配和统一调度。
第二十五条 编制兴利调度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1.当年(期、月)来水的预测。
2.协调有关各部门对水库供水的要求。
3.拟定各时段的水库控制运用指标。
4.根据上述条件,制订年(期、月)的具体供水计划。
第二十六条 在兴利方面,以城市工业及生活供水为主的水库,应在保证供水
前提下,合理安排其他用水。对有特别重要供水任务的水库,应预留一部分备用水
量,以备连续特枯年份使用。
第二十七条 在兴利方面,以灌溉为主,兼有发电、航运等任务的水库,在编
制兴利调度计划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合理地调整灌溉用水方式,减低供水高峰。
2.充分利用灌区内的蓄水工程,在非灌溉期或非用水高峰时由水库提前放水充
蓄;在用水高峰时,灌区内的蓄水工程可与水库共同供给灌区用水。
3.结合灌溉供水,尽量兼顾发电、航运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在兴利方面,以发电为主,兼有灌溉、航运等任务的水库,在编
制兴利调度计划时,应按设计中的规定,协调好发电与其他用水部门间的关系。
第二十九条 有竹木流放和过鱼要求的水库,其运用方式,应尽量满足竹木流
放和过鱼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条 在实时调度中,应根据当时的库水位和前期来水情况,参照调度图
和水文气象预报,调整调度计划。
对于多年调节水库,在正常蓄水情况下,一般应控制调节年度末库水位不低于
规定的年消落水位,为连续枯水年的用水储备一定的水量。
当遇到特殊干旱年,水库水位已落于限制供水区时,应根据当时具体情况核减
供水量,重新调整各用水部门的用水量,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第五章 水文观测与预报
第三十一条 大型及重要中型水库,应根据水文预报及水库调度的需要布设水
文站网。都要建立入库、出库站。水库所设测站的观测与报汛,均应按照国家有关
水文测验规范及水文情报预报拍报办法进行。
水文测站设定以后,应长期稳定,但当流域水文情势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调
整,在调整重要水文站时,要与有关部门协商,必须使水文观测资料前、后衔接。
第三十二条 为保证水库正常调度运用,水库管理单位应充分利用各种通信设
施,必要时要设立专用通信手段,以保证水文信息传递及时准确,同时要做到与上
、下游防汛指挥部门及有关单位通信联系畅通无阻。大型和重要中型水库,应建立
自动测报和预报系统,以提高水库的调度水平。
第三十三条 大型及重要中型水库必须开展水文预报工作。各水库编制的水文
预报方案须经水库主管部门审定。已使用的预报方案,应根据实测资料积累情况,
进行修改或补充。实时水文预报,应按照规定发至有关单位和部门,并根据水情、
雨情的变化,及时发出修正预报。
第六章 调度管理及工作制度
第三十四条 大型及重要中、小型水库,编制本水库调度运用规程的主要内容
应包括:
1.本水库承担的任务,调度运用的原则和要求;
2.主要运用指标;
3.防洪调度规则;
4.兴利调度规则及绘制调度图;
5.水文情报与预报规定;
6.水库调度工作的规章制度。
水库管理单位要依照本水库的调度运用规程,编制调度运用计划,包括年、供
水期、月(视具体需要而定)的兴利调度运用计划和汛期的调度运用计划,报请水
库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查。
第三十五条 重要大型水库,应编制水库调度月报上报水库主管部门。其内容
有:
1.水库以上流域水文实况;
2.水库调度运用过程及特征值;
3.下月的水库调度计划和要求。
第三十六条 水库管理单位要建立调度值班制度,汛期值班人员应做到:
1.及时收集水文气象情报,进行洪水预报作业,提出调度意见。
2.密切注意水库安全以及上、下游防洪抢险情况,当发生异常情况时,要及时
向防汛负责人和有关领导汇报。
3.当水库泄洪、排沙或改变运用方式以及工程发生异常情况危及大坝和下游群
众生命财产安全等情况时,要把情况和上级主管领导的决定,及时向有关单位联系
传达。
4.做好值班调度记录,严格履行交接班手续。对重要的调度命令和上级指示要
进行录音或文字传真。
5.严格遵守防汛纪律,服从上级主管部门调度指挥。
平时,水库管理单位要配备专职调度人员,负责处理日常的兴利调度事宜。
第三十七条 水库管理单位要建立水库调度运用技术档案制度,水文数据、水
文气象预报成果、调度方案的计算成果、调度决策、水库运用数据等,要按规定及
时整理归档。
第三十八条 水库调度一般每年都要进行总结,总结报告应报水库主管部门备
案。总结的内容应包括:对当年来水情况(雨情、水情,多沙河流包括沙情)的分
析;水文气象预报成果及其误差评定;水库防洪、兴利调度,合理性分析;综合利
用经济效益评价;经验教训及今后的改进意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流域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
通则拟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通则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通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号:[水利部水管[1993]61号]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建设部1994年实施“安居工程”意见

建设部


建设部1994年实施“安居工程”意见
建设部


按照国务院提出的建设部要认真做好“安居工程”的具体实施工作的要求,对1994年实施“安居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安居工程”要以建设平价住宅为主,重点解决城市居民及国有大中型企业职工的住房困难问题,加快解危解困,改善居民的住房条件。实施“安居工程”的城市需要具备的条件:
①地方政府有实施“安居工程”的具体方案和措施;
②地方政府和个人有一定的经济能力,可以安排部分自筹资金,并具有偿还银行贷款的能力;
③住房困难户数量较多;
④已经实施住房制度改革。
二、平价住宅的建设资金在国家还未予安排贷款的情况下,除可先由地方财力安排一部分外,从实行房改以后的住房基金、住房公积金等房改资金以及其他地方自筹资金中予以安排。亦可适当引进一部分外资用于“安居工程”。
三、为降低平价住宅造价,地方政府要制定优惠政策。“安居工程”建设用地要实行计划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供应。建设用地费用包括征用土地补偿费和拆迁安置补助费。“安居工程”建设所需的市政配套费由地方在市政建设计划中安排;住宅小区内的配套,属经营性配套的,其配
套费用由经营者负担,非经营性配套的,由政府、企业、购房人共同承担。
四、实施“安居工程”建设的平价住宅,以建设成本的价格或房改方案中规定的价格向城市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户出售。
①平价住宅的建设成本价格包括: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住宅建筑及设备安装费、建设用地费和不超过前三项费用之和3%的管理费。
②住房困难户指人均居住面积在4平方米(含4平方米)以下的住房拥挤户、居住不方便户或无房户。
③中低收入的标准由地方政府确定。
“安居工程”在地方政府统一组织下建设。还可以采取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等多种个人投资建设住宅的形式建设。
五、为了解决个人购买负担能力问题,应建立个人购买平价住宅的储蓄、抵押贷款制度。银行可开展对个人买房的抵押贷款业务。
六、“安居工程”的住宅建设既不能搞高标准豪华住宅,也不能建成简易楼。应遵循节地、节能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精心规划,精心设计,精心施工,精心管理。要积极推广建设部住宅小区试点的经验,努力提高住宅的建设质量和使用
功能,为居民提供方便、安全、优美的居住环境,达到经济、社会、环境三个效益的统一。
七、“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选点与规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规划设计要在符合各项规划指标和规范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合理布局,空间组织,力求有新意,体现地方特色。对原址有价值的景观和人文历史环境,应尽量保护和利用。对“安居工程”规划设计,要组织
专家予以审查;经审查同意后,再按规定的立项程序批准实施。
八、“安居工程”住宅等单体设计,要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和生活习惯,坚持经济、适用、美观的原则。住宅设计要在提高住宅使用功能方面下功夫。设计的住宅类型主要以二室户型为主,根据实际情况可安排少量的三室户和一室户型。在设计上还要广泛采
用新技术,提高“安居工程”住宅建设的综合效益。
为了促进“安居工程”住宅设计的改进,建设部和各省建委(建设厅)将在近年部、国家评出的优秀住宅设计项目和优秀住宅试点小区的基础上,推荐一批不同类型的优秀设计方案供地方参考。各地应组织力量编制适合本地区的住宅设计方案。
九、要抓好“安居工程”的施工质量。建设项目可通过招投标等方式优选施工队伍,中标或承建单位不得转包。要严格执行国家施工规范和标准,加强工程监理和施工质量监督,使施工工程一次合格率达到95%以上,优良品率达到30%以上。对工程项目的验收,要严格执行建设部
颁布的工程验收规范及《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十、建成的平价住宅出售,必须保证按“安居工程”的要求,出售给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户,各地应制定具体办法,提高售房的透明度,防止不正之风。
十一、加强对建成的住宅区的管理,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经营型的物业管理体制。要执行建设部颁布的《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和《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等规定,为群众提供良好的便民服务,解除购房者的后顾之忧。
十二、加强对“安居工程”的组织和领导。“安居工程”是党和政府为加快城市住宅建设,解决和改善城市居民住房问题的又一重大举措。各级地方政府要将“安居工程”的实施工作纳入今年工作计划,认真研究,明确政策,对“安居工程”的实施作出具体安排。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在做好“安居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的同时,可以先选择一、二个有条件的城市,进行“安居工程”的实施试点,取得经验后加以推广。建设部有关司和直属单位要加强协调和配合,认真做好“安居工程”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各级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积极与计划、银行等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协作,结合当地住宅建设计划、规划和住房解困、解危工作,制定“安居工程”的具体操作方案,认真组织落实,确保“安居工程”的顺利实施。




1994年5月21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1〕8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六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省水利建设,进一步提高防汛防台抗旱综合能力、农业旱涝保收稳产高产能力和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能力,增强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利支撑和保障,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1〕2号)规定,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我省地方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照“分级筹集、分级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四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各级收取的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征地管理费等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入中提取3%。
  (二)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部分:
  1.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2.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6‰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3.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三)从中央对我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每年定额安排2.65亿元纳入省级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宁波市从省对宁波市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纳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具体办法由宁波市确定,其他地区不再从省对各地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四)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具体比例由各有关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为:杭州市区、桐庐县、建德市;宁波市区、余姚市、奉化市、宁海县;温州市区、乐清市、瑞安市、永嘉县、苍南县;湖州市区、德清县、长兴县;嘉兴市区、平湖市;嵊州市;金华市区、兰溪市、义乌市;衢州市区、江山市;台州市区、临海市、温岭市;丽水市区、青田县、缙云县、松阳县。
  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为:慈溪市、象山县;乐清市、洞头县;嘉兴市区、海盐县、海宁市、桐乡市;义乌市、永康市;舟山市区、岱山县、嵊泗县;台州市区、温岭市、玉环县、三门县。
  第五条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地税部门负责组织执收,资金全额解缴同级财政。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减免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另行制定。
  第六条各级(不含宁波市)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统一按15%上缴省,纳入省级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第七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钱塘江、瓯江等八大流域及其支流、农村河道等河流、湖泊治理;
  (二)病险水库、海塘和水闸的除险加固;
  (三)城市防洪设施建设;
  (四)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工程建设;
  (五)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
  (六)农村饮水和灌区节水改造工程建设;
  (七)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
  (八)防汛应急度汛;
  (九)水利科技示范与推广;
  (十)农田水利、农村水电等水利工程建设;
  (十一)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水利工程项目。
  第八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编制年度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预算、基金实际征收入库情况和水利工程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拨付资金。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要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其中涉及省公共建设投资的,要纳入省公共建设投资计划。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地方水利建设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九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多征、减征、免征、缓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严禁侵占、截留、挪用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各级财政、发展改革、水利、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违反规定的,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予以查处。
  第十条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地税局备案。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财农〔1994〕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1997〕11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税局关于调整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标准等有关规定的通知》(浙财农〔1999〕146号、浙地税三〔1999〕56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税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调整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上缴比例的通知》(浙财农字〔2005〕155号)自本实施细则印发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