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培训教师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培训教师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厅培训〔2012〕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规范安全培训教师的培训与考核,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师资队伍建设,根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安全培训教师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和煤矿安全监察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二级、三级安全培训机构。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反馈。
附件:安全培训教师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2年12月31日
安全培训教师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
1 范围
本大纲和考核标准规定了取得岗位证书的安全培训教师的基本条件、培训内容和考核要求。
本大纲和考核标准适用于安全培训教师的培训和考核。
2 申请取得安全培训教师岗位证书的基本条件
2.1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2.2具有一定的安全工程专业基础知识,三年以上现场实践经历或相关工作经历。
2.3 具备与教学内容相关专业学历或职称。
2.3.1申请取得一级、二级安全培训机构教师岗位证书的,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
2.3.2申请取得三级安全培训机构教师岗位证书的,应当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助理级以上职称。
2.3.3申请取得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教师岗位证书的,除具备2.3.1或2.3.2规定的学历或职称条件外,还应具有较强的实践技能。
3 培训大纲
3.1 培训要求。
3.1.1 应按照本大纲和考核标准的规定对安全培训教师进行培训和继续教育。
3.1.2 培训应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侧重教学技巧、教学方法及教学掌控能力的训练;注重培训教师职业素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现代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知识的培训;将国家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和标准,国内外先进的教学管理方法和理念及时纳入教学之中。
3.1.3 通过培训,使安全培训教师了解多种教学组织形式;熟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成人心理和成人培训特点;掌握培训需求分析、培训课程开发、教学过程设计、培训效果评估方法;具备较强的成人培训教学组织能力。
3.2 培训内容。
3.2.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基础知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安全生产形势;
b)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c)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及技术规范等;
d)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e)安全管理基础知识。
3.2.2 培训教师的素养和业务能力,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培训教师的角色定位;
b)培训教师的基本素养和职业素养;
c)安全培训的教学规律及现代培训理念;
d)成人教育心理学知识;
e)成人培训的特点;
f)课堂掌控能力与授课艺术。
3.2.3 培训方法、技术的运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培训需求分析;
b)培训设计;
e)培训实施方法;
d)培训效果评估;
e)培训课程设计与开发;
f)培训方式方法;
g)多媒体技术;
h)培训课件制作技术。
3.3 继续教育要求与内容。
3.3.1 继续教育要求。
3.3.3.1安全培训教师每年应接受继续教育。
3.3.3.2 继续教育按照有关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组织进行。
3.3.2 继续教育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安全生产形势;
b)新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规程、标准及技术规范;
c)相关行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及安全技术要求;
d)安全培训组织新理念、新方法。
3.4 学时安排。
3.4.1 培训时间应不少于56学时。
3.4.2 继续教育时间每年应不少于40学时。
具体培训学时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安全培训教师培训学时安排表
项目 培训内容 总学时 授课学时 研讨及演练学时
培训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基础知识 12 12
培训教师的素养和业务能力 16 12 4
培训方法、技术的运用 24 16 8
教学能力考核 2
考试 2
合计 56 40 12
继续教育 安全生产形势 2 2
新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及技术规范 6 6
相关行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及安全技术要求 8 6 2
安全培训新理念、新方法 20 8 12
教学能力考核 2
考试 2
合计 40 22 14
4 考核要求
4.1 考核办法。
4.1.1 考核的分类和范围。
4.1.1.1安全培训教师的考核分为理论基础知识考核和教学能力考核。
4.1.1.2 安全培训教师的考核范围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4.1.2 考核方式。
4.1.2.1理论基础知识的考核采用笔试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80分及以上为合格。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4.1.2.2教学能力考核可通过采取现场授课,也可通过课程设计或课件制作、撰写论文、面试答辩等方法进行。考核成绩评定为优、良、合格、不合格。
4.1.2.3理论基础知识、教学能力考核均合格者为考核合格。考核不合格者经本人申请可允许补考一次。
4.1.3 考核内容的层次和比重。
4.1.3.1理论基础知识考核内容分为了解、熟悉和掌握三个层次,按20%、30%、50%的比重进行考核。
4.1.3.2 教学能力考核内容分为熟悉和掌握两个层次,按30%、70%的比重进行考核。
4.2 考核要点。
4.2.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基础知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了解安全生产基本形势;
b)熟悉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c)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d)了解安全生产规程、标准及技术规范等;
e)掌握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f)熟悉安全管理基础知识。
4.2.2 培训教师的素养和业务能力,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了解培训教师的角色定位;
b)熟悉培训教师的基本素养和职业素养;
c)熟悉安全培训的教学规律及现代培训理念;
d)了解成人教育心理学知识;
e)了解成人培训的特点;
f)掌握课堂掌控能力与授课艺术。
4.2.3 培训方法、技术的运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掌握培训需求分析方法;
b)熟悉培训设计方法;
c)熟悉培训实施方法;
d)掌握培训效果评估方法;
e)掌握培训课程设计与开发;
f)熟悉培训方式方法;
g)熟悉多媒体技术;
h)掌握培训课件制作技术。
4.3 继续教育考核要求与内容。
4.3.1继续教育考核要求。
安全培训教师每年参加继续教育都应进行考核,考核内容按照本标准4.3.2的要求进行,并做好考核记录。
4.3.2 继续教育考核要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了解安全生产形势;
b)熟悉新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及技术规范;
c)了解相关行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及安全技术要求;
d)掌握安全培训新理念、新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文化、教育和科学交流计划(1988年)
中国政府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文化、教育和科学交流计划
(签订日期1988年4月23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一日在伦敦签订的中、英两国教育和文化合作协定,并参考一九七八年十一月十五日两国政府在伦敦签订的科学和技术合作协定,为进一步发展两国在文化、教育和科学方面的合作关系,以利于两国人民,双方将执行一九八八年四月一日至一九九0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间的交流计划如下:
一、学术团体、大学和其他学术机构之间的合作
(一)双方将按照下述协定和协议为中英学术团体和机构之间的交流和合作提供方便:
1.中国科学院和伦敦皇家学会于一九八四年三月十四日在北京签订的科学合作协定;伦敦皇家学会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于一九八五年一月签定的协议。
2.中国社会科学院和英国学术院、经济和社会研究理事会之间于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生效的合作协议。
3.任何其他协议,包括在有关方面建议的基础上可能规定在两国相应学术团体和机构间建立直接联系和交流的有关协议。
(二)双方将通过人员和资料的交流,以及包括两国大学和其他学术机构直接建立联系和进行合作等其他一切可能的方式鼓励双方在教育和科学方面的合作。
这种合作将包括在科技领域中交换短期讲学的讲师和访问者以及根据中国有关机构和英国有关机构、英国文化委员会之间所作的其他合作性安排。
二、短期交流(包括科学和教育学者的考察访问)
在本计划的每一年中,双方将接受对方派来的教育、科学和文化方面的专家,专业领域和名额分配由双方商定。这种访问通常是根据共同的兴趣编组进行的,亦可考虑单个专家进行个别访问。访问时间通常不超过三周(不包括第一条中(一)、(二)的项目)。
三、奖学金
(一)在本计划的每一年中,双方将在自然科学、人文科学和艺术领域内提供为期不超过一学年的二十五个研究生或进修生奖学金。其中两个名额可分成每期约为五个月的奖学金。
(二)在本计划的每一年中,英方将根据技术合作计划或外交和联邦事务部奖学金计划,提供有关课程费用的奖学金。
(三)双方将根据一九八六年六月九日签署的关于设立中英友好奖学金计划的谅解备忘录继续合作管理本项目。
四、自费生、公费生及其他留学人员
(一)在本计划的每一年中,如中方提出要求,英方将安置至多一百名公费或自费研究生和进修生。中方也将在类似基础上接受至多一百名英国学者去中国学习。
(二)双方鼓励各自的学者或学生根据校际之间的安排或通过其他双方商定的特殊安排去对方国家学习。
五、语言讲师和教材教具:专家项目计划
(一)英方将竭力为中国高等院校聘请合格的、英语作为外语教学的讲师到中国教授英语,为期一年或一年以上。聘请人数、授课地点、期限和条件由双方另行商定。
(二)在本计划的每一年中,英方将为经过挑选的中国合作教师在英国提供高级培训。合作教师的人数将根据双方商定的各项项目的规定而定。
(三)中方将根据英方要求,为英国有关院校聘请汉语教师,聘请人数、业务要求、授课地点、期限和条件由双方另行商定。
(四)英方将鼓励海外志愿服务组织继续并扩大其在中国的计划,包括向中国院校提供英语教师和其他技术合作。计划的规模和性质由双方另行商定。
(五)英方在本计划的每年中将向中国派出二个或更多个由二至三名专家组成的小组,为中国的现职英语教师或有特殊要求的教师和研究生举办为期至多五个月的培训班或语言进修班。
(六)英方每年将尽力派至少六名英语高级讲师到中国举办英国语言和文学的专题讨论会或进行一系列讲学活动。题目及其细节和访问期限将由双方另行商定。
(七)双方将根据对方的要求和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通过各自的主管部门为对方提供教材和视听辅助材料。
(八)双方将鼓励两国院校在语言教学方面的合作,并为语言教科书作者之间和为编写包括适用于广播和电视教育节目在内的教材提供专门服务的单位之间的联系提供方便。
六、座谈会、讨论会和会议
(一)双方将鼓励就经双方同意的课程举办联合座谈会和讨论会,如有可能,会议可在两国轮流举行。
(二)双方将邀请对方的专家参加在本国举行的国际性会议和座谈会。为此,双方将相互提供有关这类会议和座谈会的情况。
(三)英方每年将尽力派理工科高级讲师到中国高等院校短期讲学。专业领域和访问期限将由双方另行商定。
七、文化合作
(一)为鼓励进一步发展对对方文化遗产的兴趣,双方将在发展艺术、人文学、特别是文学和出版、表演艺术、广播、电视、电影、美术、建筑、考古、社会科学、城市和环境规划、博物馆、图书馆和档案馆(包括缩微胶卷)方面的接触、合作、情报和资料交换提供方便。
(二)双方将继续鼓励艺术团互访并为此提供方便。
(三)在本计划的每一年中,双方接受对方国家的文化、文学和艺术方面专家的访问,以建立联系和交换情报。访问可由个人或团体进行,访问的细节将由双方另行商定。
(四)双方将鼓励交换各种艺术作品的展览(美术、宣传画、摄影、手工艺品、文学等),并为此提供方便。同时鼓励这方面的专家互访以了解对这类展览的兴趣和探讨举办这类展览的可能性。有关派出和接待这类展览的细节,包括在必要时互派专家布置展览,将由双方有关机构另行商定。
八、广播、电视和电影
(一)双方将鼓励两国有关机构在广播电视方面的合作,这将包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和英国广播公司间的协议所进行的合作。
(二)双方鼓励并促进两国各电台间的合作与交流。具体合作项目由双方有关单位直接商定。
双方将继续探讨互相转播对外广播节目的可能性。
(三)双方鼓励并促进两国有关机构在电影和电影拍摄方面进行合作和交流,包括进行商业性和文化性的电影交流、举办首映式、回顾展、电影周、参加在两国举办的国际电影节以及有关组织间商定的活动。
九、青年、体育和旅游
(一)双方将鼓励两国青年和青年组织之间的合作。
(二)双方将鼓励两国体育组织之间的合作和参加对方国家的体育活动。具体事宜,由两国相应的体育组织另行商定。
(三)双方将鼓励两国间旅游事业的发展,以促进两国人民的相互了解。
十、通则
(一)本计划各条不妨碍在文化、教育和科学方面安排双方能接受的其他交流项目。
(二)双方在逐项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协助实施由派出一方支付费用的专家访问计划。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伦敦中国驻英国大使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执行本计划的主要机构。伦敦英国文化委员会和北京英国驻华大使馆是联合王国政府执行本计划的主要机构。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和中国医学科学院也可参加访问者和研究人员的交换。
(四)本计划的执行须遵守两国各自现行的法律和规章。
(五)有关本计划的管理和财务规定写入构成本计划组成部分的附件一。
(六)双方将尽力在条件许可的范围内促成和支持构成本计划组成部分的附件二中具体列出的项目和活动。
本计划于一九八八年四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
联合王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章金树 伊拉姆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