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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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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政发[2005]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六日

              十堰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市级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是指经市人代会批准的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包括:基本建设资金、城市维护与建设资金、旅游发展资金、教育费附加、农林水专项资金、科技三项费用、技改资金、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等。
  第三条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安排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民主、科学、依法决策原则。
  (二)专项资金引导、各类资金配套原则。
  (三)突出重点、集中使用原则。
  (四)预决算公开、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现行财政体制框架内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经人大批准后,编制各专项资金的具体项目。项目由主管部门负责筛选、初审,并会同财政、发改委等部门共同认定,经分管市长审查后,报市长办公会或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直项目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各负其责,共同管理。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监督;在审核项目预期经济指标和相关资料的基础上,核批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并按计划及进度拨款;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配合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六条 市直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财政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建议;组织项目的评审、申报;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及项目支出预算;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验收;会同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配合市财政局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批准的预算,制定项目实施计划,明确具体实施进度和目标,落实项目配套资金,专款专用,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申报及审批

  第八条 项目单位在申报项目时,应按照市级预算编制要求认真编报项目预算(包括资金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资金来源预算应含各种不同渠道的资金,项目支出应严格按照各类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编制。
  第九条 市直项目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包括技术、财经、管理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在评审、公示的基础上,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市直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并下达项目年度计划和支出预算。
  第十条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在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作调整。确需调整项目的,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市直项目主管部门、市财政局进行审核后,报市政府分管市长同意,市政府主要领导签批。涉及到重大项目调整的,由市长办公会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中安排的工程类和货物类项目,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实行政府采购。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办理。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资金拨付程序、年度项目计划、支出预算和项目实施进度拨付。
  第十三条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市属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批准的项目计划,按项目实施进度、配套资金到位情况直接支付到项目单位,市财政补助县市区的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批准的项目计划,按项目实施进度、配套资金到位情况拨付到县市区财政局,由县市区财政局拨付到项目单位。
  对使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和其他资金的"拼盘"项目,配套资金不落实或到位不及时的,市财政局商市直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停止支付财政资金。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建立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定向集中使用、政府统一管理、部门及社会广泛监督机制。
  第十五条 对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应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市财政局要立即收回所拨资金,并取消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请资格。
  第十六条 市直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项目业主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定期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报送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要对使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进行基本建设的项目实行全程监督管理。对不能如期组织项目施工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中止计划执行,并限期整改;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市场变化、国家政策、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使项目失去建设意义或达不到预期效益的,通知停工,专项资金余额上交财政。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要协调市直项目主管部门认真做好项目资金的投资评审工作,参与建设项目的概、预算审查,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竣工决算工作,并会同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做好交付使用资产转为国有资产部分的审查验证工作。
  第十九条 市审计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预算及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工作,做到规范化、制度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三十日后实施,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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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促进金融系统增加信贷投放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奖励方案(试行)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促进金融系统增加信贷投放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奖励方案(试行)》的通知

新政〔2003〕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促进金融系统增加信贷投放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奖励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四月十九日
新乡市促进金融系统增加信贷投放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奖励方案(试行)

为加快我市经济结构调整步伐,推动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支持我市“十五”计划目标顺利实施,促进我市金融机构加大对本市经济的支持力度,依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银企沟通促进新乡经济发展的意见》(新政文[2001]14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奖励的原则
(一)奖励坚持支持经济发展的原则;
(二)奖励坚持鼓励竞争的原则;
(三)奖励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奖励对象
中国人民银行新乡市中心支行及其他金融投资机构。 
三、奖励规定
(一)对人民银行的奖励计算
1.人民银行要认真督促协调全市金融机构增加存款,增放贷款。年度全市金融机构新增存贷比达到72%以上,且新增贷款增幅超过当年国民生产总值增长率的,一次性奖励人民银行5万元。
2.人民银行对各专业银行当年实际发生的新增再贴现、支农再贷款、经营性再贷款指标,超过上年指标的,按超过部分的万分之十给予奖励。
3.对市政府重点推荐的项目,在贷款合同期限内金融投资机构履约率达85%以上的,给予人民银行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对其他金融投资机构奖励计算
1.新增存贷比达到72%以上,且新增贷款和新增贷款中的中长期贷款的增幅均超过当年国民生产总值增长率的,按照新增贷款增幅超过国民生产总值增长率部分的万分之十给予奖励。
2.通过自身的努力,对我市企业核销呆坏帐的部分,视同新增贷款计算奖励;同时在目标考核中按照创造性业绩予以加分。
3.对市政府重点推荐的项目,在贷款合同期限内金融投资机构履约率达到95%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奖励。
4.对农发行非政策性贷款,新增贷款增幅超过当年国民生产总值增长率的,按照超过部分的万分之十给予奖励。
5.对市外各金融投资机构积极参与、支持我市经济建设 (特别是当年在我市新设立分支机构的),可参照上述办法计算,适当提高奖励比例。
(三)在计算贷款额度时,按年度余额计算,票据贴现不予计算。
奖励资金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年度考核由市财政局负责。
四、附则
本方案适用于本年度及以后年度对金融机构的奖励《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促进金融系统增加信贷投放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奖励方案(试行)〉的通知》(新政[2002]24号同时废止。
本方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司法部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
(2005年9月6日发布)

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
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它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党中央对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工作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进一步加大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工作力度的根本举措。贯彻落实《实施纲要》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司法行政系统开展反腐倡廉工作的主题和灵魂。按照中央要求和中央纪委部署,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现就贯彻落实《实施纲要》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围绕司法行政工作改革与发展这一中心,突出监狱劳教和法律服务两个重点,实施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龙头工程”、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拳头工程”、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源头工程”,全面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努力构建司法行政特色鲜明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最大限度地预防和遏制腐败,为司法行政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二)主要目标。2005年,深入学习宣传《实施纲要》,逐级制定贯彻意见,认真做好任务分解,为全面落实《实施纲要》奠定坚实基础。到2007年,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进一步巩固,司法行政和反腐倡廉法规制度进一步健全,内外结合的监督网络进一步完善,案件查处的整体效能进一步发挥,司法行政领域滋生腐败的体制机制等深层次问题进一步解决,司法行政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初步形成。到2010年,基本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司法行政特色鲜明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惩治和预防腐败功能充分发挥,实现党员领导干部不犯或少犯错误,党风政风警风行风进一步好转。
  (三)工作原则。坚持一般性与特殊性相统一,既要反映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的普遍规律和基本要求,又要体现司法行政系统反腐倡廉工作的个性和特色。坚持长期性与阶段性相统一,既要对2007年底前的工作做出具体安排,又要对2007年以后的工作做出远景规划。坚持系统性与针对性相统一,既要对教育、制度、监督、惩处和改革各项工作做出全面部署,又要突出重点工作、重点环节、重点任务。坚持科学性与操作性相统一,既要体现规律性、前瞻性,又要切实可行、便于操作。坚持继承性与创新性相统一,既要总结、发扬、运用多年来好的经验和做法,又要深入研究、大胆探索、勇于创造,努力推动司法行政系统惩防体系建设与时俱进。

  二、深化教育,打牢反腐倡廉的思想基础

  以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为根本,以艰苦奋斗、廉洁奉公为主题,以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服务为民为目标,以党员领导干部为重点,坚持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教育,进行理想信念和从政从业道德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党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坚持主题性教育与经常性教育相结合、普遍性教育与行业性教育相结合、示范教育与警示教育相结合、党组织进行灌输教育与党员干部进行自我教育相结合、运用“三会一课”等传统教育手段与运用信息技术等现代教育手段相结合;坚持教育与管理、自律与他律相结合。通过教育,打牢“两个务必”和“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思想基础,筑牢拒腐防变的道德防线。
  (一)切实增强教育的针对性。以执政为民为中心,加强对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行政、廉洁从政教育,规范从政行为,提高办事效率。以执法为民为中心,加强对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教育,增强法治观念,提高执法水平。以诚信为民为中心,加强对法律服务人员恪守诚信、廉洁执业教育,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
  (二)不断改进教育形式。从现在起到2007年底,主要推行五个方面的工作:①认真抓好教育培训。把反腐倡廉教育贯穿于全系统各类培训之中,纳入各级司法行政院校、司法警官院校的培训计划。②大力宣传正面典型。积极发现、总结、表彰、宣传勤政廉政典型,广泛开展“身边人说身边廉政事”活动,充分利用正面典型进行示范教育。③在监狱统筹建立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基地。确保本系统处以上干部每年至少接受一次警示教育,并为外单位进行警示教育提供服务。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在法制日报、中国司法杂志、中国普法网等司法行政系统的报刊、杂志和网络上,加大反腐倡廉宣传力度,有条件的开设党风廉政专栏、专页,努力扩大教育覆盖面。⑤将反腐倡廉教育作为重要内容,列入修订的《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规划纲要》。
  (三)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教育制度。健全各级党组(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把反腐倡廉教育作为学习的重要内容,每年安排两次专题学习。建立完善廉政党课制度,各级党组(党委)书记、纪检组长(纪委书记),每人每年至少讲一次廉政党课。各单位每年集中举行一次反腐倡廉形势报告会。把反腐倡廉教育列为“三会一课”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廉政谈话制度,对新任领导干部进行任前谈话的同时必须作廉政谈话。各级各单位要抓紧建立健全以上教育制度,到2007年底要全部建立健全起来并坚持下去。
  (四)大力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把反腐倡廉教育与职业道德教育、社会公德教育、家庭美德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结合起来。将廉政法规宣传教育纳入“五五普法规划”。在各级司法警官院校开展廉洁教育。广泛开展学唱《四大纪律八项要求》等廉政歌曲活动。各单位普遍建立廉政教育宣传栏。2007年前,举行全系统反腐倡廉征文活动,编写全系统正反两方面典型录,摄制全系统反腐倡廉教育片。

  三、健全制度,完善反腐倡廉的保证措施

  努力构建有效制约司法行政权力行使的制度规范体系,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从业行为、按制度办事、按制度管人、按制度理财的有效机制,做到权力运行到哪里、制度规范就约束到哪里。及时做好制度的废、改、立,不断提高制度建设水平。通过建立健全制度,狠抓各项制度落实,努力发挥制度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的保证作用。
  (一)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基本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这一党的根本组织制度。认真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针,正确处理集体领导与个人负责的关系。班子成员职责分工合理,权力配置适当。完善决策机制,做到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和按程序决策。凡涉及重要决策、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对全局和战略性问题、重要人事任免,逐步实行票决制。健全各级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制度,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建立健全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完善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和收入申报制度。建立健全廉政谈话制度和诫勉谈话制度。建立健全廉政档案制度。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追究制度。探索建立对监狱劳教单位的巡视制度。
  (二)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制度。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不断健全并严格执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程序。建立健全与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的管理和规范相关的配套制度和措施。建立健全行政许可项目的后续监管制度。
  (三)建立健全监狱劳教执法工作制度。完善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加减教期、提前解教、所外就医、所外执行、离监(所)探亲以及禁闭、严管、戒具使用等管理和监督的具体制度。健全罪犯、劳教人员日常考核、立功(记功)呈报、安排会见通信、服刑(劳教)场所调动、工种安排等环节的工作规范和程序。建立健全违法执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四)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制度。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5+1”法规性文件。完善干部考核考察工作的制度和办法。认真落实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和管理人财物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轮岗交流制度,实行任职回避制度。建立健全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干部推荐、考察、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以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逐步形成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机制。
  (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预算管理和财务审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认真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建立健全大宗物资集中采购制度。积极探索会计委派制度。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制度。
  (六)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和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度,实现工程建设全部实行招投标。建立健全监狱体制改革和布局调整中,土地置换、出让及资产重组等事项的监管制度。建立健全司法所建设项目监管制度。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制度。
  (七)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工作体制。司法部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直属单位,建立健全内设纪检监察机构。完善省厅以下纪检监察领导管理关系,省(区、市)司法厅(局)可根据实际,稳妥地开展监察机构再派出制度的试点。进一步推行监狱、劳教所向监区、大队派驻纪检监察员的做法。基层党委均应设立纪委。监狱劳教单位纪委书记由同级党委副书记担任。监狱企业要建立纪检监察机构,配齐配强人员。
  (八)建立健全保证制度落实的责任制。各级各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保证制度落实的责任追究机制,包括决策失误、执法过错、用人失察、失职渎职、违规违纪等方面责任追究制度。
  2006年为制度建设年,2007年底以前建立健全以上八个方面的制度。

  四、强化监督,抓住反腐倡廉的关键环节

  逐步建立健全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把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结合起来,既防患于未然,又及早发现和解决发生的腐败问题。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把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组织监督与法律监督、专门机关监督与社会监督结合起来,增强监督的整体合力,提高监督的实际效果,有效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
  (一)突出监督重点。加强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的监督。认真监督他们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认真监督领导班子贯彻实行民主集中制包括议事规则的情况,认真监督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的情况。
  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加强对《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法律服务行业管理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加强对监狱、劳教所减刑(期)、假释、保(所)外就医、监(所)外执行等执法活动的监督。加强对直接从事罪犯、劳教人员管理、改造工作的警察日常执法工作的监督。适时组织专项执法检查或抽查。规范监所管理,落实“三个杜绝”(杜绝打骂、体罚、污辱、虐待罪犯和劳教人员现象,杜绝罪犯劳教人员超时超体力劳动现象,杜绝监狱劳教所乱收费的现象)。建立健全警务督察制度和工作机制。
  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把监督工作渗透到推荐提名、考核考察、酝酿讨论、任免决定等各个环节之中。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提出的“十不准”纪律规定。确定的考察对象和决定任命的人选,要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各级各单位对拟提拔任用的干部,在提交党组(党委)讨论前,均要先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
  加强对资金、资产运行的监督。规范财务管理,加强对企事业单位资金运行的监管。加强对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的考核、评估及责任追究。坚决杜绝“小金库”。加强对专项资金重点是监狱体制改革及布局调整专项资金、基层司法所建设专项资金以及法律援助业务经费等使用情况的监管。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防止资产流失。适时组织专项检查。
  (二)发挥监督主体作用。加强党内监督。各级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章》和《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全面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重点加强对党的各级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的监督。认真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对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监督作用。按照《党章》的规定,逐步实现基层党委由选举产生。逐步推行党务公开。充分发挥工、青、妇等群团组织的监督作用。
  支持和保证法律监督、司法监督、民主监督。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法院、检察院、政协的监督。坚持和完善聘请特约监督员的做法。做好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建立健全监狱、劳教所与驻监(所)检察室的联席会议制度。
  深化行政监督。认真贯彻执行《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按照《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的意见》,开展廉政监察、执法监察、效能监察,维护行政纪律,保证政令畅通,促进严格执法,改善行政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全面实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坚持离任必审,逐步推进届中审计,保证重点工程和项目的审计,运用好审计结果。做好行政复议工作。
  接受社会监督。省厅(局)以下单位继续深化民主评议活动。设立公开举报电话、举报箱和电子邮箱。司法部和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认真贯彻《国务院信访条例》。基层司法局、监狱劳教单位的领导要定期接待群众来访。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进一步推行并规范政务公开、狱务公开、所务公开、厂务公开、校务公开。有条件的单位积极推广电子政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在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的同时,要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做廉洁自律和接受监督的表率。
  (三)扩大监督效果。建立监督反馈机制。对各方面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认真听取,及时研究,切实整改、解决或落实。办完一件即向监督主体反馈一件,重要情况随时反馈。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正确对待、处理监督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严肃惩治,为预防腐败创造条件

  进一步加大案件查处工作力度,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以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和监督的威慑力。坚持法律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纪违法行为,都必须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坚持惩治腐败与保护党员干部权利并重的原则。坚持正确运用政策和策略,体现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原则。坚持综合运用法律、纪律、经济处罚、组织处理、限制从业资格等方式和手段,增强办案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
  (一)加大办案力度。既要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也要注意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问题。严肃查处司法行政系统发生在各级领导机关和各级领导干部中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案件;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的案件;严肃查处违反党的民主集中制,破坏集体领导的案件;严肃查处利用审批权、人事权、执法权违纪违法的案件;严肃查处贪污、受贿、行贿、挪用公款等案件;严肃查处失职渎职,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公民权利的案件;严肃查处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案件;严肃查处重大工程项目中发生的案件;严肃查处与民争利,损害群众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严肃查处监狱体制改革和布局调整中的违纪违法案件;严肃查处发生在法律服务行业的违纪违法案件和不正之风。对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钱送钱和买官卖官,参加赌博,以及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取非法利益等顶风违纪的案件,及时严肃处理。
  (二)依纪依法办案。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坚持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方针贯穿于整个办案工作的全过程。严格按照法定权限使用办案手段和措施,切实保障被调查处理人的合法权利。切实加强对办案工作的指导、管理、监督和协调。建立协作办案机制。
  (三)深化办案功能。建立大案要案通报制度,警示党员干部防微杜渐。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推行“一案双报告”和“一案双建议”制度(案件查结后,调查组提交案件调查报告和案件分析报告,提出处理建议和整改建议)。针对案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督促有关单位或部门认真整改;对一些带倾向性问题,进行专项治理;对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上存在的弊端和薄弱环节,向有关方面提出源头治理的建议。对经过深入调查确实没有问题的,要及时澄清是非,保护坚持原则、敢于改革的干部。做到查办一个案件,总结一次教训,制定和完善有关制度,努力消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条件,充分发挥查办案件工作的治本功能。

  六、深化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认真贯彻《中共中央转发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按照《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初步意见的分工方案》的要求,深入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提高司法行政各项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从实践和理论两方面积极探索,为全系统的反腐倡廉工作提供更为广阔的空间,从根本上消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
  (一)努力推进司法行政法制建设。积极配合做好《律师法(修订草案)》的审改工作,继续推动《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的出台,加快人民调解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调研论证工作。根据立法进展情况及法制建设的需要,及时制定、修改相关的部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深入进行监狱体制、劳教管理和社区矫正工作改革。按照“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的目标,深入推进监狱体制改革,实现监管改造与生产经营分开运行、执法经费支出和监狱生产支出分开运行,切断监狱执法与经济利益的联系。深入推进监狱布局调整,进一步整合、配置、优化监狱工作资源,逐步解决因地缘关系带来的领导班子成员任职回避存在的问题。深化劳动教养管理模式改革,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制约。积极稳妥、依法规范进行社区矫正工作改革,加强对重要执行权限的监督制约,实现公开、规范运行,防止出现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三)认真做好法律服务等业务领域的改革。深化法律服务制度改革,积极探索建立法律服务队伍建设的长效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业绩评价和考核体系,防止法律服务执业活动的趋利化倾向。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确保司法鉴定的科学、客观、公正、中立。健全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及其纪律保障体系,努力实现“最权威、最规范、最严密、最廉洁”的目标。加强法律援助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监督机制,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服务。
  (四)积极开展理论研究和探索工作。围绕司法行政系统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紧密联系实际,深入开展理论研究和探索工作,为推动反腐倡廉的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各级领导要进一步重视反腐倡廉理论研讨工作,带头开展理论探索。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组织和协调好反腐倡廉理论研讨工作。各级研究机构要把反腐倡廉理论研讨作为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各级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理论研讨制度,制定年度理论研究计划。近几年要重点研究如何构建司法行政特点鲜明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如何发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作用。要认真做好理论研讨成果的转化工作。

  七、加强领导,确保《实施纲要》落到实处

  (一)各级党组(党委)要把惩防体系建设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抓紧抓好。各级党组(党委)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贯彻《实施纲要》的重要意义,深入学习,广泛宣传,坚决贯彻落实。把建设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融入司法行政中心工作和业务工作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充分发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或反腐倡廉联席会议的作用,根据中央的新要求和司法行政改革发展的新实际,及时调整、补充和完善惩防体系建设的有关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各级各单位领导班子中主要领导负总责,确定一名领导具体负责,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各负其责。各业务部门要认真完成实施意见的分工任务。2005年底前,省(区、市)司法厅(局)、部直属单位出台实施办法;2006年6月底前,各基层单位制定工作意见。
  (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各级纪检组(纪委)要切实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关于《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规定》,积极协助党组(党委)及时制定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及分工方案,加强督促检查,推动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三)建立健全保证实施意见落实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责任机制,把任务分解到单位、部门,落实责任,落实措施,落实要求。建立健全督查机制,加强对任务分解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把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终考核。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实行奖优罚劣。建立健全保障机制,为实施意见的落实提供有力的组织和物质保障。通过建立健全司法行政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全面推进中国司法行政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服务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